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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说快乐生活》 作者:罗素

第26章 我们的性道德

  许多人,也许是大多数人对性的看法,仍然比对人生其他要素的看法不合理。屠杀、瘟疫、狂乱、黄金和宝石——事实上一切成为渴望和恐惧对象的事物——过去是被人们透过一层魔法或者神话的迷雾去看待的,现在,除个别情况之外,理智的阳光已经驱散了这一层迷雾。剩下最黑暗的乌云笼罩着性的领域,这也许是很自然的,因为性问题关系着大多数人一生中最易触动情感的那部分生活。

  然而,现代世界的状况越来越使公众对性的态度发生明显变化。至于这将产生什么程度变化,或者哪些方面变化,谁也说不清楚,但是对现在正在起着一定作用的力量进行观察,对它们可能在社会结构方面产生的结果加以探讨,还是可行的。

  就人的本性而言,建立一个在婚姻之外几乎不存在性生活的社会,不能说是不可能的。不过,仅靠现代生活的条件,却不能产生这种结果。下面我们看看这些条件是什么。

  对一夫一妻制的实现影响最大的因素,是定居在人口不多的地区。如果男人离开家庭的机会很少,除了他的妻子以外很少见到任何妇女,他要坚贞不二就轻而易举,但是,如果他离开她出门旅行,或者生活在熙来攘往的都市社会里,问题相对来讲要严重得多。第二个最有利于一夫一妻制实现的因素是迷信:真正相信“罪恶”将带来惩罚的人很有可能避免犯罪,虽然还没有做到人们所希望的程度。支持这一婚姻美德的第三个支柱是社会舆论。在人的一举一动都被邻居知道的地方,如在农村社会,人有避免受传统势力谴责的强烈动机。但这种促使品行端正的动力,已不像以往那么有力了。与世隔绝的人更少了;对地狱烈火的信仰没落了;而且,在大城市生活的人也已不知道他的邻居的所作所为了。因而,不论是男还是女都不似现代大工业兴起以前那样遵从一夫一妻制,就不足为奇了。

  当然,也可以说,越来越多的人不能奉行道德准则,这并不成为改变它们的理由。有时人们告诉我们,犯罪的人应该知道并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因而道德准则是不因人们难以做到而变更的。但我要答复说,准则是好还是坏,决定它能否促进人类的幸福。许多成年人内心还相信童年所受到的一切教育,每当他们的生活与往日学校的箴言不相符合的时候,他们就觉得这是不道德的。由此造成的危害不仅在于使有意识、有理智的人格与无意识的、幼稚的人格截然分开,还在于使传统道德的正确部分也随着错误部分一起受人怀疑;人们会认为如果通奸是可以原谅的,那么,懒惰、欺诈和不仁也都可以原谅了。这种危险与把成年以后几乎必然抛弃的许多信条灌输给全体青年的制度是分不开的。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变革,他们很可能把好的与坏的一同抛弃。

  形成一套可行的性道德的困难之处在于,嫉妒与多妻这两种冲动处于对立之中。毫无疑问,嫉妒部分出自本能,但大部分由传统造成。在丈夫因为妻子不贞而成为嘲讽对象的社会里,只要一牵涉到自己的妻子,即使他已不再爱她,也还是会嫉妒的,因此嫉妒与财产观念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在没有这种观念的地方,嫉妒也就大为逊色。如果传统不强调忠贞观念,嫉妒就会大大减少。尽管减少嫉妒的可能性要比许多人想象的大得多,但只要还有做父亲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减少就是极为有限的。只要这一状况继续存在,男子就不可避免地要确保自己是自己妻子所生孩子的父亲。如果让妇女有性的自由,父亲的力量必然会削弱,妻子也必然不再指望丈夫来养活她。这种情况有一天可能会发生,不过它将是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不管结果如何,其影响是不可限量的。

  与此同时,如果婚姻和父权继续作为社会制度保留下去,便有必要在完全滥交与终生一夫一妻制之间达成某种妥协。想要在某一个特定时刻做出最适当的妥协,这是不易的,这种决定也应该随着民众的习惯和控制生育的可靠程度的改变而改变。不过,有些事情还是可以相当明确地讨论一下的。

  首先,从生理和教育两方面来讲,妇女在20岁以前就生儿育女是应该加以反对的。因此,我们的道德就必须使这种现象不再多见。

  其次,从未有过性生活经验的人,不论男女,都不大可能辨别什么是纯粹的肉体诱惑,什么是成功的婚姻必须具有的情投意合。再说,男子一般都由于经济原因而推迟结婚,这样,他们既不大可能从20—30岁始终保持贞洁,而且从心理学角度看,这样做也是不足称道的;但是,如果出于临时的冲动,他们不是与那些卖淫为生的人,而是与出于爱慕而非金钱的同等社会地位的女人发生性关系,那要好得多。基于这两条理由,未婚青年只要不生孩子就应该有很大的性自由。

  第三,应该允许离婚而对对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加责难,千万别把离婚当作什么不光彩的事。无子女的婚姻关系只要有一方愿意就应当解除,其他情况应当由双方同意才能解除——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有必要提前一年通知对方。当然,也应该允许其他的离婚理由——精神错乱、遗弃、虐待,等等。不过,双方同意应该是最基本的理由。

  第四,应当尽可能把性关系从经济的腐蚀之中解脱出来。现在,妻子差不多就像妓女一样,靠出卖性的魅力生活,就连双方并无约束的暂时性的关系也要男人承担一切双方的费用。结果就使性和金钱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肮脏关系,使女人出于贪图钱财的动机而性交的现象屡见不鲜。性生活,即使是经过了教会许可的,也不应当成为职业行为。妇女因为管家、煮饭、照看孩子而得到报酬是正确的,但不能仅仅由于与男人发生性关系而得到报酬。曾经和某个男人相爱过的女人,在双方的爱情终结以后,也不应该靠赡养费生活。妇女应当与男子一样自食其力,一个懒惰的妻子从本质上讲并不比靠妓女生活的男子更值得尊敬。

  两种极为原始的动力对当代普遍接受的性行为准则的形成起过一定的作用,尽管它们的程度极不相同。其一是稳重,其二是上文提及的嫉妒。稳重在某种形式和程度上几乎是人类普遍具有的,形成一种惟有按照一定的礼节,或至少遵守某种公认的仪式才能打破的禁忌。并非所有事物都能被人看到,也并非一切事实都会被人提及。这并不是像某些现代人所猜测的那样,是维多利亚时代的首创;恰恰相反,人类学家已经发现未开化的野蛮人有一种最刻意雕琢的稳重形式。淫秽的概念在人性中根深蒂固,我们可以从喜好出发,从忠于科学精神,或者像拜伦那样从罪恶的愿望出发去反对它,但我们并不因此就将它从我们的本能冲动中彻底消除。毫无疑问,在一定的社会中,习俗决定了究竟什么是被人认为淫邪的,但是某种这类习俗的普遍存在,确实证实了有一种不完全属于习俗的渊源。几乎在所有的社会中,色情描写和裸露癖都被认为是一种罪恶邪行,除非它们像时常发生的那样成为宗教仪式的一部分。

  禁欲主义——它同稳重可能有也可能没有心理联系——是一种冲动,它似乎只有在已经达到一定文明水平的地方才会出现,然后才会盛行起来。在《旧约全书》的前几卷中,它并未出现,只是在后几卷中,以及《伪经》和《新约全书》中才出现了。同样,在古希腊人中间,早期也很少有禁欲主义思想,但是随着时代的前进,它越来越盛行。禁欲主义在印度出现得很早,且非常盛行。我不打算对这一思想的起源作心理上的分析,但我不怀疑它是一种自发的情感,在几乎所有的文明人中间都存在,不过程度不同而已。其最微妙的形式是不愿把被人尊敬的人——尤其是宗教上拥有尊严的圣人,设想成会沉迷于恋爱之中的人,因为谈情说爱和尊严格格不入。把精神从肉体的奴役中超脱出来的愿望,曾经导致产生了世界的大宗教,甚至在现代知识分子中间也还是有着强有力的影响。

  然而,我相信嫉妒是性道德起源的惟一最大的因素。嫉妒本能地引发愤怒,合理化了的愤怒一变而为道德上的非难。看来,在文明发展的初始阶段,男子由于要保证得到父权的愿望,纯粹本能性的动机一定得到了加强。没有这种保证,父权制家庭便不可能建立,父权及其一切经济内涵,就不可能成为社会制度的基础。因而,与有夫之妇发生关系是邪恶的。而与未婚女人发生性关系却不会因此而略受责备。因为奸夫导致社会混乱,而且很可能引发流血事件,因而有充足的实际理由可以谴责他。围攻特洛伊城是视夫权为动乱祸首的典型例子。即使有关双方并不怎么高贵,也多少会引起类似的混乱,虽然混乱之规模也许要小。当然,妇女那时缺少相应的权利,丈夫有尊重别的丈夫的财产的义务,却无尊重自己妻子的义务。

  父权制家庭这一旧的制度,以及建立在前已述及的那些感情基础上的道德观念,在某种意义上是成功了的:男人,是处于支配地位的人,因而有着相当大的自由;女人,是被支配者,因而处于看起来毫不重要的从属地位,正是妇女的男女平等要求起了很大的作用,使新制度在今天的世界上成为必要的了。有两点可以保证男女平等:要么强迫男人像过去的女人那样严格奉行一夫一妻制,要么像对待男人一样,在传统准则的某些方面对女人放宽要求。第一种方法是大多数女权主义的早期先驱更愿意接受的,现在也仍然是教会所乐意采纳的;但在实践中,第二种方法的拥护者要更多一些,虽然他们大多数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理论上正当与否尚存疑问。那些意识到某种新道德需要的人,认为很难知道它的内容究竟应该是什么。

  另一新事物的源泉就是科学观点对于减少性知识忌讳的影响。人们已经认识到,各种罪恶——例如性病——只有允许人们比以前更加公开的谈论,才能与之进行有效的斗争,人们还发现,沉默和无知,在个体心理上往往容易带来有害的后果。社会学和心理分析学都引导严谨治学者反对在性问题上保持沉默,而许多从事教育实践的人,以及那些具有科学观点的人,发现不可能给任何行动贴上“罪恶”的标签。他们认识到人类的所作所为都始因于我们的遗传、教育和环境,因而进一步认识到只有对这些始因加以控制,而不是一味斥责,才能阻止有害社会的行为。

  因而,我们在为性行为寻求新道路时,千万别让产生旧道德的那种不合理的旧式感情支配我们,尽管我们应当承认,这些感情偶然也可能产生过一些金科玉律;尽管我们也应当承认,这些感情虽然形式上可能减弱了,而事实上依然存在,是研究我们的问题的部分资料。必须经常积极地自我检视,看看哪些道德准则最能促进人类幸福;也要时刻牢记:不管哪种道德,要受到普遍彻底的遵奉,是不大可能的。这就是说,我们必须考虑这些准则事实上产生的效果,而不必去为这些准则在完全被人接受了的情况下,有些什么效果而大费脑筋。

  下面让我们再一次考虑性知识,这是一个从小就已发生的问题,也是我们关心的问题中困难最小、疑问最小的问题。与儿童交谈时,没有任何正当的理由隐瞒事实。对于性知识完全应该像对鱼类的习性或他们感兴趣的其他任何事物一样,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满足他们在这一问题上的求知欲。我们不应该柔情脉脉,因为他们不能像成人那样感受,也不必高谈阔论。跟他们从蜜蜂和鲜花的爱情谈起,那是不对的,把生命的事实兜圈子告诉他们也毫无意义。把儿童想知道的事告诉他,让他看到他的父母裸体,并不会使他产生淫欲和老想异性而无法自拔。在官方教育造成的愚昧中成长起来的孩子,比经常听到像谈论其他问题一样谈及性问题的孩子,对性要想得更多,谈得更多。官方的愚民教育教导孩子们对其长辈欺骗和伪善。另一方面,一旦形成真正的愚昧,就很可能成为震惊和忧虑的祸首,使人难以适应现实的生活。一切愚昧都是令人遗憾的,但是对性这样重要的事无知,则是严重的危险。

  我说应该把有关性的事情告诉儿童,并非指只应该把纯粹的生理事实告诉他们,我们应把他们想了解的一切全告诉他们。我们不应该抱一种把成年人描绘得比他们实际更有道德的企图,或一种把性说成是只有在婚姻生活中才发生的事的企图。没有理由欺骗孩子,就像在传统家庭中必然会发生的那样,一旦他们发现父母也撒谎,他们就会失去对父母的信任,觉得自己对父母也是理所当然的。不应把某些事实强加给孩子,但无论怎么说,就是不能对孩子说假话,因为以歪曲事实为基础的美德并非真正的美德。不但从理论上,而且从实践经验上来说,我都深信在性问题上彻底开放是防止儿童过分地、猥亵地、不健康地想性问题的最好办法,也是造成开明的性道德之必不可少的前奏。

  凡是涉及成人的性行为时,试图在均有理由的对立想法之间达到妥协,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最根本的困难当然在于嫉妒心和喜新厌旧这两种冲动之间的冲突。诚然,这两种冲动并不非常普遍:有些人——虽然极少——从来不嫉妒别人,也有些人——男女都有——的爱情从来不离开自己所选择的伴侣。如果两者之中有一者普遍存在,就极易制定出一套令人满意的法规。然而我们必须承认,依靠为达此目的而形成的习俗力量,是能够使这两种人里任何一种更为普遍起来的。

  一套完整的性道德涉及的领域是非常多的,但我认为,在对各种制度的效果和合理的性教育引起的变化这两方面取得更多的经验以前,我们不可能把所有的东西都说得把握十足。显然,婚姻作为一种制度,只是由于生育后代才应该受到政府的关注,如果没有孩子,它就应当被看作是纯粹的私事。同样明显的是,即使有了孩子,也只是因为父亲的义务,主要是经济上的义务,政府才应该给以关注。在离婚并不困难的地方,如在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孩子通常是跟母亲的,因而父权家庭渐趋消亡。像工资收入者中越来越常见的那样,如果政府接管了迄今为止一直由父亲承担的义务,婚姻便不再有任何存在的理由,除了在豪富和宗教徒中间以外,婚姻极有可能不如今日之习以为常。

  与此同时,如果男女双方在性关系、结婚和离婚方面都能够谨记实现宽容、仁慈、诚实和正义这些一般的美德,情况就会好得多。那些根据传统标准在性方面道德高尚的人,常自以为根本用不着像正直的人那样行动。大多数性道德家一直如此沉迷于性问题,以至于其他一些对社会有益的,从道德上讲也是值得钦羡的品行,受到冷落。

  第五篇 东方人与西方人的幸福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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