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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力批判》 作者:康德

序言 卷一

第一部分目的论判断力的分析论第1(62)节①纯粹形式的客观目的性不同于质料上的客观目的性一切几何形都是按照一条原理作出而显出许多方面的客观目的性,每每为人所赞赏的。这个目的性也就是几何形的便于按照一单条原理而解决许多问题,而且还能够在无限的各种方式上解决这些每一个问题。这里的目的性显然是客观的,而且是智性的、不单纯是主观的、审美的。

因为它表明这种几何形是适合于许多所要产生的图形,而这又是通过理性而认识到的。然而这种目的性并不是使关于对象的想法本身成为可能的,那就是说,我们的看这个对象为可能的,不单纯因为它是可以这样使用的。

在一个象圆这样的简单几何形里面就有了解决一大堆问题的线索,而这些问题的每一个都是分别需要许多种材料,而这种解决,我们可以说,却直接地推断出来作为那几何形无限多的极好属性之一。例如,设有三角形的底边与顶角,而要作出这个三角形来。

这个问题是不确定的,就是说:它是可能在无限多的方式上得到解答的。但是圆是把它们都包括在一个方式里作为一切满足这个条件的三角形的几何轨迹。又如两线要相交使得一条线的两段所成的正方形等于其他一线两段所成的正方形。这个问题的解答看来是充满着困难的。

但是一个圆的周线通过其两端的而在圆内相交的一切直线都是直接按这个比例划分的。其他的曲线同样地提示给我们其他有用的解答,绝非在它们按照看来构成的规则里面所想到的。所有锥线,分别来看或者相互比较,不管它们的定义是怎样简单,都充满着解决许许多多可能问题的原理。

看到过去的几何学家,热诚地研究这样的线的这些属性,而不为浅见的人所提出关于这种知识是否有用这个问题所困惑,是实在的快乐。例如他们研究抛物线的种种属性而毫不知道地球引力的定律,这条规律是会替他们说明它对于重抛射体所划的轨道的应用的(因为这些重物体在运动中引力的方向是可以看作和抛物线的曲线平行的)。

还有他们研究椭园形的属性,也是这样。他们丝毫没有想到在天体中也能发现一种引力,并且不知道在从引力点距离有所改变时,还有支配着引力的定律的,而且不知道那是使天体在自由运动中作出这种曲线来的。在一切这些努力中,虽然他们并不知道是为着后人而工作,但是他们是为着一种目的性而喜乐的。

虽然这个目的性是属于事物的本性的,而他们却能够把它完全在验前提出来作为是必然的。柏拉图自己就是这门科学的大师。他因为想到各物的原始性质,不必有任何经验就能发现的,想到心的一种能力使之从各物的超感性原理而得出实在各物的谐调(而他是把心灵在音乐中自由运用的数的属性列为实在的东西的),他就觉到激动起来。

他有着这种灵感,就超出经验的一切想法而上升到理念上去,这些理念,只有在假定智力和一切实在东西的原始来源有其共通时,才对他是可理解的。难怪他把不懂几何学的人从他的学校驱逐出去,由于他认为从处在人类灵魂深处的纯粹直观,他就能取得阿那克萨哥拉(Anaxagoras)从经验的对象与其有意图的结合所推论出来的一切。

因为那看起来象是属于事物本质而对于我们的利益毫无关系的原始属性,还是有目的的,而且好象有意为我们的用处计划而形成似的,这才是我们对于自然的很大赞赏的来源这个来源与其说是外在于我们的,毋宁说是处在我们的理性里面的。如果这种赞赏由于误解而使之倾向于逐渐上升到高度的热狂,我们当然是可以原谅它的。

这种智性的目的性不过是形式的,而不是实在的。换句话说,这是一种目的性,它并不包含有一种在其基础上的目的这个意思的,因之它并不需要目的论。作为这样看,而且虽然它是客观的,而不象审美的目的性那样是主观的,它的可能性是容易理解的,虽然只在抽象上是可理解的。

圆的形是一个直观,知性按照原理所确定的。这种原理,为我们任意地假定而作为一个基本的概念,就用于空间,而空间是直观的形式,也同样只是作为一个表象发现在我们里面,而且是在验前发现的。说明许多从那个概念的构成而产生的规则的统一性的,乃是这个原理的统一性。这些规则从许多可能的观点表现出目的来,但是我们必不可以一个目的为这种目的性的根据,或者在这以外另求解释。这是不同于在外部包围在一定的界限的东西的集合体发现其秩序与规则性的,例如发现树的、花坛的、花园中花径的秩序与规则性,这种秩序与规则性是我不能指望按照我们自己随意选定的规则把空间加以限定而在验前从而推论出来的。因为这种东西都是有其实在存在的东西要识知它们,就必须在经验上有它们被给与出来的而不是在验前按照一条原理加以定义在我自己里面的一个单纯的表象。

所以后一种(经验的)目的性是实在的,而既然是实在的,它就是依靠一个目的这个想法的。但是我们也很容易能看到这个赞赏的理由,而且事实上认为它是有正当理由的,即令所赞赏的目的性是在事物的本质里看出来的,因为这些事物,其想法都是我们能够构成的。

其统一性是从原理得出而激起这种赞赏的各种规则全都是综合性的,并不从对象的任何概念推论出来,例如从圆这个概念推论出来,而是需要有这个对象在直观中被给与出来的。这就给这个统一性以这个假相,好似它的规则的来源是外在的,不同于我们的表象能力的,正象它是经验性似的。

因此,对象满足知性对规则的特别需要,其方式象在本质上是不一定的,因而只是由于一个特别针对它的产生这种目的才是成为可能的。可是既然这种协调,虽然是有了那提及过的目的性,还不是在经验上而是在验前识知到的,这正是使我们确实相信这个事实的东西,就是由于它的限定(即通过想象力按照一个概念的活动而限定)对象才成为可能的那个空间,并不是我以外事物的性质而只是存在于我自己里面的表象方式。

所以在我按照一个概念作出一个圆形时,或者换句话说,当我形成在外边给予我的东西的我自己的表象时,不管这个东西自己原来的性质是什么,其实在发生的事情就是我把目的性引入那图形或表象中去。关于这个目的性,我从外面给予我的东西并不得出什么经验性的指示,所以这个图形不是我因着它就需要有任何在我的外边而处于对象里面的特别目的的,但是这种反思是预先假定有理性的批判使用的,因而它就不能是当时就已经包含在对象与其种种属性的估计里面的。

因此,这种估计直接对我提示的无非是一些不同质的规则在一条原理里面的合一(乃至在其原本的分歧上统一起来),而这个原理的真谛是我能在验前识知到。

无待于某种处在我的概念以外的特别解释,或者用更一般的话语来说,无需在我自己验前表象以外的特别解释。然而惊奇(Verwunderung)乃是人心从一个表象得到的一种震扰而通过它所给与的规则是和心里面原有的基本原理不相容的,而因之那就使人怀疑自己是否看得清楚,判断是否正确;但是赞赏(Bewunderung)乃是一种纵然没有了这种怀疑而仍然不断翻来复去的惊奇。因之赞赏乃是在事物(作为现象)的本质里观察到上述的目的性所产生的十分自然的后果,而照这样来说,实在没有什么是对它有所非议的。

因为感性直观的上述形式,即称为空间的和概念的能力,即知性的一致,不只是并没有说明何以是这特种的一致形式而不是另外一种,而且并产生心的一种扩张,在其里面,可以说感觉到象是有某东西存在于这种感性表象的范围以外,其中可能有,虽然是我们不知道的,那种一致的最后来源能被发现的。诚然,在我们只关心于我们验前表象的形式目的性的地方,我们也是不必要知道这种来源的;但是我们不得不在那个方向进行展望这个单纯事实,就激起我们对于使我们不得不这样做的对象有着一种随伴而来的赞赏。

美这个名称在习惯上是给与上面所提到的一些属性的几何形的属性和数的属性这是由于它们所具有的某一定的目的性,能在种种方式上用于知识的领域以内的,而这些东西构造的简单性是不会叫我们指望有这种目的性的。

例如人们谈到圆的这种或那种美的属性,在这种或那种方式上呈现出来。但是我们认为这样的属性是有目的的,并不是通过任何审美的鉴别。没有一个使我们注意到在我们的各种识知能力里自由活动的纯然主观的目的性,就无鉴定之可言。可是清楚地认识到一种客观目的性的,那就是说清楚认识到对于种种目的的适合性的,也就是对于无限多的目的的,乃是一种按照概念所作出的智性鉴定。

这种属性与其称为数学图形的美,毋宁称为相对的完善(relativeVollkommen-beit)。我们甚至不能正当地容许用智性的美这种说法:因为如果我们这样说,美这个词就必然丧失它的一切明确意义,而智力的愉快也就失去它对于感官愉快的优越性了。美的这个名词更好是用于所说的属性的证明;因为在这里知性作为概念的能力和想象力作为在验前把种种概念呈现出来的能力得到一种加强的感觉(加上理性所引入的精确,就为证明的优美):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其愉快虽然是以概念为基础,但是至少也是主观的,而完善是含有客观的愉快的。

慧田哲学:交流思想、对话现象、思考现相、看清真相;第2(63)节自然的相对目的性不同于自然的内在目的性只有一种情况是经验引导我们的判断力达到一种客观而又是质料的目的性的,那就是说,达到自然的一个目的这种概念的。这就是在鉴定某原因对于其结果的关系的时候①,而在这种时候,只有在结果这个观念引入因果的原理里面去而使之成为因果作用的来源和结果有其可能的基本条件这种情况下,我们才能够看出在这种关系里面的一律性。

然而这是能在两种方式上发生的,我们可以简直把结果看为一种艺术作品、又可把它看为其他可能的自然对象用来作它们的艺术材料的。换句话说,我们可以把结果作为目的看,或者作为其他原因达到其目的的手段看。

后一种目的性,如果是有关人类的,①纯粹数学绝不能处理事物的存在而只能处理事物的可能性,那就是说符合于事物的概念的直观的可能性。因此,纯粹数学不能触到因果这个问题,其结果就是,所观察到的目的性都得要总是看为只是形式的目的,而绝不能看为自然的目的。原注就称为有用性,如果是有关任何其他的被造物的,就称为适应性。这都是纯然相对的目的性。前一种目的性则与之相反,它是一种内在的目的性,属于作为自然对象的事物本身的。例如河流在其进程中带有各种有益于植物生长的土,而有时把这土淤积在内地,有时淤积在河口。

在有些海岸旁,涨潮就把这种冲积泥带到内地,或者把它淤积在海边。这样就增加了肥沃的土壤,特别是在有人工防止退潮再把碎层涌去的地方,而植物界就在从前鱼虾滋生的处所取得其繁殖之地。

这样,自然本身就实现了地面的多半增大,而这种过程还在继续着、虽然是渐渐地,其结果是对人极其有利的。问题就于是产生:是否要把这看为是在自然方面的一种目的呢?我说“对人”,因为不能考虑到对于植物界的利益。

由于对于陆地的收获,还有对于海洋的同样多的损失,须予以抵销的。或者我们可以举一个例于是自然事物适应作为其他的生命形式的手段的一开始就假定这些生命形式是目的。

例如没有比沙土要为对松树是有滋养的土壤。在原始的海洋从陆地退缩以前,它在我们北部各地区留下来许多大片的沙地,其结果就是,在这种一般说来不利于任何耕耘的土壤上面,就能生长出广辽的松林而这些松林就是我们常常怪我们的祖宗任意毁坏了的。现在我们可以问,这种原始的沙的淤积成为许多大片沙地,是否就是自然的目的、计划到可能在这些沙土上生长的松林的利益的。

至少这点是清楚的:如果假定松林是一种自然的目的,那末也得要承认沙是一个目的虽然只是一个相对的目的而对这个目的来说,原始海洋的沙滩与其退缩也就是手段了;因为在一个有目的的速系的一系列的相互从属的各项中,必须把每一个中间项作为目的看,虽然不是作为最后的目的看,而对于它来说,其最近的原因就是手段。如此类推,如果世上是要有牲口,有羊,有马等等,那末地上就得要有草,如果骆驼要繁殖,沙漠上就得要长有含碱的植物。

再则,如果狼、虎、与狮是要生存,上述的动物以及其他吃草动物也得要有很多。所以,以适应性为基础的客观目的性不是事物的内在客观目的性;恰象沙,作为单纯沙来说,不能看为是它的原因,即海的结果,除非我们使这个原因展望到一个目的,而把其结果,即沙,作为一种艺术产品来看待。

它乃是纯然相对的目的性,而对于它以之归之于物本身来说,它只是不必然的;而且虽然在所举的各例子之中,各种的草木,在其原来的状态上来考虑,是要鉴定为自然的有机产物,因而就鉴定为艺术的东西,然而在其对于以它们为饲料的动物的关系来说,是要把它们作为单纯的原料看的。

而且人的因果作用的自由是能使他把物理的东西适应于他心目中的意图的。往往这些意图是无聊的例如当他用鸟类的华美颜色羽毛来装饰他的衣服,用有色土或植物的有色汁液来涂在自己的身上的时候。有时这些意图是合理的,例如当他用马来骑、用牛或者甚至象在米诺卡(Minorca)①那样用驴或猪来耕田的时候。

但是我们在这里不能假定有甚至自然的一种相对的目的就是对于这种用途说是相对的。因为人的理性告诉他怎样使事物适应于他自己一时任意的兴致自然并没有预先注定他要有这种一时的兴致的。

我们所能说的只是,如果我们假定人是原要生活在地球上,那末至少他作为动物,而且乃至作为有理性的动物,不管是在怎么低的理性水平上,其生存所不可缺少的那些资料也是必不可没有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对于这种存在不可缺少的自然东西也同样要看为是自然的目的。

从上面所说的,我们就能容易地看到,外在的目的性,那就是一事物其他事物的适应性,所能因之而被看作外在的物理目的的唯一条件,就是这事物或远或近以其自身来与之适应的另一事物,其存在本身,在其原来的状态来说,乃是自然的一个目的。但是,这是一种事情,绝不能靠任何单纯的自然研究来决定的。

因此就可推断出,相对的目的性,虽然在某种假定上是指向着自然的目的性。然而它并不保证能有任何相对的目的论的判断。

在寒冷的地方,雪保护种籽不受冻害。有雪草的使用,雪还促进人与人的往来。拉普兰德(Lapland)②的人在那里发现有动物,即驯鹿,来作这种交通工作。驯鹿只要从雪的底下为自己挖出干苔来,就有足够的饲料靠以为生,可是它们仍然甘于为人所驯服而并不惜于丧失其很可以自食其力的自由。

对于这些极冰封冻着的地区的居民来说,海洋有丰富的动物供应,使他们有烧暖其小屋的燃料;此外,还有这些动物所供给的衣食以及海洋象是为他们冲进来的木料作为他们住处的原料。那末在这里,我们就有了真正叫人难于相信的自然对于目的的许多关系的汇集这里的目的就是格陵兰岛的人,芬兰北部地区的人,撒摩耶人,摘阔滴人等。

但是我们不明白何以要在这些地方生活。所以如果说水汽从大气降下来形成雪,海洋有其潮流把生长在较暖地区的本料冲到这些地带来,以及含有大量脂油的银鲨鱼是在那里的,这些事实是由于有对于某些可怜的被造物的某种利益这个观念构成这个原因的基础,使一切这些自然产物聚集在一起,那就会是一种很冒险而任意的说法。

因为如果在自然方面是没有这一切的功用,那末我们也不会因为自然的原因不能适合于这种生存的秩序而感到不便。反之,如果在我们方面要求自然有这种能力或者有这种目的,那就象是过于大胆而轻率的,因为只有人类极端缺乏社会的团结才能使一些人分散到这种荒凉的地区去的。

慧田哲学:交流思想、对话现象、思考现相、看清真相;第3(64)节事物作为自然目的的特殊性格必须是一个事物所由之而起源的因果作用不能在自然的机械作用中来寻找,而是要在这种原因来寻找,而这种原因的活动能力是概念所确定的,然后这个事物才可能是一个目的。

为要我们可以看出一个事物只有在这种方式上才有其可能,我们所需要的东西就是这个事物的形式按纯然自然的规律是不可能的那就是说,通过没有其他帮助的知性应用于感官对象,我们所能认识到的自然规律恰恰相反,甚至要关于它的原因与结果来在经验上知道它,都得要预先假定有理性的概念。在这里,就自然的任何经验性的规。

然而理性在任何情况下都坚持要认识到一个自然产物形式的必然性,乃至在它只想要看出包含在这个自然产物的产生的一些条件的地方。因此,上述的不必然性本身就是一种理由使我们把这个事物的起源看作好象正是由于那个不必然性,它只能通过理性才成为可能的。

但是这样解释的因果作用就变为按照目的而活动的能力那就是说,变为一个意志了;而描述为只从这样一个意志而取得它的可能性的对象,就要表述为只是一个目的才是可能的了。

②拉普兰德位在芬兰北部地区。译注假如一个人是在一个照他看来是毫无人烟的地方里,而看见一个几何形,譬如说,一个六角形,划在沙土上。在他进行反思想要得到这个几何形的概念时,他的理性就会使他意识到,虽然大概是模糊地意识到,在这种概念的产生过程中是有原理的统一性的。

在那时他的理性就不容许他把这沙,这邻近的海,把风,或者乃至把动物的足迹,这些他所熟悉的原因,或者任何其他不合理的原因,作为这样一个几何形可能性的根据。因为这个不必然性和象这样的一个概念的暗合,而这个慨念只是在理性里面才是可能的,而且依他看来这个不必然性又是这么无限地大,那末在这个情况下,就很可以说完全没有自然的规律了。

因此就好象是这样一个结果的产生,其原因不可能是包含在自然的单纯机械作用里面的,而与此相反,这样一个对象的概念,作为只有理性才能作出而和这对象相比较的一个概念,也必须是唯一合有那个因果作用的东西,根据这些理由就这个人看来,尽可无条件地看这种结果为一个目的,虽然不是作为一个自然的目的。

换句话说,他会看它为艺术的产品如拉丁语所说Vestigiumhominisvideo(我看见人的痕迹)。但是,在我们认为一个事物是一个自然的产物的地方,如果虽然它是这样的一个产物,而我们还要鉴定它为一个目的,因而鉴定它为一个自然的目的,那末我们还需要有更多的东西,除非我们的鉴定或者确是包含有矛盾的。

作为一种假定的说法,我就说,如果一个事物同时是原因而又是它自己的结果(即令是在双重的意义上),它就是作为一种自然目的的。因为这是包含着一种因果作用的,而这种因果作用是我们不能和一种单纯自然的概念结合在一一起的,除非我们使这个自然依据一种在其基础上的目的,然后它虽然是不可思议,但还能够被思维到而没有矛盾的。

在分析这种自然目的这个观念的组成因素之先,让我们首先用一个例子来说明它的意义。首先,一颗树是按照人所熟知的自然规律产生另一颗树的。但是这树所产生的树是属于同一个类的。所以在其类说来,树是产生树的。就类来说,时而树是结果,时而又是原因,不断地从自己生出来,而又不断地生出自己,于是树以类来说就保持着自己。

其次,甚至作为一个个体来说,一颗树也是产生自己的。诚然我们只称这种结果为成长;但是在这里,得要在一种意义上来理解成长,使之完全不同于任何按照机械的规律的增大而叫它虽然在另一名称下等于生殖。

植物首先备办它所消化的质料而给它以一种特别不同的性质,是自然的机械作用在植物以外不能供给的,而植物的发展是利用一种质料,这种质料在其合成的性格上说来乃是这植物自己的产物。

因为,虽然以它从外面自然所取得的组成部分来说,这种质料必须看为只是提出物,然而在这种原料的分开与再结合的过程中,我们在这种自然物方面发现一种选择和构成的原始能力是无限远远超过艺术的一切努力的,所说的努力是当艺术试图用它通过分析而获得的种种要素来重新构成植物界的那些产物的时候,或者是用自然所提供出来为着自然的那些产物的营养的质料来重新构成植物界的那些产物的时候。

再次,树的一部分也是这样来生出其自己,使得一部分的保持是交互依赖着其他各部分的保持的。从一颗树小枝的嫩芽插在另一颗树的枝上,就在异于上长出它本种的东西来,而一个嫩枝接在不同的一颗树的树身上,也是一样的。因此,乃至在同一颗树的情况下,每一个枝或每一片叶,都可以看为是移植或接枝在它里面去的,因而是可以看作有它自己的分开的存在的一颗树的,而只是贴在另一颗树上作为寄生在这树上生活而已。

与此同时,叶无疑是树的产物,但是反过来,叶也维持树;因为反复落叶是会使树枯死,而且树的成长是依靠叶对于树干的作用的。在生命的这些形式上,自然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象一部分缺乏其邻近各部分所需要的东西时,是能由其余部分来弥补以帮助自己的;畸形或歪形的生长是由于某种偶然的缺点或障碍,某些部分就采取一种完全新的形成方式以保持其原有的成长,因而也就产出一种不规则的形态:这些只是我顺便想要提到的事情,虽然它们是在有机生命种种形式最令人惊奇的属性之列的。

慧田哲学:交流思想、对话现象、思考现相、看清真相;第4(65)节认为是自然目的的东西就是有机体在一个东西是自然的产物,然而作为这样看时又只作为一个自然目的才被认为是可能的这种地方,从它象在上节所陈述的性格来看,它对于自己一定是处在交相为因果的关系上的。可是这是有些不准确、不确定的一种说法,将要从一个明确的概念推究其起源的。

就因果的联系只通过知性来想这点说来,它乃是构成一个系列,即一个总是前进的原因结果的系列的联系。作为结果而预先假定有其他东西作为其原因的东西,其本身不能反过来又是这些东西的原因。

这种因果联系称为有效因的因果联系(nexuseffec-tivus)。然而在另一方面,我们也能够想到一种按照一个理性的概念的因果联系,即目的的因果联系,这种联系,如果作为一个系列来看,除包含有一个前进的从属之外,还包含有一个后溯的从属的。这就会是一个联系,在其里面,现在称为结果的东西,还是配称为在上面说成为结果的东西的原因的,如果我们是把系列在后溯上来看的话。

在实践的事情的领域内,即在艺术的领域内,我们很容易找到这类联系的例子,例如房屋的确是作为房租而收入的银钱的原因,但是反过来说,这种可能收入的表象又是房屋建造的原因。这种的因果性联系就称为有目的的联系(nexusfinalis),或者前者可以更适当地称为实在原因的联系,而后者则称为理想原因的联系,因为有了名词的这种用法,就会马上理解到不能有多于这两种的因果作用。

然而作为一个自然目的来考虑的一个事物,其首先需要的乃是它的各部分,关于它们的存在与形式,都只能由于它们对于其全体的关系才成为可能的。因为这个事物本身乃是一个目的,因而就是包含在一个概念或观念之下的,而这个概念或观念必然是在验前就确定一切要包含在这个事物里面的东西的。但是就一个事物只是这样被思维到的可能性来说,它只是艺术的作品。

换句话说,它是一个有理智的原因的产物,不同于这事物的质料,或者说它的各部分的,而且是一个原因的产物,而这个原因在其把各部分弄在一起而结合起来的过程中,是为其全体的观念所确定,而这个全体又是那个观念所使之成为可能的,所以就不是外部的自然所确定的。

但是,如果一个事物是自然的目的而在这种性格上依然是在其本身而且在其内部的可能性里含有对于目的的关系,也就是说,其成为可能的只是作为自然的目的而并不依靠外部有理性的动因的,那末就包含有这个第二种需要的条件,就是,这个事物的各部分相互为其形式的因果而自行结合成为一个全体的统一。

因为只有在这种方式上,全体的观念才司能反过来,或者说交互地,又是一切各部分的形式与结合,可是不作为一个原因而这样做因为那就会使它成为一种艺术的作品了而是作为认识的基础,而包含在所与的质料的一切杂多的形式与结合的系统统一性,其为鉴定者所能认识到的基础就是在于此的。

所以,如果一个物体,在其自身以及在其内部的可能性上,是要被鉴定为一个自然的目的,我们所需要的就是:其各部分一起交互着彼此产生,不只在于形式上来说而且还在于结合上来说,这样也就由于它们自己的因果作用而产生一个全体出来,并且反过来,这个全体的概念,在一个具有按照概念而且适合于这样一个产物的因果作用的存在者里面,又能按照一个原理成为这个全体的原因,其结果就是,有效原因的联系也同样可以鉴定为目的原因所发生的作用了。

在象这种的一个自然产物里,我们是把每一部分都认为是由于一切其余的部分的作用而有其存在的,而且又是为了其他各部分以及为了其全部而存在的,也就是作为一个工具,或者说作为一种机件而存在的。但是这还是不够的因为它可能是一个艺术的工具,而这样它的可能性不过是一般地与一个目的有关而已,与此相反,这个部分必须是产生其他部分的一个机官所以每一部分都是交互产生其他部分的。

没有艺术的工具是符合于这种说明的,而只有那个自然的工具是符合的,从这自然的资力我们能得到每一个工具的质料乃至得到艺术工具的质料。只有在这些条件下而且按照这些规定,一个产物才能是一个有组织的并且是自组织的物,而作为这样的物,才称为一个自然目的。

在一个表里面,一个部分是其他部分的运动因而发生的工具,但是一个轮并不是产生其他机件的有效因。一部分诚然是为了另一部分而存在,但是它并不由于那其他部分的作用而有其存在。也是为着这种理由,表和它的形式的产生因不是包含在这种质料的本性里的,而是处在这表以外而在一个能按照全体的观念而行动的存在者里面的,并且这个全体乃是这个存在者的因果作用使之有其可能的。

因之这表里的一个输并不利用或组织别的材料来产生其他一个输,一个表更不这样来产生其他的表;所以一个表并不自行弥补它所损失的部分,如果有些部分是原来构造所没有的,它也不由其他部分的补助来补足这个缺欠;而且可以说它并不修理它自己偶然碰见的失调。

但是这些都是我们有正当理由期待于有机自然的东西。所以一个有机体不是一个单纯的机器。因为一个机器只是有动力,而一个有机体是具有其本来的形威力量的,而且是能以之给与没有这种力的质抖的以之给与它所组织的质料。所以这是一种自传播的形成力量,不能只以运动的能力来说明,就是说不能以机械作用来说明的。

当我们把这种能力说成是艺术的类似物时,我们关于自然与其在有机产物中的能力所应说的还没说到一半,因为这里在我们心的面前的乃是一个艺术家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从外面来进行工作的。但是和这完全相反的是自然,它组织自己、而且是在它的每一种类的有机产物里这样做虽然一般地说,它诚然是照着一单个模型的,但是在特殊形况下,还是有适当的偏倚,计划着来保证自卫的。如果我们称这种不可思议的性质为生命的类似物,可能是更接近于正确的描述。

但是这样一来,我们要就是以和物质的;要就是把物质和一种异类的原理联合起来而与之有共通的关系的(那就是一个灵魂了)。但是,如果这样一个产物要作为一个自然的产物,那末我们就必须采取两种办法之一而把灵魂带进来。

要就是我们必须预先假定有机物质是这样的一个灵魂的工具,而这并不使有机物质丝毫更易理解;要就是我们使灵魂成为这种结构的设计者,而这样一来,我们就必须使这种产物退出有形自然的范围,所以严格说来,自然的确机体和我们所知道的任何因果作用是毫无类似之处的。

①自然的美可以正当地称为艺术的类似物,因为以它归之于对象,乃是关于对这些对象的外部直观之反思的,因而只是由于它们的表面形式的,但是只能是自然目的的事物才具有的固有自然完善,因而就称为有机体的,无论和任何我们所知的物理的或者说自然的能力相类比而仍然是不可想象、不同理解的,乃至任何和人类艺术的完全适合的类比这种提议也不是例外,因为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我们自己也是自然的一部分。

所以作为原来就是一个自然目的的事物这个概念不是知性的一个组织性概念,也不是理性的一个组织性概念,但是它仍然是可以为反思的判断力所使用,作为一个制约性概念来指导我们拿我们自己按照一般的目的这种因果作用作一种很间接的类比,来进行这一类对象的研究,而且作为对它们最高来源的反思根据,但是关于这后一点,我们不能用它未增进我们关于自然或者关于那些对象的这种原始来源的知识,而与此相反,必须只限于恰恰理性的同样实践能力,是我们在它的类比上考虑所说的目的性的原因的。

所以有机体乃是自然中唯一的东西,在其各自的存在上,和其他东西的任何关系分开时,除非作为自然的目的,是不能想象为可能的。那末就是这些有机体首先替那是自然的目的,而不是一个实践的目的的这个目的的概念提供客观的实在性,象这样,有机体就替自然科学提供一种目的论的基础,换句话说,提供按照着来鉴定自然科学的种种对象的方式之一种特别原理,而这种原理在其他方面是相对没有正当理由以之导人自然科学中去的,因为我们是完全不能够在验前看出这样一种因果作用的可能性的。

第5(66)节按照看来鉴定有机体中固有的目的性的原理一说出来就可以用来明确所谓有机体是什么意思的这种原理是这样的:一个有机的自然产物乃是一个产物,其中所有一切部分都是交互为目的与手段的。在这样一个产物里面,没有东西是无用的,是没有目的的,或者说是要归之于自然的盲目机械作用的。

诚然采取这种原理的根据必须是从经验得来的就是从按照方法安排好而称为观察的这种经验得出来。但是由于那原理以之陈述这种目的性的普遍性和必然性,那原理就不能只是依靠经验的根据,而必须有其验前就在其基础上的某原理,可是,这种原理可能只是制约性的原理,而且可能其所说的目的只是处在作出鉴定的人的观念里,而不是处在任何有效因的里面的。

①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利用上述的直接自然目的的一种类比来使人更明白其一种结合,可是这种结合往往是在观念上而不是在事实上碰见的。例如近来曾企图作出一个伟大民族的改变为一个国家。

在这种情况下,有机体这词是常常而且很适当地用来指其法定权力,乃至指其整个国家的。因为在这种的全体里面,当然没有一个成员应该是一种单纯的手段,而应该同时又是一个目的的,而既然他对于那整体有其贡献,所以大家都知道,科学家解剖动植物,想要研究它们的构造并且要明白其理由,何以它们身体上有如此这般的部分,何以各部分有如此这般的位置以及彼此的联系,何以其内部形式恰恰就是这个样子,于是他们就采用上述的准则作为绝对必然的。

于是他们就说,在生命这种形式里面,没有什么东西是无用的,而且他们把这条准则与一切自然科学的基本原理在有效性上并列起来。自然科学的基本原理是说,没有什么东西是偶然发生的。

事实上,他们不能摆脱这种目的论的原理,正如他们不能摆脱一般自然科学的原理一样。因为正如放弃了一般自然科学的原理机会使他们不能有任何经验那样,放弃了这种目的论的原理,也是会使他们毫无线索来帮助他们观察一种类型的自然事物,只要这种事物是在自然目的的概念之下被恩维到的。

这个概念实在是把理性导至事物的一个体系,完全不同于自然的单纯机械作用这个体系的,而这种单纯的机械作用在这个领域里表示为不再是够用的了。在自然产物的可能性的基础上须要有一个观念,但是这种观念乃是表象的绝对统一性,而物质的东西是事物的多数性,这个多数性靠它自己是不能提供组成的一定的统一性的。

因之,如果观念的统一性实在是要用作这种形式的组合物因果作用的自然规律的验前确定性根据,就必须使自然的目的扩充到包含在其产物里面的一切东西。因为,如果我们一经把这样的结果从自然的盲目机械作用的范畴提出来,而又把它作为一个全体和确定之超感性根据发生关系,那末我们就必须彻底地按照这种原理来鉴定它,我们毫无理由来假定这样一个东西的形式依然是部分依靠着盲目的机械作用,因为有了这样的不同性质的原理混淆在一起,所有鉴定事物的可靠规则就都会变为没有了。

事情无疑是例如在一个动物的身体中,许多部分是可以解释为按简单的机械规律的自然增大(如皮、骨,毛那样)。然而积累适合的材料,变化它和形成它,而又把它安排在其适当的位置,必须是要以目的论来鉴定的。

因之身体上的任何东西都必须看为是有机的,而任何东西在其对于这整个东西的关系上本身又是一个工具。

第6(67)节一般自然据以目的讑地鉴定为目的的系统的原理我们在上面曾说过,自然事物的外部目的性并不提供什么充分的正当理由,使我们把它们作为自然的目的来说明它们存在的理由,或者把它们不必然的目的性结果,认为是它俩存在,按最后原因的原理,在观念上是其所根据的。

例如我们不能因为河流促进离海较远的各国的国际交通,就即时有权来认为它们是自然的目的,或者因为高山包含有河流的水源而且保有积雪为着维持旱季河流的流畅,也就认为它们是自然的目的。同样地,对于引水下流而使陆地干燥的斜坡,也是这样的,因为,虽然地面的这种形状对于动植物界的起源与维持来就是必要的,然而在本质上,它并不合有什么东西,其可能性是应该使我们感觉到不得不假定有按照目的的因果作用的。

对于人所利用的植物,或者对于象骆驼、牛、马、狗等动物来说,也是如此;这些动物的使用是有各种不同的方式的,有时是作为人的仆役,有时是人所赖以为生的食物,而多半是觉得完全不可缺少的。我们没有理由来在其原来应该那样看作目的的那种事物外部关系,只能作为假设而鉴定为有目的的。

因为一个事物的固有形式而鉴定它为一个自然目的,和认为这个事物的实在存在是自然的目的,这两者之间是有一个本质上的区别的。为要维持后一种见解,我们所需要的不只是一种可能目的这个概念,而且还需要关于自然的最后目的(scopus)的知识。

这就需要自然和某种超感性的东西有关,而这个关系是远远超出我们关于自然所有的任何目的论的知识的,因为要发现自然本身实在存在的目的,我们就必须求诸自然以外。简单一根草的本源,对我们人的评定能力说来,只按目的的规则才成为可能的这一点,由它的内部形式就足以证明的。

但是让我们把这种考虑放在一边不去管它,而只看其他自然的东西是如何利用这个东西的,这也就等于说,我们放弃其内部组织的研究而只看其对于目的的外部适应。那末,我们所看到的就是草乃是牲畜所需要赖以生存的手段,而牲畜同样是人需要赖以生存的手段,但是我们并不明白人在事实上要生存,究竟何以是必需的(如果我们心目中的人类实例比方是新荷兰人或者是拉丁美洲岛上的土人[Feuerlander],这个问题就不大容易答复的了),在那时,我们这样就得不到任何绝对的目的。

恰恰相反,这一切的适应都是要依据一种条件,而这条件离我们越来越远而一直到可望而不及的天边。这种条件乃是无条件的条件作为一个最后目的的这个东西的存在作为这样的一个条件来说,它完全是处在物理目的论世界研究范围以外的。但是,既然是这样,那末这样的一个东西也就不是一个自然目的,因为它(或者说它的整个类)是不得作为自然的产物看的。

所以只就物质是有机的来说,它才必然导致它作为自然目的这个概念的,因为这样它才具有同时是特别的而又是自然产物这种形式的。但是,到了这里,这个概念也就把我们导至整个自然作为按照目的的规则的一个系统这个观念,而按照理性的原理,自然的整个机械作用又得要从属于这个观念至少是为着以这个观念来考查自然的现象这个缘故。

理性的原理乃是理性能够只作为主观的原理来使用的,也就是作为准则来使用的:作为准则的就是,世界上任何东西都是对某东西有用的;世界没有什么东西是无用的;当我们把事物作为整体来看时,自然在其有机的产物中所对我们提供的例子,使我们有权利,其实并鼓动我们,从自然和它的规律只是指望看见有目的的东西。

显然这是一条原理,不是为确定性的判断力所应用,而是为反思的判断力所应用的。它是制约性的而不是组织性的。我们从它所得到的乃是一条线索,在自然事物的研究中来指导我们的。

这条原理引导我们考虑事物是在其对于已经给予出来的确定之根据的关系上,而且是在一种新的一律性的光亮下的,并且它帮助我们按照另外一条原理,即最后原因的原理,来推进自然科学,然而并不妨碍物理的因果作用的机械作用原理,而且这条原理对于任何按照着它而被鉴定的东西是否自然故意的一种目的这一点,是毫无表示的:那就是说,草是否为着牛,为着羊而存在,这些以及其他的自然东西是否为着人而存在,这条原理是毫无表示的。乃至对我们是讨厌的东西,而且在特殊的关系上是反乎目的的东西,我们最好也是从这个观点来考虑。

例如我们可以说,在人们的衣服头发和床铺里折磨人的害虫也可能是自然的一种聪明办法,对于清洁的激励,这本身也就是保持健康的一种重要手段。又如使美洲未开化的地方对于那些野蛮人成为这么不可忍受的那些蚊和其他刺人的昆虫,可能是一些刺激物驱使这些不发达的人来把湿地的水排去,使阳光进入塞住空气的密林里,而使他们这样做并使他们耕地,就叫他们的住处变为更合卫生。

乃至人看来在他的内部机构里面反乎自然的东西,在这些路线上来对待,也提供对于事物目的性的安排一种饶有兴趣的、并且有时是乃至有益的展望,这是从一种物理的观点而离开这种原理的单纯硬干的研究所不会叫我们得到的,有些人说,有条虫的入或兽,得着绦虫是作为一种弥补来补偿他们生命器官的某种缺欠的,现在我就同样要问,人孰无梦,虽然我们很少是记得我们所梦的是什么,那末,梦是否也是自然适应目的的一种部署呢?

因为在身体的一切膂力都是松弛的时候,就可利用梦来通过想象力和它所发挥的巨大活动,作为在内部刺激生命器官想象力所发挥的活动在这种状态中一般是上升到心理的激动的,看来这就是何以在那些晚上吃饱一肚子的东西才去就寝的人,入寐以后,当刺激是最需要时,通常想象力是比较更活跃。

所以我认为,如果没有这种内部的刺激力和使我们埋怨做梦的那种令人疲倦的不安,而事实上梦却是大概有医疗力的,那末甚至在健康的一种良好的状态里,梦就会等于生命的完全熄灭的。

一经为有机体里面实际上对我们呈现出来的自然目的所支持的对自然的目的论鉴定,使我们能够形成关于自然目的的一个巨大的系统这个观念,那时我们就可以从这种观点来甚至看自然的美了,这种美乃是自然和我们从事于抓住并且鉴定自然所出现的东西的认识能力的自由活跃的一致。

因为那时,我们就可以把自然的美看为自然在其整体作为一个系统(人也就是这个系统的一部分)的一种客观目的性了。我们可以把它看为自然给与我们的一种好意①,因为除了给与我们以有用的东西之外,它还这样大量地分送美和魅人的力量,而为着这,我们就可以热爱自然,正如我们由于它的广大无边而以尊重的态度来看它那样,而且我们在这样的静观中不禁觉得自己也崇高起来正如自然恰恰心中有这种意思才建成它的华丽舞台并加以装饰的。

我们在本节里所要说的不过是这样:一经我们发现在自然里面有一种产生这样产物的能力而这些产物是我们只能按照最后的原因这个概念才能思维的,那时我们就前进一步。

甚至(或者关于它们自己,或者关于它们所处的关系,无论是怎样有目的的),但不一定要我们超出盲目有效原因的机械作用而寻求它们靠以成为可能的某其他原理的产物还是可以合理地被鉴定为形成目的系统的一部分的。因为我们从而出发的观念,在我们考虑它的基础时,已经就导至感官世界以外的,而在那时,这个超感性原理的统一性,就必须作为不只对于自然物的某些品种是有效,而是同样对于整个自然作为一个系统有效的。

慧田哲学:交流思想、对话现象、思考现相、看清真相;第7(68)节目的论原理作为自然科学的一条固有原理来考虑一门科学的原理可以是这门科学所固有的,那末就称为内属的原理①在审美这部分里曾有过这个说法:我们是以好意来看自然的,因为我们对于它完全是自由的(没有考虑利害关系的)形式是感觉愉快的。因为在这种单纯鉴赏的判断里,并没有考虑到任何目的是这些自然美所为着它而存在的:它们的存在是为着在我们里面引起快感,抑或是不管我们作为目的的。

但是在目的论的判断里,我们是注意到这种关系的;因而我们就能看它为自然的好意,它才倾向于显示出这么多的美好形式来促进我们的文化。原注(principiadomestica),它们又可依据只能在那门科学以外有其保证的概念的,而就是外来的原理(peregrina),含有后一种原理的科学是以补助的命题(lemmata补题)为其学说的依据的,那就是说,它们从另一门科学借来某概念而和这个概念一起就有了一种部署的根据。

每门科学都有其自己应有的系统;我们在这门科学里面按照原理来构造,因而按照技术来进行,这还是不够的,我们还须按照建筑术把它作为一座单独独立的大厦来进行工作。

我们必须把它作为一个独自存在的整体来对待,而不是作为另一座大厦的一个边房或一部分虽然我们后来是可以筑一条走廊从一部分到另一部分互通往来的。

所以,如果我们把上帝这个概念引入自然科学的范围里去,为着使自然的目的性可以理解而补充自然科学,而这样作了以后,如果我们又转过来用这种目的性来证明有一个上帝,那末自然科学与神学都同时丧失一切原有的实质了。这种骗人的从一方到另一方的穿来穿去,就使两方都陷入于不明不白,因为这样一来,它们的界线就是重叠的了。

自然的目的这个说法,本身是足以避免这种混乱而防止我们把自然科学或者它所提供为它的对象,有一种目的确的鉴定的机会,来与上帝这种瞑想混为一谈的,因而也防止和从神学得出的东西混为一谈。

切不可认为这样做是无关大体的,就是把上述的说法和自然的部署中的神的目的混为一谈,或者轻轻混过自然中神的目的这种说法,作为对于一个虔诚的人是更适当、更合宜的,因为以为不管我们是怎样说,归根结蒂我们总得要从一位聪明的宇宙创造者得出自然中这些有目的的形式的。

与此相反,我们必须小心谨慎地只限于正正表明我们所知而并不加多不减少的那个名词,就是自然目的这个名词,因为在我们达到自然本身的原因这个问题以前,我们在自然里和在它的种种产生过程的进行里,发现自然中按照已知的经验规律所产生的这些有目的产物的实例。

自然科学必须按照这些规律来鉴定它的对象,因而它必须在它自己里面寻找按照目的的规则的这种因果作用。所以自然科学必不得越过它的范围以外,以致把一条其概念是没有经验能与之相称而在自然科学还没肯尽其所能之先我们没有权来冒险地提出来的原理,作为一条内属的原理引为己用。

验前可以证明,因而无需任何经验的加入而按照普遍的原理就显示其可能性的自然原有的性质可能含有技术上的目的性的。可是由于它们是绝对必然的,就不能以之归于自然的目的论。

自然的目的论构成物理学的一部分,而是一种可以用来解决物理学问题的方法。算术的类比和几何的类比,这些也是普遍的机械规律,不管它们把看来是好象完全不相连属的各种规则在一单条原理上统一起来这点是如何不可思议而值得我们赞美的,但是不能因之就算作物理学中解释的目的论根据。

在一般自然事物的目的性这种普遍理论中,它们是值得加以检查的,但是,如果是这样的话,这就是一种要归于另一门科学,即形而上学的理论。它不会构成自然科学的一条固有的原理;然而谈到有机体所呈现出来的自然目的的经验规律的时候,使用目的论的判定作为一条关于特别一类的对象的自然科学的原理,就不只是可容许的而且甚至是不可避免的了。

为了严格保持在它自己的范围内,物理学对于自然目的是有意的或无意的目的这个问题,完全置之不理,因为谈到那个问题就是干涉到与己无关的事情,也就是干涉到形而上学的事情。[事实上确]有一些对象,其唯一的说明是按照自然规律的,而这些自然规律是我们除了采取目的的观念作为原则外,是无法想象的,有一些对象,就其本来具有的形式来说,而且所看到的只是它们的内部关系,只有这样才是可识知的,那就够了。

诚然在目的论中,我们谈到自然,好象它的目的性是有意的东西。但是为要避免丝毫想把什么在物理学里面没有地位的东西即超自然的原因和我们的知识来源混同起来这种嫌疑,凡是在我们谈到计划时,我们都同时把这计划归之于自然,也就是说归之于物质。

在这至是没有误解的余地的,因为很明显,没有人会把计划在这词的应有意义上归之于无生命的质料的。所以我们实在的意思乃是要指出在这里所用的计划这个词,只是表示反思的判断力的原理,而不是表示确定的判断力的原理,因而它并不是想要引入因果作用的任何特别的根据,而只是要在按照机械规律进行探讨这种方法之上,加上另一种探讨的方法,使得可以弥补那以自然一切特殊规律为其对象的经验研究的前一种方法所不足之处,这样来帮助理性的使用。

所以在我们把目的论应用于物理学时,我们完全正当地谈到自然的智慧,节约,远虑与慈善,但是在这样做时,我们并不把自然变为一种有理智的东西,因为那是悖理的;我们也不敢把另一存在者,即有理智的存在者,放在自然之上作为它的建筑师,因为那是过份的(Vermessen太过大胆的)①。

与此相反,我们的唯一意图乃是用这种方法,由我们自己在理性的技术使用上的因果作用作类推而指出一种自然的因果作用,为要不致忘记按看来探讨某一些自然产物的那条规则。

那末,何以目的论通常又不形成理论的自然科学之一特别部分而归于神学作为一种前序或过渡呢?其所以这样做,是为了使自然机械方面的研究,紧密依附着我们所能使之受到我们的观察或实验的东西,以致我们自己能够像自然那样把它产生出来,或者至少按照与自然相似的规律把它产生出来。

因为只对于我们能按照我们的想法作出而完成的东西,我们才是完全看透的。但是作为自然内部目的的有机体,是无限地超出我们通过艺术而作出与有机体相类似的表现之一切能力的,至于被认为是有目的的这种自然的外部调节如风雨等,固然是物理学所研究其机械作用的,但是这些东西对于目的的关系,就这关系是意味着必然附属于一个原因的条件来说,是物理学所完全不能显示出来的。因为连结中的这种必然性,完全和事物的原来所有的性质无关而是关于我们概念的联系的。

①德语Vermessen这词是一个很好的词,意思极为丰富的。我们作出一个判断时,可能忘记了去清查我们知性能力的限度、结果,这个判断可能有时候听起来是很谦虚的,然而它是十分冒昧的,而且实在是很不客气的。大都我们以计划放在创造和保持的工作底下,从而企图抬高神的智慧的这种判断,其实是为着使我们个人的巧妙智力的聪明得到名誉的,是属于这类型的。原注第二部分目的论判断力的辩证论第8(69)节判断力的二律背反是什么确定性的判断力并不以之作为它自己的独立属性而具有任何原理是对象的概念所以为根据的。它并不是一种自律(Autono-mie);因为它只在所与的规律或概念之下作为它的原理而进行包摄。正是为着这个缘故,它并不遭受任何从它固有的二律背反或它的原理的冲突而来的危险。

所以包含着在范,它只详细说明感性直观的条件,而这些条件就是要按照着来给一个作为知性规律的所与概念提供其实在性,也就是使它有其用途的。在履行这种职务时,它绝不致于陷入一种内部不统一的状态,至少是在原理上不致这样。

但是反思的判断力是要包摄在一条还没给与出来的规律之下的。所以事实上它只有一条对于对象反思的原理,而关于这些对象,我们客观上完全没有什么规律,或者说完全没有对象的概念,足以用为一条原理适合于在我们面前的一切特殊事例的。可是由于没有原理就不容许有认识能力的使用,所以反思的判断力就必须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作为它自己的原理。

然而由于这种原理不是客观的而又不能提出任何对于对象认识的根据,为着包摄而是足够的,所以它就必须在我们认识能力的有目的的使用上,也就是在对于特种对象的反思上,用作一条单纯主观的原理,所以反思的判断力就有它适用于这样一些情况的准则事实上这些准则是需要来得着关于在经验中发现的自然规律的知识的,而且是意在帮助我们来达到这些概念,即令是理性的概念,只要它们是为着在自然的规律中来得到认识自然单纯这个目的所绝对需要的。

在反思判断力这些必需的准则之间可能发生冲突,而其结果就是二律背反。这也就提供了辩证的根据;如果这些互相冲突的准则之中,每一条都是在我们认识能力的本性里有其基础的,那末这种辩证便可称为一种自然的辩证,而就形成一种不可避免的幻相,揭露它,解决它,使它不致迷惑我们,就是批判哲学的责任。

第9(70)节关于这种二律背反的阐述在处理自然作为外感官对象的集合体时,理性所能依赖的规律、其中有些是知性在验前对自然规定的,而又有些是能通过发生于经验中的经验性确定,有其不定的扩充的。

因为关于知性验前规定的那些规律的应用,也就是关于一般物质自然的普遍规律的应用,判断力是不需要反思的任何特别原理的;因为在那里,它是能确定的,其客观原理是知性所替它准备好的。但是关于我们只能通过经验而变为熟悉的特殊规律,其多种多样性有这么大的幅度,以致判断力单纯为了追求一条规律或者为了在自然的现象中找出一条规律来这个缘故,就必须成为自己的原理。

因为,如果它甚至希望能得到根据于自然的彻底一律性的前后一致的经验知识,也就是希望有自然在其经验规律中的统一性,它就需要这样一条规律作为指导线。然而从特殊规律的这种不必然而然的统一性看来,事情可能是这样发生的,就是判断力在其反思中是按照两条准则而活动的,其一条是它在验前从单纯的知性得来的,而其他一条是为那些按照一条特殊原理而作出对于有形体的自然与其规律的鉴定,因而是引起理性的活动的经验所激起的。

那末结果就是,这两条不同的准则显然是完全不能协调的,而辩证就发生了,使得判断力关于它的反思的原理陷入于混乱之中。

这样的反思的第一条准则就是这个正题:物质东西与其形式的所有产生都是必须按单纯的机械规律鉴定才有其可能的。

其第二条准则就是这个反题:有些物质自然的产物是不能按单纯的机械规律鉴定为可能的(那就是为了作出它们的鉴定,需要有完全不同的因果律,也就是需要有最后原因的规律)。

如果这两条研究的制约性原理,变为对象本身可能性的组织性原理的话,它们就会读为:正题:物质东西的所有产生都是按单纯的机械规律有其可能的。

反题:这样的东西的有些产生按单纯的机械规律是不可能的。在这种后面的形式上,作为确定性的判断力的客观原理,它们是相互矛盾的,因而两者之一必然会是假的。但是那就会一定是二律背反,虽然不是判断力的二律背反,而反为是理性的立法中的一种冲突。但是理性是不能证明这两条原理的这一条或那一条的:理由就是我们不能按照自然的单纯经验规律而有什么验前能确定的原理。

另一方面,就反思判断力的那些准则开始摆出来那样来看,我们看到它们事实上并不含有什么矛盾的。因为如果我说:我必须按照单纯的机械规律来鉴定一切在物质自然里面的事件的可能性,因而也这样来鉴定一切作为它的产物看的形式,我并不就是肯定它们只在这种方式上才是有其可能,就是说,排斥任何其他种的因果作用的。

与此相反,这种说法只是要求指出,我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按照自然的简单机械作用这条原理来反思这些东西,因而就应该本着这种原理来尽力推进我的研究,因为除非我把这条原理作为钻研的根据,就完全没有在其真正意义上的所谓关于自然的知识。可是这并不在应该要使用第二条准则的时候而妨碍其使用那就是说,在有些自然的形式的情况下(而且有了这些实例,也在整个自然的情况下),我们在反思到它们时,是可以跟着一条原理的线索来进行,而这条原理是根本不同于用自然的机械作用来说明事情的,那就是跟着最后原因的原理的线索来进行。

因为在这样做时,并没有废除了按照第一条准则的反思。相反,我们是要尽其可能来紧紧地跟着它的。而且也并没有说,所说的那些形式,按照自然的机械作用,是不可能的。

它只是主张,人类理性固执着这条准则而在这些路线上进行,不管它对于自然规律的知识能够增加多少,可是永远不能替构成一个自然目的的特别性格的东西,发现丝毫的基础。

这就使得在自然自身的未知的内部基础里,同时存在于同一东西里面的物理机械的联系和有目的的联系,能否在一单条原理里面结合起来这个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的;只是我们的理性不能够把这两种联系统一在这样的一条原理里面,以致其桔果就是我们的判断力依然是反思的,而不是决定性的,那就是说,它是在一种主观的根据上活动,而不是按照一条往事物的固有性质里的事物可能性的客观原理来活动的,因而它就不得不想到另外一条原理,不同于自然的机械作用作为自然中某些形式的可能性的根据的。

第10(71)节上述二律背反解决的前言我们是完全不能证明按照自然的简单机械作用是不可能有有机的自然产物的产生的。因为我们关于自然的特殊规律的无限多种多样性,是不能看得到其最初的内部根据的。

由于这些规律只是由经验而知道的,所以对于我们来说,它们是可以不必象这样的,因而我们就相对不能达到一种自然的可能性的内部的彻底充分的原理这是处在超戚性的东西里的原理。但是自然的生产能力对于我们鉴定为按照目的的观念而形成或联系起来的东西,是否也能胜任,正如它对于我们认为在自然方面只需要有机械的作用的东西能胜任一样呢?

或者可能是这样的,就是事物在事夹上乃是真正的自然目的(象我们必须是这样鉴定它们那样),而就它们是这样的说来,是以完全不同的一种原始的因果作用为其基础的,这种因果作用不能是在物质自然里或者是而是一个知识体系的知性的因果作用?

在它的智性基质里包含着的东西[上面所说的就证明]关于这些问题我们的理性是相对不能提供任何消息的,因为谈到因果作用的概念,如果这种概念是要在验前详细说明白的话,我们的理性是有很大的限制的。但是,同样是确实而不可置疑的是,对于我们的认识能力来说,自然的单纯机械作用,也不能对于有机体的产生提供任何说明。

所以,就反思判断力说来,这条是完全正确的原理:就事物按照最后原因的明白显出的联系来说,我们必须想到一种和机械作用不同的因果作用,那就是按照目的而发个作用的一个世界原因,也就是一个有理智的原因不管就决定性的判断力来说,这条原理是多么经率而且不能证实的。

第一,这条原理乃是判断力的简单准则。它所合有的因果作用概念乃是一个单纯观念,我们对它是不能让步脱它有实在件的,而只是利用它来指导反思,这种反思总是等待着有机械解释的可能而绝不迷失感官世界的道路的。其次,这条原理又是会成为理性所规定的,而判断力得要遵从而以之确定其自己的一条客观原理但是这样一米,反思就离开感官世界而迷失在超感性的境界里,可能失去其方向的。

所以,严格的物理或机械说明方式的准则和目的论或技艺说明方式的准则,这两者之间的表面上的二律背反是根据这一点的,就是我们把反思判断力的原理和确定性的判断力原理混淆起来。我们把前一条原理的自律绪作后一条原理的他律看,而前一条原理只是对我们的理性关于特殊经验规律的使用在主观上有效,其后一条原理是要符合于知性所给与的普遍或特殊的规律的。

第11(72)节对待自然目的性的各种思想体系从来没有人对于这条原理的正确性曾发生过疑问的,就是在判定自然中某些东西时,也就是在判定有机体与其可能性时,我们就必须按照最后原因这个概念来进行判定。甚至在我们所需要的不过是一条指导线,用来叫我们通过观察而变为更熟悉这些东西的性格,而并不深入到关于它们的最初来源的研究,[上述的]这样一条原理还是公认为必要的。

所以问题只能是,这条原理只是主观上有效,就是说,是判断力的单纯准则,或者是自然的客观原理。依后一种说法,就会还有另一类型的因果作用属于自然而在其机械作用和简单的力学规律以外的,也就是最后原因的因果作用,是自然原因(力学的各种力)所要从属只作为中间的原因的。

我们对于这个思辩的尚题或者说课题,尽可不必有什么答案或解决。因为如果我们满足于在自然的单纯知识的范围以内的思辩,就人类的力量所能达到的限度来说,为着自然的研究以及探查其最深蓬的奥秘,上述的准则是很够用的。所以事情必须就是,理性叫我们有点觉得到,或者是可以这样说,自然给了我们一种暗示,因而就引起我们认为,借助于最后原因这个概念,我们可否前进一步而超出自然以外,把自然和原因系列的最高点联系起来?

何以不放弃自然的研究(虽然我们所研究的还浚有进行到那么很远的程度),或者至少暂时把它搁置在一边,而首先试试看、自然科学中这个外来者,即自然目的的概念,把我们引导往哪里去?

正在这一点上,上述的无可争辩的那条准则,就和敞开争论的广大场所的问题结合在一起了。因为有人就可以硬要说,自然目的性的联系证明了为自然有一特种因果作用的存在。

也可能有人要激烈地争论说,就其真正的性质来说,而且按客观的原理来说,这种联系反为和自然的机械作用是同一的,或者是依靠同一个根据的,虽然在许多自然的产物的情况下,这个根据每每是埋藏得很深,使我们的研究不能发现的。

因此,就象所争论的那样说,我们就求助于一种主观的原理,即艺术,或者说按照观念的因果作用,以便按照一种类比,把它引用为自然的根据这是一种权宜的办法,在许多情况下是行之有效的,在有些情况下象是失败的,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我们有权未把一种不同于按照自然机械规律的因果作用的操作方式引人自然科学中去。现在,在我们由于在自然的产物中发现目的的这种暗示,就拿技术(Technik)这个称号给与这种程序,或者说自然的因果性操作这个时候,我们提议把这种技术分为是故意的(technicaintentionalis)和不是故意的(technicanaturalis即自然的)。

其前者是要表达这种意思的,就是要认为自然用最后原因来产生的这个能力,是一特种的因果作用;其后者的意思就是,这种能力归根到底是和自然的机械作用同一的,而和我们人为的概念与其规则的凑巧一致,乃是我们鉴定这种能力的一种单纯主观的条件,而这样就误解为自然生产的特别方式。

现在敲到那些企图在最后原因这点上来说明自然的思想体系时,我们就不会不看到,它们全都是毫无例外地以独立的方式来相互辩驳的。换句话说,它们所争论的乃是关于事物可能性的客观原理,而不问这种可能性是由于故意地或只是无意地活动着的原因的,而且并不辩驳那只凭这所说的有目的性的产物的原因来进行判定的主观准则。

在后一种情况下,不同种类的原理是还可以调和的,而在前一种情况下,矛盾对立的原理是互相取消而且是相互不一致的。

关于自然的技术,就是关于自然按照目的的规则而生产的力量,是属于自然目的的观念论:两类的(Idealismus和自然目的的实在论)(Roalismus)。

前者主张自然方面的一切目的性都是无意的;后者主张有些目的性,即有机体的目的性,是故意的。从后者可以推论出这个根据假设的后果,就是说,自然的技术,在其关于它一切其他产物对于整个自然说来这点上,也是故意的,也就是说是一个目的。

目的性的观念论(我在这里一直是指客观的目的性说的),要就是偶然性(Kasualitat)的体系,要就是自然在其产物的最后形式的确定这种宿命论(Fatalitat前一种原理是谈到物质对它的形式的物理基础的关系的,)。

就是谈到力学规律的;后一种原理是谈剑物质对于物质的超物理基础以及整个自然的关系的。以之归于伊壁鸠鲁和德谟克利特的偶然性体系,按其字义的解释,显然是这么悖理,我们就毋须去诗论它了。宿命论的体系就不同。

它的倡导人一般认为是斯宾诺莎。虽然表面上看来是时代更早的,而其所依据的超感性的某东西,因而我们是不能深入去认识它的。反驳它是不这么容易的:其理由就是,它关于那原始存在者的概念是完全不可理解的。

但是这么多是清楚的,就是依这个体系说来,世界中有目的的联系必须看为是无意的。因为,虽然它是从一个原始的存在者得出来,但是它不是从这个存在者的理智得出来的。因而就不是从它的方面的任何计划得出未的,而是从这个存在者的本质的必然性,而且是从那个本质流露出来的世界统一性,得出来的。因之就也很清楚,目的性的宿命论也就是目的性的观念论。

自然目的性的实在揣也是:要就是物理的,要就是超物理的。前者把自然目的基于一种有意活动的能力之类似物上,就是基于物质的生命这种生命或是物质所固有的,或是为一种内部有生气的原理,或者税世界灵魂,所赋予它的。这就称为物活论(Hylozoisinus)。后者是从宇宙的原始来源取得其这样的目的的。这种来源是它看作一种有计划生产的有理智的存在者或者说在本质上而且基本上是有生命的。这就是有神论(Theismus)①。

第12(73)节上述各体系没有是做到它声言要做的上述一切体系的目的与对象是什么呢?就是要说明我们关于自然的目的论判断,而因之就采取两条路线之一。一方是否定这些判断的真实性,因而就评述它们为(作为艺术表现出来的)自然的观念论。其他一方则承认这些判断的真实性,而且说是要按照最后原因的观念来证明一种自然的可能性。

坚持自然中最后原因的观念论的一些体系可分为两类。其一类确是承认这些原因的原理是有其按照力学规律的因果作用的(自然的东西是因这种因果作用才有其目的性的存在的)。但是它否定这原理是有其有意性(intentionalitat)的那就是说,它否定这种因果作用是有升划地决定为是为着它的这种有目的的生产的,换句话说,目的就是其原因。

这就是伊壁棉鲁所采用的解释。它完全否定而且废除了自然的技术与自然的单纯机械作用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它承认盲目的机会作为解释,不但是关于所产生的产物和我们的概念相一致,因而是关于自然的技术,乃至关于这种发展的忡种原因按照力学规律的确定,因而也关于这种发展的机械作用。

于是没有东西得到解释,乃至我们目的论的判断中的幻相也得不到解释,因之其中的所谓观念论也完全没有得到充分的证实。

斯宾诺莎作为其他一类的代表,企图用完全不容许这样的目的被看为是①从而可见,象在纯粹理性的大半思维的事情上,哲学的学派,在独断的主张上,通常对于摆在它们面前的问题是千方百计来得到解答的。

例如在自然目的性这种情况下,时而是试图用一种无生的物质,时而是一个无生的神,时而是一种有生的物质,时而又是一个有生的神。我们唯有在必要时,放弃这一客观的主张,而在其对于我们的认识能力的单纯关系上,推敲我们的判断。象这样做,我们就可替它们的原理得到一种何效性,即使不是独断的,还不失其为准则的有效性,而对于我们理性的可靠使用是足够的。原注产物这种方法,来使我们免致追求自然目的可能性的根据而剥夺了这种观念的一切实在性。毋宁说自然目的乃是一个原始存在者里面固有的偶性。斯氏说,这个原始存在者乃是自然东西的基质,而关于自然的东西,因之他不以因果作用归之于它,而只以其潜在归之于它。

由于有这个存在者和作为它的固有偶性的一切自然东西这两者的无条件必然性,斯氏才保证自然形式有其一切目的性所需要的根据的统一性,但是在他这样做时,他也就剥夺了那些形式的不必然性,而没有这种不必然性,到达目的的轨一性是不可想象的。

在取消了这种统一性时,他也就取消了升划的一切痕迹而使自然东西的原始根据失去一切的理智。

但是斯宾诺莎的学说并没有做到它所要做的。它原来是要提供自然东西有目的的联系以其解释(这种联系是它所不否认的)、而叫我们只去注意那些自然东西所属的主体的统一性。

但是即令我们同意它的世界上藉事物都是具有存在的这种方式的,而这样的本体论的杭一性也不就是目的的统一性,并且丝毫不使它成为可理解的。其实目的的统一性乃是完全特别一种的统一性。它并不从事物在一个主体里面的联系,或者从世界诸事物在一个原始存在者里面的联系,而就能推论出来的。

恰恰相反,它强调地意味着对于一个具有理智的原因的关系。即使一切事物都全在一个简单的主体里统一起来,然而这样的统一性永远不会显出一种有目的的关系,除非是把这些事物理解为,第一、是这个实体作为原因的结果,而,第二,是它由于它的理智而作为原因的结果。

没有这些形式上的条件,那末一切统一性都是自然的单纯必然性,而且在它还被归之于我们表现为互相外在的事物的时候,一切统一性如果经院哲学家所称为事物的先验完善性,但是。也都是盲目的必然性了(这是对于事物原来应有的本质说的完善性,而按照这种完善性,一切事物都在其里回原来就有了成为它们应该是那样的,而不成为另外一种样子的东西所需要的一切条件)要称为自然目的性的活,那末我们只是拿名词作儿戏而不是用概念了。

因为如果一切的一切都必须认为是目的,那末作为事物和作为目的,就是同一个事情,所以归根到底,就皮有什么东西是特别值得表象为目的的了。

这就叫我们看得很清楚,斯宾诺莎把我们自然目的性这种概念,归结为我们自己依存于一个无所不包的,虽然同时也是简单的存在者里面这种意识,而在那个存在者的统一性里面来寻找目的性的形式,其意向所在,必然是要主张目的性的观念论,而不是主张目的性的实在论的。但是乃至这点也是他不能够成功的,因为这个某体的统一性的单纯表象,是绝不能产生这个观念的,纵然这种产生说是非故意的。

那些不但主张自然目的的实在论而且还想要甚至加以说明的人们,认为他们能够发见一种特别类型的因果作用,就是有意发生作用的原因的因果作用,至少是他们认为他们能够看见这种因果作用的可能性因为除非是这样见到了,他们是不能着手来作出其说明的尝试的。

因为甚至最大胆的假设,也必须依靠其所假定的基础的可能性,而这种基础的概念,又必须是为它的客观实在性所能够保证的。

但是一个有生命的物质这个可能性是完全不可想象的。它的概念本身就含有自相矛盾的,因为无生命和惯性是构成物质的本质特征的。

那末,在支持大宇宙中自然的有目的性这个假设,如果是要求助于一种赋有生命的物质的可能性和作为一种动物来看的整个自然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也只能在小宇宙的自然机构中经验所明白显示的限度内,极度谨慎地未使用。

这种可能性是决不能在验前看出的。所以,如果有机体的自然有目的性,得要从物质的生命得来,而这种生命又只能在有机体中被认识到,因而没有这种经验,也就不能形成其可能性的概念,那末在这种说明中必然是有一个恶性循环的了。因此,物活论是没有履行其诺言的。

有神论毕竟也同样不能独断地奠定自然目的的可能性的基础,作为目的榆的解决方法。可是它解释自然目的的根据,却胜过其他的解释根据一筹,就是‘白以理智归之于原始的存在者,就采用了把自然的目的性从观念论拯救出来的最好方法,而且引用了一种有意的因果作用,来说明这种目的性的产生。

因为有神论首先得要好好地证明物质中目的的统一性是自然单纯机械作用不可能的结果,而使确定性的判断力得到满足。不然的话,它就没有权利断然地把它的根据放在自然之外而在自然之上。

但是最多我们也不过达到这点而已,既然这种机械作用本身的最先的内部根据是我们所看不到的,而我们的认识能力又都是这样的有其原有的性质与限度的,我们就不能在任何方式上想在物质里面来发现确定的目的关系的原理。

反之,我们没有其他的方式来鉴定自然的产物作为自然目的,唯有这个方式,就是依靠一个最高的智慧作为世界的原因。但是这却不是确定性的判断力的根据,而只是反思判断力的根据,而且它是绝对不能授权给我们未作出任何客观的断言的。

第13(74)节不能独断地来处理自然的技巧这个概念,原是由于不能说明自然的目的即令是把一个概念从属于一个经验的条件的,可是如果我们是把它看作包含在所说的对象的另一个概念之内的,我们仍然是独断地来处理它的,由于这个概念是构成理性的一个原理的,而且是按照着这个原理未确定它的。

但是,如果我们只在于它对于我们的认识能力的关系上,因而也就是在它对于我们思维它的种种主观的条件的关系上来看待它,而并不企图关于它的对象作出任何决定,那末我们就只是在批判上来处理这个概念。所以概念的仙断处理觎是对确定性判断力的有权威的处理,而批判的处理只是对于反思判断力才足有权威的一种处理。

那末,一个事物作为自然目的这个概念乃是一个概念,它把自然包撮在一种因果作用之下,而这只能借助于理性才能着想的,因而这种包摄是为着使我们按照这条原理来判定在经验中关于这个对象所给予出来的是什么。但是为了对于确定性的判断力独断地来使用这种概念,我们首先就得要能确信它的客观实在性,因为不然的话,我们就不能把任何自然的东西包摄于其下。

可是,一个东西作为一个自然目的这个概念,一定是在经验上受着条件限制的一个概念,那就是说,只有在经验中给予出来的某些条件之下才成为可能的一种慨念。然而它又不是从这些条件抽象出来的,而与此相反,乃是在估计这个对象之中只是按照理性的原理才有其可能的,既然是这样的一条原理,我们就不能洞悉它的客观实在性,那就是说,我们不能看到与之适应的对象是可能的。

我们不能独断地奠定它;而且我们并不知道它是否一个钝然,或者是一个合理的概念,对知识提供其基础而为理性所证实的(colICeptusratiocinatus)。因此,不能为了确定性的判断力来独断地处理它。

换句话说,不但是不可能未决定作为自然目的看的自然东西,为它们的产生,是否需要完全特别一种的因果作用,也就是一种有意的因果作用,而且这个问题本身也就是完全不应该提出来的。因为一个自然目的这个概念,以其客观实在性来说,是理性完全不能证明的,意思是说,它并不是确定性的判断力的组织性的东西,而只是对反思判断力的制约性的东西。

从下面的考虑就可以明白它确是不能证明的。它既然是一个自然产物的概念,它就是合有必然性的。可是它在作为一个目的看的同一个东西里面,又含有在这个对象的形式里面的关于自然的纯然规律的伴随着而来的一种不必然性。因此,它如果想要逃避自相矛盾,就要除了包含着这东西在自然中的可能性的基础之外,还包含着这个自然本身的可能性的基础,以及它涉及到的某一个不是在经验上能识知的自然的东西之可能性的基础,也就是要涉及到某超感性的东西,所以就涉及到我们完全不能识知的东西了。

不然的话,在判定它的可能性时,我们就毋须在一种不同于自然机械作用的因果作用的那种因果作用的亮光下来估计它了。因之一个作为自然目的的东西,其概念如果是从理性来看,对于确定性的判断力说来,是超经验的(原德文uberschwenglich,一般作“过度”讲),虽然对于反思判断力来说,它关于经验的对象可能是内在的(immanent)。

因此,不能为着确定性的判断力而替它取得客观实在性。所以我们就能理解,何以一向针划看来对自然目的或者对自然整体的概念进行独断处理的一切体系,其前后一贯性与统一性是通过最后目的而得到的,都不能用它们的客观肯定或客观否定来决定什么。

因为如果事物是包撮于一个只是还成问题的概念之下的,那末隶属于这种概念的综合述项例如在所考虑的这个情况下,我们所认为是为着那个东西的产生的这个自然目的乃是有意的抑或是无意的必然关于对象产生同样是成问题的判断,不管所产生的判断是肯定的或者是否定的,由于我们并不知道我们所判定的东西是有抑或是无。

通过目的的因果作用的概念,也就是艺术的目的的概念确是有其客观实在性的,正如按照自然机械作用的因果作用的概念有其客观实在性一样。但是一种遵循目的的规则的自然因果作用这个概念,尤其是截然不能在经验中对我们给予出来的这样一个存在者的概念即被看作自然的原始来源的这个存在者的概念固然毫无疑问是可以为人所思想而没有自相矛盾的,可是用来作出独断的确定性的论断;是没有好处的。

因为既然它是不能从经验抽取出来,而且又是对于经验的可能性不必要的,那末就无从给它的客观实在性以任何保证了。但是,即令能够保证这点,我又怎能把那确定为神的作为的产物,列入自然东西之数?因为使我们需要诉之于不同于自然的一种原因的,正是由于自然的不能按照其原有的规律产生这样的东西出来。

第14(75)节自然的一种客观目的性乃是为反思判断力所使用的一条理性的批判原理慧田哲学:交流思想、对话现象、思考现相、看清真相;但是说自然某些东西,乃至整个自然的产生,只是通过某一种原因的作用才有其可能的,这种原因在确定其自身来动作时是有意的,这是一回事。

如果说,由于我的认识诸能力的特殊性质,我的能够判定那些东西与其产生的可能性,只是用设想有一个有意动作的原因这个方法,因而所设想的存在者,其生产作用是类于一种知性的因果作用的,这就是完全另一回事了。

在前一种情况下,我所要作的乃是关于对象确定某东西,而我就不得不证明我所假定的概念的客观实在性,在后一种情况下,理性按照我的认识诸能力的特别性格和它们的幅度与限度所加上的不可少的条件,确定我的这些能力的用途,如是而已,而元其他。所以其第一条原理乃是为确定性的判断力未使用的一条客观原理。

其第二条原理乃是一条主观原理,只是为反思判断力使用的,因而是理性所规定的反思例断力的一条准则。其实,如果我们想要用继续不断的观察进行对自然的研究,即令只是对自然的有机产物的研究,我们也无法摈弃一种意图作为其基础这个概念的必然采用。

因之在这个概念里面,我们就有了一条准则,是我们理性在经验上的使用所绝对必需的。但是一经自然的研究的这样一个指导为我们所采取而其适用又已证实,那就很明显,我们至少也得要在自然作为整体看上试用判断力的这条准则,因为自然的许多规律可能在这条准则的亮光下被发现的、而不是这样的话,由于我们深入去了解自然的机械作用受着种种的限制,这些规律就会一直不为我们所发现的。

但是,关于这后一种的使用,虽然判断力的这条准则是有用的,然而却不是不可少的。因为自然作为整体看,不是作为有机的给予我们的所谓有机这词在这里是在其上面所指定的最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另一方面,关于那些照它们实在那样,只能鉴定为有意形成的自然产物,而不能用别的方法未鉴定的,上述的那条反思判断力的准则,是在本质上必需的,不就是为着其他的椽故,而只是为要得到关于它们原有性格的一种经验上的知识。

因为除非我们把有意产生这个观念和它联系着,认为它们是有机的东西这个观念本身就是不可能的。可是,如果一个东西的实际存在或者其形式这种可能性,乃是作为受到目的这个条件所制钓的而表现出米,那末和这个东西的概念不可分解地联系在一起,就有它按照自然规律的不必然性这个概念。

因为这个缘故,我们看为只有作为目的才成为可能的那些自然东西,就构成宇宙的不必然性最重要的证明了。对于一般人的理解和对于哲学家来说,这些自然东西同样也是唯一的有效论证,说明宇宙对于一位世界以外的存在者的依赖而且是从之而来的,而且说明宇宙所从出的存在者,依上述的有目的的形式所说明,是有理性的。

这样一来,这些自然东西就指出目的论必须仰赖神学来得到它的探讨的圆满答案。但是,假定目的论达到完善的最高限度,它到底会证明什么呢?譬如说,它是证明所说的那样的一个有理智的存在者在实际上存在着的吗?

并不是;它所证明的不过是这样而无其他,就是由于我们的诸认识能力的性质,因而在把经验和理性的最高原理相接触时,我们绝对不能关于这样一个世界的可能性形成任何一个概念,除非我们是想象到一个有意操作的最高原因。

所以我们不能在客观上证实这个命题,说一个有理智的原始存在者是有的。与此相反,我们只能在判断力反思到自然中的种种目的时,为着我们判断力的使用而主观上这样做,因为这些自然中的目的,除了按照一个最高原因的有意因果作用这条原理之外,是不能按照任何其他原理来思维的。

倘若我们想要从目的论的种种根据来独断地建立其大前提,我们就会变为纠缠在一些不能解决的困难中去了。因为那时,这些推论又得要用这个论题来予以支持:

所说的有机存在物除了由于一个有意操作的原因以外,都是无法在世界中成为可能的。但是我们是否要说,因为我们只有遵循目的这个观念,才能把我们的研究推进到这些东西的因果联系而认识到它们的符合于这种因果联系所揭示的规律,因之我们也有权来假定对每一个思维的和知觉的存在者来说,上面所说的都是作为一种必需的条件而同样有效,因而这个必需的条件是作为附属于对象而不是只附属于主体,即附属于我们自己的呢?

因为这就是我们得要准备来采取的不可避免的立场。但是我们是不能始终维持这样的一个论点的。因为,严格地说来,我们不能观察到自然中的目的是有意的。我们只是把这种概念来强解事实,作为判断力在它反思自然产物时的一个指导而已。可见这些目的并不是对象所对我们给予的。

如果我们认为这种概念是具有客观实在性的,我们乃至不可能在验前保证它的适当性。所以,我们从上面的论题只能得出一个纯以主观条件为依据的一个命题,也就是使反思判断力适合于我们认识能力的条件,除此以外绝对不能得出什么。如果把这个命题用客观的名同而且作为独断上有效的未表达出来,它就会是这样的:有一个上帝,但是,在我们人说来,可容许有的只是这个受限制的公式:我们不能设想到,或者说使我们能够理解,我们必须引用乃至作为我们关于许多自然东西的内部可能性的知识的基础的那个目的性,除非是把它,而且一般说来,把世界作为一个有理智的原因的产物,简言之,作为一位上帝的产物。

这个命题是建立在我们判断力的不可缺少的、必需的准则之上的,那末,假定它从任何人类的观点来看,而且从我们不管怎样使用我们的思辩或实践的理性这点来看,都是完全令人满意的,我还要知道,就算是我们对更高级的存在看来说,也不能证明它的有效性,我们是受到什么捐失那就是税,我们按纯粹的客观根据也不能证实它,(不幸的是,这样来证实它是我们完全做不到的),那末我们是受到什么损失呢?

我的意思就是,十分确定,我们只靠自然的机械作用原理是永远不能关于有机物与其内部的可能性得到足够的知识的,更不必说得到它们的解释了。其实事情是这么确实的,因之我们可以大胆地断言,对人来说,乃至怀着这样做的思想或者这样作指望,都是荒谬的,就是以为会有一天另一位牛顿出来能叫我们了解甚至一根草不是由于有意的安排而从自然规律的作用而发生长成的。我们必须绝对否认人类能有这样的洞见的。

但是,我们是否因之就认为毋须依靠目的这个观念而完全足以说明有机体的起源的可能性之来源,在我们能够深入到其根据以详细规定人所熟悉的普遍规律的原理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永远不能把它隐藏在乃至自然的秘密中发现出来呢?如果这样着想,在我们方面,又会是一种冒昧的判断了。因为我们关于这点,我们是指望如何来得到任何的知识呢?

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问题是以纯粹理性的判断为转移的,可能的事情就完全没有了。所以在我们正当称为自然目的之背后,是否有任何有意行动的一个存在者作为世界的原因,因而也就作为世界的削造者,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就不能推出任何客观的判断来,不管判断是肯定的或者是否定的了。

可是只有这点是确实的,就是,虽然如此,如果我们是应该根据我们自己固有的本性所容许的来形成我们的判断,也就是从属于我们理性的种种条件和限制来形成我们的判断,我们就完全不能够把这样的自然目的之可能性归之于任何其他的来源,而只能以之归之于一位有理智的存在者。只有这才是和我们反思判断力的准则一致,因而是和一种主观的、可是根深蒂固地安置在人类里面的根据相一致的。

第15(76)节注解下面提供的通盘考虑,在先验哲学里是很值得来详细弄个清楚的,但是在这里,只能引入作为一种插入在正文中的解释,而不是作为主要论证中的一步。

理性乃是关于原理的能力,其最后目的所在,乃是不受条件限制的东西。从另一方面来讲,知性是由理性来指挥的,但是总得要在必须给予出来的某条件之下的。然而没有知性的概念(知性概念必须是有其客观实在忡被给予出来的),理性就不能作出任何客观的(综合)判断。

作为理论的理性来说,它是绝对没有它自己的组织性原理的。与此相反,它的原理都只是制约性的。我们容易看到,理性一经越出知性所能追得上的地方,它就变为超经验的(ubersehwenglich)了。它就以理念而出现(作为制约性的原理,理念固然是有其基础的),但是它是不以客观有效的概念而出现的。

可是知性虽然不能和理性齐步前进,却是理性所必需才能关于对象得到其有效性的,因之就把理性的种种理念的有效性局限于判断的主体,纵然是局限于广义的主体,涵盖一切属于人类范围的主体,那就是说,它是在这个条件上限制告那些理念的有效性的:从我们人类的知识能力的性质来说,或者一般地舰来,乃至按照我们能够为我们自己所能形成的关于一般有限的具有理智的存在者之能力的任何概念来说,必须是要这样来设想而不能有其他股想的方式的。

这个条件并不含有这种肯定,说这种判断的基础是在于对象里面的。我们现在举出某些实例来。这些实例虽然确是具有很大的重要性而且也是有很大的困难的,所以不能立刻作为已经证明的命题强求读者接受的,但是也能提供读者以某些反思的资料,并且是能说明我们在这里所特别从事研讨的问题的。

人类的知性是不能避免必须在事物的可能性与其现实性之间区别开来的。其理由就是在于我们自由和我们认识能力的性质。因为如果为着这些认识能力的运用不是需要两种完全不同质的因素,即适用于概念的知性和适用于与对象适应的威性直观,那末就不会有可能的东西和现实的东西这两者之间的这种区别。

意思是说,如果我们的知性是值观性的,它就除了现实的对象之外不会有其他的对象了。那末,只以对象的可能性为其方向的概念以及给我们以某东西然而并不由之而让我们把它作为一个对象来认识的感性直观都会不再存在了。

要知我们在只是可能的东西和现实的东西这两者之间所作出的区别完全是依据这种事实的,那就是可能性所指的乃是事物的表象对于我们概念所处的地位,而一般说来,是指事物的表象对于我们思维能力所处的地位,而现实性所指的乃是对事物的离开这种概念而在其直接的自在上的断定。

所以可能的东西的不同于现实的东西这种分别只是对于人类的知性在主观上才有效的。它是从这个事实发生的,就是说,即令某东西并不存在,我们还总是在我们的思想中给它一种地位,或者说,如果有什么东西,我们对它是毫无概念的,然而我们仍旧可能想象到它是被给予出来的,所以说事物可能是可能的而不是现实的,因之就说,从单纯的可能性并不能得出关于现实性的任何结论,这就是说出一些对人类理性有效的命题,而这种有效性并不证明可能性与现实性的区别是在事物的本身里面的。

从所说出的命题不能得出这种论断来,因而这些命题虽然乃至对于对象是一定有效的,但是就我们的藉认识能力在其受到威性条件的限制上也是从事于感官的对象的这点来说,这些命题对于一般的对象不是有效的。

这一点,如果我们看看理性的种种要求,是很明显的。理性总是不断地要求我们采取某一种以无条件的必然性而存在的东西(一种原始的根据),在这东西里面再不有什么可能性与现实性的区别的,而我们的知性绝对没有什么概念未适合这种理念,那就是说,知性绝无方法来表现任何这样的东西或者形成关于它的存在方式的任何观念。因为如果知性去思想它不管它是怎样去思想它那末这个东西只是作为可能的而得到表现。

如果知性是意识到这个东西作为在直观中被给予出来的,那末它就是现实的了,而在这种情况中,是不参杂有任何可能性这种思想的。所以一个绝对必然存在者这个概念,虽然无疑是理性的不可少的一个理念,但是对于人类知性来说,乃是一个不能达到的成问题的概念。

可是按照我们认识能力的特别构造来说,它对于这些能力的使用是有效的;因而对于对象,意思也就是说,对于认识的存在者普遍来说,不是有效的。

因为我不能认为思维与直观当然是每一个存在者运用其认识能力时所必须服从的两种不同的条件,因而事物就当然都是有可能性和现实性的。如果这种区别不参加到其认识方式里面去的一种知性,那末这种知性就会这样来表达它自己的:凡我知道的对象都是有的,也就是说,存在的;而某些不存在的东西之可能性,也就是如果它们是存在的话,它们的不必然性,因而用来与这种不必然性相对比的必然性,都永远不会进入这样一个存在者的想象中去的了。可是,使我们带有种种概念的知性难以和理性并驾齐驱的不过是这点,就是理性看为是构成对象而采用为原理的东西正是对知性在其人类知性这种形式上是超经验的,就是说,在其知识的受到的主观条件下是不可能的。

在事情的这种情况下,这条准则就总是有效的了,那就是,一经关于对象的知识超出知性的能力,我们就必须总是按照必然在其运用其种种能力时附属于我们人类本性的主观条件来设想那些对象。如果谈到超经验的概念时不得不是这样的这样作出的判断不能是确定对象的性格的组织性原理,那就只得是制约性的原理,其功用是内在的、可靠的,并且它也是适合于人类的观点的。

我们曾看到,在自然的理论研究中,理性必须假定自然原始根据的无条件必然性这个理念。同样地,在实践的范围中,它又必须预先假定它自己的因果作用作为关于自然是不受条件限制的,换句话说,它必须预先假定它的自由,由于它是意识到它自己的道德命令的。可是在这里,作为职责时行动,其客观必然性是被看为与它作为一个事件而会有的客观必然性相对立的,如果事件的根源是在自然里面而不是在自由或者说理性的因果作用里面的。

这样一来,这种行动带有它的道德秩序的绝对必然性就被看为在物理上是完全不必然的,那就是说,我们认识到应该必然发生的东西每每是不发生的。因之道德规律的必须表现为命令,符合于这些规律的行动的必须表现为职责,而且理性把这种必然性不是以一个“是”或者“发生”(即存在或事实)来表达而是以“应该是的”(即义务)来表达,很明显都是出自我们实践能力的主观性格的。

如果理性以及它的因果作用是被看作不依靠感性的,就是说,作为不受到其应用于自然对象时所从属的主观条件,因而又作为完全与道德律相和谐的有理智的世界之中一种原因看的,那末就会不是这样的了。

因为在这样的一个世界里,不会有义务与行为的分别,不会有关于通过我们的作用而是可能的东西的实践规律和关于我们使之成为现实的东西的理论规律这两种规律之间的分别的。

可是,虽然在其里面任何东西只是由于这个事实,就是好的都是可能的这个事实,所以一切都是现实的。这种有理智的世界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超经验的概念、正象自由本身作为那世界的形式条件那样,然而这个世界还是有其应有的功用的。因为虽然作为超经验的东西,为要成为一条确定对象与其客观实在性的组织性原理,是无用的,但是它还可用为一条普遍的制约性原理。

这就是由于我们部分是感性的性质和部分是感性的能力这种性质,就使这条原理对我们来说成为有效的,而且就我们所能从我们的理性的性质来想象,对于一切总得要和这种感官世界结合在一起的有理智的存在者都是有效的。但是这条原理并不在客观上决定自由作为因果作用的一种形式的性质:它把行动的规则按照那个理念改变为对每一个人的命令,而这样改变,其有效性并不减于它如果确定那自由的性质所会有的有效性。

同样地,关于我们当前的问题,我们可以承认,如果不是由于我们知性的性质,我们就不应有自然的机械作用与自然的技巧,即自然的目的联系,两者之间的区别的。我们的知性必须是从普遍到特殊的。因之,除非判断力拥有一条可以以特殊包摄在其下面的普遍规律,它关于特殊的东西就不能认识到什么目的性,因而就不能作出任何确定性的判断来。

但是特殊的东西按其本性来说,以普遍的东西而论,是含有不必然的某东西的。然而理性要求在自然特别规律的综合中还须有其统一性,因而有对于规律的符合而验前从普遍的规律得出的特殊东西,在它们的不必然的内容上,用任何对对象的概念加以下定义的方法都是不可能的。上述的对于规律的符合,在不必然的东西来说,就称为目的性。

因之,自然在其产物中的目的性这个概念,虽然它并不涉及对象的确定,然而关于自然,对人类的判断力来说,乃是一种必需的概念,所以它为着判断力的使用,乃是理性的一条主观原理,这条原理,如果当作是制约性的而不是当作组织性的,乃是对于我们人类的判断力必然有效的,正如它如果是一条客观原理那样地有效。

第16(77)节使自然目的性这个概念对我们成为可能的人类知性的特性在上面的注解中我们曾看到属于我们认识能力乃至属于我们认识的高级能力的种种特性,我们是容易误把这些特性当作客观的述项转移到事物本身去的。但是这些特性是和观念有关系,在经验中不能有与之相应的对象被给予出来的,因而这些特性只能在经验的进行中用为制约性的原理的。

自然目的这个概念无疑是和这样一个述项的可能性的来源处在同样的地位的这种来源只能是在观念中的。但是可以归之于这种来源的结果,也就是产物本身,却在自然中被给予出来的,而自然的因果作用这个概念,即被看为是按照目的而起作用的自然因果作用这个概念,似乎是把自然目的这个观念改变为一条组织性的目的论原理了。

在这里就有着这个观念和一切其他观念的差别之点。但是这种差别是在于这个事实的,即所说的观念乃是理性的一条原理,不是为知性用的,而是为判断力用的,因而是一条原理单独是为抽象的知性对于经验的可能对象来应用的。而且这种应用所影响的范围只是在所作出的判断不能是确定性的而单纯是反思性的地方。

结果就是,虽然有关的对象确是可以在经验中被给予出来的,但是不能乃至按照那个观念确定地被判定,更不必说完全适当地被判定,而只能成为反思的对象。

所以这种差别的关键是在于我们(人类的)知性在其反思自然的事物中对于我们判断力的关系。但是,如果是这样,那末在这里我们就必须还有在其基础上的另一个不同于人类知性的可能的知性这个观念了,(而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也有同样的含意,那就是,如果我们的直观是得要看作一种特别的直观,就是说,对它来说,对象只得列为出现的东西的,我们就不得不在思想中有直观的另一种可能的形式。)如果不是这样,那就不能说,若是我们得要设想到某些自然产物的产生的可能性,我们由于我们知性的特殊性质就不能不把它们认为是有意产生出来而且是作为目的产生出来的,然而这样地说,又并不含有任何要求说,事实上应该有一种特殊的原因,在其里面一个目的的表象是作为起决定作用的根据而起作用的,或者说,因而并不含有任何断定是关于一个不同于人类知性的知性之能力的。

这就是说,上面关于自然产物所说的。并不否认一种超人类的知性能够在乃至自然的机械作用中,也就是在因果联系的机械作用中,并没有肯定地假定着一种知性作为原因的这种因果联系中,发现所说的,那样的自然产物可能性的来源。

因之我们这里所涉及的就是我们的知性对于判断力的关系这件事。事实上,我们必须检查这种关系,为的是要在我们知性的性质中去发现某一定的不必然性,以便把它作为我们自己知性的特性从其他各种可能的知性分别开来。

这种不必然性很自然是发现于判断力要以之从属于知性所提供的种种普遍之下的那种特殊的东西,因为特殊并不是为我们(人类)的知性的普通所确定的。虽然不同的东西可能在一种共同的特质上是一致的,但是这些东西能出现于我们知觉中的各种各样的形式是不必一定是这样或那样的。

我们的知性乃是关于概念的能力。这就意味着它是一种推论的知性,对于它来说,要在对它在自然中被给予出来而能从属于它的概念的特殊,其中能有的性格与多样性一定必然是不必然的。可是,直观也是在知识中的一种因素,而直观的完全自发能力就会是不同于感性而且完全是不依靠感性的一种认识能力。

因此,它就应该是在其最广义上的一种知性。这样,我们也就能够想象到一种直观性的知性所谓想象,是指消极的思维说的,或者是指单纯不是推理的思维说的这种直观性的知性不象我们用某概念的知性,是不从普遍到特殊的,从特殊到个别的。这种知性就不会经验到在自然产物中自然与知性的按照特殊的规律相一致协调有什么不必然性。

但是,使得我们的知性感到这么困难来把自然的杂多成为知识的统一的,也正是这种不必然性。我们的知性的能做到这个工作,只是通过自然的特征和我们的概念能力的协调这是一种极其不必然的协调。可是一种直观性的知性就毋须做这样的工作。所以我们的知性对于判断力所处的情况是特别的。

因为在通过知性的认识里,其特殊不是为普遍所确定的。因之特殊就不能光从普遍得出来。然而在自然的杂多中,并且通过概念和规律的中介,特殊不得不与普遍相符合以求其能被包摄在普遍之下。但是在所说的情况下,这种符合必然是很不必然的,而且必须是在没有任何确定的原理来指导我们的判断力这种情况下的。

然而我们能够至少设想到自然事物和判断力的协调之可能性我们表象这种协调为不必然的,因而只是通过一种指向这种协调的生出的那种目的才是可能的。但是,要这样做,我们就必须同时想象到一种不同于我们的知性的知性,而关于这种知性而且不但如此,我们还不去把一种目的归之于它我们可以把上述的自然律与我们判断力的协调表现为必然的,对于我们的知性来说,这种协调只是当目的被引入作为完成这个联系的中介时才是可以想象的。

其实这是我们知性的一种特性,那就是在它的认识中,例如一个产物的原因的认识中,知性是从分析性的普遍(Analytisch-Alloemeinen),即从概念,到特殊的,换句话来说,是从概念到所与的经验直观的。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它关于那特殊的杂多是不确定什么的。与此相反,知性必须等待经验直观的包摄在概念之下(假定对象是一个自然产物)来提供判断力以这种确定。

可是我们现在就能形成一种知性的想法,这种知性既然不是推论的,象我们的知性那样,而是直观的,那就是从综合性的普遍(Synthetisch-Allgemeinen),或者说从整体作为整体的直观到特殊,那就是说,从整体到部分。为了使这个整体的明确形式成为可能的,并不在这样的一种知性里或者在其整体的表象里含蕴着各部分的综合之一种不必然性。

但是那正是我们的知性所需要的。它必须从作为普遍想到的原理的各部分前进到要包撮在这些原理之下作为其后果的种种不同的可能形式。按我们知性的性质,我们只能把自然的实在整体看为是各部分的并流运动力的结果。那末我们如何可以避免把整体的可能性作为在符合于我们推论的知性之一种方式上依靠着其各部分来表现它呢?

我们可否按照直观性的,即原型的urbildlichen)知性的标准所规定的而把各部分在其形式上以及在其综合上表现为依靠其整体的呢?我们所说的知性的特性不能让我们这样做,叫整体包含着各部分的联系之可能性的根源。

在推论类型的知识中这会是自相矛盾的。但是一个整体的表象可以包含着那整体的形式以及那个形式所包含的各部分的联系的形式之可能性的根源。这就是我们唯一的途径。但是,这样一来,整体便是一种结果(产物),其表象就被看为它的可能性的原因了。可是,其决定性的根据只是其结果的表象的这种原因的产物就称为一个目的。

因之我们就得出结论说,只是从我们知性的特殊性格出来的结果,我们才想象到自然产物是按照一种不同于物质的自然规律的因果作用的因果作用才是可能的,那就是说,只按照目的以及最后的原因才是可能的。我们以同样的方法来解释这个事实,就是这条原理并不涉及这种东西本身,乃至作为现象(Phanomene)看,在其这样的产生方式上,是怎样成为可能的这个问题,而只涉及对我们知性来说,关于它们有其可能的那种评价。从而我们同时也看到何以在初极的自然科学中我们远远不以自然产物通过按照目的的因果作用这种解释为满足的。

因为在这种的解释中我们所追求的只是适合于我们的判定能力,或者说我们的反思判断力的关于自然的生产,而不是为着确定性的判断力而适合于事物本身的。在这里也完全没有必要来证明象这样的一种原型的理智(intellectusarchetypus)是有其可能的。只要说明以我们的推论知性(那是需要意象的,即需要模仿的理智(intellectusectypus)的)和原型的理智相对比,而且注意到这种形式的能力之不必然性的性格,我们就被引到一个原型理智这个观念,而又注意到这个观念并不合有什么自相矛盾的东西,那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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