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TXT小说天堂 收藏本站(或按Ctrl+D键)
手机看小说:m.xstt5.com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判断力批判》在线阅读 > 正文 序言 卷三
背景:                     字号: 加大    默认

《判断力批判》 作者:康德

序言 卷三

我在上面曾说过,这个最后目的不是自然所能够实现或者按照它的理念所能够产生的一种目的,因为这个最后目的是没有条件的。

因为在作为感官的东西这个自然里面,没有什么东西其能在自然本身所发现的决定性根据不又总是受着条件所限制的。这不但只是对于外部的或者说物质的自然是如此,对于内部的或者说思维的自然,也是如此当然要懂得,我所考虑的是在我们里面只是自然那个东西。但是一个东西由于它的客观性质是要必然作为一个有理性的原因的最后目的的,它就必须是这样的,就是在目的的秩序中,除单纯它的理念外,它是不依靠任何另外一个别的条件的。

①单纯以我们所享受的东西来衡量,我们生命的价值(那就是以我们的一切爱好的总和这个自然目的来衡量的,也就是以幸福来衡量的)是容易决定的,那是少于一无所有的。

因为一切情况不改变,谁愿再次回到生命中来?谁愿再次回到生命中来,乃至按照一种新的、而且是自订的(可是还得要依照自然的过程的)计划的,如果生命还是旨在享受的呢?在上面已经说明,当生命是按照自然对我们抱有的目的的,生命是得到什么价值的,那个自然的目的是在乎我们做的是什么,不单纯是在于我们所享受的东西,然而在那种情况下,我们无非总是要作为达到尚没有确定的最后目的的种手段的。

那末剩下来的,只有我们自己分派到我们生命的价值,而这不是只是我们所做的,而是我们有目的去做的,这个目的是不依靠自然的,因之自然的存在只能是从属于所加在它上面的条件才成其为目的的。原注我们现在在世界上只有一类的存在者,其因果作用是目的论的,那就是说向着目的的,而同时它们是这判性格的,就是它们按照着来为它们自己确定其目的的规律是它们想象为无条件的并且不依靠自然的任何东西的,而是在其本身就是必然的。这类的存在者就是人,可是是作为本体(Noumenon)看的人。

人乃是唯一的自然物,其特别的客观性质可以是这样的,就是叫我们在他里面认识到一种超感性的能力(即自由)而且在他里面又看到因果作用的规律和自由能够以之为其最高目的的东西,即世界的最高的善。

那末在人作为道德的即世上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情况下,象是在任何世上的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情况下那样,我们就不能再去提出这个问题:他是为着什么的目的(qneminfinem最终是什么)而存在的?

他的存在,在其自身,就是合有最高目的的,而这个最高目的,在他能敞到的范围内,是他把整个自然使之从属的,至少是在违反这个最高目的时,他是必不可认为他是从属于自然的任何势力的。那未,在我们假定世界的东西,在其真正的存在看来都是有所依靠的、而作为这样的东西,它们就需要一个按照目的而行动的最高目的,这个时候,人就是创造的最后目的。

因为没有人,一连串的一个从属一个的目的就没有其完全的根据,而只有在人里面,只有在作为道德律所适用的个体存在者这个人里面,我们才碰见关于目的的无条件立法,所以唯有这种无条件的立法行为是使人有资格来做整个自然在目的论上所从属的最后目的①。

第24(85)节自然神学自然神学乃是理性的一种尝试,企图从自然的目的推论出自然的最高原因与其种种的属性,而自然的目的只能是在经验上是可知的。一种道德神学(即伦理学神学,或者是这种尝试,想要从有理性存在者在自然中的道德目的(验前可知的目的)推论出那个原因与其种种的属性。

上面所说的前一种神学自然是先于后一种神学的。因为如果我们想要用目的论的论证从世上的事物推论出一个世界原因来,我们首先就得要有自然的目的被给予出来。在这以后,我们才替所与的这些目的寻找一个最后目的,而这个最后目的就使我们不得不去追求所说的最高原因的因果作用之原理。

①只有理性的存在者在世土的幸福作为自然的目的是没有可能的,如果是的话,它也就是自然的最终的目的了。至少是验前不明显,何以自然不是这样安排好的,因为就我们所理会到的来说,幸福乃是一种结果,是自然通过它的机械作用,就完全有其可能来产生出来的。但是道德,或从属于道德的按照目的因果作用,是绝对不是自然原因有可能产生的结果。因为决定这种因果作用去活动的原理,乃是超感性的。所以在目的的秩序中,这原理就是唯一可能的关于自然而是绝对无条件的原理,而且唯有这原理是使这样的因果作用的主体有资格成为创造的最后目的,而且成为整个自然所从属的。反之,幸福,正如在上节根据经验的见证所指出那样,远不是创造的最后目的,而且谈到自然把人作为优于其他创造物这点上,幸福乃至不成为一个自然的目的。可能个人总是要把幸福作为他们最终的主观目的的。但是如果我在追求创道的最后目的时,提出这个问题:人是为了什么而必须存在的呢?那时我的问题是谈到最高理性对于人的创造所要求得到的这种客观的最高目的。那末,如果我们的答复是:为了有物存在使得那最高原因可显其善意,这样一来,我们就和这种条件相矛盾,这种条件是人的理性要甚至他的内心深处对幸福的想望所服从的,那就是得要和他自己的道德立法相一致。这就证明幸福只能是一个有条件的目的,因而人只能作为一个道德的存在者才是创造的最后目的;而谈到他的情况,幸福只是这情况的一附带的后果,按照他和那个目的作为他的存在的目的的一致的程度而定的。原注可能是,而且事实上必须是按照目的论的原理进行了许多的自然研究,而我们还没有问到我们在各种的自然产物中所碰见的有目的的活动之可能性的根源的。但是如果我们还想对于这种根源有一种概念的话,那么我们就绝对不能得到深入过于我们反思判断力的单纯准则的这种洞见。

设使只有自然的一单个有机产物是给予出来的,那末,按照这条准则,而我们认识能力的性质又是这样的,我们所能设想到这个产物所有的唯一根源只能是自然自身的一种原因(不管是整个自然或者甚至只是自然这一特殊部分),而且这个自然的原因是通过知性而得出这样一个产物所需要的因果作用的。

这是一条批评所用的原理,我们通过它确乎是不能得到任何关于自然事物与其根源的解释的。然而这条原理给我们展示一个超出自然界限的远景,并且令我们能够关于一个原始的存在者或者有更细密的一个概念,这概念从别的方面说来是毫无结果的。

可是我说,不管是把自然目的论推进到多么远,它关于创造的最后目的是永远不能向我们显示什么的;因为它所达到的绝不会是这个问题。所以自然目的论就确乎能够以这样一种概念为正当的,那就是一个有理性的世界原因这个概念作为在主观上即只就我们认识能力的性质来说这点上,关于事物的可能性的解释是适合的而且能使我们按照目的来理解这些事物的可能性的。但是这个概念从理论的观点或从实践的观点,都不能给这个概念再有任何的确定,而它想要奠定一种神学这个企图是没有达到其目的的。

对于神学来说,它一直只能是一个自然目的论而已,因为在它里面的目的关系总是要,而且必须总是要,只看为受到自然条件所限制的,因之它就永远不能提出关于自然本身是为了什么目的而存在这个问题,由于这是一个目的,其根源必须求之于自然以外的。

可是这样一个最高的有理性的世界原因的确定概念所以之为转移,结果也就是一种神学的可能性以之为转移的,正是这个目的的确定观念。世上的东西互相有什么用处?一个东西的杂多对于这个东西有什么用处?我们有什么根据来假定世界上没有任何东西是徒然的?

只要我们承认某些东西作为目的看是应该存在的,那末任何东西都是为了自然中的某种意图的,这一些问题是意味着,对于我们的判断力来说,理性关于它必然要用目的论来判定的那个对象的可能性所能使用的原理,只有是把自然的机械作用从属于一个有理性的创世主的全部计划安排(Architektonik)这条原理,而以之来考虑这些一切问题的对于世界的观察,就显得极其宏大而使人无限赞叹了。

但是由于用来确定一个看为是最高艺术家的这样一个有理性的世界原因的材料,因而以及那些原理只是属于经验的,所以它们止我们从而推论出属于这个世界原因的属性,只限于经验在其作用中所对我们显示出来的而无其他。可是因为经验不能把自然一起作为一个系统来把握住,它每每就必须替它的论证寻找支援,这些论证按其表面的样子是和那个概念相冲突而且自身又是相互冲突的。然而经验永远不能把我们提高到自然之上来看到自然实在存在的目的,就是说,把我们提高到这样一个更高的理智这个明确的概念,即合我们在经验上是能够把这整个自然系就在其纯是自然方面加以检阅,也是不能这样的。

如果我们把自然神学所要解答的问题从小处着想,那末问题的解答好象就是容易的了,譬如我们可以想到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具有一些很伟大的属性,可是没有那些需要来建立一个和那最大可能的目的相一致的自然的一切属性的这种存在者,而且对于一切符合这种说法的存在,这种存在者可能只是一个或不只一个,我们都尽可放肆地使用神这个概念。

或者,我们认为是无关重要的事,对于其证明根据不充足的那种理论的证明武断地加上什么东西作为补充;因而如果在我们只有理由来假定许多完善的地方(试问对我们来说什么是许多呢?),我们就以为我们有权来认为一切可能的完善是当然的:这样一来,自然目的论就有了有力的要求,自许它有了奠定神学的基础这种荣誉的。

但是有什么东西叫我们,还要使我们有权来这样把所说的事实加以补充呢?如果我们是要指出这是什么东西,我们在理性的理论使用的原理当中,是找不着任何辩护的根据的。

因为这种使用彻底要求我们,为了说明经验的一个对象,我们以之归于它的属性是不能多于我们在经验的材料中对于这对象的可能性所发现的那些属性的。在审慎的检查中,我们将要看到,其实原来的最高存在者这个观念是依据理性的完全不同的一种使用,即理性的实践使用的,而使我们不得不补充自然目的论所提供的在自然中种种目的的原始根据这个有缺点的表象,而把它补成为一个神的概念的,正是这个观念,而这个观念是验前就存在在我们里面的。在我们看到了这点时,我们不应错误地想象,认为我们,通过理性在对于世界的物理的认识中理性的理论使用,就引伸出这个观念,更不必说证明其实在性了。

我们深责古代的人,因为他们认为所有的神,除了神们的元首以外,都是象人那样总是原来就受到限制的,由于古代的神当中是有种种大的不同的,部分是在于他们的能力方面的不同,而部分又在于他们的意义和意向之不同。

因为古代的人,在他们观察自然中事物的秩序与其进行时,当然就觉得有充分的理由来假定某东西是超过单纯的机械作用而作为自然的原因的,而且并猜测到某一定的更高原因方面的某些意向的存在,是古代人只能想象为超人类的而且是在这个世界的机器背后的。

但是由于他们在自然当中碰见好的东西而又碰见坏的东西,碰见有目的的东西而又碰见反乎目的的东西,散布在许多的地方,至少照我们俗眼所看见的是如此,而他们又不能为了一个尽善尽美的创世主这个武断的观念起见,擅自认为还是有一些隐藏在基础上的聪明慈善的目的,其证据是他们所看不见的,于是他们对于那最高的世界原因的判断很难是不同于当时那样的,那就是说,只要他们始终一贯地遵循理性的纯然理论的使用的准则,他们的判断总不出此途的。

其他是物理学家而同时想要做神学家的人,认为为自然东西的原理得到绝对的统一性,那就是理性所要求的,而就会能使理性完全满意了,其方法就是借助于一个存在者的观念,在这个作为唯一的实体的存在者里面,那些自然东西是一起被包含看作为只是其联带附有的型式的。

虽然这种实体不因它的理智而为世界的原因,然而它也是一个主体,在其里面是存有世界上一切存在物方面的所有理智的。结果就是,虽然这个实体不是一个按照目的而产生什么东西的存在者,然而是一个存在者,在其里面,所有一切东西,由于它们是其单纯的型式的那个主体的统一性,虽然它们本身是没有目的与意图的,可是必然按照目的而相互联系着的。这样一来,由于这些东西把许多按目的相联系着的实体十分困难得到的统一性,从一种因果性的依靠一个实体的关系变为依存于一个实体的关系,而就因之引入了有目的的原因这种观念主义。

从依存的存在者方面看,这种体系就变为泛神论(Pantheismus),而从作为原始的存在者的这个唯一存续的主体方面看,这种体系后来就发展为斯宾诺莎主义(Spinozismus),这样一来,到了最后,并不是解决了自然目的性的最初根源这个问题,而是把整个问题作为无聊的来说明,因为这种有目的性这个概念被夺去了一切实在性之后,就变成一个一般的东西的普遍本体论的概念这种曲解了。

这样我们就看到,能够满足我们对于自然的判定所要求的这样的关于神的概念,是永远不能按理性使用所遵照的单纯理论原理来引伸出来的,而这些原理乃是自然神学所依赖的唯一原理。

因为,假使我们声明一切目的论都是判断力方面在其判定事物的因果联系之中的一种幻想,而逃避于自然单纯机械作用这条唯一的原理。那末,由于包含着自然不过作为它的型式的杂多这个实体的统一性,自然对我们来说,只是好象含有目的的普遍关系而已。

或者我们假定不采取目的性原因这种观念主义而忠诚地依靠着这个特种的因果作用的实在主义的原理。那末,不管我们是以许多有理性的原始存在者,或者只以一单个有理性的原始存在者为自然目的的根据,一旦我们发觉没有什么别的东西来作为基础去建立实在主义这个概念,而只有从世界上目的的实在联系所得出的一些经验性原理,那末,一方面,我们就不得不承认和目的统一性不一致的这个事实,这是自然表现出了许多实例的,而另一方面,只要我们固守着单纯经验使我们有权来抽出的东西,我们关于一单个有理性的原因就永远不能得到一个足够明确的概念来满足任何一种在理论上或在实践上有好处的神学。

诚然自然目的论是催促我们去追求一种神学的。但是它不能产生出一种神学来,不管我们是把自然的研究进行到多么远,或者是用理性的种种观念来帮助在自然中所发现的种种目的的联系(理性的观念对于物理的问题来说,必须是理论的)。

我们可以提出这个合理的问题:如果自然从来不,而且又不能,关于那意图中的目的,对我们说什么,那末我们以一个伟大的而对我们来说是不可测度的理智作为这些一切的安排的根据,而且认为它是按照一定的意图来安排这个世界的,这样做法有什么好处呢?

因为离开一个目的性的意图,我们就不能把一切这些自然目的联系到一个共同点,或者作出一条充分的目的论原理,无论是为把一个已知的系统中的一切目的联系起来,或者是为想出关于最高理智的这样一个概念作为象这样的自然的原因而且是能用作我们判断力在其对自然的目的论反思中的标准的。

我固然在那种情况之下,对于多方面的种目的有一种艺术式的理智而对于一个最后的目的就没有任何智慧,虽然严格说来,这种智慧是必须包含着这种理智所从而得到确定的根据的。我需要一个最后目的,而只有纯粹理性才能验前提出这种最后目的来,因为世界上一切目的都是在经验上受到条件限制的而不能包含有任何绝对是好的东西的,凡是它所包含的东西都是对于这种或那种作为不必然看的意图的。

只有一个最后目的才会指示我如何去投想自然的最高原因,我要把什么属性归之于它,并且到什么程度,以及我要如何设想它对于自然的关系,如果我是要把自然判定为一个目的论的系统的话。那末,如果没有一个最后目的,我有什么权利或特权来随意把我根据我自己不足道的世界知识所形成的关于那原始理智的这种很有限的概念,或者我关于这种原始存在者实现它的思想的力量的概念,或者关于它要这样做的意志的概念加以扩充而把它扩大成为一个全智而无限的存在者的观念呢?

如果我是在理论上能够这样做的话,那就是预先假定在我里面有了全知来使我能够深入看到自然的种种目的在其整个联系在一起的上面,而且还要能够设想到一切其他可能的计划,比较起来,现在的计划,按合理的理由,得要判为是最好的。因为没有这种对于结果的圆满知识,我的论证是不能达到关于最高的原因的任何明确的概念的,而这种概念只有是在任何方面都是无限的这种理智的概念中,只有在神的概念中,才能找到的,也就是成立了神学的基础了。

因此,即令有自然目的论的一切可能的扩大,我们还是可以保持上面所陈述的原理而说我们认识能力的性质和原理既是这样的,我们关于我们熟悉的而显示目的性那些自然的调节方式,只能是把自然认为是自然所从属的一个理智的产物而已。但是这种理智可否也是在自然的产生中以及在自然的整个结构中有其有目的的意图,因而这种意图就不是在作为感官世界的那个自然里面的,这就是自然的理论研究所永远不能揭发的一个事情了。

正与此相反,不管我们关于自然的知识是多么大,那个最高的原因是否自然的原始根源,一直就始终按着一个最后目的而起其作用,或者只是一种根源。由于它的本性的单纯必然性,是决定要产生出某一些型式来的(象我们称为下等动物的艺术木能那样的),那就总是一个未决的问题了。

这种说法也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把智慧归之于这样的一种理智,更不必说要把一种最高的、和保证其产物的完善性所需要的其他一切性质联系起来的那种智慧来归之于这样的一种理智了。

可见自然神学乃是为人曲解的自然目的论。除非是作为一种准备(作为一种序论),自然神学对于神学本身来说,是没有用处的,而且作为神学的准备阶段来说,只有当它有了它所能依靠的另一条原理给它仆充时,它才是适用的。但是,乃至作为一种序论,顾名思义,庄其本身来说,还是不足够的。

慧田哲学:交流思想、对话现象、思考现相、看清真相;第25(86)节伦理学神学有一个判断,乃至最通常的理智在其反思到世界上事物的存在以及世界本身的实在存在时,也不能摆脱的。那就是这个判断:生命的形形色色,不管它们的安排是怎样巧妙,不管它们的联系在一起是怎样多种多样的、符合于目的的、甚至它们许多确称为各界的系统的整体,如果人类或者某种的有理性的存在者不存在于其中,就会没理由地存在着的。

换句话来说,如果没有人类,整个世界就会成为一个单纯的荒野,徒然的,没有最后目的的了。然而唯一的东西,要世界上其他的东西与之发生关系才能得到其存在的意义的,却不是人的认识能力,不是理论的理性,好象人在世上的意义,就是要有人在世界上来把世界作为他的沉思对象似的。

因为如果人对于世界的沉思所发现的没有别的东西,而只是无最后目的的事物,那末世界的存在也不能从它被知道这个事实而获得其价值。必须预先假定有世界的最后目的,然后与之发生关系,对于世界的沉思才可以有其价值。与之发生关系,我们才认为世界有其最后目的的,也不是什么愉快感或者一切愉快感的总和,也就是说,不是安宁,不是享乐(不管是身体的享乐或者是精神上的享乐),总而言之,不是幸福,这一切都不是我们评价为绝对有价值的。

当人是存在时,他把幸福作为他自己的最后目的这个事实并不给我们任何概念,叫我们知道何以他要存在,他自身具有什么价值是使他的实在存在对他是适意的。因之就必须预先假定了人就是世界的最后目的,然后我们才有一种合理的根据,来说明自然作为按照目的的原理的一个绝对整体看时,必须是和人的幸福之种种条件相一致的。

据此,所需要与之有关系的东西只能是热望的能力,然而却不是那使人(通过感官的冲动)依靠自然的能力、也就是说,不是那种能力,就它说来,人的生存的价值是依靠着他的所得和他的所享受的,反之,所说的乃是唯有人自己才能给予其自身的价值,而这种价值是在乎他所作的事情,在乎他不是作为自然锁链的一环,而是在他的热望能力的自由上,怎样行动,所凭看来行动的是什么原理。换句话说,善的意志是人的生存所能唯一借以有其绝对的价值,而且与之有着关系,世界的存在才能有一个最后目的的。

甚至健康的人类理性的通常的判断,只要它反思到这种问题,因而考虑到它时,都总是和这断定相一致的,认为只有作为一个道德的存在者来说,人才能是世界的最后目的的。

人们将要说,如果这个人有这么多的才能,乃至在使用他的才能时又是这么活跃,因而对社会与公共的生活发生一种有用的影响,所以,从他自己的幸福情况关系上来说,以及从他对他人的好处的关系上来说,他都是具有很大的价值,可是他没有一种善的意志,那有什么益处呢?

从这个人的内心来看,他是一个可鄙的对象;如果世界不是完全没有最后目的的,那末这个人,作为人来说,是属于这个世界的,却必然是作为一个处在一个服从道德律的世界里的坏人,按照那些道德律丧失其主观的目的(即幸福),而幸福也就是他能有最后目的的生存所必具的唯一条件。

如果我们现在在世界上发现一些适合于目的的安排的实例,并且如果我们照着理性必然要求的那样,把那些只是受条件限制的目的从属于一个无条件的、最高的目的,也就是从属于一个最后目的,那末我们就容易看到,自此之后,我们所与之打交道的就不是自然的目的(包括着在作为存在着的自然里面的)而是包括着一切有秩序的安排的自然的存在的目的。

因之我们就看到问题就是世界的最终的目的,而更确切地说来,就是唯有在它的底下才能有一个最后目的的那个最高的条件,也就是决定一个最高理智来产生出世界上的存在物的那个根据。

这样一来,只有作为道德的存在者的人才是我们承认为世界的目的的。因此,我们首先就有一个理由,至少也是最主要的条件,来把世界看为一个按照目的而相互联系着的整体,看为种种最后原因的体系。可是我们理性的性质原是这样,我们必然是把自然的目的归于一个有理性的世界原因的。

那末,最重要的就是我们有了一条可用于这种关系的原理,使我们能够想到这个作为目的王国最高根据的第一原因的本性和它的种种属性,从而对它形成一个明确的概念。这是自然目的所不能做到的,自然目的论只能引起这样根据的一些不明确的概念,而这些概念是这种不明确性使之在实践的用途上,正如在理论的用途那样,成为无用的。

有了这样一条关于原始存在者的因果作用的明确原理,我们就毋须把这原始存在者只看为是理智而且作为替自然立法的,并且是作为在一个目的王国里立法的元首了。关于至善(summumbonum),那只是在这个元首的统治权下才能有的善,也就是有理性的存在者在道德律下的存在,我们将要把这个原始存在者设想为无所不知的,因而乃至我们心术的最深处(这里就是世上有理性的存在者行为的特别道德价值之所在)都不能对他有所隐藏的。

我们将要把他设想为无所不能的,这样他就能把整个自然适应于这个最高的目的;又把他设想为既是全善的而又公正的,因为结合而成智慧的这两种属性是构成那些条件,在其下面,世界的最高原因就能成为道德律之下的最大的善的根源。

同样地,其他还剩下来的超越属性如无始无终性,无所不在性,等等(因为良善与公正是道德属性),一切关于这样一个最后目的所预先假定的属性,都得要看作属于这位原始存在者的。象这样,道德的目的论就补充了自然目的论的不足而第一次建立了一种神学,因为自然月的论,如果它不从道德的目的论偷偷地有所假借,而只前后一致地前进,由它自身只能建立一种鬼神学Damonologie),而鬼神学是不能奠定任何明确的概念的。

但是这条原理,由于世界上某些存在者的道德的目的意义,是把世界和作为神的一个最高原因发生关系的,却并不单纯由于完成自然目的论的论证而建立这种关系的,因而不是由于必然采取自然目的论的论证作为它的基础的。与此相反,它是能够依靠它自己的而叫人注意到自然的目的而且去追求隐藏在自然的种种型式后面的不可思议的伟大艺术,象这样来给纯粹实践理性所产生的理念以一种在自然目的中附带的证实。

因为世界上从属于道德律的存在者这个概念,乃是一条验前的原理,是人必然要按照着来判定他自己的。不但是这样,并且如果真有一个世界原因,有计划地而朝向着一个目的活动着的,那末上述的道德关系就必然是象自然律所决定的关系一样为一个世界的可能性的条件(那就是说,当那个有理性的原因也是有一个最后目的的时候)。

这是一条原理,理性乃至在验前就看为它对事物存在作出其目的论的判定时所必需的。那末,整个问题就成为这个样的了:我们有什么理由能满足(思辩的或实践的)理性而使我们有正当的理由来把一个最后目的归之于按照目的而活动的最高原因呢?因为是这样的,按照我们理性的主观性质,乃至按照我们所能想象到其他存在者的理性,这样的最后目的不能是别的,而只能是从属于道德律的人,这是可以验前认为一定有效的,而我们是完全不能在验前认识到在物理的秩序中什么是自然的目的,特别是不可能看到一种自然没有这样的目的时就不能存在的。

解说设想一个人正值他对于道德感有着适合的心情的时候。如果在美丽的自然环境之中,他正在发闲地、欢畅地欣赏他的生存的时候,他内心感觉到一种需要,需要为着他的生存而感谢某人。或者在另一个时候,有着同样的心情,他觉得自己是在职责的紧张中,而只能通过自愿的牺牲才能完成而且去完成这些职责;那时,他心中就感觉到一种需要,需要在完成其职责时是遵行了某种命令而且服从了一位上主。或者这个人轻率地逸出了职责的正轨,虽然是不致于要对人负责的;可是严厉自责的话语却要落到他的内部听官上来,而他就要好象听见他所对之辩解的一位审判者的声音。

总而言之,他所需要的乃是一种道德的理智;因为他是为着一个目的而生存的,而这个目的是要求有一位存在者,是本着这个目的而形成了他这个人和这个世界的。在这些感觉的后边想要矫揉造作地探求动机出来,是徒劳无功的;因为这些动机都是直接和最纯净的道德感联系在一起的:感恩,服从和惭愧(那就是在应得的惩罚面前屈服)都是对职责的心情之特别的型式。这不过是心灵在这里趋向于让它的道德感得到扩大而自行想象到不在世上的一个对象,以便有可能时,也在这样的一个对象的面前证明他忠于职责的态度。

所以这样做至少是可能的,而且这样做是在我们的思想的道德习惯中有其基础的,那就是形成一种表象,描写着对于一位存在者的存在的一种纯粹的道德需要,借以让我们的道德性得到加强,或者甚至(至少在我们的表象方面)得到范围的扩张,就是对它的行使得到一个新的对象,也就是说,承认世界以外有一个道德的立法者是可能的,而且这样做时是没有顾虑到理论的证明,更没有顾虑到私利,而只根据纯然道德的理由,这种理由当然只是主观的,可是不受外来的影响的,只是按照纯由自身立法的纯粹实践理性的单纯推荐的。这样的一种心情可能是少见的、或者也不是持久的,而是昙花一现没有持续的效果的,或者它是可能消逝而心灵并没有加以反思到在这样一种映现出来的对象上面去,而又没有费力去把它带到明了的概念底下去。

可是这种心情的根源是明白的。那就是我们本性的原有道德性格,作为一条主观原理在我们观察世界当中,没有通过自然原因而得来的目的性,就不让我们得到满足的,而是引导我们把一个基础上的、按照道德律而管理自然的最高原因输入世界里面去的。除上述的之外,还有这个事实,就是我们觉得道德律促使我们为着一个一般性的最高目的而努力,然而我们觉得我们自己以及一切自然是不能达到它的。

再则,只要我们是追求这个目的,我们才能判定我们是和一个有理性的世界原因的最后目的相符合的(如果是有这样一个世界原因的话)。样,如果没有更好的理由来承认这个原因(因为我们可以承认它而并不自相矛盾),我们还有从实践理性得来的一种纯粹道德的根据,使得我们不致认为把这种努力看作在它的效果上是十分无聊的因而让它松弛下去这种危险。

让我们重述这里说了这么多的所想要传达的意思。虽然惧怕无疑是可以能够产生许多神,(即鬼神)出来的,但是能够产生真神(Gott)这个概念的,只有理性通过它的道德原理,(而虽然关于自然的目的论一般是很无知的,或者由于难以用充分证实的原理来调解自然所呈现的相互冲突的现象而引起的很大怀疑,理性还是能够这样产生出真神的概念来的。)还有这一点,人的生存所要达到的道德目的就弥补了自然知识的不足,由于它指示我们把那个具有种种属性,因而有能力,来把整个自然从属于那单一的目标而且把自然成为只是那个目标的工具的最高原因这个思想和一切事物的存在的最后目的这个思想接合起来,而这个目的的原理就是唯一能使理性从一个伦理的观点得到满意的,换句话说,它是指示我们把这个最高原因作为神来想的。

第26(87)节上帝存在的道德证明我们有一种自然目的论,它所提供的证据是足够为我们的理论反思判断力来使我们能够承认一个有理性的世界原因的存在的。但是在我们自己里面,尤其是在一个具有其因果作用的自由的有理性的存在者里面,我们发现一种道德的目的论,但是,因为我们对于一个目的的关系,连同支配那关系的规律,是可以在验前确定下来的,因而就是为人认识到是必然的,那末道德目的论就毋待于我们自身以外的任何有理智的原因来解释这种内在的与规律之符合,正如我们在几何形的几何属性(对于一切可能的艺术来说都有其适应性)之中,不必求之于外面的一个以这种适应性授予它们的最高理性一样。

但是这种道德目的论在这点上和我们的关系,是就我们作为世界上的存在者来说的,因而是就我们在世界上和别的东西联系起来来说的;而同是这些道德律责令我们要顾虑到世界上一些别的东西或者作为目的或者就它们来就我们是最后的目的。那末,这种道德目的论是有关于我们自己的因果作用对于目的的关系,乃至对于我们必须在世界上意欲提出的最后目的关系,同时也是有关于世界与那道德目的的相互关系以及和在外部条件下实现那道德目的的关系(关于这点,没有什么自然目的论是能给我们任何指导的)这种道德目的论就提出一个必然的问题了。

因为我们必然要问:这种道德目的论是否一定要我们的理性的批评判断越出世界的范围而追求一种有理智的最高原理,那原理是关于自然与我们里面的道德的东西的,象这样我们就可以形成自然的一种表象,显出自然也在其对于我们的内在道德立法权与其可能的行使上是合乎目的的呢?因此,道德目的论确实是有的。

它一方面是必然与自由的法理(Nomothetik)相联系而另一方面又必然与自然的法理相联系的,正如有了公民的立法权,就联系着在那里去找其行政权这个问题那样。

其实这里的联系也正是这一种的联系,就是理性在任何东西里面发现有联系时,总是给它以只按照理念才有可能的事物某一定合乎规律的现实性这条原理的。我们开始就将说明理性是怎样从上述的道德目的论与其对于自然目的论的关系而前进到神学去。然后我们就将要关于这种推断型式的可能性与有效性作一些观察。

如果我们假定某些事物的存在(甚至只是事物的某些形式)是不必然的,因而只是通过某另一东西作为它们的原因才成为可能的,那末我们就可以去追求这种因果作用的最高的根源,因而去追求受条件限制的东西的无条件的根据,或者是在物理的秩序里,或者是在目的论的秩序里,那就是按照有效的联系(nexuseffectivus)或者是按照目的的联系(nexusfinalis)。

换句话说,我们可以问:哪个是最高有效原因,或者什么是这种原因的最高的(因而也就是无条件的)目的,就是说,一般说来,它产生出这些或它的一切产物是为了什么的最后目的的?在后一个问题里。

显然是认为这种原因当然是能形成目的的一种表象的,因而也就是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或者说,至少我们必须把它设想为是按照这样一个存在者的规律而活动的。现在,设使我们跟着目的论的秩序去,那就是一条基本原理,乃是甚至最寻常的人类理智所不得不马上就同意的。这原理就是:如果理性必须在验前指定有一个最后目的,那末这个最后目的只能是服从道德律①的人(或者任何一个世上有有理性的存在者)。

①我故意说:服从道德律。世界的最后目的并不是按照过德律的人,就是说,并不是按照这种规律而生活的人。因为用后一种的说法就会是断言多于我们所知道的,就是断言世界的创造主有权来保证人总是会遵照道德律的。但是这就预先假定了关于自由和关于自然的一个概念(而我们只能关于自然才想到一个外在的创造主的),这个概念是意味着洞见自然的超感性基质以及这基质和通过自由的因果作用所使之在世上有其可能的东西的同一性的。这种洞见是远远超过我们理性的识别力的,只有关于服从道德律的人,我们才能够肯定他的存在形成世界的最后目的,而不越出我们识别力的界限。这种说法也完全和人类理性在其从道德观点来反思到世界的进称中所判定的结果相一致的。我们相信,乃至在恶人的情况下,如果我们看到无法无天的匪徒,在死以前也受到其罪行的应得惩罚,我们也就看见事物中一种明智的目的关系的痕迹了。按照我门自由因果作用这个概念,善恶行为都是以我们自己为转移的。但是我们认为治理世界最高的智慧就是在于这个事实,即善行的机会以及从善恶行为而生的后果部是按照道德律注定的。正当地说,善恶行为的后果也就是上帝的荣耀,所以神学家很适当地称之为世界的最终目的。我们还要补充一句,当我们使用造化(Schpfung)这同时,我们的意思只是这里我谈到的,就是世界存在的原因,或世界上种存在的原因。这也就是这个词严格的意义实体的现实性就是造化、种东西,即实体()。可见这词并不意味着假定有一个自由活动的因而就是有理智的原因。这样一个有理智的原因的存在也就是我们首先要证明的。原注因为(这是每一个人的判断)如果世界只是无生命的物所构成,或者甚至是部分有生之物然而是无理性的物所构成的,那末这种世界的存在就会毫无价值的了,因为在它里面不会存在着任何的存在者对于价值是什么有丝毫的概念的。另一方面,如果甚至是有有理性的存在者,然而如果他们的理性只能把事物存在的价值寄托于自然对他们的关系,就是寄托于他们的福祉,而不是从原始的根源来为自己得到这种价值,即在自由中得到这种价值,那末诚然在世上是有相对的目的,可是没有绝对的目的,因为这种有理性的存在者的存在仍然总是一直没有目的的。

然而道德律的一种特色就是这些道德律替理性所规定的东西其目的的形式是没有任何条件的,因而正是一个最后目的的概念所需要的形式。所以只有象这样的理性的实在存在,也就是能在目的的秩序中作为自己的最高目的的理性的实在存在,换句话说,服从道德律的有理性的存在者的实在存在,才能看为是世界存在的最后目的。

但是,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末要就是在处在世界的存在的基础上的原因中没有任何目的,要就是只有没有最后目的的一些目的。道德律乃是我们使用自由的形式上的理性条件,而作为是这样的东西,单独由它自己就使我们负有责任,而不依靠任何目的作为它的物质上的条件。

但是它又替我们决定了一个最后目的,而且是在验前这样做的,并且叫我们负责来努力于这个最后目的的达成。这个目的就是世上通过自由而成为可能的最高的善。

人而且,按照我们一切的概念来说,每一个有理性的有限的存在者,能够任上述的规律之下树立一个最后目的所必须具有的主观条件,就是幸福。结果就是,世上最高可能的物理的善,而又是就处在我们里面作为最后目的来推进物理的善,就是幸福幸福也就是在个人和道德的规律相一致这种客观条件之下,作为配得幸福的性质。

可是,靠我们理性的任何能力,我们都不能把道德律对我们提出的最后目的所需要的这两种东西,在心里,想象为是通过单纯的自然原因而结合在一起而且又是符合于所想到的最后目的这个理念的。所以,如果我们不把自然以外的任何其他方法的因果作用和我们的自由结合起来,这样一个目的通过我们各种力量的应用的实践必然性这个概念,和这目的的实现的物理可能性这个理论上的概念是不相一致的。

结果就是,如果我们是要树立一个与道德律的需要相符合的最后目的,我们就必须假定有一个道德的世界原因,那就是一位创世主。而就树立这样一个目的是必需的这点来说,那末,照样也必须,就是说,在同样的程度上假定有一位上帝,换句话说,必须假定有一位创世主,以及根据同样的理由①。

这种证明是我们很容易给以逻辑精确性的形式的,但是它并不意味着必须要假定上帝的存在,如同必须承认道德律的有效性那样,因之一个不能以上帝的存在来说服自己的人,可以认为他自己毋须担负道德律的有效性使之担负的责任。

不,并不是这样;在那种情况下所必须要放弃的乃是世界上的最后目的是由遵守道德律而实现的这种预想,那就是有理性的存在者的幸福和谐地和道德的遵守相联系着作为世界上的至善这种预想。每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都得要继续承认他自己是为道德的教圳所严格约束的,因为道德的规律都是以形式出现的而且是无条件地发出命令的,并不理会到目的的(作为①这种道德的论证不是旨在提供上帝存在的一种客观有效的证明。这个论证的意思不是要对怀疑与证明有一位上帝,而是要证明如果这种怀疑者想要在与道德相一致的方式上进行思维,他就必须采取这个命题的假定作为他的实践理性的一条准则。其次,这个论证也不是旨在肯定为了道德的缘故是必须假定世界上所有有理性的存在者的幸福是和他们的道德成比例的。与此相反,乃是因道德而需要有这个假定的。因此,它是一种主观上而且为着道德的存在者足够的论证。原注志愿的内容的)。但是最后目的的唯一要求作为实践理性对世上的存在者所规定的,就是一种为他们作为有限的存在者的本性所栽在他们里面的难以抵抗的目的。

理性绝不承认这种目的,除非是作为不可违犯的条件而从属于道德律,而且只按照这种条件才把它变为普遍的。这样,它就把幸福的促进之与道德的一致作为最后目的。关于幸福只按我们力之所逮来促进这个所说的目的,就是道德律所命令的,而并不管这种努力的后果是怎样。

职责的完成是在于真实意志的形式,而不是在于有助于成功的中间发生的原因。那末设使有一个人,部分为那些众人所称颂的一切思辩的论证所有的弱点所影响,而部分又为他在自然中以及在道德领域中所发现的许多不正常的现象所影响,而相信没有上帝这个命题;然而,如果他为着那个缘故,他决定把职责的种种规律看为是单纯空想的,无效的,而且是不必遵守的,于是就大胆决心去违反它们,但是在他自己的眼中,他却是一个不足道的东西。

我们又设使这样一个人后来能确信他当初怀疑的真理;如果他依然坚持上述的想法,他就还是不足道的。如果他甚至在实际的行动上,如所要求的那样严格地尽贡,但是他这样做,如果是由于惧怕或者希望得到报酬,而内心对于职责并没有尊敬的心情,那末情况还是那样的。

反之,如果他作为一个信徒,诚意地、无私地按照他的良心遵守责任,但是遇见他想要考验自己时,他把这种情况摆出来,他也许确信没有上帝,那他就立刻相信他毫无道德的责任了,那末他内心的道德心情只能是坏的。

那末我们可以拿一个诚实的人为例,比方是斯宾诺莎这样的一个人,认为自己是坚决相信没有上帝的(既然关于道德的对象有同样的后果),于是也没有来生。那末他是怎样判定他的从道德律而来的内在目的性而这道德律却是他在实践中所尊敬的呢?他是不需要道德律的遵守来给他任何个人在今生或来生的利益的。

与此相反,他的意志是不求个人的利益,而只要建立那神圣的规律把他的一切力量指向到的那种善。但是他的努力是受到限制的。诚然,他在自然中可以指望有时候,却不是总是,有一种按着一定的规则,和他的准则那样而且主观上必须是那样的与那个是他觉得不得不去实现并且被催促着去实现的目的相一致的。

欺骗,暴行,与妒嫉总是流行在他的周围,虽然他自己是正直、和平和慈善的;而他在世上所遇见的其他虔敬的人,不管他们是怎样配得幸福,可是为那毫不顾及这种美德的自然,使之受到贫乏、疾病、夭折这一切的不幸,正如世上其他的动物一样。而这也就长此以往,直至一个辽阔的坟墓把他们(正直的也好,不正直的也好,因为在坟墓中,是没有分别的)一起都吞噬掉,而那些能自信为世界最后目的的人们,也为自然掷归于他们所从自来的无目的的混沌物质的深渊。

这样一来,这个虔敬人在遵行道德律的过程中所持有而又是应该持有的目的,就一定要被他看为不可能的而放弃掉了。但是他或者决意始终忠于他内心道德命令的号召而不愿让那是道德律直接感动他去服从所带来的尊敬心情、因着适合于道德律的高尚要求的唯一理想的最后目的空虚,而被削弱下去,这种事情是不能不损害及道德心情的。

如果是这样的话,他就必须假定世界道德的创造主,即上帝的存在。既然这种假定至少是不含有在其自身中的自相矛盾的,那末他就尽可从实践的观点来作山这种假定,也就是说,至少是为了形成一个在道德上给他规定的最后目的的可能性的概念这种起见而作出这种假定。

第27(88)节道德证明的有效性的限制纯粹理性看作一种实践的能力,也就是看作一种通过理念(即纯粹理性概念)来确定我们因果作用的无束缚的使用的能力,不但是在其道德律里具有我们行动的一种限制性的原理,而且同时由于那条道德律并提供另一条从主观的观点看来是组织性的原理,这条原理乃是包含在只有理性才能想到的一个对象的概念之内的,而且是要在世界上通过我们按照那道德律的行动来实现的。

所以在按照道德律来使用自由之中一个最后目的这个理念是有其主观实践的实在性的。我们是验前被理性确定了要尽力之所及来促进这个至善的。

这种至善乃是在世界上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最大福祉与他们的善良的最高条件的结合上,即在大众幸福与最严格的道德的结合上而形成的。可是这种最后目的的一个组成部分的可能性,即幸福的可能性,是经验所限制的。它是以自然的本性为转移的,是要看自然是否和这个目的相符合的。

因之它从理论的观点来看是成问题的;而其另一组成部分,即道德,关于这部分我们是不为自然与我们合作与否所限制的,所以我们在验前就有了它的可能性的保证,而可武断其为一定的。

因之,验前就有一个最后目的摆在我们面前这个事实,并不满足世界上有理性的存在者一个最后目的这个概念的客观的与理论的实在性之一切要求的。还得要创造,即世界本身,在其实在存在方面确有一个最后目的才行。如果我们能够在验前证明它确有这样一个目的的话,那就会有了客观的实在性来补足这个最后目的的主观实在性了。

因为如果创造是有一个最后目的,我们就只得想到它必然是和我们的道德能力相符合,而只有这种能力才能使目的这个概念成为可能的但是现在我在世界上发现确实是目的的东西。其实自然目的论展示出这么多的目的,如果我们让理性来指导我们的判断,我们是有根据来作为研究自然的原理假定在自然中简直没有什么东西是没有目的的。

可是在自然自身里,我们寻找它的目的是徒劳无功的因此,和这种最后目的的理念只处于理性里面那样,我们也只能,而且必须在有理性的存在者里面来寻找这样的目的作为一种客观可能的东西。但是这些存在者的实践理性不只是指出这个最后目的,而且还关于我们能想到创造的最后目的必须具备的一些条件,确定了这个概念。

现在就有这个问题:是否有可能为着满足纯粹理性的种种理论的要求而证实最后目的这个概念的客观实在性?为着确定性的判断力,这是诚然不能显然确实地做到的。然而为着理论上反思的判断力可否充分地做到?这是对于思辩哲学最低的要求,因为思辩哲学是负责来把道德的目的通过一单个目的这个理念和自然目的结合起来的。可是甚至这一点点还是远远多过思辩哲学所能完成的。

我们从理论反思判断力原理的立场来谈谈罢。为了说明自然的有目的的产物,我们是否有理由来假定自然有一个最高的原因,其关于自然现实性的因果作用,或者说它的创造的活动,必须要看为是特别不同于自然的机械作用所需要的,就是说,看为是一种理性的因果作用的?如果是的话,那末,按上述的原理,我们就应该说,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来以之归之于这个原始的存在者不只是在自然到处都有的目的,而且还有一个最后目的。

这并不足以证明这样一个存在者的灾在存在,可是,至少象在自然目的论的情况下那样,它能充分地说服我们,为了使这样一个世界的可能性成为我们所理解的,我们必须不只注意到目的,而且还必须把这种可能性的实在存在归之于一个在其基础上的最后目的。

但是一个最后目的单纯是我们实践理性的一个概念而不能从经验的任何材料推论出来去作出自然的理论上的判定的,也不能用来认识自然的。

这个概念的唯一可能的用途乃是为着实践理性按着道德律的;而且创造的最后目的就是世界的这样一种性质,它是和我们只能按照规律所确定的东西相符合的,也就是和我们纯粹实践理性在其只在应该是实践的限度内的最后目的相符合的那末由于以这种最后目的强使我们接受的那道德律,我们就有理由从实践观点来假定,为着把我们的力量都用于那个目的的实现,它是有其可能的,即有实行的可能性的。因之,我们也就有理由来假定事物的性质是和这样的可能性相符合的因为这种可能性所受的条件限制不是在于我们的权力的,所以除非自然是和我们协力,这个最后目的的突现是没有可能的。

因此,我们就有道德上的理由来假定既有世界,我们也就有创造的最后目的。然而这并不是从道德目的论到一种神学的推论,就是说,不是从道德目的论推论到世界的道德创造主的存在,而只是推论到在上面那样确定下来的创造的一个最后目的。然而为了说明这个创造,就是说明符合最后目的的事物的实在存在,我们是否就必须首先承认有一个有理智的存在者,而其次又必须承认有一个不单纯是有理智的存在者象是为了说明自然中我们不得不判定为目的的这样东西的可能性所得要承认的那样而且必须承认有一个又是道德的,作为世界创造主的,因而是主帝的存在者呢?

承认这点也就包含着另一个推断,其性质是这样的,因之我们看出它是单纯为着实践理性的概念性判断力的,而既然是这样,所以是适合于反思的判断力,而不适合于确定性的判断力的。诚然对我们来说,道德的实践理性在原理说来本质上是不同于技术的实践理性的。

但是,虽然是这样,我们不能擅自认为谈到最高的世界原因时,同样必须有这种分别的,如果假定那个最高的世界原因是一种理智的话,而且认为这种理智方面对于最后目的来说,也需要一特种的因果作用,不同于单纯自然目的所需要的因果作用的,或者认为我们因之在我们的最后目的里不只是有一种道德的理由来承认创造的最后目的作为一种结果,而且又有一个道德的存在者作为创造的原始的根源。但是我们很可以说,按照我们的理性能力的性质,如果没有一个世界的创造主和管理者,同时又是一个道德的立法者,我们就完全不能把和道德律与其对象有关系的合目的性的可能性变为我们所能理解的了。

所以一个最高的道德上的立法创作者的真实性,其充分的证明只是为着我们理性的实践使用,而关于它的存在,在理论上是没有确定什么的。因为理性有一个目的,只是为它自己的特种立法权所规定的。为要使这个目的成为可能的,它需要一个理念足以把一些障碍,就反思的判断力来说是足够地清除掉,而这些障碍的产生是由于我们在单纯有一个关于世界的自然概念的时候不能把这种立法权见之于实行而来的。象这样,这个理念就获得实践的实在性,虽然就思辩的知识说来,它没有任何方法使它从理论的观点为它得到什么实在性来说明自然,或者确定其最高原因的。就理论的反思判断力来说,自然目的论从自然的目的就已经充分证明了一个有理智的世界原因。

就实践的反思判断力来说,道德目的论通过一个最后目的这个概念也成就了这点,因为从实践的观点看来,道德目的论是不得不把一个最后目的归之于创造的。上帝作为一个道德的创造主来看,其概念的客观实在性诚然是不能只通过自然目的来予以证实的。可是,在关于那些目的的知识和关于道德的知识联合起来的时候,那指示我们尽我们力之所逮来追求原理的统一的准则,就使那些目的得到相当大的重要性,为的是要用上面所说的已经从理论的观点具有的实在性的理念来为判断力加强那个理念的实践实在性。

为了防止一种很容易发生的误解起见,十分有必要来附带指出两点,第一,最高存在者的这一些属性是我们只能按类比来设想的。因为,既然经验不能指出任何与之相类似的东西,我们怎样去研究它的性质呢?第二,这样一些属性也只能使我们能够设想到一位最高存在者,不是去认识他或者可以去在理论上把这些属性来称谓他。

因为这只是为了我们理性在其思辩方面的确定性判断力起见,才是必要的,而且也是为着要看出最高世界原因在其本身是怎样的。但是在这里与我们有关的唯一问题就是,按照我们认识能力的结构,我们关于这位存在者得要形成什么概念,而且我们是否得要因为一个目的而假定他的存在,而这个目的是纯粹实践理性,并不联系到任何这样的假定,强要我们尽我们力之所逮来予以实现,而为着这个目的,我们同样也得要设法使之获得单纯的实践实在性,那就是说,单纯要能够把所期待的结果看为是可能的。很有可能,上述的那个概念对思辫理性来说是超出经验的范围的。

而且我们用这个概念来以这些属性归之于所说的存在者,在这些属性客观使用上,可能隐藏着有一种神人同形说的。然而我们在使用这些属性时,其目的之所在不是想要这样就确定我们所不能达到的那位存在者的性质,而是想要用它们来确定我们自己和我们的意志。我们可以按我们对于它的结果所有的概念来称一个原因,虽然只关于这原因对于这结果的关系的,而我们可以这样做,但不因之就想要靠我们对于那类的原因所只知道的性质来在内部说明那个原因的原有性格,因为那些性质必须是经验给予我们的。

例如我们除其他的性质以外,还把运动力(vislootiva)归之于灵魂,因为实际上物体的一切运动都是有其源由的,其原因是处在运动的表象里面的。但是我们这样做时,并不因之就想要把我们所知道的唯一种动力,如吸力、压力、冲力所发生的力,因而是通过连续推动的力,归之于灵魂,因为这些力总是预先假定有在空间有广袤的物的。

然而我们正同样地得要假定某东西,是包含着一个必然的道德的最后目的的可能性和实践实在性,即可实施性的根据的。但是,按照从这根据期望所得的结果之性质,我们是可以把这个某东西投想为一位按照道德律来管理世界的存在者,而按照我们认识能力的性质,我们就不得不把它设想为不同于自然的东西之一种原因,为的只是要表达出来这位超出我们一切认识能力以上的存在者对于我们实践理性的对象的关系。

www.xiaoshuotxT.NETTxt小说-天堂
上一章 下一章 (可以用方向键翻页,回车键返回目录) 加入收藏康德作品集
判断力批判康德谈人性与道德纯粹理性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