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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 作者:黑格尔

第二章概念 第四节定义

一、什么是定义。

1.“定义”的定义: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

例如:法人是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组织。

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

2.定义的结构:定义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被定义项:其内涵正待揭示的概念。

第二,定义项:用以揭示被定义概念内涵的概念。

第三,联项:联结被定义项和定义的联结词。“是”“就是”等。

3.逻辑形式:DS就是DP。

二、定义的方法:属加种差法。

公式为被定义概念=种差+属概念。

比如:(商品)就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

(被定义项)=(种差)+(属概念)。

三、定义的规则

这是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1.定义项外延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必须是全同关系。

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错误。比如:

“生产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定义过宽)。

商品就是通过货币进行交换的劳动产品(定义过窄)。

2.被定义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出现在定义项中。

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同语反复”或“循环定义”的错误。

比如:形而上学者就是主张形而上学观点的人(同语反复)

所谓形而上学就是同辩证法相对立的世界观;所谓辩证法就是同形而上学相对立的世界观(循环定义)。

3.定义项必须清楚确切。

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定义含混”或“以比喻代定义”错误。

比如:生命是通过塑造出来的模式化而进行的新陈代谢(定义含混)

失败是成功之母。(以比喻代定义)

4.定义联项不能是否定的。

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定义用否定联项”的错误。

比如:贪污不是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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