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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城风云——美国宪法的诞生及其启示》 作者:易中天

第4章 事出有因(2)

  英文中的State,既可以是国家(比如欧洲国家EuropeanState),也可以是国家的一部分,即“州”(比如德克萨斯州StateofTexas)。可是,在1776年到1787年之间,这些依据《邦联条例》联合起来的State,却既不是国,更不是省,也不是后来联邦制度下的州。为什么不是省呢?因为它们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依法成立的政府。唯其如此,1776年7月4日发表的《独立宣言》才可以这样说:“这些联合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之邦。”为什么不是国呢?因为它们都没有外交权,国际社会也不承认。独立战争之后,国际社会承认的,是它们的联合体(UnitedStatesofAmerica),不是单个的State。所以,这时的State,准确地说是介于国与省(或州)之间的、具有“半国家”性质的“邦”。

  殖民地(Colonies)变成邦(State)以后,原来的“联合殖民地”(UnitedColonies)也就相应地变成了“联合之邦”(UnitedStates)。不过UnitedStates也可以有两种理解:邦联或联邦。邦联的特点,是各邦拥有独立主权;联邦的特点,则是全国服从统一宪法。那么,1776年到1787年之间的美利坚合众国是邦联呢,还是联邦呢?是邦联。因为这时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宪法,只有条约性质的《邦联条例》。而且,《邦联条例》明确规定,这些联合起来的邦“保留自己的主权、自由、独立、领域与权利”,除非它们同意将其让出。所以,我们只好把这时的UnitedStates称为“邦联”。也就是说,这个时候的“美利坚合众国”(UnitedStatesofAmerica),还只是“邦之联合”(邦联),而非“联合之邦”(联邦)。组成“合众国”的那些State,也还只是邦,不是州。但等到《联邦宪法》通过并生效后,State就是州了,不再是邦。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本书开头部分只好先称其为“政治实体”。在后面的章节中,我们则将交替使用这两个概念,在说到邦联时,称它为“邦”;在说到联邦时,称它为“州”。这一点,要提请读者注意并予以谅解。

  但这只是我们今天的说法,当时的美国人是不清楚的。在费城会议上,代表们随意换用邦联(confederation)和联邦(union)这两个词,而且一会儿说自己的邦(state)是一个国家(country),一会儿又用country指邦联或联邦。可见他们自己也弄不清楚美利坚合众国究竟是一个主权国家,还是十三个主权国家。正如马萨诸塞代表埃尔布里奇·格里在7月5日的制宪会议上所说,事情难就难在“我们既不是同一个国家,又不是不同的国家”。这其实是《独立宣言》留下的老问题。当《独立宣言》宣布“这些联合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之邦”时,似乎没有人想到要去说清楚,这究竟是十三个殖民地组成一个主权国家宣布独立,还是十三个主权国家相邀凑齐了同时宣布独立?不过当时并没有人计较这些。那时,最重要的是从大英帝国独立出来。至于其他,也只能独立以后再说。所以,对许多无法想到或取得一致的问题,只好相互妥协,或者含糊其词,甚至暂付阙如。

  这就留下了隐患,带来了麻烦。按照《邦联条例》,各邦基本交出外交权,但可以开展贸易;基本交出军事权,但可以组建军队;基本保留财政权,只有各邦政府才可以直接向居民征税,邦联财政则由各邦按土地价值分摊;基本保留对邦内事务的立法、行政、司法权,交出的权力,则集中于邦联议会。在决定邦联事务时,每个邦各有一票表决权。除非得到九个邦的一致同意,各邦对邦联的授权等于一纸空文。邦联议会休会期间,由邦际委员会代行议会权力。没有一个全国政府,也没有国家元首。这样看来,不但十三个邦(State)具有“半国家”性质,就连所谓“合众国”(UnitedState)也只是一个“半国家”。

  这倒是很对那些自由散漫、憎恶霸权的乡巴佬的心思,但可惜难以为继。正如麦迪逊所说,我们其实只有两种选择:十三个邦的完全分裂或全面联合。而要实现全面联合,就必须有一个高于各邦政府的“全国最高政府”,更必须有一部高于各邦宪法的根本大法。这可不是修改一下《邦联条例》就行的。

  老革命遇到了新问题。但现在,也只能先把会开起来再说。

  费城不是梁山泊

  1787年5月25日,修订《邦联条例》的会议在宾夕法尼亚的费城召开。

  这次会议的时间,原本定在“5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一”,即5月14日,但那天到会的代表却寥寥无几,此后也总是锣齐鼓不齐,驴齐马不齐。一直拖到第二个星期的星期五,才有二十九名代表到会。好在这时的美国还是“邦之联合”(邦联),每邦一票表决权。5月25日到会的人刚好可以代表七个邦,过了十三个邦的半数,总算是可以开会了。

  不过这里有个细节要罗唆一下,那就是各个邦对代表的授权并不一样。康涅狄格和马里兰规定,只要有一个人出席,就可以代表本邦投票。新罕布什尔、纽约、南卡罗来纳、佐治亚规定至少两人,马萨诸塞、新泽西、特拉华、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规定至少三人,宾夕法尼亚要求最严,规定至少四人。巧得很,5月25日,宾夕法尼亚的代表刚好是四个人(罗伯特·莫里斯、托马斯·菲茨西蒙斯、詹姆斯·威尔逊、古弗尼尔·莫里斯),到28日又来了四个(本杰明·富兰克林、乔治·克莱默、托马斯·米夫林、贾里德·英格索尔),更是阵容强大。宾夕法尼亚在这次制宪会议上举足轻重,作用很大,其代表差不多也都是一时之选(这一点我们后面还要说到)。宾夕法尼亚代表达到法定人数,会议的召开就有了希望。

  至少需要三名代表的新泽西也刚好来了三人:戴维·布瑞利、丘吉尔·豪斯顿、威廉·佩特森。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四十二岁的威廉·佩特森。我们知道,1787年的费城会议实际上是各邦各派政治力量逐鹿中原折冲樽俎的战场,而在第一回合和主流方案进行斗争的“首席剑客”,就是这位佩特森先生。请读者记住他的名字,因为我们后面还要说到他。

  佩特森的盟友是四十三岁的冈宁·贝德福德。他是特拉华代表,也是“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在新泽西学院的同学和室友。不过,他在会上却和麦迪逊唱对台戏,曾指名道姓痛斥麦迪逊等人“兴妖作怪”。冈宁·贝德福德是在28日到会的。25日前,特拉华代表团已有三人到会:乔治·里德、理查德·巴塞特、雅各布·布朗。其中,里德是最先向主流方案发起挑战的人,只不过他出手没有佩特森那么重。

  北卡罗来纳超额,四人(亚历山大·马丁、威廉·理查森·戴维、理查德·多布斯·斯佩特、威廉森)。需要两名代表的南卡罗来纳也超额,也是四人(约翰·拉特利奇、查尔斯·科茨沃思·平克尼、查尔斯·平克尼、皮尔斯·巴特勒)。纽约则刚好两人(罗伯特·耶茨、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纽约这两位代表都很重要。汉密尔顿作为华盛顿的密友和联邦政府的第一任财政部长,是美国历史上的风云人物,参加制宪会议时只有三十二岁。在制宪会议上,他发言不多,但作用不小,而且也提出了自己的制宪方案(即《汉密尔顿方案》),是会议的第四种方案(还有一种是南卡罗来纳代表查尔斯·平克尼提出的,即《平克尼方案》)。罗伯特·耶茨三十九岁,在制宪会议上没有发言,却和约翰·兰辛(6月2日到会)联手,在纽约代表团内以二比一压倒汉密尔顿,成为会上有名的反对派。后来他们发现,即便留在会上坚持反对意见,也无法扭转乾坤,便于7月10日一同离去,留下一个没有表决权的汉密尔顿徒唤奈何。不过汉密尔顿虽然在制宪会议上处境尴尬,少有作为,但他的理想──建立一个由富人控制的金融工商业社会,却最终成为美国的现实。

  马萨诸塞只有一人(鲁弗斯·金),人数不够(到28日才又来了两人:纳撒尼尔·戈勒姆、凯莱布·斯特朗)。佐治亚也只有一人(威廉·菲尤),人数也不够。康涅狄格没有来人(28日来了一人:奥利弗·埃尔斯沃思),马里兰没有来人(28日来了一人:詹姆斯·麦克亨利),新罕布什尔掏不起路费,代表无法启程(两个月后才自掏腰包赶了过来),罗德岛则始终拒绝派代表参加。这样算下来,到5月25日,以上有法定代表权的邦是六个。加上弗吉尼亚代表团全部到齐,就有了七个有表决权的邦。当然,因为直到这天才好歹凑够七个邦,正式会议也就因此而延期了十一天。

  这就很有些出师不利的味道,实际上这次会议也开得很艰难。正式代表七十四人,最后实到只有五十五人,而且会议开始以后,因种种原因中途退场的又有十三人,坚持到底的只有四十二人;而这四十二人中,又有三人拒绝在宪法文本上签字。这样,最后在宪法文本上签字的,便只有十二个邦的三十九名代表。其中汉密尔顿还没有表决权,只能以个人名义签字,不能代表他的邦。所以,在宪法上签字的,准确地说是十一个邦。

  不过会议好歹总算是开起来了。继5月25日到会二十七人后,28日又到九人。而且,因为康涅狄格和马里兰各有一人到会,马萨诸塞增加了两名代表,有表决权的邦就有十个了。28日到会的代表中,有一位奥利弗·埃尔斯沃思先生必须特别加以注意。四十二岁的埃尔斯沃思是康涅狄格代表。正是他,一方面抵制了麦迪逊等人中央集权的倾向,另一方面又和本邦其他代表一起促成了大邦和小邦之间“伟大的妥协”,使差一点夭折的会议起死回生。这个故事,我们在后面的章节中还要细说。

  5月29日,特拉华的约翰·迪金森和马萨诸塞的埃尔布里奇·格里到会。这是两个重量级的人物。五十五岁的约翰·迪金森是美国独立运动初期的精神领袖,也是这次会议要修订的《邦联条例》的起草委员会主席。四十三岁的埃尔布里奇·格里则是美国革命的先驱者之一,二十八岁就当选马萨诸塞议会议员,追随塞缪尔·亚当斯争取独立,曾先后在《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上签字。他们的到会,增加了会议的分量。

  以后又有人陆续来到会场。5月30日,康涅狄格的罗杰·舍曼到会。六十六岁的罗杰·舍曼是老资格的革命领袖,参加过第一届和第二届“大陆会议”,是《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的起草委员会委员。他也是这次会议上的一个重要人物。制宪会议在议会席位问题上的僵局,就是他和同一个邦的奥利弗·埃尔斯沃思一起设法打破的。当然,在会议前期,他也没少和麦迪逊他们唱反调。

  5月31日,佐治亚的威廉·皮尔斯到会。他最大的贡献,是留下了一份《制宪会议代表性格描述》。6月1日,佐治亚的威廉·胡斯顿到会,他后来在7月2日的会议上投下了决定胜负的“关键一票”,使表决结果出现五邦赞成,五邦反对,一邦赞成反对各半的局面。这次表决惊险之极,差一点就断送了美国的前程,这个我们以后再说。这里要说的是,由于威廉·胡斯顿到会,佐治亚有了表决权。可惜,马里兰的詹姆斯·麦克亨利刚好在第二天离会,所以第二天有表决权的邦还是十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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