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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城风云——美国宪法的诞生及其启示》 作者:易中天

第35章 看法官告政府——读“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

  被告麦迪逊

  现实生活中最好看的事情,恐怕莫过于打官司。你看古时候,只要县衙门一击鼓,县太爷一升堂,门外便总是围满了好事者,赶都赶不走。这大约因为但凡是案子,总会有悬念,具有戏剧性,可以观赏;又因为但凡是案子,总会有判决,具有示范性,应该观摩。我们虽然并不希望打官司,却也保不住什么时候会打他一打,正所谓“你不打官司,官司要打你”。看看别人怎么打,学点经验,没有坏处。

  所以,打官司好看、可看、该看。如果是民告官,或者是官告官,就又多了点看头。如果是小官告大官,而且是本应该审案的法官告了政府要员,只怕就更值得一看了。

  本文要讲的,就正是这样一个故事。

  这个案子发生在二百年前的美国,原告叫马伯里(Marbury,又译马布利),被告叫麦迪逊(Madison),因此本案就叫“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麦迪逊是当时的国务卿,马伯里则是一个被任命了却又没能上任的地区治安法官。我们知道,国务卿是一个很大的官。美国没有总理。总统、副总统之下,就是国务卿。但副总统是个看球衣的替补队员(备位总统),不管事的。这样,国务卿在联邦行政机构中,就是名义上的“老三”,实际上的“老二”。一个小伙计,告了大老板,岂能没有戏看?

  何况本案的被告詹姆斯·麦迪逊也不是等闲人物,他在历史上被尊为“联邦宪法之父”。也就是说,美国的宪法(它到现在没有修改过一个字)就是此君“撺掇”一帮子人鼓捣出来的。当然,制定宪法并不是小麦一个人的功劳,他自己也说宪法不是智慧女神那样单个头脑的创造物,而是许多头脑和双手的产品。但麦迪逊确实是制宪会议的核心和灵魂。这个过程,我在本书正文部分讲得很清楚,这里不罗唆。

  联邦宪法生效以后,美利坚合众国就由原来的邦联变成了联邦,也有了第一届由参众两院、行政机构和最高法院构成的联邦政府。行政机构中,总统是华盛顿,副总统是亚当斯,国务卿是杰斐逊,财政部长是汉密尔顿,麦迪逊则当了众议员。麦迪逊本来是想当参议员的,可是他所在的州(弗吉尼亚)偏偏不选他。麦迪逊没有办法,只好去竞选众议员。当然,马伯里告他的时候,他已经是国务卿了。这时的总统,也不再是华盛顿或亚当斯,而是杰斐逊。但这是十二年以后的事。

  现在还说建国之初。华盛顿班子里的这几个人,亚当斯是马萨诸塞人,汉密尔顿是纽约人,杰斐逊、麦迪逊和华盛顿都是弗吉尼亚人。他们一直活跃在美国革命的政治舞台上,堪称一时之选,关系也非同一般。亚当斯和杰斐逊是老朋友,1776年一起起草了《独立宣言》(杰斐逊执笔)。汉密尔顿和麦迪逊也是老朋友,1787年一起在制宪会议上通力合作。他们两个,还有宾夕法尼亚的威尔逊,意见往往一致,是制宪会议的“铁杆三剑客”。我们知道,美国历史上有三份文件堪称伟大,一是《独立宣言》,奠定了美国的建国理念和精神,是合众国的“上帝”;二是《邦联条例》,开始了十三个殖民地的联合,并且确定了美国的国名(美利坚合众国),是合众国的“教父”;三是《联邦宪法》,确立了美国的政体,建立了美国的政府,保证了美国的长治久安,是合众国的“父亲”。现在,起草《独立宣言》和制定《联邦宪法》的人都进了华盛顿的班子,这个政府可谓人才济济。

  但是谁也没有想到,这些老朋友进入政府后,却逐渐分道扬镳,最后反目成仇。先是杰斐逊和汉密尔顿搞不来,华盛顿又多半站在汉密尔顿一边,于是杰斐逊一气之下掼了乌纱帽。后来,政界出现党争,亚当斯和汉密尔顿成为联邦党人,杰斐逊和麦迪逊成为共和党人(民主共和党,跟现在那个共和党没关系),所以麦迪逊和汉密尔顿也成为政敌。只有华盛顿超然物外,是“无党派民主人士”。1792年,华盛顿连任总统,亚当斯还是副总统。1796年,华盛顿坚决谢绝了政界和国民的再三挽留,告老还乡,回弗吉尼亚去种地,共和党便推出杰斐逊做候选人,与联邦党的亚当斯竞争。结果亚当斯得七十一票,杰斐逊得六十八票,亚当斯以三票之差当选总统,时称“三票总统”,杰斐逊屈居副总统。杰斐逊一看只差两三票,就大力发展民主共和党。结果,1800年,美国第四次大选,杰斐逊以七十三比六十五的多数把亚当斯赶下了台,使亚当斯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只做了一任的总统。雪上加霜的是,联邦党人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也一败涂地,不但丢了总统宝座,也将失去国会的控制权。

  这下子亚当斯窝囊透了。亚当斯原本也不是寻常人物。他的族兄塞缪尔·亚当斯是公认的“美国革命之父”(有人甚至称他为“美国的列宁”),资格比华盛顿还老。他自己(约翰·亚当斯)则是第一次大陆会议的核心和灵魂,起草了比《独立宣言》还早的《权利宣言》,资格也不比华盛顿差。后来华盛顿当总统,他当副总统,有职无权,百无聊赖,坐冷板凳,吃冷猪肉。好不容易熬到“转正”,又生活在华盛顿的影子里,总统当得十分别扭。

  现在反正要下台,亚当斯就不想再窝囊。于是,亚当斯利用马上就要“过期作废”的权力,很做了一些事情。与本案有关的,主要有两件,一是任命了新的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二是任命了四十二名联邦党人担任哥伦比亚特区的治安法官。原来担任首席大法官的,是埃尔斯沃思。老艾是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上的重要人物,美国政府称为“联邦政府”,美国国会称为“联邦议会”(原本叫作“全国政府”和“全国议会”),就是他的提议。打破会议僵局,使制宪工作柳暗花明的,也主要是他。1800年时他虽然只有五十五岁,但身体不好。杰斐逊原本指望他能在自己上台以后辞职,这样就可以任命一个“自己人”。谁知埃尔斯沃思不早不晚,偏偏在新总统还没上任、老总统还在台上的时候提交了辞呈(有人说是故意的)。这就给了亚当斯一个大好机会,立马任命自己的首席大法官,接替因病辞职的埃尔斯沃思。这件事的意义何在呢?一说大家就明白──国务卿是要跟着老总统下台的,大法官却是终身制。这样,亚当斯就等于在新总统的身边,埋了一颗拔不掉的“钉子”。

  第一件事虽然麻烦一点(大法官的任命需经参议院同意),但总算搞定了,新的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于1801年2月4日到任。他同时也还代理亚当斯政府的国务卿,只是不领国务卿的薪水。此人在本案中关系重大,我们马上就会讲到。第二件事就有些手忙脚乱,因为亚当斯对这四十二名治安法官的提名获得参议院批准,已是他担任总统的最后一天(1801年3月3日)。按照规定,这些任命还必须由国务卿副署。于是,亚当斯便和他的国务卿坐在办公室里连夜签署委任状,签署一批发出一批。这些被深夜任命的人,后来就被称作“午夜法官”。状告麦迪逊的马伯里,便正是“午夜法官”中的一名。不幸的是,他的任命是在最后一批。国务卿签完最后十二份文件,就下班离任了。

  这样一来,发送委任状的工作,就只能留给新任国务卿;而这位新国务卿不是别人,正是麦迪逊。杰斐逊当选总统后,就让麦迪逊当他的国务卿。杰斐逊当了八年总统,麦迪逊也当了八年国务卿。杰斐逊离任后,麦迪逊顺利接班,也当选总统,而且也一当就是两任八年。八年后麦迪逊衣锦还乡,接班的当选总统正是他自己的国务卿门罗,又是两任八年。杰斐逊、麦迪逊、门罗这三位民主共和党人,比亚当斯他们(联邦党人)是厉害多了。这二三十年间,联邦党人推出的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在竞选中都一败涂地,只有亚当斯下台前任命的首席大法官在最高法院苦心经营,干得有声有色。

  话说新国务卿麦迪逊第二天来上班,看见桌上的这些文件,当然不会规规矩矩地把它们发出去。“午夜法官”接不到委任状,自然也无法走马上任。不过这事并没有多少人知道,因此倒也就风平浪静。但到了年底,马伯里不知怎么就知道了,便一状把麦迪逊告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要求麦迪逊把前任总统签署的任命交给他。马伯里告的虽然是麦迪逊,但不是告麦迪逊这个人,而是告现任国务卿,实际上是告政府;而马伯里的任命是合法的,虽然没能上任,在理论上也是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官。所以这个案子,也可以说是法官告政府。

  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马伯里的诉讼请求,而接手这个案子的首席大法官,便正是连夜签字任命马伯里为联邦地区法官的前任国务卿──约翰·马歇尔(JohnMarshall)。

  这下子可就有好戏看了。

  法官马歇尔

  马歇尔在美国的司法和政治两界,也都是知名人物。

  马歇尔是弗吉尼亚人,也是华盛顿的崇拜者,曾在华盛顿麾下当一名低级军官(副军法官,军衔上尉),还为华盛顿写过一本传记。1781年,他退役到威廉和玛丽学院学习法律,后来当了律师,办了一些轰动一时的案子,成为当时的名律师。马歇尔虽然和杰斐逊、麦迪逊是老乡,又都参加了美国革命,但他们志同而道不合。马歇尔并不支持杰斐逊的民主共和党,而支持联邦党的政治主张。民主共和党主张维护“州权”(各州独立自主),同情法国革命。联邦党则主张加强“国权”(联邦政府权力),反对法国革命。马歇尔的观点也如此,所以成为亚当斯的得力助手。1798年,亚当斯总统派他和埃尔布里奇·格里、查尔斯·科茨沃思·平克尼(这两位都是1787年制宪会议代表)赴法国谈判,三人断然拒绝法方的无理要求,捍卫了国家尊严,也使本来声望平平的亚当斯总统成为民族英雄。所以,马歇尔回国后,就当选为联邦众议员(时间是1799年12月)。不久,亚当斯又让他接任国务卿。

  前面说过,亚当斯这个总统是当得比较窝囊的。他接的是华盛顿的班。华盛顿的人,他一个也不敢动,国务卿是皮克林,陆军部长则是麦克亨利(也是制宪会议代表)。这两个人都听汉密尔顿的,不听亚当斯的。汉密尔顿是一个精明强干又雄心勃勃的人。只因为他出生在外国,所以与美国总统的宝座无缘。问题是汉密尔顿又不甘寂寞。他虽然因为嫌薪水低,辞职不当财政部长,但政府的事却总要插一脚。所以不但民主共和党人杰斐逊和他搞不来,同为联邦党人的亚当斯也讨厌他,尤其讨厌他在幕后操纵自己的内阁。亚当斯甚至在和麦克·亨利谈话时称汉密尔顿为王八蛋。他说他宁肯在杰斐逊手下做副总统,也决不依靠汉密尔顿这样的王八蛋来当总统。最后,亚当斯忍无可忍,让麦克·亨利辞职,换上德克斯特;让皮克林滚蛋,换上马歇尔。

  马歇尔担任亚当斯的国务卿,是在1800年7月。这时,亚当斯的任期已经快满。果然,马歇尔这个国务卿没当多久,亚当斯就落选了。照理说,他也只有跟着卷铺盖走人,哪里想到还会有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任命。前面说过,这可是终身制,新总统解雇不了的。老法官自己不辞职,谁都别想顶上来。马歇尔占住这个位子,就可以为联邦党人守住一块阵地,所以任命通过后亚当斯和马歇尔都很兴奋。马歇尔甚至恨不得立即告别国务院,亚当斯却让他少安毋躁,帮着把那四十二名下级法院法官的任命搞完。可惜马歇尔加班加点,忙到深夜,也还有十二份任命书没来得及发出,被麦迪逊扣下。结果,这十二名“午夜法官”就倒了霉,甚至连煮熟的鸭子又飞了都不知道。马伯里,就是这十二个倒霉蛋中的一个。

  现在,马伯里把麦迪逊告了,按照我们的理解,马歇尔应该兴高采烈,至少也应该幸灾乐祸。堂堂国务卿被一个小法官告上了法庭,总归是没有面子的事。何况麦迪逊的做法确实欠妥,确实理亏。马歇尔完全可以大做文章,让麦迪逊和杰斐逊都下不了台,狠狠地报总统大选时那一箭之仇。

  然而马歇尔接到这个案子,却一点都高兴不起来。

  要说判案,这个案子并不难断。马伯里的任命无疑是合法的,他的要求也是合理的。民主国家政府的人事更替不是改朝换代,更不是暴力革命,不能前面的事情后任都不认账。何况法官是终身制,岂能像内阁一样“一朝天子一朝臣”?所以,亚当斯和马歇尔对马伯里的任命虽然没有来得及送出,杰斐逊和麦迪逊却是要承认的。扣压委任状,显然是麦迪逊的不是,应予纠正。

  纠正也有办法。根据1789年的《司法法》第十三条,最高法院有权命令国务卿将委任状送达被委任人。这事要搁在汉密尔顿身上,说不定就真这么干了。马歇尔却不是初出茅庐的生瓜蛋子,也不是血气方刚的汉密尔顿。他可不会傻乎乎地就把这道命令发出去,因为他太知道其中的利害关系了。

  首先我们要知道,尽管联邦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但在建国之初,司法这个分支是相对比较弱的。弱到什么程度呢?弱到最高法院连办公的地方都没有。最后还是马歇尔四方奔走,才在国会办公楼里借到了一间二十二平方英尺的地下室。这么弱小的一个机构,却说是可以给“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国务卿下命令,不可笑吗?

  当然,硬要下命令,也不是不可以,于法有据嘛!但国务卿大人理睬不理睬,就是个问题了。岂止是问题,几乎可以肯定不会理睬。事实上,马歇尔接到这个案子,就给麦迪逊发了一封信函,代表最高法院要求国务卿陈述扣压任命书的理由。结果怎么样呢?结果是麦迪逊置若罔闻,舆论却哗然,认为最高院多管闲事,而且管过了头。国会甚至取消了法院的几次会议,还规定最高法院的下一次开庭,将在1803年2月中旬。

  其实就算开庭也不能怎么样。国务卿如果不予理睬,最高院还真没法强制执行。因为它既无一兵一卒,又没有任何制裁手段。不错,杰斐逊总统是在马歇尔大法官的主持下宣誓就职的。但这更多的是一种礼仪,表现的是联邦总统对宪法的尊重,并不等于大法官当真就能对国务卿如何如何。国务卿不理睬大法官的命令,大法官又拿国务卿毫无办法,令不能行禁不能止,那就不但意味着大法官没有面子,也意味着三权分立中之一权没有面子,意味着司法和法律没有尊严。这个命令还不如不发。

  问题是,马伯里起诉到最高院,要的就是这道强制令。不发命令,就只有驳回起诉。驳回也是可以的。根据宪法,只有当案件的当事人是外国大使、公使、领事,或者当事方是联邦的一个州时,最高法院才有初审权。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只能受理上诉。这是《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马歇尔完全可以对马伯里说:老兄,你告错了地方。你应该先到低级法院去告,告不赢了再来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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