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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城风云——美国宪法的诞生及其启示》 作者:易中天

第39章 秤砣是个大问题——读任东来等《美国宪政历程》(2)

  这个道理,我们中国人是懂的。而且,我们中国人应该比谁都懂,因为中国的道家也是这种观点。按照道家的思想,皇帝作为帝国的最高统治者,他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情便正是无所作为。甚至就连皇帝授权的政府,也不宜动作太大。这就叫“治大国若烹小鲜”,也叫“无为而治”。西汉初年就是这样。汉,是建立在秦王朝废墟之上的;而秦王朝二世而亡的原因之一,则在于它的最高统治者(秦始皇)分量太重,作为也太多。所以,汉的创立者在设计帝国制度时,他们赋予皇帝的权力其实是很少的(当然权重极大)。汉初四代皇帝,也都能比较自觉地克制自己的欲望,约束自己的权力,很好地充当了秤砣的角色。那时的政府也配合。数任宰相,都萧规曹随,清静无为,这才有了所谓的“文景之治”。

  可惜好景不长。景皇帝一死,他的儿子武皇帝就不愿意当秤砣了。汉武帝是号称“雄才大略”的。雄才大略的人当了皇帝,自然不会甘心去当“寻常看不见,偶尔露峥嵘”的角色。他亲政以后所做的一系列所谓“改革”,其实都只有一个目的,就是把权力都集中在他一个人手中。这就与自觉克制欲望、约束权力、尽量避免自我膨胀增加分量的要求相去甚远。所以武帝一朝没有制衡的秤砣,只有强权中心。由此造成的后患,则是皇帝的分量从此再也减不下来。汉武帝之后,尽管形同虚设、尸位素餐、无所作为的皇帝不在少数,但皇权的分量却一直是沉甸甸的。关于这个问题,我在《好制度,坏制度》一文中有描述,在《帝国的终结》一书中也有描述,请参看。

  可见在君主制的前提下,皇帝并非不能充当秤砣,关键是其分量一定要轻。当然,规定皇帝不过是虚位元首,甚至不过是橡皮图章,仅仅象征国家的统一而已,这个要求未免太高。但他至少应能够不滥用权力,能够自我克制和自我约束。秤砣是不能轻举妄动的,也不能动个没完,否则就变成钟摆了。可惜这个道理虽然人人都懂,却从来没有在法理上说清过,也没有在制度上规定过。相反,帝国制度规定了皇帝拥有至高无上和不受制约的权力。这样,皇帝在国家机器中究竟是秤砣还是钟摆,就全凭运气。如果碰巧是个不爱管事的,或者管不了事的,可能是秤砣;如果偏偏是个“大有为之君”,那就是钟摆了。其实,皇帝不爱管事或管不了事也未必就好,因为那会大权旁落,实际掌握权力的人还是会做钟摆。即便没有人做钟摆,那皇帝也不是秤砣,而是摆设。只有当皇帝能够高度自觉地“以小权大,以静制动”时,他才是秤砣。具体地说,就是他爱管事、能管事,却不轻易管事,不随便管事,一旦管事就及时到位,管得非常是时候是地方。这就太难了。

  所以,尽管我们认为皇帝可以当秤砣,也希望他当秤砣,但是,西汉初年那种蕴含着中国人智慧的政治状态,却只可能是个案,不可能是常规。怎么不可能呢?我们不妨看看美国的最高法院为什么可以持之以恒地当秤砣。

  大法官与大皇帝

  前面说过,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很有些像中国皇帝的,比如终身任职,比如说一不二,比如一言九鼎,比如极少认错,比如从不解释受理案件的理由。这就太像中国的皇帝了。中国皇帝在做决定或做事情的时候,不是也常常不解释理由吗?

  但是,美国的大法官和中国的大皇帝又有很多不同。

  第一,大皇帝是世袭的,大法官却是任命的,而且总统提名后还要参议院批准。这时,被提名的人就要面对参议员的吹毛求疵,应付新闻界的刨根问底,准备着自己的家底和隐私被里里外外翻个底朝天。如果通不过审查,被挑出了毛病,就得换人。一般来说,这样筛了又筛选了又选才挑了出来,又经过了严格审查的角色,大体上总应该是“德才兼备,品学兼优”的了,至少也不会太离谱。就算能力稍差一些,品德略次一点,当了大法官以后,也会极其珍惜来之不易的荣誉和地位,鼓起劲来做事,埋下头去读书,夹起尾巴做人。所以,美国历史上的大法官,不怎么样的肯定会有,非常差劲的却不多见。相反,不少人当了大法官以后,便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视为自己的生命,甚至不惜得罪有恩于自己的人,比如提名自己当大法官的总统。这样的故事,是史不绝书的。

  世袭的大皇帝就不好说了。他可能是好人,也可能是混蛋;可能是仁君,也可能是暴徒;可能是智者,也可能是蠢货。帝国的臣民摊上一个什么样的皇帝,可就全靠运气。这个人当上皇帝以后,可能勤于国事,也可能玩忽职守;可能爱民如子,也可能杀人如麻;可能克己奉公,也可能荒淫无度。王朝的中枢摊上一个什么样的首脑,也得全靠运气。运气是靠不住的,所以皇帝当秤砣也靠不住。更重要的是,任命的大法官可以弹劾,世袭的大皇帝却不能弹劾。一旦摊上一个昏君暴君,帝国和臣民的命运也就可想而知。

  第二,大法官超脱,大皇帝不超脱。美国的大法官超脱,又有三个原因。一是单纯。除了司法问题,其他任何事情,哪怕是天塌下来了,大法官都不管。即便是司法问题,也只管大案要案,一般案子也不管。二是独立。除了宪法,他们谁的账都不买,既不受总统、国会干预,也不受媒体、舆论干扰。最高法院开庭时不允许媒体拍照、录音,更不允许电视台实况转播,著名的霍姆斯大法官甚至从不看报。三是权力少。最高法院既无财权,又无兵权,也没有人事权,唯一的权力是受理上诉案件和解释宪法。就连这一权力,也是受限制的。大法官们并不是所有的上诉案件都能受理(这是数量的限制),也不是什么样的上诉案件都能受理(这是性质的限制)。关于这一点,《美国宪政历程》一书有详尽的介绍,不妨参看。

  中国的大皇帝却不同。皇帝当然也只管大事,但皇帝管的事情多。吏治财税、军事外交、天灾人祸、惩戒奖赏,没有一件事情是不要他定夺不要他操心的。这就不单纯。皇帝也不可能谁的账都不买。太后的账就要买,拥立和辅佐他当皇帝的朝廷重臣或功臣的账恐怕也得买一买。甚至就连皇后、嫔妃、太监、宠臣的账,有时也得买一下。这就不独立。皇帝的权力还多。他既有财权,又有兵权,还有人事权,也拥有对上诉案件的最终裁决权和对国家法令的最高解释权。既不单纯,又不独立,权力还多,怎么可能超脱?不超脱,纠缠于种种政治旋涡和人事纠纷之中,就是想做秤砣,怕也难。

  第三,中国的大皇帝只有一个,美国的大法官却有九个。九个和一个又有什么区别呢?九个,就有少数和多数,统一和多样,一致和分歧,也就有约束和制衡。比如向下级法院下令调阅案件卷宗,就至少需要四名大法官的同意;案件的判决,则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只要多数大法官同意(一致同意当然更没问题),这个意见就被称作“法庭意见”,成为审判结果,前述导致戈尔自认倒霉的判决就是这样。那些不同意判决结果的大法官的意见,则被称作“少数意见”,也要写进判决书。更有趣的是,有些大法官虽然同意判决结果,却不同意断案的根据和逻辑,这些不同的理由同样要写进判决书,叫“补充意见”,也叫“附加意见”。这样,一份判决书就可能有三种意见九个声音,1857年“斯科特诉桑弗特案”的判决就是。这个引发了美国内战的“臭名昭著”的司法判决是由七比二的票决做出的,但九位大法官赞成或反对的理由都不相同,结果判决书就长达二百五十页之多。写进判决书的这些“补充意见”和“少数意见”,虽然不能成为“法庭意见”(即没有法律效力),但同样得到了尊重,而且“立此存照”。这就既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又充分地考虑到了“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可能,从而为今后法院推翻不公正的判决奠定了基础。

  只有一个人的大皇帝显然做不到这一点。他的决策和判决既不受约束和制衡,要想推翻(包括他自己想推翻)也难于上青天,便只好采取蛮不讲理的办法(比如说过去抓你是对的,现在放你也是对的,“雷霆雨露都是君恩”等等),甚至不正当的手段。明代嘉靖朝后期,奸臣严嵩的儿子严世藩落入法网,由刑部(相当于公安部)、都察院(相当于监察部)和大理寺(相当于最高法院)“三司会审”。恨透了严氏父子的“三法司”长官刑部尚书(公安部长)黄光升、都御史(监察部长)张永明和大理寺卿(最高法院院长)张守要把这个案子做成铁案,也想趁机为一些好人平反,便在判决书里大讲这两个奸臣如何迫害忠良。草稿送到首辅(相当于宰相)徐阶那里,徐阶却说,你们要惩治乱臣贼子,平反冤假错案,是对的,也是时候,但方案不行,因为这些冤假错案都是皇上钦定的。这样告上去,严世藩倒不了,你们自己反倒要先倒霉了。唯一的办法,是告严世藩“聚众谋反”。这严世藩恶贯满盈不假,聚众谋反却是冤枉。但不冤枉严世藩,别人的冤情就无法昭雪,因此又非冤枉他不可。

  这样一比较,事情就清楚了。美国的大法官当秤砣是没有问题的,中国的大皇帝却问题多多,而且尴尬。尴尬之处就在于:你不知道究竟应不应该让他当秤砣,结果让他当也不是,不让他当也不是,因为除了他也没别人能当。这就说明,中国古代的国家制度其实是有问题的。有什么问题呢?就是所有的关系从来就没有理清过,所有的道理也从来就没有讲清过,这才留下一笔糊涂账。所以,我们还得把这笔账再算一算。

  有些账需要算清

  还是先说美国人。

  美国人是把账算清楚了的。他们是商业民族,天生就会算账。在他们那里,所有权(产权)和经营权(治权)是分开的。一家公司,如果股东很多,他们就不参与经营,也不能参与经营,而是通过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再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这就叫“投资者不理财”。除非是小公司或个体户,所有权人才直接进行管理。国家当然不是小公司或个体户,反倒像一家股东很多的公司。它的股东就是公民,公民的集合体就是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他们拥有主权。但是,正因为人民拥有主权,他们也就不能行使治权,即不能直接治理国家,而应该授权政府。政府得到授权,有治权无主权;人民授权政府,有主权无治权。主权与治权分离,主权在民,治权民授。这就是民主。这是第一笔账。

  其次,他们认为,在人民将权力授予政府之前,应该先签一个合同,规定政府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保证政府在获得了这些权力以后,不会利用到手的权力损害人民的利益。这种合同不能授权一次签一次(那样太麻烦,也靠不住),应该在建立政府之前就签好,至少要签一个总的合同。这个总合同就叫宪法,草拟这个合同的事情就叫立宪。宪法制定出来并得到人民批准和认可以后,就可以依照合同(依法)进行授权了,包括授予国会立法权,授予总统行政权,授予法院司法权。国会、总统、法院,是根据这个总合同(宪法)得到人民授权的,他们也只能按照这个总合同(宪法)的规定来行使权力,即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所以,只有执法权的总统和行政机构不用说,就连有立法权的国会和有司法权的法院,在本质上都不过只是执法者(宪法和法律的执行者);治理国家的也不是人(议员、官员、法官),而是法。这就是法治。这是第二笔账。

  最后,国会、总统、法院既然都不过是人民授权的执法者,那么,他们的权力就是有限度的,也是必须受到限制的。这种限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宪法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即“限政”;二是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即“制衡”;三是政府各部门的自我约束,即“自律”。但不论哪一种限制和约束,都是针对治权的,因此应将其区分为权力和权重。权力越多,权重就越小,反之亦然。这就是宪政。这是第三笔账。

  美国政府三大机构的关系就是这样。总统为首的行政机构个头最大,权力最多,权重就应该最小。国会次之。最高法院权重最大,可以否决总统行政国会立法,因此个头就应该最小,权力就应该最少。大家看看,这笔账是不是算得很清楚?

  中国古代国家的账就不那么清楚了。首先第一个问题,主权在谁那里,就不清楚。传统的说法是主权在君。秦以前,在周天子,然后再由周天子分封下去。秦以后,就只属于皇帝了。辛亥革命以前,大家都这么想,这么说,这么认为,倒也未尝不可。问题是周王和皇帝的主权又是从哪里来的?这个说不清楚,只好说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即上天垂爱,授命天子,这就是“天命说”。但是,皇天上帝可以授命,也就能够收回。收回授命就叫“革除天命”,简称“革命”。“革命”的结果,则是“改朝换代”。改朝换代也有两种方式,一是巧取(宫廷政变),二是豪夺(武装夺权)。审之于历史,则巧取的少,豪夺的多,而且总是伴随着民族的灾难,饿殍遍地,烽火连天。这也是君主制和民主制的重要区别。民主制国家主权在民,国家主权的拥有者──人民,永远不会缺位,也永远无可更换。所以,真正的民主制国家只有“换届”,没有“换代”。换届是和平的,换代则不一定。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国家主权既然在君,那就用不着跟谁签合同了,要签也是跟皇天上帝签。这就等于不签,故中国古代无法。如果说有,也只有“律”。法和律是不同的,尽管有法必有律。法是约法,即合同;律是律条,即条款。合同必须由平等的双方或各方来签订,条款却可以由一方定了交另一方执行。中国古代的所谓“法”就是如此,是帝王制定了交由臣民执行的,所以叫“王法”。王法既然是王定之法,帝王就可执行可不执行。同样,天命既然是天授之命,帝王就可认命可不认命。结果是什么呢?是“无法无天”。

  这就引出了第三个问题:帝王既然可以“无法无天”,他的权力就是没有限度的,也是无法受到限制的。因为能够限制他的只有天,这就等于没有限制。所以,尽管中国古代的政治家和政治思想家也曾设法限制皇帝的权力,却每每不能成功。相反,从秦汉到明清,皇帝的权力越来越大,最后只好寄希望于皇帝的“敬畏天命,自我约束”。这个其实靠不住。结果是,权重原本就大的皇帝,权力越来越多,分量越来越重,秤砣也就变成了钟摆。

  实际上,只要主权在君,就不存在主权与治权分离的问题。民主制国家之所以要将主权和治权分开,是因为人民作为一个庞大的群体,不可能直接治理国家,只能授权民选政府代行治权。君主制国家则不然,其主权只属于君主一人,你又凭什么要他把治权转让出去?如果他有兴趣也有能力,完全可以乾纲独断,实行君临天下的一人政治,这就是“人治”。当然,如果他不想大权独揽,也可以和文武百官共治天下,实行官员代理的官僚政治,这就是“官治”。究竟应该实行“人治”,还是应该实行“官治”,则从来就没有说清楚过。何况即便是“官治”,官员也只是皇权的代理人,自己并不真正拥有治权。治权仍然是皇帝的。皇帝想放一点,就放一点;想收回来,就收回来。皇帝手中的治权究竟应该放,还是应该收;应该放多少,收多少;什么时候放,什么时候收,统统都是一笔糊涂账。这个问题搞不清楚,则权力应该怎样分配,怎样监督,怎样约束,怎样制衡,也统统都是一笔糊涂账。好在我们现在已经是人民共和国了,主权已经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民政府代行治权,因此前面那笔糊涂账不算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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