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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 作者:约翰·洛克

第8章 论亚当由于夏娃对他的从属而享有主权

  44.我们看到,我们的作者在《圣经》中找到另一处作为他的亚当君权说的根据的文字,这就是《创世记》第三章第十六节:“你必恋慕你的丈夫,你的丈夫必管辖你。”我们的作者说:“这就是政府的最初授予。”基于这个理由,他就在同页的后面得出结论:“最高的权力是基于父亲的身份的,并且只限于一种政体,这就是君主制。”不论前提怎样,他总会得出这一个结论;只要任何经文里一提及“治理”,他的“绝对君主制”便马上基于神权而建立起来。任何人只要细心看看我们的作者根据这句话所作的推理,并且除了其他一些问题之外,再考察一下他在那里加进去的“亚当的家系和后裔”这句话,就会发现,要了解我们的作者的意思是相当困难的。

  但是,我们目前暂且不管他独特的写作方法,先来考察一下手头的这篇经文吧。这些话是上帝对女人的诅咒,因为她是最先而且最激进地违反意旨的。如果我们想想上帝最初对我们始祖说这些话的场合,考虑到他正在对他俩违反其意志的行为宣布判词和表示愤怒,那么我们就无法设想上帝会在这个时候给予亚当特权和特许,并且授予他尊严和威权,把他提高到享有统治权和君主权的地位。夏娃作为诱惑者和共同犯规者,被置于亚当之下,而亚当因为她受到较严厉的处罚,偶然地取得了比她更优越的地位,但是在原罪的“堕落”中,他也同样负有责任,从下面的经文中就可以看出他也是被贬低了的。因此,我们很难想象有这样的事情:上帝会在使他成为全人类的普遍君主的同时,又让他成为终身的劳动者;把他赶出乐园去“耕种土地”的同时,又赐给他王位和属于绝对权威的一切特权与舒适生活。

  45.所以,亚当不可以在这个时候期望从被他激怒了的创造主那里得到任何恩宠和任何特权授予。即便就像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这就是“政府的最初授予”,而亚当也成为了罗伯特爵士所希望的那样的君主,可是很显然,上帝也只不过是让他成为一个很可怜的君主,甚至可怜到就连我们的作者自己都不认为这样的君位能拥有多么大的特权。上帝命他去做工来养活自己,似乎仅仅是交给他一把锄头,让他去制伏土地,而不是交给他一个王笏去统治地上的居民。上帝对他说:“你必汗流满面才得糊口。”也许有人会反驳说,这是不可避免的,因为那时他还没有臣民,还没有人替他做工。但是后来,在他活了九百多岁之后,世上应该有不少人可以由他命令来替他做工了。然而上帝却说:“不然,除了你的妻以外没有别人帮助你,而且你活在世上一天,你就要靠自己的劳动生活一天。”“你必汗流满面才得糊口,直到你归了土,因为你是从土而出的,你本是尘土,最终仍要归于尘土。”也许又会有人替我们的作者来辩解:这些话是把亚当当做一切人类的代表而说的,而不是对他个人说的,这是由于原罪堕落而导致的上帝对人类的诅咒。

  46.我相信上帝讲话是与人类不同的,他所讲的更富于真理,更为确实。但是,当他乐于对人类说话的时候,我认为他不会破坏人类惯用的语言规则,而用与人类不一样的方法说话。当上帝屈身对人们讲话的时候,并不会使自己降低到与人们同样的低微的理解能力,这只是因为如果他不用人类的方式讲话,那么人们就不能理解,也就达不到他的目的。但是,如果我们的作者为了支持其学说的需要而对《圣经》作的解释一定要被当做正确的来接受的话,我们便不得不认为上帝没有用与人类相同的讲话方式。因为依照语言的通常规则,如果上帝在这儿用单数对亚当说话,一定要理解为对全人类说话;他用复数说的话(《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六和第二十八节),一定要理解为是对亚当一个人说的,而不包括其他任何人;而上帝对挪亚和他的儿子们一起说的,又一定要理解为只是对挪亚一个人说的(《创世记》第九章),真要这样做的话,要理解上帝的话就很困难了。

  47.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这里所引用的《创世记》第三章第十六节的经文,即我们的作者称之为“政府的最初的授予”的这些话,并不是对亚当说的,而且那些话里面也的确不曾授予亚当任何东西,而只是对夏娃的一种责罚。如果我们按照这些话的原意将其理解为专门对夏娃说的,或是对她所代表的所有女人说的,那么它们至多也只是与女性有关,其所包含的意思也不外是女人们通常应对丈夫服从。但是,由于她自己的条件,或者由于和她丈夫所订的契约关系使她可以免去这种服从,那就不能说这里存在着什么法律去勉强妇女接受这种压制,就像如果有办法避免生育儿女的痛苦,也同样没有什么法律规定她非受这种痛苦不可,这种痛苦也是上面所说的对她的同一诅咒中的一部分。原文全节是这样的:“上帝又对女人说:‘我必多多增加你怀胎的苦楚,你分娩儿女时必多受苦楚,你必恋慕你的丈夫,你的丈夫必管辖你。

  ’”我认为除了我们的作者之外,谁要是想在这些话中找出有授予亚当“君主制政府”的意思,都是不容易的,因为这话既不是对亚当说的,内容也和他没有关系。我想也不会有人因为这些话而认为女性好像受了一项法律的拘束一样,必须去服从这些话中所包含的诅咒,同时认为她们有义务不得去努力避免苦楚。如果夏娃或任何妇女在分娩时没有感受到像上帝在这里恫吓夏娃的那样多的苦楚,会不会有人说这就是犯罪呢?如果我们的女王玛利或伊丽莎白和她们的任何一个臣民结婚,又会不会有人说,根据这段《圣经》,她们就应该在政治上从属于他,或者他因此就对她享有“君主的统治权”呢?据我看,上帝在这段经文中并没有给予亚当对夏娃的权威,也没有给予男子对妻子的威权,仅仅只是预言了女人可能遭受的命运,即按照上帝的意旨,他想要制定规定,使她必须服从自己的丈夫,正如人类的法律和各国的习惯规定的那样。同时我认为,世间的这种规定是具有其自然基础的。

  48.比如,当上帝谈及雅各和以扫时,说“将来大的要服侍小的”(《创世记》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三节)。没有人会认为,上帝说这话的意思是要让雅各成为以扫的统治者,他仅仅只是预言将来要发生的事而已!但是,如果上帝在这里对夏娃所讲的,一定要被理解为是对她和其他所有女人的束缚,并使之从属的法律的话,那么这种从属也只是每个妻子对她丈夫应有的从属,而不是指别的。假如把这个当成是“政府的最初授予”和“君权的基础”,那么,世界上就会有多少丈夫就应该有多少君主了。因此,如果说这话确实给予了亚当什么权力的话,那也只能是一种婚姻上的权力,而不会是政治权力。这种权力是丈夫作为家庭中财物和土地的所有者而具有的处理私人事务的权力,以及在一切与他们有关的共同事务上,丈夫的意志优于他妻子的意志,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对妻子有生杀予夺的政治权力,就更不用说对其他人的权力了。

  49.以上的看法是我所确信的。如果我们的作者要把原文这句话理解成是一种“授予”“政府的最初授予”,而且是一种政治性质的政府,那么他就应该提出更加有力的论据来证明它,而不只是简单地把“你必恋慕你的丈夫”这句话解释成一项法律,并且根据这条法律,夏娃和由她生育的所有人都应当从属于亚当和他的继承人的绝对君权。“你必恋慕你的丈夫”一语的意义十分含糊不清,《圣经》的注释者们对它的解释也互不一致,所以不能把它当做可信的依据,在一个如此重要并事关全局的问题上更是不能如此。但是,按照我们的作者的写作方法,只要一提到原文,他便不假思索地断定原文的意义是像他所解释的那样。不管是在正文中还是在注释里,只要一出现“治理”或“臣民”这些词语,它马上就被表示成臣民对其君主的义务之词,关系也随之改变;上帝说的是“丈夫”,罗伯特爵士却硬把它说成是“君主”。

  非但《圣经》没有对此说过一个字,我们的作者也没有拿出任何证据来证明,但是在他那里,亚当却立刻对夏娃有了“绝对的君权”,而且这种权力不仅仅对夏娃一人,甚至对“由她生育的一切人”也都有这种权力。无论如何,亚当都必须是一个绝对君主,从第一章直到这章结束我们的作者都是这么说的。鉴于原文中既未提到“君主”,也未提到“人民”,除了说明夏娃作为妻子对她丈夫的从属外,根本没有谈到“绝对的”或“君主的”权力,因此,在我没有提出任何理由来证明我的这些简单看法(即这段经文并没有给予亚当我们的作者所假设的那种“绝对君主权”)的情况下,我希望我的读者自己去考虑,我的这种简单说法是否已经足够拆穿他主张的那种以简单断语所肯定的权力。尽管有人想对我们作者提出的绝大部分依据进行简短而充分的解答,但是用单纯的否认就足以把他驳倒;而对于没有证据的断定,不用举出理由加以否定,就已经是充分的答复了。

  因此,如果我什么也不说,只是否认作者的这种说法,即“根据《圣经》原文,上帝自己已把最高权力授予并建立在父亲的身份上,规定这种权力为君权,并将其赐予了亚当本人和他的继承人”,那就已经算是回答过了,因为这些显然都是我们的作者基于同一页书中的话得出的结论。如果我请求任何一个头脑清醒的读者读一下原文,并仔细考虑这句话是在什么场合下对谁说的,他一定会觉得诧异,如果不是因为作者具有超人的能力,把不能指给别人看的地方发现出来,那么他又怎么能从那里找出绝对君权来呢?这样,我们就已把《圣经》的两处原文全部考察过了。我能记起,我们的作者是根据这些经文来证明“亚当的主权”,也就是那种“最高地位”的。他说这种权力是“应当由亚当无限制地行使,并且范围大到任由他的意志决定,这是上帝的意旨”(见《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第三章第十六节)。实际上,这两处经文中有一处只是指低级动物对人类的服从,另一处则指妻子对丈夫应有的服从。这两者与政治社会中臣民对于统治者的服从相比,都是相差甚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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