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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 作者:约翰·洛克

第12章 论父权与财产权作为统治权的共同根源

  73.在前面几章,我们已经看到我们的作者心目中亚当的君主政治是什么,以及他所建立的君主政治是以什么权利为根据的。他着重强调的理论基础,即他认为最有可能替将来的君主们引申出君主专制的理论基础有两项,那就是“父权”和“财产权”。因此,他提出用来“排除天赋自由说的各种谬误与障碍”的方法就是“维护亚当的自然的和个人的支配权”。依照这一点,他告诉我们说,“统治的基本根据和原则必然要取决于财产权的起源”,“孩子对他们父亲的从属是一切王权的根源”,“世界上的一切权力要么是从父权派生,要么是从篡夺父权而来,除此之外,再也找不出权力的其他任何起源”。

  但是他既说“统治的基本根据和原则必然取决于财产权的起源”,又说“除父权之外再也找不出权力的其他任何起源”,这样如何不使自己陷入自相矛盾,我在这里暂且不加讨论。我很难理解,既然已经说了在“父权”之外就“没有别的起源”,又怎么可以说“统治的基本根据和原则取决于财产权的起源”呢?“财产权”与“父权”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正如领地的主人不同于儿子们的父亲一样。我也无法看出,这两个论点中有哪一个与我们的作者之前所说的关于上帝对夏娃的责罚(《创世记》第三章第十六节),“那就是授予治理权的原始的诺言”有什么一致之处。如果那就是治理权的起源的话,那么正如我们的作者的自白那样,治理权的起源就既不是来自“财产权”,也不是来自“父权”了。于是他引来证明亚当有支配夏娃权力的这句经文,就必然与他所说的“为一切权力的唯一源泉”的“父权”相抵触了。因为,如果亚当对于夏娃真的具有像我们的作者所主张的那样的王权,那它也必然是依据别的什么资格,而非以生育儿女为依据。

  74.但是我想,还是让他自己去解决这些以及其他众多自相矛盾的地方吧。在读他的著作时只要稍加留心,任何一个读者都可以找出很多这样的矛盾。现在让我们进一步考察一下,“亚当的自然的和个人的支配权”这两种统治权的起源怎样才能互相一致,以及怎样用它们来解释和确立后世君主的资格。因为按照我们的作者的规定,这些君主只能从这些源泉中获得他们的权力。那么就让我们假定:亚当因上帝的赐福而成为全部地上世界的主人和唯一的所有者,其权限就如同罗伯特爵士所希望的那样广大。我们还可以再假定:亚当凭其父亲身份而成为他的儿女们的绝对统治者,拥有无限的最高权力。那么我试问,在亚当死后,他的“自然的”和“个人的支配权”会变成怎样呢?我确信我们的作者会回答说,它们要传给第二代的继承者,他的著作中有好几处地方就曾这样说过。但是,这种做法是不可能把他的“自然的”和“个人的支配权”同时传给同一个人的。

  因为,如果我们承认父亲的一切所有权和一切财产都应该传给长子(这一点还需要一些证据才能确定),那么长子就可以凭借这一资格而享有父亲的一切“个人的支配权”;但是父亲的“自然的支配权”,即父权,却不能通过继承传给他,因为这是一种只凭“生育儿女”的行为才能获得的权利,对于不是自己生育的人,任何人都不能够享有这种自然支配权,除非我们假定一个人能在不满足某种权利据以成立的唯一条件下,可以对任何东西享有权利。

  因为,如果一个父亲只是因“生育儿女”一事,享有对他的孩子们的“自然的支配权”,而不是由于其他理由,那么没有生育这些孩子的人,当然不能对于他们享有这种“自然的支配权”。因此,我们的作者说:“凡被生育出来的人,就因为他的出生一事,而从属于生育他的人。”这话无论正确与否,都必然得出如下的结论:一个人依据他的出生一事而不能从属于他的兄长,因为他的兄长没有生育他,除非我们能够假定一个人能够依据同一理由而同时处于两个不同的人的“自然的和绝对的支配”之下,或者我们也可以假定这种说法是对的。也就是说,一个人之所以一出生就应受他的父亲的“自然的支配”,只是因为他是他父亲所生,同时,尽管兄长没有生育他,他一出生也要受其兄长的“自然的支配”。

  75.如果亚当的“个人的支配权”,即他对万物的所有权,在他死后就完全传给他的长子的话(假如不是这样,罗伯特爵士的君主制和“自然支配权”马上就会垮台了),那么父亲因生儿育女而获得的对子女的支配权,在亚当死后,就由他的已生育儿女的所有儿子们平均分配这种统治权,因为他们具备与他们的父亲同样的取得这种权利的资格。这样,基于“财产权”的统治权和基于“父权”的统治权便分离了。因为该隐作为子嗣,独自取得了基于“财产权”的统治权,而塞特和其他儿子们则与他平分了基于“父权”的统治权。

  这是对我们的作者的学说所能给出的最好的解释,在他赋予亚当的两重统治权利中,如果不是其中之一毫无意义,那就是两种权利虽能同时成立,但它们只能起到混淆君主权利,并在他的后代中扰乱政府的作用。因为,他的理论建立在两种统治的权利之上,这两种权利不能一道传袭,他也承认它们是可以分离的,因为他曾同意“亚当的儿子们根据个人的支配权,各有不同的领土”。他使人对他的原则永远产生疑问,让人不知统治权究竟在什么地方,或者我们究竟应服从谁。“父权”和“财产权”既是两种不同的权利,而在亚当死后,它们就马上落在不同的人的身上,那么这两种权利中究竟哪一种应当为另一种让路呢?

  76.关于这点,让我们来考察一下他本人对我们所作的说明。他引用格老秀斯的话告诉我们说:“在亚当未死以前,他的孩子们根据亚当的赏赐、指定或某种形式的让渡,凭借着个人的支配权,已经各自拥有自己的权利领域:亚伯拥有他的羊群和牧地,该隐拥有他的种谷物的田地和挪得的土地,并在那儿建立了一座城。”说到这里,我们当然需要问一下,在亚当死后,这两人中究竟谁是统治者。我们的作者回答说是“该隐”。但他是凭着什么条件获得的呢?我们的作者说:“他是先祖们的许多继承人中的一个;这些先祖是同族人们的自然的父母!他们不仅是他们自己子孙的君主,而且还是他们的兄弟们的君主。”那该隐继承的是什么呢?他并没有继承全部所有物,也没有继承亚当的全部“个人支配权”。

  因为我们的作者承认,亚伯从他的父亲那分得权利,“借着个人的支配权,领有能做牧地的土地”。那么,亚伯根据“个人的支配权”而获有的东西,就不再是属于该隐的支配权之内的了,因为他不可能对已经处于别人支配下的东西再具有“个人的支配权”,所以该隐对于他的兄弟的支配权,便随着这个“个人的支配权”的分解而一道消失了。于是就会暂时存在两个统治者,而我们的作者虚构的“父权”资格便没有什么用了,该隐也就不是他的兄弟的君主了。要不然,如果在亚伯有“个人的支配权”的情况下,该隐仍保留对亚伯的统治权,那么结果将是,不管我们的作者持怎样相反的意见,“治理权的首要根据和原理”与财产权之间就没有任何关系了。诚然,亚伯在他的父亲亚当去世之前就先死了,但是这与论点无关,因为无论是亚伯,还是塞特,还是任何一个不是由该隐所生的亚当的后裔,都可以用这一论点来反驳罗伯特爵士。

  77.当他在说明“挪亚的三个儿子,由他们的父亲把全世界分配给他们”时,他又碰到了同样的困难。试问在挪亚死后,我们在这三个儿子中哪一个人身上看到了“王权的建立”呢?我们的作者似乎是想说,三个儿子都有王权,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王权就是基于土地的所有权,是基于“个人的支配权”,而不再是基于“父权”或“自然的支配权”了。于是父权作为王权的源泉之说便要垮台,那被大肆夸大的“父亲身份”也就完全消失了。如果把“王权”传给挪亚的长子和继承人闪(Shem),那么,我们的作者所说的“挪亚用抽签方式把世界分给三个儿子”这件事,或“挪亚在地中海周游十年,指定每个儿子应得的土地”这件事,都是白费气力了。而且,他把世界分配给三个儿子,是没有什么好处或是达不到什么目的的。

  因为只要挪亚一死,不管他生时的诺言怎样,闪都会成为他的兄弟们的君主,那么挪亚给予含和雅弗土地的诺言便没有什么价值了。如果这个授予他们对分得土地的“个人支配权”的诺言是有效的话,便会建立起两种不同的权力,彼此互不从属,就会带来他们收集起来用以反对“人民权利”的所有那些困难。关于这点,我想用他自己的话来讲,只是把“人民”两字改为“财产权”罢了。“世界上的一切权力,要么是从父权派生,要么是从篡夺父权而来,除此之外,再也找不出权力的其他任何来源;因为如果承认有两种权力,而且双方不相从属,那么,究竟谁是最高的权力,便成为永远不断的争议,因为两个最高的权力是不能协调的。

  如果父权是最高的,那么基于个人支配权的权力便不得不从属并依存于它;相反,如果基于财产权的权力是最高的,那么父权便不能不屈居其下,即没有财产所有者的许可,父权就不能行使,但这样必然会破坏自然的结构和进程。”这是他自己用来反对两种不同的独立权力的观点,但是我用他自己的话来说,这只是用源于财产权的权力代替了“人民的权力”而已。他极力反对世界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权力,当他在这儿对此作了答复之后,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他居然能在任何可以接受的意义上,从“亚当的自然的和个人的支配权”,从并不总是集中在同一个人身上的“父权”和“财产权”这两种不同的资格中,寻求一切王权的根源。我们在我们的作者的自白中可以明显地看出,亚当和挪亚两人死后,当继承问题发生时,这两种权力便立刻分开了。可是我们的作者在他的著作中,还是会常常把它们混为一谈,当他觉得它们有助于实现他的目的时,决不放过利用其中任何一个的机会。这种荒谬的理论,在下一章里将更加充分地显露出来,我们将在下一章中对亚当将统治权授予后世君主的方法加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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