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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 作者:约翰·洛克

第42章 论国家的形式

  132.如上述所言,人们最初联合成为社会之时,大多数人自然地拥有属于共同体的全部权力,他们可以随时运用全部权力为社会制定法律,并通过他们自己委派的官吏来执行,而这种政府形式是纯粹的民主政制;或者,如果把制定法律的权力交给少数的精选出来的人和他们的子嗣或继承人来行使,这就形成寡头政治;再或者,如果把权力交给一个特定人来行使,便是君主政治;再将权力交由君主和他的子嗣行使,这便是世袭君主制;如果只是交给他终身使用,而在他死后推选后继者的权力仍回归于大多数人,这便是选任君主制了。故此,依照上述这些形式,共同体可以就人所认为的适当的方式,建立所需要的复合的或混合的政府形式。如果立法权起初由大多数人交给一个人或几个人,并只在这个人或几个人终身期内或一定限期内行使,然后再把最高权力收回,那么,当权力以这样的方式重新归属他们时,共同体就又可以把它重新交给他们所属意的人,从而组成了一个新的政府形式。所以说,政府的形式由最高权力,即立法权的归属而定,并非由下级权力来命令上级,也并非是由最高权力以外的谁制定法律。所以,制定法律的权利归谁就决定了国家的形式为何。

  133.“commonwealth”一词,我在本文前后将其解释为任何独立的社会,不是指民主制或任何政府形式。拉丁人用“civitas”一词来指明这种社会,而在我们的语言中同这词最相似的是“commonwealth”。它能最确切地表达人类的那样的一种社会,然而英语的“community”(共同体)或“city”(城市)与之相比都是不恰当的。因为各种共同体可以附属在同一个政府之下,而“城市”一词对于我们说来,具有与“commonwealth”完全不同的意义。故而,为了避免意义的含糊,我请求读者允许我用“commonwealth”来表达。我发现詹姆士一世曾经在此意义上用过这个词,我认为这才是这个词的真正意义所在。如果谁不喜欢这个词,我同意他用一个更好的词来代替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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