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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 作者:约翰·洛克

第53章 论政府的解体 (2)

  这种肆意操纵候选人和选民,并重新规定选举方法的行为,难道不是破坏政府和毒化公共安全的本源吗?人民为了保障他们的财产保留了选择代表的权利,他们这样做的目的不过是为了可以经常自由地选举代表,而且经过审查和详细的讨论,被选出的代表可以确定国家的和公共的福利,可以自由地作出决议和建议。而那些没有听过辩论,缺少权衡各方面的理由的人进行投票,是无法做到这一点的。布置这样的御用议会,让一些符合自己意愿的人来当代表和社会的立法者,而不是真正地代表人民利益的,这是人们可以想到的最大的背信行为,并且是最完全的阴谋危害政府的表示。如果他还因此而使用酬赏和惩罚,并歪曲法律的事实,利用诡计排除和摧毁一切阻碍实行这种企图和不愿答应出卖他们国家权利的人们,这究竟干的是什么就不用怀疑了。这些人用这样的方式来运用权力,完全辜负了当初社会成立时赋予他们的责任,不难断定他们在社会中应具有哪种权力;并且谁都能看出来,只要是曾经违背过人民委托的人都不会再被人民所信任。

  223.对此也许有人会说,人民是愚蠢无知的,并且经常心怀不满,那把政府的基础放在人民不稳定的意志和不确定的情绪之上的行为,对政府来说将是一种破坏;如果人民对旧的立法机关不满意了,就可以建立一个新的,那就没有一个政府会维持很久了。我对于这种说法的回答是:恰好相反。一些人认为人民很容易就摆脱旧的组织形式,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对于他们已经习惯了的机构中的缺点,别人是极难说服他们来改正的。如果确实存在一些最初就产生的缺点,或者通过日积月累由腐败引起的一些偶然的缺点,就算大家真的看到了改变的机会,这些缺点也是不容易改变的。人民始终不肯放弃他们的旧制度,在我国曾经发生了许多次革命,但是在现代和过去,我们仍旧保留着由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所组成的旧的立法机关,或者经过几次无果的尝试之后,我们仍然采用了旧的制度。虽然在我们的义愤面前有些君主被迫退位了,但是那种义愤并没有让人民找到新的王室来代替他。

  224.或许有人会说,这种假设埋下了激发叛乱的祸患。对此我可以这样回答:第一,相比其他假设,这一假设并不会更容易激发叛乱。因为,如果人民处在悲惨的境地,感觉自己被专断权力所祸害,那么即便你把他们的统治者赞美为朱庇特神的儿子,夸他们神圣不可侵犯、降自上天、受命于天,或者把他们吹捧成什么样的人,同样的事情还是会发生的。如果人民普遍地遭受压迫,享受不到公正的待遇,只要有机会摆脱这种沉重的负担,他们就会抓住。他们将希望和寻求机会,而这种机会在人事变迁、弱点暴露和机缘凑巧的情况下,是会准时出现的。如果一个人没见过这种事例,那他一定阅世未深;如果他不能从世间各种政府中举出这样一些事例,他一定没读过多少书。

  225.第二,我的回答是,这种革命不会发生在稍有失政的情况下。人民会适当地容忍由于统治者的失政、一些错误的和不适当的法律和人类弱点所造成的一切过失,对这些人,人民还不至于反抗或口出怨言。但是,如果人民明显地发现一连串滥用权力、渎职行为和阴谋诡计都有共同的企图——人民就必然会感到他们所处的境地是怎样的,必然会看到他们的前途如何,他们则奋身而起,想要推翻当前的统治者。为了保障最初建立政府的目的而把权力交给其他人,这是毫不足怪的。如果没有这些目的,那么古老的名称和美丽的外表就绝对不会比自然状态或纯粹无政府状态好,而只会更加糟糕,一切障碍都是严重并且咄咄逼人的,但是补救的办法却是更加地遥远和难以找到。

  226.第三,我要说,有一个学说中说,在立法者侵犯了人民的财产,辜负了他们的委托时,人民有重新建立立法机关来为自己的安全谋利的权利。这一学说,是最好的防范叛乱的保障,并且是最能阻止叛乱的有效手段。因为叛乱所反对的不是个人,而是以政府的宪法和法律为根据的权威;不论是谁,只要用强力破坏法律,并且用强力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辩护,那么他就是真正的叛乱者。因为,在人们参加社会和组成公民政府时已经将强力都排除了,并用法律来保护他们的财产、和平和他们之间的统一。此时,如果有人违犯了法律,并重新使用强力,就是rebellare(造反),即重新让人民处在战争状态——而成为地道的叛乱者。握有权力的人(由于他们能以权威当借口,他们有强力的引诱,他们周围的人对他们都非常谄媚)最容易做这样的事,所以最能防止这种弊害的适当方法,就是向那些最容易受到诱惑而去犯错误的人说明其危险性和非正义性。

  227.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也就是不论立法机关有所变动,还是立法者在行为上违背了当初任命他们的目的,只要是犯有这种罪行的人就是犯了叛乱罪。因为,如果社会所设置的立法机关和受社会的委托而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被人用强力废除了,那么他就是废除了仲裁者,废除了人们同意的为和平地解决他们的一切纷争的仲裁者,以及阻止他们中间发生战争状态的屏藩。

  谁要是取消或改变了立法机关,谁就废除了决定性的权力,这种权力是必须经过人民委任和同意才能享有的;因此他们破坏了由人民所奉立的而不是其他人所能奉立的权威,并且使用了一种没有授权的权力,这样一来,实际上他们造成了没有权力依据的强力的战争状态。由于他们取消了社会建立的立法机关(人民同意它的各项决定并由立法机关进行统一,把它们看做自己的意志),就解开了这一纽带,使人民重新陷入了战争的状态。如果那些用强力废除立法机关的人是叛乱者,那么,为了保护和保卫人民权利和财产而设置的立法者,如果用强力侵犯并力图废除这些权利和财产时,就和上面说的一样,只能被看做是叛乱者。所以,既然他们使自己和推选他们作为和平的保护者和保卫者的人们,都处于战争状态中,他们就是真正的叛乱者,并且是罪加一等的。

  228.但是,如果那些认为我的假设会造成叛乱的人,他们的意思是:如果人民知道了,如果他们的权利或财产受到非法侵害时,他们没必要服从,当他们的财产受到长官的侵犯,当长官辜负了他们所授予的委托时,他们能反抗他的非法的暴力,这就会引起内战或者内部的争吵,因而就认为这一学说危害世界和平是不容许的。如果他们有这种看法,那么,他们也可以基于同样的理由,说老实人不能反抗强盗或海贼,因为这会引起纷乱或流血。如果在这些场合有任何危害发生,不应该将错误归咎到防卫自己权利的人身上,而应该归罪于侵犯邻人权利的人。

  如果无辜的老实人在面对施暴的人时,必须为了和平乖乖地把他的一切都放弃,那我倒是希望人们能假想一下,如果世上的和平仅仅是由强暴和掠夺构成的,而且维护和平仅仅是为了强盗和压迫者的利益,那么世界上存在的和平到底是一种什么样子的呢?当羔羊面对来咬断它喉咙的凶狠的狼而不加抵抗时,谁会觉得这是一种值得赞美的强弱之间的和平呢?波里斐谟斯的山洞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种和平和这样一种政府的良好典型;在那里,尤利西斯和他的同伴们只能乖乖地被吞噬而毫无办法。无疑,尤利西斯是个深谙世故的人,在当时,他主张消极服从,向人们解说和平对于人类的意义,并且指出:目前波里斐谟斯对他们享有权力,如果反抗,他们会发生什么样的危害,所以就劝他们默默地服从。

  229.政府的目的是要为人民谋福利。试问下面哪一种情况对人类最有利呢:人民必须经常遭受暴政的无限意志的支配,还是当统治者滥用权力,破坏人民的财产时,有时人民可以反抗呢?

  230.谁也不能这样认为:只要有一个人是多事的,并且是好乱成性的,他希望随心所欲地不时变更政府,就随时能引起祸害。当然,这种人可以随时煽动骚乱,但这只能让他们因自做自受而最终灭亡。因为,如果祸害已经带有普遍性,统治者的恶意已非常明显,或者大多数人都已经发觉了他们的企图,否则,宁愿忍受而不愿为自己的利益反抗的人民是不会慨然奋起的。如果只是偶见的不平事例或者个别不幸的人所受的压迫,他们是不会因此激动的。

  但是,如果有了明显的证据证明他们的权利正在被某种计划侵犯着,而事态的一般变化和趋向又只能让他们强烈地认为统治者有着不良的企图,这又应该怪谁呢?如果本来他们可以避免这种怀疑却恰好招来了这种怀疑,这又能怨谁呢?如果人民的感觉是理性的,能就他们所见所感的事情进行思考,这能归咎于他们吗?对于那些使事态发展到这种境地而又不愿被人认识其真相的人们来说,这是否正是他们的错误呢?我承认,有时私人的骄傲、野心和好乱成性也会引起国家大乱,党争也会让许多国家和王国受到致命的打击。但祸患的根源是人民的放肆和意欲摆脱合法统治者的权威呢,还是统治者的横暴和企图对人民实行专断的权力呢?我想让公正的历史去判断究竟是压迫还是抗命最先导致了混乱。我相信,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臣民,只要用强力侵犯了君主或人民的权利,并埋下了推翻合法政府的组织和结构的祸根,那么我认为他所犯的罪行是一个人所能犯的最大的罪行,对于因为政府的瓦解而使一个国家遭受流血、掠夺和残破等一切祸害,他应该全部负责。谁做了这样的事,谁就该被认为是人类的公敌大害,而且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

  231.如果臣民或外国人企图用强力侵犯任何人的财产,人民可以用强力抵抗,这是已经被公认了的。但是官吏们用强力侵犯他人的财产,最近却为人们所否认;似乎享有最大权力和便利的人也有权利破坏法律似的,其实他们之所以比同胞有更优越的地位,正是因为那些法律;相反地,他们既辜负了法律所给予的较大权力,又有负于同胞所授予的委托,所以他的罪行是最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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