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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代议制政府》 作者:约翰·密尔

第68章 自由国家对附属国的统治 (4)

  它从施行恶政中捞取利益的权力可以被减到极小数量(在东印度公司的最近的组织法中,这项权力已经被减到最小数量),而且它能完全摆脱任何他人的个人利益或阶级利益所产生的偏见。当本国的政府和议会在行使他们作为最后手段所保留下来的权力时,如果受到不公正的势力影响,在帝国法庭前,经授权的中间机关理所应当应该是该属国的确定无疑的拥护者和辩护人。此外,随着事物的自然发展,在这个进程中,中间机关的组成人员大多是具有对他们国家所关心的这部分事情的专门知识的人们,他们是在当地为此目的特意训练而成的,他们会把当地的行政管理作为他们终身的主要职业。具备了这些条件后,他们会把自己的声望和考虑同他们的特殊责任结合起来,但是这个前提是他们不会因为国内的偶然政治事件而失去他们的职位。

  他们对其行政管理的成功,以及对其所管理的国家的繁荣的关心,和代议制政体下的内阁成员对除他所服务的国家以外任何国家的好政府所可能具有的关心相比要持久得多。只要把正在当地进行管理的人员的工作归入这个机关负责,对这些人员的任用就不会被卷入政党和议会营私舞弊的旋涡,也不至于受到为了酬谢追随者而滥用任命权的影响,也不会受到为了收买反对者的动机等的影响。对只有一般诚实的政治家来说,这种动机总比任用最适当的人这种出自良心的责任感更强有力。与可能发生在国家中所有其他职位的最坏情况相比,把这一类任命尽可能放在安全的地方就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在任何其他部门,在某种程度上,如果官员不合格,社会舆论会指导他去做;但处在附属国行政官员的位置上,附属国的人民不适于把控制权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政府的声望就完全以每个官员的道德和智力条件为转移。

  需要再三重复说的是,在像印度这样的国家,一切都有赖于政府代理人的个人品质和能力,这一真理是印度行政的主要原则。当人们认为从方便出发来任命负责岗位的做法(在英国,这种做法已经是一种犯罪)可以泰然地在印度实行的那一天,我们驻留在那里的帝国的统治就开始衰落了。即使有选择适当志愿者的真诚意图,但依靠偶然机会提供适当人员也是不行的。有效的制度必须适于培养这种人员。在印度,迄今为止一直都是这样做的。正是因为这样做了,我们在印度的统治才能持久不衰,并且即使不是很快的,也不断地在繁荣和好政府方面取得很大进步。但是,现在这项制度却遭到强烈反对,人们热衷于推翻它,好像教育和训练政府官员以适应他们工作是对无知者和无经验者的不正当的干涉,是一件完全不合理和不可原谅的事情。

  那些已经在印度要求从靛青工厂或律师事务所得到晋升的人和那些想为国内的亲友猎取印度高级职位的人之间,存在着一种默契,这种默契使他们得以共谋来执行法律或者确定千百万人民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额。这些遭到如此猛烈攻击的文官的“垄断”,和律师业垄断的司法职位是一样的,而要废除这种制度,就等于将英国国会议事厅中的法官席位给予第一个进来并经其友人证明曾时常翻阅布莱克斯通的书的人。假如这个国家采取的方针是从这个国家送人出去,或鼓励人们出去,让他们可以直接占据高级职位而不用先经过较低的职位学会业务。这就等于是把最重要的职位扔给了远亲和冒险家们,但是这些远亲和冒险家们对那个国家或者工作根本缺乏事先的了解,更没有职业上的感情联系,他们只是热衷于赶紧捞一把然后回家。

  那个国家的安全在于:治理国家的人在年轻时被送出去,只是作为候选人,从阶梯的底端开始,经过一段适当的时间,按照他们的能力逐步晋升。东印度公司制度上的缺点在于,如果一个官员继续任职,尽管可能会迟延一些,但是寻求到的那些最优秀的能担任最重要的职务的人,到头来会和最没有能力的人一样通过不同的形式得到晋升。我们应该明白,在这样一个官员集团中,即使是条件差的人也是依据他们的职务而培养起来的,至少是在上级的监督下工作了许多年并且从未丢过脸。这种情况尽管已经尽量减轻了弊病,但是仍然存在相当大的弊病。只适于担任助手职务的人就应该一生都担任助手,比他级别低的人应被提升到他上面去。除了这一例外情形,我不知道印度旧的任用制度中有任何真正的缺点。为了消除弊端,它已经做了它所能做的最大的一项改进,即通过竞争考试选择最初的志愿者。这种考试有两大优点:一是可以招收较高程度的勤勉和有能力的人,二是在这制度下,在职位的志愿者和有权授予职位的人之间不会存在任何个人的联系,当然除非出于偶然。

  这样挑选人才的规定决无不公正之处,经过这样挑选和训练出来的公务人员是唯一适于担任特别需要具备有关印度的知识和经验的职务的。在不经过较低级职位的门的情况下,通向高级职位的门即使只是因为偶尔的用途而开放,也会有一些有势力的人们不断地叩门以至于这扇门就不可能再关上了。不过,最高级的人的任命应该是唯一的例外。例如,英印总督应该是从所有英国人中根据他的超乎寻常的一般统治能力选出来的人。如果他有这种能力,他将能在其他人中鉴别出对地方事务的一种特殊知识和判断力,并且能够转为他自己所用,这些特殊知识和判断力是他本人不曾有机会取得的。所以,总督不应是从事一般公务的人员,这个是有充分理由的(除了例外情况)。任何业务或多或少都会有它的职业上的偏见,但是最高统治者是不应该带有这种偏见的。

  不管怎么样,对于长期生活在亚洲的人来说,即使他们拥有再怎么强的能力和经验,也不大可能具有一般治国之才所具有的最先进的欧洲思想。主要统治者应该把这种思想贯彻下去,并和印度经验的成果交融在一起。并且因为他属于不同的阶级,特别是如果选任他的是不同的权力机关的话,他对官员的任命将很少受他个人偏爱的影响。在英王和东印度公司的混合政府的统治下,这种对进行诚实任命的巨大保证达到了罕见的完美状态。事实上,总督和地方长官,即职位的最高分配者,尽管在形式上不是由英王任命的,也就是说,是由全国政府任命的,而不是由中间机关任命的。所以,在地方官员中,一位英王的大官员大概不会有任何的个人或政治联系,但是代表机关的多数人,他们本身原本就在那个国家服务,就有或很可能有这种联系。

  如果作为政府的文职官员,即使是在年轻时仅仅是作为单纯的志愿者被送出去的,但是结果在很大比例上由提供总督和地方长官的那个社会阶级提供,则会很大程度地损害公正无私的这一保证,甚至于起初的竞争考试也会是不充分的保证。这项考试将迫使高门第的年轻人以和其他人民同等程度的教育和能力进行竞赛,它排除的只是无知和无能力的人员,最愚蠢的子弟不能像他们进入圣职那样担任印度官职,但是在此以后的不适当的偏爱就无法防止了。

  这个时候,并不是所有的官员都不知道他们的命运的主宰者了,抑或是从未听说过,除了一小部分官员会和他有密切的个人联系之外,还有更大一部分官员会和他有密切的政治上的联系。因为这些不正常的原因,一般地,某些家族的成员和一些属于上等阶级和有势力的亲戚的成员,往往会被放在他们不适于担任的职位上,或放在别人更为适合的职位上,会比他们的竞争者提升得更快。不仅仅是在平常的职位上,这些势力也会在影响军队中的晋升中起作用,只有那些相信(如果真的有这么不可思议的天真的话)这些晋升是公正的人,才会期望在印度的晋升中有公正。在现行制度下,我担心这种弊病是所能采取的任何一般措施所无法纠正的,与曾一度自发地出现于所谓双重政府的保证相比,已经没有什么办法可提供那种程度的保证了。

  在国内英国政府制度被认为是非常有长处的,但在印度,却被认为是一种不幸。英国政府制度是自然发展起来的,是通过接连不断的权宜手段,通过改造原先为不同的目的创设的机构而发展起来的,而不是根据事先想好的设计修整出来的。但是,印度虽需要保持这项制度,但它又不是该制度根据其需要发展起来的那个国家,所以它就感觉不到该制度的实际好处,为了便于它接受这项制度,就需要有理论上的介绍支持。但是,很不幸,缺少的恰恰是这种理论上的介绍。毫无疑问,政府的一般理论没有提供所需要的东西,因为这些理论的提出针对的是那些具有在一切最重要特征上和当前事例不同情况的国家。但是与在人类机构的其他部门一样,在政府里面,几乎一切有持久性的原则的首先提出都是根据对某个特定事例的观察,在这个事例中,一般自然法则在某种新的或以前未注意到的情况的结合中起过重要的作用。

  不管是英国的制度,还是美国的制度,都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都提出了很多政府理论,这些理论,经历了几代的好运和厄运,现正在唤醒着欧洲各国中的政治生活。但是东印度公司政府的命运却是,提出由一个文明国家应该统治一个半野蛮的属国的真正理论,之后就迅速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这是一笔了不起的财富,这一理论成果即使经过两代,甚至是三代之后,仍然是我们在印度的统治中所剩下的唯一果实。即使后人会说我们,在偶然发现了比我们的智慧所曾设想的更好的办法之后,我们的那些觉醒了的理性会第一次被用来破坏这种方式,并且,在更深的层次上,由于我们对美好事物所赖以建立的那些原则完全无知,会使得美好事物在实现过程中遭到失败,甚至是失去。那么,如何改进呢?如果对英国以及对文明如此丢脸的命运可以避免的话,则一方面,必须形成新的政治概念,这一政治概念是比单纯的英国或欧洲的实践所能提供的概念更加广泛的;另一方面,必须重视对印度的经验的总结以及对印度政府的情况的了解,通过以上二者做比那些英国政治家或给英国公众提供意见的人们迄今愿意进行的研究更加深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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