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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 作者:魏福明

第41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3)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在党的引导下,在政府的引导、管理下逐渐发展起来。邓小平说:“有计划地利用外资,发展一部分个体经济,都是服从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这个总要求的。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也正是为了带动越来越多的人富裕起来,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随着社会发展和实践的深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制度空间也不断增大。

  1992年初,邓小平南方重要讲话是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一个转折点,是个体私营经济高速发展的启动点。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关于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的论述,确立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廓清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思想混乱,为非公经济的发展扫清了各种障碍。

  十五大进一步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补充论”发展到“重要组成部分论”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历程。党的十六大以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历史新阶段。

  十六大提出要“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两个毫不动摇”和“一个统一”,标志着我国非公有制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枟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枠,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政策监管等7个方面问题提出了改革方向和政策意见。明确指出,我国将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这些垄断行业和领域。这给各地发展民营企业带来良好的机遇,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历经七次审议的枟物权法枠。

  枟物权法枠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普通百姓的具体利益。它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确立了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权平等保护原则,有利于明确财产归属、合理利用资源、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带来良好的机遇。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即“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这是我国改革开放经验新的重要总结,既对引导、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了要求,又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指明了方向。党中央再一次毫无疑义地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不可取代的重要地位,再一次表明了党中央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坚定决心。

  实践证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毫不动摇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我们党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旗帜鲜明地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我们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与时俱进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创新与理论创新的重要成果,是我们党艰辛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宝贵经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是一个我们长期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一个需要不断地加大实践和创新的新课题。

  (第三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

  一、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一论述无疑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的完整概括。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把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同时,我国又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需要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保持多种分配方式。所以,在正确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分配制度时,既要允许多种分配方式存在,又要强调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有一条基本原理,即“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项根本原则。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生产力水平决定的。按劳分配作为分配方式的主体,是由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所决定的。公有制是按劳分配的前提和基础,按劳分配是公有制的体现和条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一方面,生产资料归社会占有,人们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处于平等地位,任何人都不能凭借生产资料的垄断占有获得特殊的经济利益,劳动成为他们获得社会产品的唯一依据;另一方面,由于存在社会分工,劳动还主要是一种谋生的手段,脑力与体力、简单与复杂等不同劳动之间存在着差别,劳动能力还是一种个人的“天赋”的权利。因此,劳动者所创造的产品在做了必要的各项社会扣除后,还必须以各自付出的劳动量为基础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所以,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相适应的。

  社会主义的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了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方式和马克思当时设想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有很大的区别。第一,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方式的主体,而不是社会唯一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它只是作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分配原则,而不能囊括整个社会的分配关系。即使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由于公有制有多种实现形式,有时也不是唯一的分配原则。第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按劳分配的实现是与市场经济规律相结合,因而按劳分配作用的范围、实现形式和实现程度都要受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律的制约。诸如:

  按劳分配原则所确定的分配关系,只是限于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在公有制经济范围内,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原则,还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按统一标准实现;按劳分配还不能直接以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为尺度直接从社会领取,而只能以商品交换实现的价值量所曲折反映的劳动量为尺度,借助于商品货币形式来实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公有制经济有各种不同的实现形式,有多种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因而不同的公有制经济中按劳分配原则实现的状况也有所不同。

  在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情况下,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它用劳动代替了资本,使劳动成为占有社会产品和获得收益的唯一依据。它体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中人们在占有生产资料上的平等关系,从而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奠定了制度基础。第二,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用劳动的尺度代替了需要的尺度,承认个人能力和与此相关的利益差别是个人天然的权利,承认社会主义经济中劳动者具有的“经济人”身份,从而为社会主义经济的有效运行提供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第三,按劳分配中体现的劳动者之间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与商品等价交换具有形式上的一致性,反映了劳动者之间经济利益以及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差别。按劳分配关系的存在构成了社会主义经济商品交换关系的一个重要基础。第四,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按劳分配要求不同的个人和不同的企业之间具有明确的利益边界和产权边界,要求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为公有企业产权关系的明晰化和市场化奠定了基础。

  需要指出的是:按劳分配不是搞平均主义,不是平均分配。劳动者对企业和社会的贡献的不同,最终要按照劳动能力和劳动贡献量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职工的按劳分配也与他所在企业能不能在市场上实现其价值有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按劳分配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要承认劳动能力差别和企业经营管理差别引起的不同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差别。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才能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只有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才能保证人们在平等的经济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和谐的经济利益关系;只有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才能防止出现两极分化,从而保证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按劳分配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体分配方式,这是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定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中外合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决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然存在按劳分配以外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其他分配方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收入分配制度的一大特点。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资本、技术、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按其直接或间接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数量和质量或贡献率获取收益的分配方式。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枟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枠指出:“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明确指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党的十六大报告进而把“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以上制度性的规定,使按生产要素分配从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到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一种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能把生产要素所有者权益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统一起来的分配规则。

  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可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并行不悖,两者并不根本对立。从全社会范围看,公有制经济内部实行按劳分配,非公有制经济则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从公有制经济范围看,在劳动者同时拥有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情况下,他们既获得按劳分配收入,也取得生产要素分配收入。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以按劳分配排斥按生产要素分配;也不能以按生产要素分配否定按劳分配及其主体性地位。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多种分配方式主要包含三大类型:

  一是以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这里不包括公有制中的按劳分配。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和公有制中的按劳分配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主要是指个体劳动者的劳动和非公有制经济中的雇佣劳动。个体劳动者的收入是凭借自己的劳动和占有的生产资料从事个体劳动和经营所取得的收入,他们的收入数量不仅取决于他们的劳动,而且取决于他们拥有的物质生产条件的数量和质量,以及他们的经营能力;被雇佣于非公有制经济的雇佣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收入,实质上是劳动者出卖劳动力商品获得的价值和价格。

  二是资本收入。资本收入是按资本分配得到的利润收入,包括我国私营企业主和外资及港澳台投资者按资本获得的利润收入,国有企业的承包者和租赁者通过按经营成果分配获得的收入,通过租赁实物形态的资本或者房地产等获得的租金收入,以及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将自有的货币或资本存入金融机构所获得的利息等。

  三是技术、管理和知识产权类的生产要素收入。社会成员提供技术、管理等要素获得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入,这包括凭借知识产权、科技转让或入股、信息咨询等获取的收入。这类生产要素来自它们的所有者的劳动和劳动成果,在当代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允许和鼓励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有利于加强科学研究,推动科技进步,加快实现高技术产业化。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承认生产要素分配的合法性,允许和鼓励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不等于承认一切生产要素都参与价值的创造,否定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理论。价值的创造和创造出来的价值如何分配,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价值的创造所要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价值的源泉。其答案是劳动,只有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从生产使用价值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因而马克思强调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但就价值的生产来说,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最多只能转移其原有的价值,而不能创造丝毫新的价值。至于劳动创造出来的价值应当怎样分配,这决定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于生产方式的性质,归根到底,决定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怎样分配,从根本上说要服从于生产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发挥市场机制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因而需要肯定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三、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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