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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 作者:魏福明

第44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1)

  社会主义社会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进步的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主张,并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从而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体制改革理论进一步系统化、具体化,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指明了方向。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政治体制改革要坚持从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

  (第一节)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不断的艰难探索和实践,我国已建立了一整套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就国体来说,是人民民主专政;就政体来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政党制度来说,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此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一、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1.人民民主专政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列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我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我们党和毛泽东的一个创造。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专政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我国社会政权性质转变为社会主义的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成为我国的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一项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是新202

  第九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相结合的国家制度,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有机统一。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双重职能:一方面是绝大多数人享有民主权利;另一方面是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2.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所谓无产阶级专政,是指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劳动者当家做主的国家政权。但是,在不同的国家,由于阶级结构和具体国情不同,无产阶级专政的形式也会不同,各有自己的特点。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这体现在:第一,从阶级基础来看,人民民主专政也是以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第二,从职能来看,人民民主专政也是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相结合的国家政权,即对绝大多数人实行民主而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第三,从所承担的任务来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在过渡时期担负着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又承担着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

  3.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具有显着的中国特色

  第一,从政权组成的阶级结构来看,人民的范围具有更大广泛性。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对民族资本主义私有制采取了和平改造的政策,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国内一切积极力量。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随着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被消灭,人民的范围扩大了,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阶级、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属于人民的范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生活发生的深刻变化,人民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大,除了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等是人民的主体,还增加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白由职业者等新的社会阶层,他们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都是人民的一分子。因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是真正实现了绝大多数人享有权利的政治民主。

  第二,从概念的表述来看,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全面、更明确地表示出人民民主和人民专政这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它是民主和专政的辩证统一。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和条件,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保障和手段。一方面,它赋予人民大众广泛的民主权利,人民不仅有权管理国家事务,而且有权管理经济和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管理基层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另一方面,人民民主专政又对极少数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社会集团实行压迫和专政。

  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政体。具体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全国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他国家机构,以实现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制度。

  人民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意志决定国家及地方一切重大事务。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特征和主要原则

  第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基础和根本原则。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通过定期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关,而且是权力机关;不仅制定法律,决定重大问题,而且产生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有权罢免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仅可以建立立法制度本身,还可以通过立法活动建立其他制度;不仅组织建立国家其他各种机关,而且有权领导和监督这些机关的工作。

  第三,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各级人民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罢免不称职的代表;人民代表大会是高度集中的国家权力机关,它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内部实行合议制,对重大事务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然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形成决议。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同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相比,具有自身的优势和优越性。“三权分立”是西方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是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组织原则。所谓“三权分立”,就是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独立行使,同时又相互制约,维护权力均衡。这种制度有利于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派别之间的利益和矛盾,有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保持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稳定。但其弊端也很明显,它使国家的力量难以完全集中,相当一部分力量在互相牵制中被抵消,常常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缺乏效率。

  我国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和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人民可以而且必须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因而只能实行“议行合一”的民主集中制。“三权分立”不能适应我国国体的要求。我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也有必要的分工,三权之中立法权居于首位,行政权、司法权均从属于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最高立法机关,又是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决定任免;“一府两院”定期向全国人大汇报工作;全国人大对“一府两院”实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及业务监督等。这种制度保证了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体现了“议行合一”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们反对照搬“三权分立”制度,并不等于反对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事实上,我国的立法、行政、司法也有明确的分工,但三者不是分立。实践证明,如果没有必要的分工、监督和制约机制,就无法保证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完全合理行使,就无法避免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3.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须坚持和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真落实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职权,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

  第一,加强和改进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第二,要理顺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既要保证党对人大的政治领导,又要确保人大在国家权力中的至上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又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全体人民一致遵行的,要作为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党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包括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但对于需要通过法律手续选举、任命的干部,必须充分尊重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依法民主选举、决定的意见。

  第三,要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的建设。要优化代表的组成,严格按照当选人民代表的规定条件遴选代表,从整体上提高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健全人大办事机构,规范办事程序。譬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设立监督委员会,以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有效的监督;向同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督组或监督员对其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进行监督。对人大的办事机构进行充实,设置部分专职的人大常委会委员,使一些年富力强、政策法律水平高的干部进入人大。

  三、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

  1.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在反帝反封建的共同政治要求基础上和在社会主义、爱国主义的政治基础上,与各民主党派建立了长期的牢固合作关系。我国现有八个民主党派,它们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中国农工民主党(简称“农工党”)、中国致公党(简称“致公党”)、九三学社和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简称“台盟”)。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在共产党执政的前提下,各民主党派通过参加国家政权和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等途径,与共产党进行政治合作、民主协商、互相监督的政党制度。

  我国之所以采用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由我国具体的历史条件决定的。我国各民主党派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先后建立的,其中,绝大多数是在抗日战争前后建立的。各民主党派形成时的社会基础,主要是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以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他们所联系和代表的不是单一阶级,而是这些阶级、阶层的人们在反帝爱国和争取民主的共同要求的基础上的政治联合。在各民主党派的成员和领导骨干中,还有一定数量的革命知识分子和共产党人。各民主党派主张国家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并愿意同共产党进行合作。各民主党派从来不是单纯的资产阶级政党,而是带有统一战线和阶级联盟性质的民主政治力量。他们在抗战胜利后争取和平民主的斗争中,在维护政协协议、反对蒋介石独裁统治和内战政策的斗争中,积极支持共产党并同共产党站在同一条战线上,特别是1948年各民主党派响应共产党的号召,纷纷进入北平,积极参加新政协会议的筹备。1949年初,他们还发表声明,表示愿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建设新中国而努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就是这样历史地形成的。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也是现实的客观要求。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各民主党派和共产党的合作已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其间虽然经历过两次大的挫折,即1957年反右扩大化和“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内乱,但民主党派与共产党的多党合作还是顽强地坚持了下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已经成为各自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和人民团体,成为进一步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他们当中的不少人,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因此,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既有别于个别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党制,也根本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两党制、多党制,它具有自己的显着特征:

  第一,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与共产党进行友好合作的参政党。一个国家是采用一党制还是采用两党制或多党制,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条件和党派的具体情况及国家性质决定的。西方国家实行两党制或多党制,无论谁在台上,都不会根本改变资产阶级专政的阶级本质。这种两党制或多党制说到底仍然是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专政。这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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