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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 作者:魏福明

第47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4)

  第三,必须坚持分步骤、有领导、有秩序的原则。政治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所涉及的人和事都很广泛、很深刻,触及许多人的利益,会遇到很多障碍,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分步骤、有秩序地进行。

  党的十六大在部署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时,提出了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做到“五个有利于”的总要求:

  第一,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

  第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第三,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五,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3.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决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加强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第一,要健全民主制度。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国家的立法、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保证人民群众在基层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事务中能够真正做到当家做主。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第二,要加强法制建设。邓小平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相结合,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早在1978年邓小平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第三,要推进机构改革。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高效、协调、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行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法定化;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公务员制度;要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努力把那些德才兼备、党和人民都放心的干部选拔出来,减少选人用人上的失察、失误,提高选人用人的质量。

  第四,要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加强和改进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谈话诫勉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

  加强对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专门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

  支持和保证政协依照章程开展民主监督。加强社会监督,保障公民的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

  第五,要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要加强决策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明确决策者的职、责、权、利和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第三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也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所坚持的基本方针。我们党总结了工作上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性都有了深刻的认识。邓小平非常重视民主政治建设,同时也很重视法制建设。他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指出: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

  在邓小平的民主和法制理论中,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割的。

  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政治基础,法制又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不要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绝不是社会主义法制;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绝不是社会主义民主。

  把社会主义民主同社会主义法制结合起来,就是社会主义法治思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和发展。党的十五大又运用邓小平理论,对历史经验进行了科学总结,郑重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把依法治国提到了“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高度,作为发展人民民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

  一、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

  何为“依法治国”?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江泽民的这段论述明确了依法治国的四个要点:

  第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我们党领导人民推翻剥削阶级的统治,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就是要组织和支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当家做主,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人民利益的广泛性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复杂性、艰巨性,必然要求有一个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坚强的政治核心来广泛地动员、领导和组织人民掌握好国家权力,管理好国家、社会事务和各项事业。在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离开了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和意志凝聚起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也就无从谈起。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坚持我国民主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才能有可靠的保证。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核心在于坚持党的领导。

  第二,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也就是党领导人民实行依法治国。谁来依法治国,关系到法制性质的根本问题。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全国各族人民享有的广大的民主,它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做主。这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特征。如果把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客体,由少数国家公职人员以言代法、以权治民,就不可能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

  第三,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国家各项工作都要依法进行。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

  第四,依法治国的依据,最重要的是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利益、人民意志的统一。全国人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严格按照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办事。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行政法规和规章都不能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二、依法治国的意义

  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是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的重大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第一,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法制经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市场主体的活动方式及其权益保障、宏观调控等,都需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并得以严格遵守和执行。这样才能使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转,发挥其优势,得到健康发展。

  第二,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基本权利、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制度和运作程序、经济生活的民主化、社会生活的民主自治等,都需要有法律法规加以确认、规范和通过严格执法加以保障。任何违反法律的所谓民主,都会对社会秩序和他人的民主权利造成损害,必然危害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第三,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从人类社会历史进程看,由封建专制主义到资产阶级民主法制,再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社会走向文明的重要步骤。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保障,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体现。

  第四,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社会稳定、安定团结是我们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前提。稳定压倒一切。要保障社会稳定就必须保证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各种破坏、犯罪活动能受到有力打击和有效控制,各种人民内部矛盾能得到正确处理。要做到这一切,最关键的办法就是实行依法治国,这是历史的经验。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贯彻实施。

  三、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建设法治国家的总要求是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一,不断完善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前提。

  第二,加强普法教育,增强全民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法制是建立在人民自觉遵守、执行和维护法制的基础之上的。因此,一是要普及法律知识,让全体公民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二是要增强法制观念,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观念,尤其是要加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从而使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都走上法制轨道。

  第三,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逐步确立以法律为先导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模式。

  第四,继续完善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严格、公正执法。当前主要以强化各级党组织和人大的监督为核心,充分发挥立法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政协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健全和完善各种制度,使各种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并行之有效,从而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利的制约机制。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是一个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经济、政治、文化等客观条件的发展,也需要人的思想认识等主观条件的发展。我国是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没有经历资产阶级共和国阶段,封建主义的长期影响使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目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政治文化发展水平都比较低,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务更为艰巨。因此,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历史任务,贯穿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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