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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 作者:哈耶克

第八章 社会主义的计算(二)1935年争论的真相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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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也许会不赞同,对以争取最大利润为目标的资本主义垄断的责难是真实可信的,而对于其管理者负责指导价格使之正好收回成本的社会主义国家集中性产业的责难就肯定不可信。的确,前面一节论述有点偏离主题,讲的是资本主义计划问题,但是这使我们能够不仅考察了通常与任何形式的计划都有关联的设想中的优越性问题,而且还指出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然会伴随计划而产生的某些问题。对于其中的一些问题,我们稍后还要再讨论,但是此刻我们必须要再一次集中地讨论这一问题:实施行业垄断并不是为了取得最大利润,而是试图使这些行业的行为与存在与竞争的情况下相似。对于价格进行指导,使之正好收回其(边际)成本,是否会确实提供一种明确的行为准则呢?

对于这个问题,看来好像由于过分地专注于假定的静态均衡状况使得现代经济学家,尤其是提出这种特定解决办法的经济学家,普遍认为一般意义上的成本概念比根据现实生活中任何成本现象所得出的概念都要更为精确、更为确切。在广泛存在竞争的条件下,“产品成本”一词的确育非常精确的含义。但是,只要我们离开广泛竞争的王国和其静止的领地去考虑这样一个世界:那儿绝大多数现存的生产手段都是不可能复制的特殊过程的产物;在这样的世界中,由于要发生不断的变化,大多数较耐用生产设备的价值与其生产中所发生的成本很少有关系,或者根本没有关系,而仅仅根据其可望在未来能给予的服务来决定;那么,已知产品的确切生产成本问题,是一个无法在单个企业或行业内所产生的过程的基础上给予解答的极其困难的问题。如果不先对使用相同机器设备的制造业的产品价格作出假定,也不可能回答这个问题。许多通常被称为成本的因素,其实并不是真正的成本要素。这些因素并未独立地转入价格,而只不过是一种类似租金的东西,或是一种资本折旧限额,(它必然会增加或酌减可能成为准租金的资本化的价值),因此这种因素要依据将来可能通行的价格来确定。

对于竞争的行业中的每一个企业来说,虽然这些类似租金的费用取决于价格,但它在确定恰当的生产规模方面的可靠性与必要性,并不比成本更少。相反,只有在这种方式下,才能考虑一些受到决策影响的可选择的目标。假设一些独一无二的生产设备,它们决不能用别的来代替,也不能在垄断行业以外使用,因而也就没有市场价格。它们的使用并不涉及任何独立于它们的产品价格之外而被决定的成本。但是,假使这些设备完全是耐用的,其损耗可快可慢,那么它的耗损与毁坏,在合理地决定恰当的生产规模时,必须算作真正的成本,这是确实无疑的。这不仅仅因为它们未来可能提供的服务必须要与目前更加集约地使用它们的结果相比较,而且因为,这种设备的存在节省了那些本要用来代替它而同时又有其它用途的别的一些要素的服务。这种设备提供的服务的价值在此根据生产同一种产品的次好方法的牺牲来确定。而这些服务就必须被经济地利用,因为一些可选择的需要以不直接的方式依据于它们。但是,只有允许生产同一产品的其它可能方法的真实或潜在的竞争影响价格时,它们的价值才能被确定。

众所周知,这里所引出的问题属于公共效用法则的领域。在缺乏真正竞争的条件下,如何模拟竞争的作用,以及怎样让垄断的主体负责将价格定在相当干竞争价格的水平上等等问题,在这方面已经得到广泛的讨论。但是试图解决问题的所有努力都失败了。正如最近R·F·福勒所指出的:这些努力必然会失败,因为,安装好的工厂被广泛地使甩,一个重要的成本要素:新工厂的利息和折旧,只有在已知产品价格时,才能确定。

人们仍然可能会反对,认为这种考虑也许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情况下十分贴切;而由于甚至在资本主义社会,确定短期生产量时也不考虑固定成本,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就更有理由对它忽略不计。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假如有人试图实现合理的资源配置,尤其要是由单个行业的管理看去做这件事的话,那么肯定会有必要为超出该行业总过程之外的替代资本作准备。并且,这种重新投入的资本的收益还必须至少要与在其它地方使用这些资本所得的收益相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与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一样,在确定那种基于历史的状况(如有关设备过去的生产成本)而得到补偿的资本价值时,容易使人误解。任何特殊设备的价值,以及必须要计入成本的它的服务的价值,都必定要根据对期望的收益的考虑来确定,即考虑能够获得同样收益的所有可选择方式以及所有它们可能投入的用处之后作出。所有的那些有关“设备废弃”的问题,都源于本书第七章中所讨论过的技术进步或者需求的变化,这儿又对它们进行了讨论。我们不可能使一个垄断者负责制定在竞争条件下起支配作用的价格,或负责制定与必要的成本相等的价格,因为我们不可能在无竞争的情况下了解竞争的或者必要的成本。这并不是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垄断行业的管理者将违背对他的命令而去争取垄断利润。但是,这却的确意味着,由于无法检验一种生产方式与另外的生产方式比较在经济上有无优势,因此就会使非经济的浪费代替了垄断利润。

这里还有一个进一步的问题,即在动态状况下,利润是否确实不能发挥必要的作用,而且,它们是否成不了能够使对任何变化加以适应的主要均衡力量。当然,在产业之间存在竞争的条件下,开办新企业是否合适的问题只能基于现存产业的利润而作出。至少,在我已讨论过的更加全面的竞争条件下,利润作为对变化的引导不能被丢弃。但是人们可以设想,在一种产品只由一个厂商生产的地方,该厂商将会使其产量适应需求而不变动产品的价格(除非成本变动)。但是,然后应该怎样决定在供给赶上需求之前谁该得到这些产品呢?甚至更重要的是,企业怎样判定将追加的生产要素带到生产场地的最初成本的发生是否合理呢?许多转移劳动力或其它要素的成本,具有资本的不可再现性的投资的性质,这些成本只有在市场利率水平上,总的来说能赚回其利息的的情况下,才能证明它们是合理的。这种与建立或扩大一个工厂有关的无形投资的利息,当然是这种计算中一个十分基本的因素。(“信誉”不仅是是否受购买者欢迎的问题,同样也是把各种要素聚集于合适的地方的问题。)但是,一旦这些投资已经作出,那就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将其视作成本,而是显得好象是利润,它表明初始投资被证明是合理的。

当然,决不是所有的困难都产生于一种关于在国家垄断的结构下生产组织的想法。对于有关各个行业的分界,某个为许多生产线提供所需设备的企业的状况,或者对管理者成败的检验等等问题,我们都还没有谈到。那么,一个“行业”是否应包括产出某个最终产品的所有过程?或者,它是否应包括生产同样中间产品的所有工厂而不论这种产品今后进入什么样的过程?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决策都将包含采用何种生产方式的决策。是否每个产业部门都应生产自己所需的工具,是否它不得不从其它大规模生产工具的部门购买,这些都将对于完全使用专门设备是否有利这个问题产生重大的影响。但是,这些及与之很类似的问题,与更为全面地重新承认竞争的建议有关,应得到更详细的讨论。然而,这里所说的似乎已经足够表明,如果想要在社会主义国家保持竞争以解决经济问题,走“中庸之道”不可能真正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只有当竞争不仅存在于各个产业部门“之间”,而且存在于各企业“内部”时,我们才能期望它有助于实现自己的目的。现在我们准备去做的,正是对这种更为完全的竞争体制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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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命的自负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