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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 作者:顾钰民

第23章 制度范畴比较(2)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从50年代起,制度经济学重整旗鼓,并以“新制度经济学”的名义出现。制度经济理论发展到新制度经济学的阶段,在内容上更加丰富,但同时也更加混杂。在同样是以新制度经济学命名的理论中,内容却相差甚远。不过还是可以将他们大致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以加尔布雷斯和缪尔达尔为主要代表的新制度主义,他们是凡勃论理论的直接继承者,他们强烈批评社会现实和新古典的方法。二是以西蒙、马里斯等为主要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他们在风格上较接近于康芒斯和米契尔,而在观念上受到凡勃论的影响较大。他们的主要特点是批评新古典经济学微观理论中对理性行为和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基本假定。三是以科斯、威廉姆森、张五常、阿尔奇安、德姆塞茨和诺斯等为主要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他们既批评新古典经济学忽视制度因素的不切实际的做法,但又部分地利用新古典理论去分析制度的构成和运行。他们实际上受康芒斯的影响很大,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康芒斯的理论传统。他们的理论由三个彼此关系密切的学说组成,即交易成本经济学、产权经济学和制度变迁理论。<\/p>

  以科斯、威廉姆森、德姆塞茨和诺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主张利用新古典经济学的方法去分析、解释制度的构成和运行,并发现制度因素在经济体系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寻求制度分析与新古典经济学分析的耦合,以建立一个涵盖资源、技术、偏好和制度,包括各种重要经济变量的经济学分析体系。<\/p>

  新制度经济学的文献普遍把制度问题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并试图通过新古典经济理论一般化的运用,研究不同制度结构对激励和行为的不同影响,以此来构建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框架。<\/p>

  关于制度范畴的内涵,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包括“正规约束”(如规章和法律)和“非正规约束”(如习惯、行为准则、伦理规范),以及这些约束的“实施特性”。很显然,诺斯对制度的理解是包括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他把前者看成是“正规约束”,把后者看成是“非正规约束”。这两个层面的制度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来约束人们的行为。<\/p>

  菲吕博顿认为:“制度被理解为与具体行为集有关的规范体系。制度从根本上说是由非正式的约束、正式规则和这两者的实施特征组成的。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因为它们管制个人的社会行为,虽然这种管制可能是不完善的。”⑤<\/p>

  德国经济学家柯武刚、史漫飞在他们所著的《制度经济学》中,对制度作出如下的定义:“制度在这里被定义为由人制定的规则。它们抑制着人际交往中可能出现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制度为一个共同体所共有,并总是依靠某种惩罚而得以贯彻。没有惩罚的制度是无用的。只有运用惩罚,才能使个人的行为变得较可预见。带有惩罚的规则创立起一定程度的秩序,将人类的行为导入可合理预期的轨道。”⑥<\/p>

  日本经济学家青木昌彦在《比较制度分析》一书中,对制度的定义是:“制度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系系统。制度的本质是对均衡博弈路径显著和固定特征的一种浓缩性表征,该表征被相关域几乎所有参与人所感知,认为是与他们策略决策相关的。这样,制度就以一种自我实施的方式制约着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并反过来又被他们在连续变化的环境下的实际决策不断再生产出来。”⑦上述西方学者关于制度范畴的定义和理解虽然不完全一致,但还是可以从中概括出他们具有的共性认识。其中,诺斯的理解较有典型性和普遍意义,为大家所认同。制度的特征和内涵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一是制度是社会的游戏规则,它们能够约束人们的行为;二是制度包括外在的带有强制和惩罚性的规则,也包括内在带有自我约束性的规则;三是制度的功能在于它可以将人们的行为导入可合理预期的轨道。<\/p>

  二、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中制度范畴的内涵正如在本书第一章中所指出的,马克思把制度范畴的内涵明确地界定为是生产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即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在马克思看来,制度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是人为地做出的一种安排,但它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也就是说,制度不是起源于人为的自主安排。但制度一旦形成,它的发展就取决于人们的自主安排。因此,必须要把握的是,制度本身虽然表现为是主观的东西,但它却是根源于社会经济关系,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p>

  对制度范畴内涵的这一理解,使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所要研究的制度具有十分明确的对象。这就是,马克思研究制度的实质是研究社会的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因为无论是研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这些制度从不同的层面来制约或规范人们的行为,其实质都是要维持一种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存在与运行,并使在这一经济关系下人们的经济活动具有较高的效率。因此,马克思研究制度问题始终是与社会经济关系联系在一起的。这一点也就决定了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具有的深刻性。<\/p>

  马克思研究制度的主要对象和核心内容是社会经济制度,因为社会经济制度是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最重要的制度,其他的一切制度都是由此决定并在此基础上展开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也是制度经济学研究要涉及的内容,它们对社会经济活动和经济制度的发展与变迁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但不是研究的主要内容。<\/p>

  马克思把经济制度的分析和研究作为主要内容又是有层次性的。第一个层次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它是经济制度的本质层次,是形成不同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和前提,也就是根本的产权制度。第二个层次是具体的产权制度,它是所有制的具体表现或实现形式,是处理生产要素的权、责、利关系的规则,可看成是经济制度的中间层次。第三个层次是资源配置的调节机制,它是最具体的直接与经济运行、信息提供、决策机制等相关的规则。<\/p>

  根据上述的分析,可以对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中关于制度范畴的内涵做如下概括:制度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社会经济制度是制度中最主要的内容,经济制度又是具有不同层次的,其中,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是社会经济制度本质层次的内容。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以这一制度范畴内涵的确定为基础,展开对制度经济理论研究的全部内容。<\/p>

  三、对制度范畴内涵的比较<\/p>

  比较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与西方制度经济学对制度范畴内涵的不同把握,可以归纳出以下两点。<\/p>

  一是在对制度范畴的理解上,西方制度经济学要比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更为宽泛,他们对制度的理解不仅包括“正规约束”的法律规范,而且还包括“非正规约束”的伦理道德规范。而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只是把制度界定为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并不包括属于意识形态的伦理道德规范。当然,就西方制度经济学研究涉及的主要内容来说,也是法律规范意义上的制度。但是,就对制度范畴研究的界定来说,马克思主义的制度经济理论在这一点上更明确、也更准确。<\/p>

  这是因为:制度经济学所涉及的制度是得到社会(可以是社会的整体,也可以是社会的局部)认可的、带有强制性的、能够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这样的制度只能是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是人为地做出的一种规则安排。当然,这种制度的调整、发展、变化会受到作为意识形态的伦理道德的影响,但这只是影响,而不是构成制度的本身。如果把这部分“非正规约束”也包括在制度范畴之中,就会使对制度研究涉及的面过于宽泛,从而影响把研究集中于“正规约束”的制度。<\/p>

  二是在对制度范畴研究重点的定位上,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更明确、更具体地指出研究的重点是经济制度,并且,这种经济制度是有层次的。反映社会基本经济关系的制度是第一层次的制度,这一层次的制度规定着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经济关系,它决定着社会的基本经济性质,对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着最根本的作用。反映社会经济运行关系的制度是第二层次的制度,这一层次的制度规定着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的基本关系,它决定和影响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对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着直接的作用。反映社会微观层次经济运行关系的制度是第三层次的制度,这一层次的制度规定着微观经济主体的基本利益关系,它决定和影响着微观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效率,对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着基础的作用。从不同的层次来揭示制度范畴的内涵并进行深入地研究,这就使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具有显著的深刻性。<\/p>

  西方制度经济学对制度的研究在许多方面也是比较深入的,如对企业制度、产权制度的研究包含着众多深刻的思想。但是,他们在对制度研究中没有明确的层次性,他们更多的是从社会经济运行和微观层次来研究制度问题,以及从经济活动的效率方面来研究经济行为。例如,企业产权问题、由市场交易而引申出的交易费用问题等,而没有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方面来研究制度问题。这就决定了西方制度经济学理论在这方面具有的局限性,因而其深刻性比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理论要逊色。<\/p>

  关于对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与西方制度经济学中制度定义的比较,在我看到的著作和论文中,比较集中和全面地对此问题进行分析的是我国经济学家吴宣恭教授等人的著作:《产权理论比较——马克思主义与西方现代产权学派》。他们的分析如下:<\/p>

  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虽然没有从一般意义上给“制度”下过明确的定义,但他们的主张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使用了制度概念,如“生产资料所有制”、“财产制度”、“工厂制度”、“土地制度”、“国债制度”、“税收制度”、“法律制度”、“保护关税制度”等,而且也是把“制度”视为一系列的包括多方面的规则。由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研究社会生产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它从本质关系上剖析了各种社会经济制度及与其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等。因此,马克思主义不仅广泛地使用制度概念,而且对制度分析得更为全面、更为深刻。<\/p>

  马克思主义对制度的认识与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对制度的认识具有重大的差别。其一,马克思主义把社会生产关系当作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不断演变的人们之间的必然关系,将制度视为依存于这些客观关系,反映其要求的规则,是历史的产物,而不是像西方经济学家那样,把制度描绘为符合于人性需要,由人们制定和选择的东西。其二,马克思主义本着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按照不同制度在社会中的地位,将它们分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两大类,论证了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并在每类中区别了基本的、主要的制度和其他制度。而西方产权经济学家只是从一般意义上分析制度,对于各类制度没有做出本质性的划分,不能正确揭示社会经济制度大系统中各子系统之间的内在关系。其三,马克思主义把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社会经济制度的核心,其他的一切制度都由此决定和在此基础上进行展开。新制度经济学是把所有制的具体表现——产权制度作为核心制度,认为其他制度的性质与特征主要是取决于产权制度。其四,马克思侧重于从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和阶级关系上揭示制度的特征,而新制度经济学只是在抽象意义上界定制度,认为制度与劳动、土地、资本一样,是一种影响生产与交易成本的稀缺资源,只关注制度与人们利益的关系,不研究制度的社会性质,没有揭示制度背后支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并进而决定制度的特殊性质的阶级关系。<\/p>

  制度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这一点无论是西方制度经济学还是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都是具有共识的,他们都相信经济发展和经济活动效率的提高,不仅仅只是涉及生产要素的投入问题,而且与制度有着直接的关系,制度是影响经济发展和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因而也都把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当然,对制度在经济发展中重要性的基本认同,并不等于对制度问题研究的观点和理论也相同。通过比较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与西方制度经济学对于制度范畴内涵的不同理解,有助于我们从中深化对制度问题的认识。<\/p>

  ①凡勃伦:《有闲阶级论》,商务印书馆,第145页。<\/p>

  ②凡勃伦:《有闲阶级论》,商务印书馆,第88页。<\/p>

  ③康芒斯:《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第87页。<\/p>

  ④同上书,第90页。<\/p>

  ⑤菲吕博顿:《新制度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第2-3页。<\/p>

  ⑥〔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和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第32页。<\/p>

  ⑦〔日〕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第28页。<\/p>w w w.x iaoshu otx t.NETTxt小说-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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