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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 作者:顾钰民

第35章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变革的效率分析(1)

  一、中国农村传统集体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与效率分析中国农村传统的集体经济土地制度是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而确立起来的,因此,人民公社体制的基本特征也就决定了土地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在农村集体经济中,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因而土地产权制度的状况对整个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影响集体经济发展效率最主要的因素。正因为如此,所以,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目的的集体经济制度变革,也就以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作为逻辑起点。<\/p>

  1.人民公社体制下土地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与效率分析<\/p>

  农村人民公社体制的基本特征从产权关系的角度看可以概括为“一大二公”,从经济运行的角度看可以概括为“政社合一”。这一体制反映在土地产权制度上,其基本特征具体体现以下三方面:<\/p>

  第一,土地产权归三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生产队为最主要的产权所有者。1958年以后,经过大规模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形成了人民公社的产权制度。以后经过调整,逐步由人民公社所有制过渡到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大队所有为基础,接着又进一步过渡到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所有为基础。这种土地产权制度一直延续到1978年,基本上没有变动。<\/p>

  土地等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分别归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集体经济所有,以生产队为基础这一制度建立以后,形成了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各自经营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中,生产队一级所有和经营是三级所有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部分。公社所有的土地较少,其所有的土地和财产归全公社农民集体所有,由公社统一经营。生产大队所有的土地也比较少,其所有的土地和财产归大队全体农民所有,由生产大队统一经营。生产队是土地的主要所有者,其所有的土地和财产归生产队全体农民所有,由生产队统一经营。因此,“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经济体制,土地等其他财产权的归属最主要的是在生产队这一级,但又不排斥其他两级经济组织拥有产权。<\/p>

  第二,产权关系高度统一,土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是同一个主体,农民个人不具有任何产权。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生产队所有,同时也归生产队经营,所有者和经营者是同一个主体,产权所涉及的各种权利关系不存在任何分解,高度统一于生产队这一级组织,即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分配权等都由生产队掌握(这里指的生产队具有经营权是针对农民个人来说的,即从农民个人来看,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是生产队,而不是农民个人,但实际上作为生产队也并不完全具有经营权,农业经营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还要按照上级的计划,执行政府部门指令,这在以后作具体分析),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农民个人不具有任何产权,在生产活动中他们只是单纯的劳动力的提供者。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集体经营构成了集体经济产权关系的基本特征。由于产权没有分解,因而也就不会产生如何处理产权关系的问题,即在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不存在一个如何处理产权关系问题。<\/p>

  第三,“政社合一”的体制使产权关系带有很大的行政色彩。由于人民公社实行的是“政社合一”的体制,人民公社既是一级政权组织,行使国家政权的职能,同时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管农村经济工作。人民公社既可以运用政权的力量来行使行政职能,又可以以集体经济所有者的身份来直接领导经济工作,这就使农村集体经济中的产权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带有了行政的色彩。不仅人民公社这一级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产权关系与政权结合在一起,而且在各级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也不是纯粹的经济关系,其中也带有很大的行政成分。行政因素在产权关系中的渗入,使产权关系已经不是纯粹的经济关系了。产权关系的这种扭曲,导致农村集体经济关系本身发生了变形。<\/p>

  人民公社体制下土地产权制度的这一安排,对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活动会带来怎样的结果,这在当初并没有成为一个引起人们关注的问题,因为在当时确定这一制度安排的指导思想是强调集体经济公有化的程度,考虑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有利于使集体经济向全民所有制经济过渡,而没有从经济活动效率的角度来考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在经过了几十年的实践以后,人们对这一产权制度安排的经济效率有了深刻的认识。<\/p>

  从传统土地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来看,这一产权安排的经济效率是比较低的,之所以得出这一结论,是因为从根本上说,这一产权安排不符合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实际,不符合商品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客观规律的要求,超越了农民思想觉悟的水平。所以,在这一土地产权制度下,任何其他方面的努力都难以实现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目标。<\/p>

  首先,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产权制度,并不能真正落实生产队拥有土地产权。由于人民公社与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关系不只是经济组织之间的上下级关系,而且又是一种行政领导的关系。人民公社这一级组织可以向生产大队、生产队下达带有指令性的计划和命令,生产大队也可以向生产队下达类似指令。所以,作为土地产权主要拥有者的生产队实际上被大大削弱了对土地产权的拥有权。这就使集体经济中的土地产权主体出现了弱化。土地产权主体的弱化必然会使生产队这一主要产权主体缺乏产权激励,从而影响到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如果说生产队这一最主要的产权主体不能从现有的产权制度中得到从事经济活动的充分动力,那么,整个农村经济活动效率的提高也就缺乏了最重要的基础。<\/p>

  所以,应该说,在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土地产权制度之所以必然带来低效率,最主要的原因不是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这一产权制度本身,而是在于这一土地产权制度中渗入了行政关系,使得“队为基础”中的生产队所应该拥有的土地产权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结果出现产权主体弱化,使生产队这一最主要的土地产权主体因不能真正拥有产权而导致经济活动效率的低下。<\/p>

  当然,这是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这一体制的本身来分析的,即在土地产权的三级所有中,只有确定以生产队为基础才是正确的,这也是在实践中得出的结论,因为以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为基本的产权主体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但是,就是在确立了生产队作为主要的产权主体,并且假定这一产权也能够真正地落实,也并不是解决了全部的问题,从而带来经济活动的高效率。这是因为还存在着生产队这一产权关系本身的问题。<\/p>

  其次,生产队土地产权关系的高度统一,排除了农民个人对土地产权的拥有,这又使直接生产者失去了最基本的土地产权动力。由于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生产队所有的,并且土地也是由生产队直接经营的,因而土地产权关系在生产队这一主体中是完全统一的。但是,生产队本身又只是农民集体的代表而并不是每一个农民的代表,因此,在生产队与农民个人之间客观上存在着经济利益上的矛盾。又由于农业生产的特点是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较低,主要是靠手工劳动,每一个农民或每一户家庭都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并且可以独立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种状况就造成了土地产权的不协调,即生产队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农民集体的代表,拥有全部的土地产权,而农民作为直接的生产者却没有任何土地产权,这就使农民这一农业生产活动中的一个最重要的主体与生产队的关系处于十分不协调的状态。这种不协调对经济活动效率产生的影响有以下三方面。一是使农民缺乏最基本的土地产权的动力。由于农民不具有土地产权,即没有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对土地的所有权必须是把自己作为集体成员中一分子才能实现,对农民个人来说,或者以个人的身份并不具有对土地的所有权。<\/p>

  正是因为农民个人与土地产权没有任何内在的联系,所以这样的产权安排当然不能给予农民从事生产活动充足的动力。这是长期以来农民生产积极性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最根本原因之一,“文化大革命”中搞了十年的“农业学大寨”运动,由于没有从土地产权制度上解决问题,所以,最终还是不能实现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和解放农业生产力的目标。二是割裂了农民生产活动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内在联系。由于土地产权高度集中于生产队,农民不具有任何土地产权,特别是土地的收益权不属于农民,这就使农民的生产活动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不直接挂钩。对土地经营的好坏、劳动贡献的大小,都不会直接影响到农民个人的经济利益。这种由于土地产权关系的高度集中而带来的农民个人经济利益的不清晰,实际上是并没有把农民个人真正地作为一个利益主体来看待,或者说没有把农民真正作为一个集体经济的所有者来看待,而只是把农民看作是一个单纯的劳动力提供者,因而既不赋予必要的财产权利,也不确立其独立的经济地位。对于劳动者又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其结果只能是造成农民缺乏生产的积极性。<\/p>

  三是行政因素对土地产权关系的渗入使整个经济活动难以遵循客观经济规律运行。在“政社合一”的体制下,由于是用行政手段来指挥经济活动的,当行政命令与经济规律发生矛盾时,往往是要服从行政命令。这就使整个经济活动不能始终按照客观经济规律来运行,从而在整体上导致了农业经济活动的低效率,而受此直接影响的则是农民。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是既没有办法,也没有积极性去解决这一问题。<\/p>

  总之,由于上述几方面的原因,决定了在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土地产权制度下,其经济效率是低下的,问题的根本在于,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农民没有拥有任何土地产权,农民只是作为劳动的主体,而没有成为利益的主体、经营的主体,而这些问题又是与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的其他制度联系在一起的。<\/p>

  2.人民公社体制下农业经营制度的基本特征与效率分析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与土地产权的高度集中相联系,农业经营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经营权的高度集中,而且经营权并不完全掌握在集体经济组织手中,它在很大程度上还是由行政部门来掌握的。这种经营制度的具体特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p>

  第一,作为农业生产的基础单位生产队基本没有经营权。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从土地和财产所有关系上看,实行的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队是生产的基础单位,也是基本的核算单位。根据这样的所有权和核算关系,经营权也应该是以生产队为基础。但是,由于“政社合一”的体制使农村各级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带有很大程度的行政关系,即生产队与生产大队之间,生产大队与人民公社之间,是一种明确的行政上下级关系,因为存在着这一层行政关系,人民公社通过生产大队,以及生产大队本身都可以向生产队下达带有指令性的生产安排,而生产队则必须无条件服从。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基本生产单位和核算单位的生产队自身拥有的经营权实际上是很有限的。生产队这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基本上没有经营权,当然也就更谈不上农民个人的经营权问题了。<\/p>

  第二,农业的生产经营不是以市场为导向,而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被纳入了政府计划的轨道。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业生产也在很大程度上被纳入到了政府计划的轨道。这主要表现在:主要农副产品的价格是有国家计划规定的,生产队必须按此价格向国家出售农副产品,在这一部分的交换活动中,市场是不起任何作用的。生产队出售给国家的这一部分农副产品在生产队生产的全部可交换的农副产品中占主要比例。也就是说,生产队生产的农副产品的主要部分是与市场没有联系的。所以,生产队的生产活动首先考虑的是如何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而不是满足市场的需要。从这一意义上说,农业生产基本上只是单纯地为计划而生产,而不存在一个如何面向市场经营的问题。或者说,市场对农业生产基本上不起什么作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农业生产中的反映就是基本上把农业生产与市场隔开,从而使农业生产主要面向计划而不是面向市场。<\/p>

  人民公社体制下的这种经营制度显然是不利于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和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之所以这样的经营制度不能带来农业生产的高效率,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两点:<\/p>

  首先,这一经营制度不能使直接生产者与经营者成为同一个主体。生产队是基本的生产单位,但它却基本上没有经营权,而不是生产者的行政机构则掌握着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权。这种经营权与直接生产者的分离,使生产者只是被动地进行生产,并且这种生产活动也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经济利益脱节的。直接生产者没有经营权,生产者的生产活动不与经济利益挂钩,势必造成直接生产者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p>

  其次,这一经营制度用计划取代市场,并用行政手段使生产者为计划而生产。按照农村经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原本的含义来理解,生产队作为一个基本的生产和核算单位,应该是一个独立的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有其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它面向市场自主经营。但是,由于人民公社采取的“政社合一”的体制,使政府权力组织与经济组织混为一体,从而使原来只是纯粹的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带有了很浓的行政隶属关系。这样,原来经济组织应该具有的经营权,就很容易被这种行政关系所否定掉,行政部门就可以用计划指标来取代市场的引导,使生产者的生产直接面向计划,而与市场完全脱钩。但是,这样的结果一方面是对客观经济规律的否定,另一方面又通过计划价格这一环节,使生产者的经济利益与市场没有直接的联系,这两方面的因素都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经济活动的低效率。<\/p>

  与这一经营制度相联系,农民个人更不可能具有经营权,因而农民只是作为单纯的劳动者,并且直接支配农民劳动的是生产队,而不是农民自己,具体表现为农业生产劳动的方式是以生产队为单位的集体劳动。这种集体劳动的方式也是导致生产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是因为以下三点。<\/p>www.xiaOShuOtxT.NetT?xt_小_说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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