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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理念与运作》 作者:成涛

第5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经济法的新理念(4)

  世贸组织规则要求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就要求我国在对待外资企业、内资企业以及外资和内资的混合企业的设立方面适用统一的企业法律制度。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政策下,我国不仅存在着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差别,而且内资企业之间还存在着全民、集体和私营企业间的差别。经济法不应再用所有制的不同来区分市场主体并界定其权利义务,而应实现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保证各种经济形态运行的公平,使得市场经济主体开展市场竞争具有一个公平合理的法律环境。

  高收入者的收入,以达到社会结果的正义和公平。

  五、“经济安全、经济主权”理念

  “安全”,从汉语词义上讲是没有危险,不受威胁。在此引申出的经济安全的含义主要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指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和协调发展的状态;二是指国家自主有效地作用经济活动、构建理想的经济秩序,对经济运行中的不良因素和力量,需要国家运用“国家之手”来控制或抑制,以防止国民经济受到诸如通货膨胀、经济危机、经济侵略等威胁而带来的消极状态,保证国家利益无损的状态。经济安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本前提,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之一。

  经济全球化使得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投资的关联性增大,每个国家所面临世界经济波动、跨国贸易冲击和国际金融风险所造成的经济不安全性增大。从发展中国家来看,一方面它们迫切需要获得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另一方面又担心外国资本对本国经济和产业命脉实行控制,从而危害本国经济健康安全地发展,这就存在着一个如何既要合理利用外资、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又要保护民族经济的发展和产业、金融等领域安全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经济的对外关联度、依赖程度不断提高,外资的涌入造成国际收支的风险防范任务日趋加重。

  经济全球化实质上是市场经济在全球性的拓展,而市场经济规则的主要制定者是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规则的内容主体也是发达国家经过一百多年的完善而形成的国内游戏规则。所以,经济全球化就必然和各独立主权国家的经济制度、贸易规则相冲突,最终损害国家的经济利益。可见,经济全球化和国家经济安全是两个紧密相联的问题,必然会出现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防范经济全球化对本国经济的冲击和侵害的问题。具体来看,在加入世贸组织、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们所面临的经济不安全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五个方面:即产业不安全、贸易与资源不安全、金融不安全、环境不安全、信息不安全。产业不安全是指一国的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不能按本国政府的意志,遵循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由本国民族资本为主实施和控制的状态。贸易资源不安全,主要如遭遇大宗出口商品受到进口国的反倾销,并施以高额关税,贸易利益在反倾销败诉中大量流失;受制于歧视性的贸易法案和条款,发达国家利用其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有利地位,阻挠发展中国家获得平等贸易的地位。金融不安全,是指一国金融利益受到侵犯,金融体系不能正常运转,而对各种金融危机失去抵抗能力。环境不安全,包括全球环境不安全,区域环境不安全,局部环境不安全。经济全球化一个最典型特征是信息全球化,信息不安全是指信息技术的控制权掌握在别国政府手中,重要的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转,不能抗御系统内外的入侵、破坏的状态。

  经济安全不仅反映国家经济生产、生活能力,还与国家经济主权是否能有效行使相关。实际上,在经济活动的国际交往日益丰富的环境中,国家经济安全所要解决的风险问题,除了增强本民族的经济活动能力、提升自己的经济竞争力之外,更要在不同性质的经济事务交叉共存中,构建出良好的经济活动秩序,以减少它们之间的磨损、矛盾和冲突,保证国家的经济利益不遭损害。这就是说,经济安全所要处理的是社会经济秩序和国家根本利益、国家安全的关系问题,国家经济安全是要保证国家的经济秩序有益于维护而不是削弱国家综合安全,有益于增强而不是削弱国家的生存能力。经济不安全就是国家不能自主有效地作用于经济活动,不能构建出理想的经济秩序。经济安全涉及几个主要问题:

  一是经济主权的分享问题。经济主权分享是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一国在实行对外开放发展战略时遇到的问题。它是指本来该由民族国家自己独立意志制约的、其经济利益可以独享的经济活动,在对外经济活动中,不得不与异质的主权共享的情形。这是影响经济安全的重要一环。一国分享得当,则能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安全可靠程度,否则,便易带来不安全的结果。

  二是政府角色问题。从经济主权的角度理解经济安全,对政府的要求很高。这是由主权和政府的关系决定的,政府实际上是国家主权的现实运作者,也就是说,一国经济安全状况如何,最终依赖于政府工作的效率和效益,是政府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加入世贸组织是中国政府和人民自主的、主动的选择。之所以作出这种选择,是基于对国际经济发展规律的理解,对中国参与全球经济竞争潜力的认识和信心。对中国来说,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都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一方面,加入世贸组织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新机遇。例如,中国可以抓住当前国际产业转移的时机,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加速中国工业化进程,提升产业结构;可以更加深入地参与国际分工,发挥本国现实和潜在的比较优势;可以抓住新技术革命带来的机遇,发挥后发优势,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另一方面,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由于市场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国内经济势必面临国际市场的强大竞争压力。中国传统的优势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会受到其他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强的挑战。在吸引外资方面,我们面临周边国家强有力的竞争。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承诺了开放市场的义务“,进口替代”与“出口导向”相结合的战略将难以像过去那样继续实施。国际上有的研究报告指出,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的经济竞争力非但没有提高,反而有所下降。加入世贸组织后能否有效提升自己的经济竞争力,将对中国构成严峻考验。加入世贸组织后,对中国现行经济体制将会产生更为深刻的影响,其中最为直接和突出的是各级政府面临的挑战,对政府在开放条件下保持宏观经济稳定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经济一方面可以更多地分享全球分工之利,另一方面,也更容易受到来自国外的冲击。从理论上讲,一国政府难以同时兼顾独立的货币政策、固定汇率和资本自由流动三个目标,政府只有具备较强的在开放条件下稳定本国宏观经济的能力,才可能为本国企业创造一个较平稳的市场环境。同时,面对种种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要求政府在危机治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上表现出更强的能力,对政府管理机制提出了新要求。加入世贸组织后,还要求政府机构更加精简,人员更加精干,决策更加科学,政策更具透明度,更加廉洁,效率更高。只有如此,才能创造出有利于增强中国经济竞争力的“软环境”,使中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中居于有利地位。

  三是制度冲突问题。制度实质上是主权意志的具体表现。制度问题对经济安全的影响,主要是在同质主权作用范围内,制度的完善,能便于经济活动主体自我约束,以低代价获得最大收益,从而达到强化国家主权的作用,保证经济安全。在主权分享状态下,怎样协调制度冲突,使自己处于主动地位,有效地提升自己对经济活动的控制力,确保经济主权应得效益不受损害。这就是说,制度本身即是主权(政府)能力的展示,涉及一系列具体问题,如制度的构建,制度的内容,制度的推行等等。加入世贸组织,实质上是按照统一的市场经济规则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中国经过2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初步确立了市场经济的框架,但国企改革、建立国内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等方面还相对滞后。

  如果这些领域的改革不能加快并取得显著成效,扩大开放市场就可能未得其利,先受其害。

  四是稳定和转型问题。一般说来,经济安全状态与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是成正比的。当前我们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时期,社会转型涉及社会理想、经济体制、经济活动方式以及政府的方针政策的相应变化,会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观念、生活条件和生存方式和社会道德情感、文明程度的变化。这是当前我国经济安全问题面临的一大现实问题,对合理把握市场开放进程,趋利避害,实现以开放促发展提出了较高要求。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要履行所承诺的开放市场时间表,所涉及的问题包括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放开贸易经营权、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这些变化大部分将在2005年以前实现,时间紧迫。市场开放将会引入竞争压力,有利于提高国内的资源配置效率;但开放过快,也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过大冲击,引发一些经济和社会问题,对开放与改革进程产生不利影响。这就要求政府在扩大开放前加快国内改革,提高国内企业和市场对外部冲击的适应能力,同时合理把握市场开放进程,采用得力措施化解开放市场可能引起的矛盾,降低负面效应。

  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压力和挑战,我们应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同时,注意强化政府调节经济的作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国际协调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在此条件下,经济法也面临新的挑战和要求,应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作为其宗旨和原则。

  传统的市场经济,信奉的是个人利益至上,传统民商法的经济安全观念,也就建立在相对人交易安全的基础上,以确保当事人之间能够平等对话为前提。实际上,这是一种个体经济的安全观念,其目的在于保护个体行为的安全。随着传统市场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变,使人们并不满足这种仅仅是个体交易的安全,而应寻求更大的安全即公共保护。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已经不是以个人为本位,而是以社会为本位,在经济安全问题上,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谋求国民经济整体意义上的安全,并以最终实现社会安全为目的。

  要实现这种社会安全,规范而有效率的方法和措施就是运用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手段对社会经济秩序进行协调。如香港特区政府在1998年8月深度介入股市,及时干预金融市场,给予了国际金融炒作分子以沉重的打击,成功地击退了国际“金融大鳄”的进攻,捍卫了香港的汇、股两市,保障了香港金融市场的安全运行。应对国民经济安全即宏观经济安全,这对传统民法来说,其功能显然不足。因为传统民法是着眼于增加个别交易效率和安全,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强调机会平等、经济自由。虽然行政法也涉足宏观经济,但行政命令的刚性过强,往往难以正确调节或协调经济关系。经济法是公私法兼容的法,它不但能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经营者、保护消费者、劳动者权益安全,而且又是有关计划、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物价等方面的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这样,经济法所建立的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法律机制,一方面,可以通过对市场准入控制、竞争秩序维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来规制“市场失灵”,保障市场基本秩序与交易安全;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国家“规范和有限干预之手”引导国家经济资源合理配置,对国民经济总体的供求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从而为国民经济发展营造一个整体安全的宏观环境。可见,对整体经济秩序的协调,经济法调整是最佳的选择。

  六、“程序之法”理念

  经济法不但是实体之法,也是程序之法。“程序”一词,在汉语里,通常是指“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在法律上,传统的法学中通常把法律程序与诉讼程序划等号,例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认为“凡规定实体法有关诉讼手续的法律的程序法,又称诉讼法”。国外法学界也有此观点,如《牛津法律大辞典》有关条目写到:“程序法,其广义解释,是同实体法相对,而大概与诉讼程序法相同??在狭义和更严格意义上,程序法只是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其实,这是一种狭隘的观点。诉讼程序虽然是法律程序中最主要、最重要的一种程序,但它绝不能等同或代替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行为、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和由时间、空间要求而构成的。它是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时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法程序,就是为政府行使干预经济权力设置的科学的方法和合理的界限,是政府行使干预经济权力、履行经济管理义务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在现代社会,为了实现经济法“效益”、“公平”基本价值而不得不采用的对政府授权与控权之基本理念,通过经济法程序对政府行为的事前、事中进行控制和约束,促进政府经济行政的效率,防止政府经济权力的滥用,则是科学合理的一种好方法。所以,程序性规范,既是经济法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起点,也是控制和限制政府经济行为的主要内容,更是经济法理念不可或缺的成分之一。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经济法实践,已充分证明了程序性理念在经济法理念范畴中的重要与不可动摇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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