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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法学》 作者:史玉成

第24章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5)

  我国的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始于1982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发生井喷、漏油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油污染,接受国家海洋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同时对船舶非正常排放油类、船舶发生海损事故的报告和处理也作了规定。后来的《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中也做出了规定。1987年,国家环保局发布了《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对这一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1993年又发出了《关于认真执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使该制度更趋完善。

  三、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的实施

  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这里的有效措施即指应急措施。

  (一)应急措施的条件及实施机关

  应急措施的条件:一是环境受到严重污染;二是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只要具备这两个条件,各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措施,以解除和减轻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危害及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应急措施的实施,首先由污染事故单位向当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次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最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紧急措施命令,以能够防止和控制严重污染与破坏所造成的危害为限。当危险全部消除后,应宣布解除该紧急措施命令。

  (二)应急措施的内容和实施程序

  应急措施的内容应根据环境污染与破坏危害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包括:发布紧急通告、紧急措施命令,如责任事故单位立即关闭或停止使用排污设施或减少排污量、立即清理污染源现场、组织有关人员疏散居民、抢救受害人和财产等。

  1.环境污染事故报告

  第一,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事故查清后,还应向其作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事故发生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立即赴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做出恰当的认定。

  第二,一般或较大的事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重大或特大事故,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

  第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凡属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外,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四,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48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2.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处理

  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与破坏,威胁居民生命安全时,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事故(或事件)报告,并经调查弄清其性质和危害之后,可对违法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中的职责

  主要职责包括:发现环境污染与事故隐患或苗头,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接到污染事故报告,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到现场,进行事故调查与监测,尽快掌握有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积极协助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全力控制和消除污染危害及损失;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物损失的,还可对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或依法做出赔偿处理决定;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有关调查材料及证据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公安部门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的公诉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通过提供检测技术、移送有关证据等方式,给予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

  五、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分别由渔政机关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据本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部门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节)环境监测报告制度

  一、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概述

  环境监测是指根据保护环境的需要,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反映环境资源质量的某些代表值进行长时间地监视和测定,跟踪其变化和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过程。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是指根据环境监测工作的制度化、法定化,通过立法形式对环境质量方面、环境污染监督方面、各个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等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向相关部门报告监测数据的一项制度。

  通过对组成环境的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及时掌握、评价并提供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为执行各种环境法规、标准,进行环境科研和服务方面的监测,发展环境监测技术,积累背景数值和实施环境管理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二、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973年8月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以后,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开始受到重视,环境监测立法工作也开始起步。

  国发[1973]158号文是第一个对环境监测制度作出规定的法律文件,该文对环境监测机构的职权、设置做出了规定。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环境监测,调查和掌握全国环境状况,提出改善措施”;1988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法”;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从基本法的高度进行了确认,该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1991年,国家环保局发布了《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的若干规定(暂行)》。此后,国家环保局陆续出台了加强环境监测管理的一系列规定。1996年5月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所在流域省界水体的内容。1999年11月1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对污染源监测管理又做出具体规定。

  三、环境监测报告的种类

  环境监测报告分为数据型和文字型两种:数据型报告是指根据监测原始数据编制的各种报表、软盘等;文字型报告是指依据各种监测数据及综合计算结果进行文字表述为主的报告。环境监测报告按内容和周期分为环境监测快报、简报、月报、季报、年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及污染源监测报告。

  (一)环境监测快报

  环境监测快报是指采用文字型一事一报的方式,报告重大污染事故、突发性污染事故和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等事件的应急监测情况,以及在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其原因分析和对策建议。

  环境监测快报由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编写并报出。报送范围是:主送上级环境保护局、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时直接以传送计算机文本方式上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有关省、市环境保护局。

  污染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应报出第一期环境监测快报,并应在污染事故影响期间内连续编制各期快报,编报周期由当地环境保护局根据污染事故情况确定。国家或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确定的环境敏感地区,在污染事故易发期间,地方各级环境监测站应在定期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的基础上,负责编制文字型环境监测快报,并在每次监测任务完成后5日内将本次监测快报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同时抄报上一级环境保护局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接到地方监测快报5日内,将有关内容编制成《环境监测快报》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二)环境监测季报、月报

  环境质量监测网基层站、“专业网”基层站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前将上一季度数据型环境监测季报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以及全球环境监测系统中国网站成员单位负责编制本辖区环境监测数据型季报,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三十日前将上一季度的季报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于每季度的第二个月二十日前将上一季度全国环境质量状况和全球环境监测系统(中国站)数据型报告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参加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三十七个重点城市和国务院确定的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的环境监测站,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五日前将上一季度的数据型环境监测季报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应于每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底前编制完成上一季度全国重点城市环境质量文字型季报并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各流域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于每年的二月底、五月底和九月底前分别将当年枯水期、平水期、丰水期的数据型监测季报报到组长或副组长单位。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应于每年五月底、十月底前将当年枯水期、丰水期的数据型监测季报报到组长或副组长单位。其他专业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的数据型季报的报送时间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各流域监测网组长单位负责编制本流域各类文字型环境监测季报或期报,并于三月底、六月底、十月底前分别将当年枯水期、平水期、丰水期监测期报报到网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组长单位负责编制近岸海域文字型环境监测期报,并于七月底、十二月底前分别将当年枯水期、丰水期监测期报报到网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其他专业环境监测网的季报时间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已开展大气自动监测的城市环境保护局应组织所属环境监测站编制数据型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月报,并于次月五日前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汇总、编制各有关城市环境监测站上报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月报,于每月十五日前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

  (三)环境质量年报、报告书

  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成员单位应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将上年度的环境质量年报报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专业网”成员单位应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将本单位年报报到网络组长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专业网组长单位,应于每年二月二十日之前将本地区、本“专业网”年报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质量报告书》属文字型报告。《环境质量报告书》按内容和管理的需要,分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和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两种。为了提高环境质量报告书的及时性和针对性,按其形式分为公众版、简本和详本三种。

  (四)污染源监测报告

  污染源监督监测季报是及时反映当地环境监测站在实施污染物总量核实、抽检、治理设施验收与运行效果检查等各类污染源监督监测基本情况的文字型报告。

  地方各级环境监测站负责核实、认可各排污单位申报的排污状况数据,并将核实后的排污申报数据报告到当地环境保护局。各市级环境监测站负责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日前,将上一季度本辖区污染源监督监测情况季报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及省级环境监测站,并应向有关排污单位展示其监督监测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负责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将本辖区上一季度污染源排污在前三十位的企业监督监测数据及基本情况汇总后,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于每季度第二个月十五日前,将上一季度全国重点污染监督监测数据及基本情况汇总后,将排污在前三位的企业监督监测数据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地方各级环境监测站负责本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监测,各地方环境监测站负责于三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国家确定的重点污染数据型报告汇总编制完成;并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和上一级环境监测站。

  四、环境监测报告的管理

  加强环境监测报告的管理,实现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管理制度化,确保环境监测信息的高效传递,提高为环境决策与管理服务的及时性、针对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环境监测站的各类监测报告、数据、资料、成果均为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占有;属于保密范围的监测数据、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制度进行管理,监测数据资料的密级划分及解密时间按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单位提供、引用和发表尚未正式公布的监测报告、监测数据和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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