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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法学》 作者:史玉成

第32章 环境管理和环境法制(4)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在规定起诉资格时,有“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也就是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去起诉,而不能是为了只与自己有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公众和他人的利益去起诉。这一限制条件,非常不利于环境诉讼。因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大气、水域、海洋、风景名胜等环境因素都没有所有权和排他的使用权,所以,如果对污染、破坏这些环境要素的行为提起诉讼,就会被认定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而且,为保护这些环境要素而提起诉讼也不可能完全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只能或主要地是为了社会和公众的利益,那么,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也就不具有起诉资格。这样,无疑就限制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国家在环境诉讼的起诉人资格上比普通的民事诉讼放松了限制,规定了任何人均可对污染、破坏环境者提起诉讼,并在诉讼费、律师费的负担上做出了有利于起诉人的规定。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里的控告权,应当包括起诉权,其中当然也包括民事起诉权。只不过是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未能得到体现,执行起来还比较困难。今后的立法应将这种规定与诉讼法的规定协调起来。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集团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也是对起诉人资格限制的放松,它非常有利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范围较大、受害人数较多的环境诉讼。因此,应充分利用这种诉讼制度提起环境民事诉讼。

  2.举证责任倒置

  按照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即原告要使自己的诉讼主张成立,必须举出被告违法、原告受到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的行为是出于故意或过失的充分证据。这一要求适用于环境诉讼,就将使受到污染损害的原告人很难胜诉。因为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生产工艺技术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要让无技术装备条件的受害人举出被告从事了何种侵害行为、其侵害行为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有什么样的因果关系,以及侵害人主观上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证据,将是十分困难的。受害者对于工厂的排污行为是否有过错,无法知道,也难以搜集证据;而污染造成的损害往往有一个积累过程,环境污染损害中因果关系更涉及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受害人根本无法确定。

  因而要求受害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无异于剥夺受害人的胜诉权。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有效地保护环境,使污染受害者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许多国家在实体法上规定无过错责任的同时,在程序法上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将原告举证责任变为被告举证,要求被告证明其行为不可能产生损害后果。我国也采用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第3款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被告负责举证。

  3.因果关系的推定

  传统的民事诉讼采取因果关系确定的方法,要求直接而确切地证明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否则,致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在环境民事诉讼中,采取这种确定法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及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而变得十分困难,无法取得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环境民事诉讼中的因果关系应该是存在的,但由于环境违法行为的形式复杂,危害后果大多是致害行为与污染物的作用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且有可能存在潜伏期,使致害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着时间差,表现为一种不连续性和不紧密性,而且由于时间过长,证据也容易灭失。此时,因果关系的直接确定变得十分困难。为保护环境,许多国家在环境诉讼中采取了因果关系推定制度,只要被告不能做出相反证据便推定污染损害的因果关系成立,以有利于受害人参加诉讼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因果关系推定采用的是比较可靠的“流行病统计学”的办法。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便推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污染物在受害人发病前就存在;(2)该污染物在环境中的数量和浓度越大,该病的发病率越高;(3)该污染物含量(排放量)少的地方,该病的发病率也低;(4)上述统计结果与实验和医学上的结论不矛盾。

  我国环境法中尚未规定因果关系推定制度,但在一些环境纠纷案件处理的实践中,已有对这一方法的运用。为了有利于环境纠纷公正合理地解决,使环境污染受害者及时的得到赔偿,我国法律中也应尽快确立这一制度。

  4.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限。如果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其胜诉权即行丧失,环境民事诉讼时效与普通的民事诉讼时效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实行较长的民事诉讼时效。我国《环境保护法》

  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它比(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民事诉讼时效要长一年。之所以对环境民事诉讼规定较长的诉讼时效,是因为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环境污染损害有一个发生、发展、变化、积累的过程,有些污染还有较长的潜伏期,在短期内不易为人们所认识和发现,再加上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人们对某些污染物的性质、迁移转化规律,原理等还缺乏了解,从而较难确定造成污染损害后果的真正原因,也较难发现加害人。只有规定较长的诉讼时效,才能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环境民事诉讼的最长诉讼时效,法律没有专门规定,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诉讼的最长时效为20年。那么,可以认为环境民事诉讼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也为20年。

  环境诉讼一般时效期间的计算,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开始。

  四、环境刑事诉讼

  环境刑事诉讼是由国家检察机关为追究环境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环境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的一种,它只能是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提起。提起环境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追究犯罪人的环境刑事责任,结果是违反环境法和刑事法律的犯罪者受到刑罚处罚。

  我国的环境刑事诉讼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和制度,对环境犯罪分子实施法律制裁,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环境刑事诉讼的实践中,举证责任并不像在普通的刑事诉讼中由司法机关或自诉人承担。在环境刑事诉讼中,作为被告的排污者,其生产工艺和原料使用往往对外保密,司法人员难以收集到为被告所掌握的犯罪证据;被告排放何种污染物以及该污染物会造成何种污染危害,涉及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也难以为司法人员所掌握。相反,作为被告的排污者,却握有排污情况及其可能危害的一切资料,更容易证明其有无排污事实和排污与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因此,在环境刑事诉讼中,对污染事实的是否存在实行被告举证有着极大的合理性,同时也更有利于实现惩治环境犯罪实体法的立法宗旨,达到用刑法手段保护环境的目的。在环境刑事诉讼中实行被告举证制,应当仅限于有无排污事实、排污行为与污染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被告有无故意和过失的举证,面不应是对环境刑事诉讼中所有事实的举证,被告行为违法和污染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事实等,仍应由司法机关负责举证。

  理论探讨与实务研究

  环境与资源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环境与资源民事诉讼的特点主要体现在起诉资格的放宽、举证责任的倒置和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上。这些特殊规定集中反映了环境与资源法以及环境保护工作的特点。受其影响,环境与资源公益诉讼制度在各国逐渐发展并被确立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不仅如此,整个环境与资源诉讼制度也在发生着重大的理论和制度革新,以期实现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人类社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之目的。

  环境与资源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这种诉讼并非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与领域,而只是一种与原告资格认定相关的诉讼方式和手段,既可在行政诉讼中采用,亦可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如被诉的对象是对环境公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即为适用于行政诉讼程序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如被诉对象是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即为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美国、英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已在立法上确认了环境与资源公益诉讼制度。

  近几年来,公民关于环境问题的行政公益诉讼逐渐增多,但均被法院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而驳回。这方面有很多典型案例,如2003年2月,一市民发现在该市某著名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立了一块“××项目部”的牌子,而按该市关于此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在该风景名胜区内,任何单位都不准新建、扩建与风景名胜无关的建筑物,而该市规划局却核发了建设规划许可证。于是,该市民一纸诉状,以规划局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工程得以在景区进行,侵犯了市民、游客公共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后法院做出裁定,以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在我国,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对于环境诉讼的起诉资格的规定过于严格,公民或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被设置得过高。而代表环境公共利益的环保机关并不注重通过诉讼手段保护环境公益,因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未真正建立。从我国环境问题的严重性、现行制度对环境权保护之不足、公众参与及预防原则的客观要求等多维度考察,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经成为保护公民环境权和环境公共利益的现实要求。

  推荐阅读

  1.王树义主编:《环境法系列专题研究(第一辑)》,科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

  2.齐文洁、林建文主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第二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

  3.王蓉著:《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

  4.曹明德著:《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

  思考题

  1.试述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2.什么是环境立法?环境立法的指导原则有哪些?

  3.简述环境立法的特征。

  4.试述环境行政执法的分类及主要内容。

  5.简述环境行政诉讼的概念及分类。

  6.简述环境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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