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TXT小说天堂 收藏本站(或按Ctrl+D键)
手机看小说:m.xstt5.com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环境与资源法学》在线阅读 > 正文 第46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9)
背景:                     字号: 加大    默认

《环境与资源法学》 作者:史玉成

第46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9)

  化学物质,又称为化学品,是指天然的或者通过化学反应过程获得的化学元素及其化合物。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化学物质污染是指因化学物质的应用而给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现象。从法律的角度说,化学物质污染则是由于化学物质在环境中的含量或浓度超过规定的限量标准而使环境质量恶化,给人体健康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现象。其中,危险化学物质污染是人们关注的重点。

  (二)防治化学危险品污染的立法概况

  我国目前虽然尚无防治化学物质污染的综合性法律,但已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防治化学物质污染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其中主要的有:国务院于1987年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02年1月26日经全面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能源部联合发布的《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1991年1月23日);化工部和国家环境保护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防治铬化物生产建设中环境污染的若干规定》(1992年2月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1994年3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03年9月12日)。另外,在《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也设有一些关于防治化学物质污染环境的规定。

  (三)防治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具体法律规定

  1.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规定履行职责。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规定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必须与重点保护区域或者设施保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规定的距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和通讯、报警装置,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或者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包装危险化学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应在包装中附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发现被盗、丢失等问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仓库、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并专人管理等。

  3.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许司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必须凭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

  4.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规定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源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情况,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公路运输通行证;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资格证;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危险化学品。

  5.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关于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应按照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的具体规定进行登记。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制度,明确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

  7.对监控化学品实行名录制度

  监控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监控化学品名录,可作为化学武器、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及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以外的特定化学品。这类化学品不仅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危害人类健康,而且还能危及国家安全。因此,对其必须采取特殊的管理措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将监控化学品分为四类,并对不同类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及进出口做出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8.对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严格管理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对化学品的管理提出了如下要求: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所经营的未曾在中国登记(农药以外)的任何化学品,必须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并按规定填写《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免费提供实验样品;经审查批准,取得《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的,方可向中国出口;国内单位向国外出口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必须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交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经国家环保局征得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后,发给《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方可向国外出口有毒化学品。

  二、防治农药污染的法律规定

  (一)农药污染的概念

  所谓农药,按照《农业管理条例》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农药污染,是指农药在环境或产品中的含量或浓度超过了环境标准限值,对人体、动植物以及生态系统造成有害影响的现象。农药污染通常是在农药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

  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大量使用农药也带来严重的问题。因为农药具有毒性大,最广泛而直接暴露于环境,且易扩散、残留、富集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大量使用农药会给人类带来严重的环境问题,农药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污染危害是不可忽视的。农药按其性质,可分为有机农药、无机农药、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等四类。有机农药和无机农药合称化学农药,化学农药是农药的主要部分。

  (二)防治农药污染的立法概况

  我国早在1955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就颁布了《关于严防农药中毒的联合通知》。目前,虽然尚无防治农药污染的专门法律,但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农药管理的专门法规和规章。

  如1982年4月,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化工部、商业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颁发了《农药登记规定》。同年9月,农牧渔业部又发布了《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农药登记审批办法》、《农药毒性试验方法暂行规定》。同年6月,农牧渔业部和卫生部还发布了《农药安全使用规定》。1984年发布了《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已于2001年11月29日修改。此外,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业法》中也有防治农药污染的规定。

  (三)防治农药污染的具体法律规定

  1.农药登记制度

  《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规定》对农药登记作了如下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国内首次生产的和首次进口的农药,按照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进行登记;申请登记的农药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田间试验、试销或者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临时登记证的农药;农药登记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有效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继续登记;申请农药登记时,申请者应当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农药样品和有关资料;农药登记的申请资料,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做出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

  2.农药生产制度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按规定获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尚无标准的农药的,应按规定获得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须经省级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有关说明书。

  3.农药经营制度

  农药经营属限制性经营,可以经营农药的单位是: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品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单位购进、销售农药,应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禁止收购、销售无证、无标准的不合格的农药。

  4.关于安全使用农药的规定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三、防治放射性污染的法律规定

  (一)放射性、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污染的概念

  自然界中的所有物质都是由各种元素组成的,其中有少部分元素的原子核不稳定,在没有外界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就可以自发地改变核结构,转变为另一种物质,同时放射出α射线、β射线、γ射线等肉眼看不见的射线,这种现象称为核衰变。原子核在衰变过程中放出射线的特性,称为放射性。能够产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称为放射性元素或放射性核素。含放射性元素的物质即放射性物质。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从而危害人体健康和其他生物的现象。放射性污染源除来自天然放射性物质之外,主要来自原子能工业各种放射性废物,如核反应堆的“三废”、核子原料的开采和冶炼、核燃料的后处理等;其次是核试验沉降物和核动力舰船排放物;第三是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和应用,如医疗、工业、科学研究和日常生活使用的放射性物质、x射线、发光涂料、彩色电视机、含铀釉的陶瓷制品、含钍建筑材料等。

w w w. xiao shuotxt. n etTxt=小_说[_天.堂
上一章 下一章 (可以用方向键翻页,回车键返回目录) 加入收藏史玉成作品集
环境与资源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