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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法学》 作者:史玉成

第56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9)

  (3)普查、勘探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必须采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普查、勘探方法,并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措施。

  (4)矿产资源的原始地质编录和图件、岩矿心、测试样品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各种勘查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和保存。

  4.矿产资源的开采管理制度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有计划的开采,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成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七)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规定

  为促进矿业发展,提高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集约化程度,提高其技术水平,防止矿产资源的浪费及破坏,《矿产资源法》规定了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扶持管理措施。

  国家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这些规定促进了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健康发展。

  (八)开采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规定

  矿山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排放的“三废”会影响到周围环境和生态平衡,如占用土地,破坏植被和土地平整性,对地下水体和地表水体的污染,对大气的污染等。因此,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矿产资源法》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大型工程设施一定距离以内,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以及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同时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五、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危害矿产资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对违法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另一种则为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关于民事责任,《矿产资源法》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然而,对于危害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采矿权、探矿权的民事赔偿问题却未作规定。此外,对采矿权、探矿权转让的限制过严,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上述问题的存在,需要通过《矿产资源法》的进一步修订完善加以解决。

  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而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对于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以及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破坏的情形,依照刑法第156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节)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野生动植物的概述

  野生动物泛指一切自然状态下生存、非人工养殖的动物。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而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按其保护程度,将其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或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可分为藻类、菌类、地衣、苔藓、蕨类和种子植物。根据其保护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野生动植物具有野生性、复杂性、种群结构脆弱性、财产性的特征。野生动植物既是重要的物种和环境因素,又是人类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科学、文化价值,更重要的,是它的价值还表现在它对保护自然、维持生态平衡的意义,一方面受自然生态规律的影响和制约,同时又影响着生态系统的发展和变化。

  二、我国野生动植物的现状

  我国地域辽阔,生态环境各异,适宜多种野生动植物生存。我国是世界上拥有野生动物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据不完全统计,我国陆栖脊椎动物约1900种,其中爬行类300余种。鸟类1100多种、兽类400多种,约占世界陆栖脊椎动物种类的10%,淡水鱼类近600种,海鱼1500余种,其种类也占世界的鱼类种类的10%左右。在众多的野生动物中不仅经济动物繁多,而且还有不少闻名世界的珍稀动物,如大熊猫,金丝猴、长臂猴、华南虎、丹顶鹤、白鳍豚、扬子鳄等。我国有苔藓、蕨类和种子植物3万种,约占世界植物种类的10%左右。珍贵和濒危植物有1019种;其中苔藓28种,蕨类80种,裸子植物75种,被子植物836种。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管理制度、机构不健全,加之一些地方乱捕乱猎,一些部门盲目追求扩大出口,许多重要资源显著减少,导致一些珍稀野生动物、植物灭绝和濒临灭绝。

  三、野生动植物保护立法

  以立法手段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势在必行。我国已经颁布了大量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规。目前,我国不仅签署和批准了一些公约,而且还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野生动物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03年以来,因滥食用野生动物而引发的SARS危机促使我国加快了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修订工作,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建议立法禁食一切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条款的修改工作将很快启动。

  在野生植物保护方面,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1997年1月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散见于《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中。我国还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四、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1.野生动物的权属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此规定改变了长期以来人们对野生动物所持的“野生无主、谁猎谁有”的观念。同时,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2.开发利用野生动物的方针

  国家对开发、利用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

  这一方针首先强调的是资源保护,在保护的基础上积极繁殖驯养,以合理的方式加以开发利用。

  3.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体制

  野生动物的监督管理,实行分部门和分级监督管理的体制。《野生动物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4.野生动物的分级保护

  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动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5.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

  6.野生动物管理的法律规定

  (1)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2)控制野生动物猎捕。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3)实行猎捕许可证制度。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4)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禁猎期(禁渔期),禁止猎捕和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对猎捕工具的限制使用做出了具体规定。

  7.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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