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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法学》 作者:史玉成

第66章 自然灾害防减法(3)

  (第四节)防震法律制度

  一、防震的立法

  防震法是调整在防震减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防震法的制定,旨在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

  我国的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主要有: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的《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1997年12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除此之外,各部委、各地区还制定了大量的有关防震减灾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二、防震的法律规定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是关于防震减灾的专门法律。下面就以该法为依据,介绍关于防震减灾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防震减灾管理的方针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二)防震减灾的管理体制

  《防震减灾法》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三)关于地震监测预报的规定

  1.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度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2.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制度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3.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有关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4.地震预报发布制度

  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述的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四)关于地震灾害预防的规定

  防震减灾法主要规定了工程性防御措施和非工程性防御措施。工程性防御措施是指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按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防;对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非工程性的防御措施主要是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和社会公众所从事的旨在提高抗御地震灾害能力,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的活动。

  (五)关于地震应急的规定

  地震应急是防震减灾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能有效地减少地震对人类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地震应急工作主要是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的震前应急防御和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的震后应急抢险救灾。根据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地震应急制度具体如下:

  1.地震应急预案制度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震情、灾情报告和公告制度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宣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和灾情。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3.紧急应急措施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1)交通管制;(2)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3)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4)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六)关于震后救灾与重建的规定

  1.震后救灾中政府的基本职责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责成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救灾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经费和物资。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应当组织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邮电、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2.震后救灾中单位和个人的基本义务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经费和物资。

  3.震后重建中政府的基本职责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国家依法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七)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防震减灾法对违反防震减灾法律规定者,分别规定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内容:

  1.违反防震减灾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措施的;(2)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2.违反防震减灾法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防震减灾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2)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4.截留、挪用地震救灾经费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5.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思考题

  1.我国自然灾害有哪些特点?常见的自然灾害有哪些?

  2.我国自然灾害立法状况如何?

  3.我国防洪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4.简述我国防洪法律责任制度。

  5.我国防火法中关于森林火灾扑救的规定有哪些?

  6.我国森林防火的组织、管理机构是如何设置的?

  7.我国地震检测预报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8.震后救灾与重建中政府的基本职责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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