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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原理新编》 作者:王学俭,张新平

第38章 政治社团(2)

  所谓群众性是指政治社团不同于国家组织和政党,它是作为部分社会成员和群众的利益代表。从政治社团的组织构成来看,它没有国家政权所具有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没有政党的组织和纪律的严明,也不具有政党夺取执政权的功能。所谓多样性是指政治社团所代表的利益、所追求的政治目标及其组织形式等都具有多样性的特点。政治社团所代表的利益和追求的政治目标,有的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如我国的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的则是短期的,为实现某一具体要求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压力集团、院外活动集团都具有这一特点。政治社团有的代表公共利益,如要求环境保护、主张和平、反对战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有的只维护和寻求某一派别、集团、行业、企业的特殊利益。政治社团的大小和组织形式也具有多样性。有的全国性政治社团代表的成员很多,如我国的全国总工会、共青团等;有的政治社团无论其代表的人数或组织的成员都很少,如西方国家的某些压力集团。有的政治社团有正规的、完备的组织形式;有的政治社团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各有不同,表现出多样性。

  一、政治社团的类型

  现代政治生活中的社团现象纷繁复杂,要对其进行研究,必须对各种各样的政治社团分门别类,也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可能对政治社团的性质和特征有一个较为清晰、准确地把握,在当前,对政治社团进行分类,一般按照三个标准:组织所追求利益的性质、组织的结构及组织的法律地位。

  1.按照政治社团所维护和寻求的利益来划分

  按照政治社团所维护和寻求的利益,人们常常把政治社团划分为维护、寻求特殊利益的政治社团和维护、寻求公共利益的政治社团。有关公共利益与特殊利益之间的界限问题,一直是政治理论中最古老的话题之一。一般认为,当一种利益为某一范围共同体全部或绝大多数成员享有,而且这种利益的享有并不具有排他性的时候,这种利益可称之为公共利益。反之,则称之为特殊利益。按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维护、寻求特殊利益的政治社团以本社团特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利益的维护和促进为目标,并以特定的政治活动来实现这一目标。他们所维护和寻求的利益内容集中于社会特定成员的特定要求,一般不能涵盖全体社会成员,不包含社会公共利益,比如美国的劳联——产联、全国农业运动、中国的工商联合会等都属这类社团。而维护、寻求公共利益的政治社团一般通过政治活动来实现或促进与全体社会成员相关的公共利益,如果获得这种利益,那么社团里的所有成员将是受益者,即这种社团的利益是非排他性的,是一种向成员开放的利益,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国际红十字会等组织就属此类。

  2.按照政治社团的组织结构来划分

  按照这一标准,政治社团可以划分为官方性的政治社团、半官方性的政治社团以及民间性质的政治社团。政治社团的官方性质意味着政治社团要受到政府的一定影响或制约。它们要么在政府的倡导下组建,要么由政府直接出面组建,要么在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运行等,也就是说,这种性质的政治社团在一定的程度上要受制度的约束,如我国的“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就是在中央政府的积极倡导下建立的,它们的运行受到一定的制度约束。西方一些国家的政府官僚、军事集团也属于这一类的社团,它们也受正式制度的约束。从一定意义上说,这类政治社团实际上是政府的一种附属组织,其政治功能在于传达、宣传政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联系、组织和动员民众,从而成为政党和政府联结民众的桥梁。

  半官方性质的政治社团是指那些既承担某些类似政府机构的政治职能,又在相当程度上代表本集团成员的利益诉求,并通过与政府的联系,向政府机构反映本群体的要求的集团,这类团体在组织行为和组织目标上呈现出明显的“官民两重性”。如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一些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业主组成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业主协会。

  它们一方面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上联政府部门,下联个体户和私营企业。这类社团组织的出现,是我国经济发展、政治进步的一个表现。

  它们不仅可以借助组织的力量向政府输入一定的诉求,实现自己的利益,而且政府也可以从他们中间得到一定的来自不同行业的信息,使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从而节约成本,提高政府的绩效。另一部分半官方性质的政治团体则主要是原来官办性质的团体发生变异而形成的,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民间性质的政治社团是指完全由民间自发自愿成立,其运作不受政府操管的政治社团。在西方国家,这种政治社团居于多数。如企业利益集团、农业利益集团、劳工利益集团、专业性利益集团、公共利益集团等等,都是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身份和地位的人们自发自愿组织起来的一种社团。它是西方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特别是个人主义发展的结果之一。

  3.按照政治社团的法律地位来划分

  按照政治社团的法律地位来划分,可以将政治社团划分为合法的政治社团和非法的政治社团。合法的政治社团是指在得到一国法律认可的前提下,以合法方式进行活动的政治社团。而非法性政治社团则是未经法律允许并以非法方式展开活动的政治社团,如帮会、恐怖组织、暗杀组织、邪教组织等。在传统政治体制下,由于政治体系“输入系统”的封闭性而导致体系输出信息的失真性,是这种社团产生的一个原因。在传统政治体制下,政府所作的政策决定不能反映民众的要求,久而久之,当民众的怨气达到一定程度时,它们便以非法的形式释放出来,以表达心中的不满,在这种体制下,非法的政治社团是民众表达利益诉求的一种方式。而在现代生活中,由于政治系统相当程度的开放性,许多群体的利益通常可以在体制内找到合法的表达途径,所以政治社团的活动经常以合法的方式进行。

  二、资本主义社会的压力集团

  压力集团又称为利益集团,意指在某些方面拥有共同利益或共同主张的人们,为了使政府维护其利益或实现其主张而组织起来对政府施加压力的集团。资本主义国家的利益集团源远流长,它们的形成不但是资本主义社会利益多元化发展的结果,而且也是其政治权力扩大及个人主义盛行的必然。但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资本主义国家利益集团活动的膨胀和利益集团政治化倾向的发展是和当时的社会、政治现实紧密联系的。这一时期,利益集团对政治的介入已从某一具体政策过程发展成有效的、全面的参政机制。在经济、社会和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中,利益集团把经济权力转化为社会权力,并与政党共同起着把社会权力转换为政治决定的作用。这要得之于以下原因:

  首先,资本主义政府职能日益扩大,政府行为延伸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二战后,西方各国的“福利国家”建设达到了空前程度,中央政府在教育、福利、卫生保健、就业、住房和城市事务、环境保护、能源管制等方面的职能大增,管理机构不断扩大,政府预算急剧膨胀。

  以美国为例,联邦预算开支从60年代的1000亿美元增加到1987年度的1万亿美元。各种各样的利益集团为得到联邦预算中的项目进行积极的院外活动。最为明显的是军事——工业集团为增加军事预算而大肆宣传战争威胁,鼓吹加强美国的实力,退休人员也为争取增加对老年人的医疗照顾、保健等福利费用而进行院外活动。

  其次,新的社会矛盾造成新的利益聚合。50年代以来,西方经济经历了一个繁荣时期,但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社会矛盾。60、70年代,学生运动遍布欧美,以美国为例,反战运动、民权运动、经济危机和政治丑闻造成社会动荡、社会矛盾激化、传统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受到冲击,从而产生了“参与革命”,公共利益型和集团利益型利益集团均得以充分发展,新的种族集团相继兴起,80年代以来,由于美国经济霸权地位的衰落,美国与欧洲、日本和其他国家的贸易冲突加剧,围绕各自的既得利益,各国国内形成了不同的压力集团,或赞成国内的贸易政策,或反对国内的贸易政策。总之,它们形成一种“压力流”向政府施加影响。

  随着资本主义压力集团的发展及活动范围和影响力的扩大,它表现出了与一般的政治社团不同的特征:

  1.压力集团的数目和种类众多。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一国内的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即政治问题的社会化以及社会问题的政治化,就必然要求各种政治社团在其中发挥作用,据统计,在1983年,美国人口的75%加入了各种各样的压力集团,形成了“参与革命”之势。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政治的国内化以及国内政治的国际化也促成了各种各样的跨国组织,它们既向本国政府施加压力,也向外国政府施加压力,获取集团的利益。

  2.压力集团活动范围广泛。

  压力集团起初的活动对象主要是议会议员,其活动大多集中在影响立法过程方面。随着资本主义政治的发展,压力集团的活动范围也得到了极大扩展,它影响议会活动的同时,对行政过程、司法过程也施加影响,同时,它还影响议员、行政首脑和法官的选举和任命,影响政党的活动过程。压力集团活动和作用范围的这些发展,使其在社会政治中的作用日益重要,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政治进程中十分重要的因素。

  3.压力集团政治地位的不平等,利益的相互对立。

  这使它们在政治活动中,一方面组成压力集团的个体成员之间是不平等的。社会民众基于共同利益要求结成压力集团,这种利益要求产生于特定的生活方式,包括经济基础、政治身份、社会地位、意识形态取向,而最根本的是一定的经济地位。事实上,有组织的压力集团的成员明显地与上层社会经济地位相联系,成员大部分来自专家和管理阶层,受过高等教育,中上层阶级形成压力集团的基本组织构架。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如此地依靠有组织的压力集团,就使得人民中没有组织的部分的利益不能有效地表达,如黑人和其他少数民族、城市贫民等。另一方面,有组织的压力集团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也是不平等的,在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方面发挥的作用也千差万别、层次不齐。有些压力集团的领导人本身就是政府某部门的官员,而有些压力集团的领导者则处在政治权力的最边缘,它们影响政治过程的程度远不及处于权力中心的那些压力集团。

  与此同时,压力集团追求特殊利益使得集团间矛盾冲突加剧。“每一个利益集团,对哪怕是政府几乎在所有问题上无不分裂成为两派势力。”压力集团越多,意见分歧越大,追求的利益也就越来越狭隘和专门化,它们之间的矛盾和争吵也就愈激烈。

  4.压力集团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

  压力集团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逐渐捞得了政治资本,在和国家政权的相互作用中,影响力也在逐渐增大,成为统治阶级的“第二圈政策制定者”。与此相适应,资本主义国家往往给予压力集团以法律依据,并运用专门的法律加以管制,使其活动具有合法性。如美国压力集团的产生和作用主要依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规定:“公民有和平集会和向政府申诉以纠正不公正的权利。”1946年,美国联邦法院又制定了专门管理压力集团院外活动的较为全面的法律——《联邦院外活动管理法》。

  美国压力集团在资本主义国家政治过程中的作用,正如罗伯特·达尔所说:“独立的社会组织(利益集团)不仅是民族——国家统治过程民主化的一个直接结果,也是为民主过程本身运作所必需的,其功能在于使政府的强制最小化,保障政治自由,改善人的生活。”尽管压力集团是资本主义国家“民主政治进程不可缺乏的组成部分”,但无论怎样,它既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的根本利益基础——资本私有制,也没有改变垄断集团甚至少数政治经济寡头控制政治的格局。其实只不过是资本私有制在不同政治上的一种形式而已,仍然是为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服务的。

  三、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社团

  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社团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关系基础上形成和运行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基本特征,正是在公有制基础上,人民形成了根本一致的共同利益。但是,凡是存在分工的地方,就存在着利益差别,社会主义社会因存在其他的经济成分和社会分工,因此,不同的社会群体仍有其特殊的利益要求和相互间的矛盾,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人民政治团体的存在,就有其必然性和现实性。

  作为共产党和政府机关联系群众、教育群众、团结群众的“杠杆”、“纽带”和“桥梁”,在中国,政治社团具有悠久的历史。从1894年孙中山在檀香山成立的资产阶级革命团体——兴中会算起,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这段历史进程中,政治社团的兴起和勃发大都和每一次的政治运动联系在一起,例如,1937年成立的中华青年救国联合会就是为了反抗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而成立的一个政治社团。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949年到改革开放的1978年这段时间,中国政治社团发展的选择性很强,只有工会、共青团和妇联有大的发展,其他则难以发育,其根本原因在于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高度统一的政治与经济体制。政治上一元化领导,造成党群不分、政群不分,群众性的政治社团被纳入了国家编制。解放前一些政治倾向比较明显的政治团体被定义为“民主党派”,转化为政党组织。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联络和团结了各社会力量和政治组织,容纳了带有各种政治倾向的政治社团。因此,其他政治团体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经济上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使政府成了生产活动的管理者,产品生产者(企业)缺乏明确的责、权、利,缺乏应有的独立性。这样,没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生产者也就失去了争取利益的动力,更没有社团在经济领域争取利益的空间,高度统一的政治与经济体制,再加上单位功能的无所不及,把每一个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全部融入组织体系,使得代表不同群体的其他政治社团的产生成为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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