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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与劳动争议处理》 作者:赵永乐

第14章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组织(2)

  (2)集体谈判。集体谈判是工会与雇主交涉、协商,确定薪酬、福利、工时、工作条件等有关劳动标准和劳动关系事务的活动,是工会为会员争取经济利益的最直接的方式。集体谈判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改变工会的经济与社会生活。

  (3)劳动立法。劳动立法是工会通过立法建议、监督法律执行等方式保护雇员利益,促进工会发展。工会积极游说议会,力求颁布有利于工会的劳动法案;另一方面,工会还派代表负责监督法律的执行。

  (4)直接行动。直接行动是在互保互助与集体谈判不能发挥作用时,工会采取罢工、罢市或强制战术等方式来实现维护工人尤其是会员利益的目标。其中,强制战术属于非法行为,罢工和罢市是工会合法的直接行动方式。不论采取什么方式,工会的直接行动都会损害既有的劳动关系,不利于经济发展。因此从国家利益考虑,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更需要劳资双方的合作,避免劳资冲突。

  (5)政治行动。工会政治行动的显著特点使它不仅维护会员利益,而且有利于工人阶级的整体利益。工会的政治行动主要包括:向政府与立法机构施加压力,促使其颁布保护劳动者的条例或法律;建立政党或加入代表工人利益的政党。

  3.2.3企业工会的职能

  《劳动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企业工会是企业员工的群众性组织,它一方面代表员工向企业争取权益并维护员工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员工的自律组织,通过内部组织规则规范员工的行为,维护员工的根本利益。现阶段我国的企业劳动关系是一种利益协调型的劳动关系,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是可以协调的。

  企业要依靠员工的生产劳动来实现企业的产出,而劳动者需要在企业提供生产资料的前提下进行劳动生产实现自身的价值,因此,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发展又是一致的。对此,有条件的企业都应支持、鼓励企业劳动者成立企业工会。

  工会必须要代表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员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并且组织员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从制度上保证员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及监督,在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上代表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公司教育和组织员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提高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加强对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指导,依法规范企业劳动合同,防止违法合同或劳动合同中显失公平等问题的出现。

  工会作为群众组织,帮助协调和理顺企业劳动关系义不容辞。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员工总体受益的原则。广大的员工群体是企业真正的主人,其主人翁地位和权力永远不会变。因此,工会组织在参与协调、理顺企业与其员工的劳动关系时,保证员工总体受益的原则必须放到第一位。在保证了员工总体受益的基础上,才能考虑其他因素。

  第二,保护特殊人群的原则。特殊人群主要包括:把青春无私奉献给企业的老员工;女员工;身体状况较差的员工,以及因职业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员工。这几部分人由于种种原因,在企业中往往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工会在参与建立、协调劳动关系时,应该从工人阶级整体利益出发,对他们各自的特殊利益给予适当和必要的保护,以保证每一名员工都能较为公平地享受到各自的利益。

  因此,企业工会在劳动关系管理工作中坚持“预防为主,预调结合”的方针。

  “预防为主”就是从思想上、制度上堵塞发生劳动争议的漏洞,提高企业和员工的劳动法制观念,将劳动争议消除在萌芽状态;“预调结合”就是将预防和调解结合起来,尽力使矛盾在基层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持员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目前我国企业工会建设还刚刚起步,工会组建率不高,力量很薄弱,组织工作还不规范,企业工会在劳动者中间的影响力也不高。这种现状决定了现阶段我国的企业工会不能在“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法律所赋予的功能。

  相对于国外工会在企业劳动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法律赋予的功能而言,我国的企业工会建设任重道远。

  3.3员工协会

  3.3.1员工协会的定义

  准确理解员工协会这一概念,需要把握以下两点:

  (1)区分员工协会与纯粹的行业协会。纯粹的行业协会不处理劳动关系,只关注本行业的营销、定价与技术革新等事务。而大部分员工协会既具有员工协会的功能,又兼有行业协会的功能;既负责处理劳动关系,也负责本行业生产事务。

  (2)员工协会是由法人而不是自然人组成的协会。员工协会的存在只能增强其成员的集体谈判力量,而不可能具有再造谈判力量的功能。

  3.3.2员工协会的作用

  员工协会的主要作用是在集体谈判中支持会员组织,维护员工利益,并积极游说政府和协会。具体地说,员工协会主要从事四种活动:

  (1)参与谈判。员工协会直接与工会进行集体谈判,这种谈判结构一般是多员工谈判。由于不可能把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都考虑进来,因此,许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不执行由员工协会谈判制定的集体协议,这样就大大削弱了员工协会在集体谈判中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许多企业纷纷退出全国性员工协会。

  (2)解决纠纷。当劳资双方对全国性或地区性集体协议的解释出现分歧,而企业的内部申诉体制又无法解决这些问题时,员工协会可以采取调解和仲裁的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

  (3)提供帮助和建议。员工协会有义务为会员提供有关处理劳动关系事宜的一般性帮助和建议,为企业招聘雇员、教育和培训、绩效考核与质量管理、安全卫生、工会承认、集体谈判、解雇、裁员等活动提供建议或咨询。

  (4)代表和维护。与工会一样,员工协会代表会员的利益和意见,但雇主协会一般不与政党建立正式关系。员工协会主要通过公共宣传和直接游说的方式向工会、政府、公众表明某个会员或全体会员的利益。

  3.4企业其他职能部门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组织包括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活动进行决策、管理和支持的活动主体,也包括企业决策层、中层管理部门以及基层管理部门。这些组织处在企业内部不同的层次,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

  3.4.1企业决策层

  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过程中,企业决策层通过制定规范的企业章程、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设置合适的组织结构等活动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进行宏观调控。其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企业劳动关系预防阶段,企业决策层主要通过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明确企业在处理劳动关系过程中应遵循的宗旨、原则以及管理组织机构;制定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办法,确定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活动的方式与主体;代表企业与劳动者进行集体协商,签订以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建立健全的民主管理形式;适应外界环境的变化,对企业的用人制度和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变革,通过宣传和教育等途径强调和谐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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