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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与劳动争议处理》 作者:赵永乐

第42章 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2)

  调解委受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只有事实清楚才有可能正确地适用法律,才能分清是非,公正、合理。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必须依法调解,不能任意调解,也不能损害国家、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更不能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调解要分清是非,但不能无限期进行下去。调解的优势就在于简便、快捷,若调解委无期限地拖延,调解将失去意义,还有可能使企业失去申请仲裁、诉讼的权利。

  3.民主协商原则

  调解委作为企业内部群众性调解组织,没有任何行政权和准司法权,加上调解程序是一个自愿性程序,这就需要在开展调解工作时注意加强协商和沟通。调解要求调解委处于中立的地位,促使企业和员工双方进行协商,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虽然在企业劳动过程中,员工隶属于企业,但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适用法律也是平等的。调解委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但不能对企业的意见置之不理,强迫企业与员工达成或不达成调解协议。只有同企业和员工民主协商,才能使争议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才能使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真正执行。

  4.尊重企业和员工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调解委要通过良好服务提高劳动争议办案率,尽量把纠纷解决在企业基层,但这并不是说就可以不管案件具体情形,一味强调企业“内部消化”,如果企业不愿与员工调解,或者调解后达不成协议,就要及时结案。申请仲裁及起诉是法律赋予企业和个人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能限制剥夺。因此,调解委调解争议时要告知企业选择权,尊重企业的选择,在调解时要注意时间期限规定,以免因调解不及时造成企业超过了法定的申请仲裁期限,从而失去了申请仲裁裁决以及起诉的资格。

  总之,通过上述原则可以发现,企业作为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申请调解,是否拒绝调解,是否履行调解协议。对企业明显不利的无期限调解行为,应当果断地予以拒绝,以免丧失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时机。调解过程中,企业应尽可能221寻找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对调解委无视事实或企业的合理建议,有意偏袒员工一方的现象,应及时寻找其他程序解决劳动争议,避免因此带来的损失。

  11.2.2工会与调解委员会的相互关系

  工会的性质决定了工会组织有必要、也有可能参加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这表现在:调解委必须有企业工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显然,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由工会组织负责,调解委的调解工作由工会代表主持。

  法律对工会负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还赋予相应的职权。即:对争议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的调查权;对企业违法侵犯员工劳动权益的要求处理权;对劳动事项与企业协商提出处理方案的协商建议权;提出调解意见,主持调解工作,检查督促调解协议执行的调解权;支持起诉权、宣传教育权等。工会参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的工作方针是“预防为主,防调结合”。

  工会在企业劳动争议中的作用是借助调解委来发挥的。这主要表现在:

  (1)参加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组建,健全调解工作制度。

  (2)培训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必须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处理纠纷,调解程序也应按照比较规范的法律程序制定。调解委的成员必须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政策和调解程序。此外,还应当使调解委的成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即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善于分析问题,抓住争议的焦点,充分了解当事人双方心理活动,学会对症下药,提高调解的质量和成功率。

  (3)协调调解委进行调解工作。调解委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工会有义务为其提供办公用房及配备有关工作人员。调解委依法独立调解纠纷,工会不应直接干预或领导调解委的活动,而是应当通过调解委中的工会代表及时反映工会对调解活动的意见或建议,协助调解委做好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调解委查明事实真相,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和证据材料,促使调解工作和平、顺利、及时的完成。

  (4)协助调解委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工会与调解委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工会决定着调解委的生命。尽管调解委是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但如果缺少工会的参与和帮助,调解委恐怕将名存实亡、寸步难行。因此,企业如果想防止和减少劳动争议,及时合理处理劳动争议,不光要重视调解委的组成、设立工作内容,同时也要重视办事机构所在地——企业工会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所发挥的不可低估的作用。

  11.3企业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活动

  11.3.1尊重调解委及其权利行使

  调解委是企业设立的在本企业员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它一经设立便独立开展工作,企业对其应给予充分的支持和尊重,不能变相地使其变为企业的附庸。企业一旦成为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参加到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应当听从调解委的合理意见,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但这并不是说企业在调解活动中就一直是被动的。相反,依据有关规定,企业作为争议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上享有以下权利:

  (1)有申请调解、提出请求的权利。企业利益一旦受侵害,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企业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向调解委提出调解申请。

  (2)有权提供证据,客观陈述情况。

  (3)如果员工一方先申请调解的,企业一方可以权衡利弊,选择拒绝或接受。

  (4)在调解之前或调解过程中,企业可以与劳动者一方达成和解协议。

  (5)企业有权同意或拒绝接受调解委的调解意见。

  (6)有权参加调解会议,同时有权申请调解员回避。

  (7)有权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8)有权要求调解委对拒绝受理调解申请的决定说明理由。

  (9)有权不经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企业享有权利、行使权力与尊重调解委并不矛盾,二者都是在依法的基础上,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劳动争议。企业权利的行使实际上就是调解委义务的履行,只有切实保障企业在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才能保证调解委的合法、公正。因此,企业要学会在调解活动中充分运用上述权利,一旦受侵犯要争取维护权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11.3.2调解委的调解程序

  企业如果想通过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必须对调解委的调解程序有所了解。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与受理

  申请,就企业方面来讲,就是企业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企业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调解委提出调解请求。调解委只有在接到企业申请后,才能考虑是否接受和进行调解。企业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企业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企业不管是采用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方式申请调解,申请时都必须说明3个方面的内容:

  (1)与哪个员工发生了争议,在哪些问题上发生了争议。

  (2)调解请求,即希望通过调解保护企业哪些合法权益,要求员工履行哪些义务。

  (3)企业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接受申请就是企业向调解委提出调解申请后,调解委经过初步研究决定接受企业申请的全过程。调解委应当在4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向企业说明理由,并告知应向何部门申诉。申请与接受申请是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开始的两个紧密相关,缺一不可的环节。

  2.调查

  调解委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即对争议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分析争议的关键所在,搜集有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明确企业与员工双方各自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制定调解方案。实践中,调解委调查的途径主要有:

  (1)向企业或员工调查,听取双方对争议的意见和要求。

  (2)向周围的员工和有关人员调查。

  (3)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如了解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保护的有关问题,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专家请求帮助,提供情况或勘察、鉴定结论。

  (4)到现场调查。

  3.调解

  调解,就是调解委对接受申请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企业和员工规劝疏导,促使双方在相互谅解、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就争议事项的解决达成协议的全部活动。调解委的调解在通常情况下,是通过调解委召开会议的方式来进行的。调解委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员工和企业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以由调解委指定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一般分为几个步骤:

  (1)调解会议开始后,由记录员先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到会人员情况,然后由调解委主任宣布调解的目的和纪律,以及争议企业和员工双方应当注意的事项。

  (2)听取企业和员工对本案事实的陈述以及有关证人的证言。

  (3)公布调解委调查核实的情况和调解意见。

  (4)企业和员工对调解委公布的情况和意见发表看法,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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