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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与劳动争议处理》 作者:赵永乐

第45章 企业劳动争议的仲裁(2)

  12.2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适用

  12.2.1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企业所享有的权利

  企业参与劳动争议仲裁要遵循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制度,其前提是企业必须弄清楚自己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一般来说,企业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仲裁与撤销仲裁申请,变更仲裁申请的权利。企业作为申诉人有权直接申请仲裁、变更或放弃申诉请求。

  (2)仲裁答辩权。承认或者反驳仲裁申诉人申诉请求的权利。但企业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提交仲裁委。

  (3)提起反诉权。企业如作为被诉人有权就同一案件向同一仲裁机关提起对申诉人的反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4)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5)申请回避权。企业作为当事人对与劳动争议案件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委组成人员,如仲裁员、书记员、鉴定人等有关人员,企业有权向仲裁委申请让他们回避。

  (6)参加开庭审理权。企业作为当事人有权得到仲裁庭的开庭通知,出庭参加仲裁。在审理活动中,企业享有发言权、辩论权、申请回避权等一系列仲裁庭仲裁活动的权利。

  (7)自行和解权。企业与争议员工有权就已进行仲裁的争议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劳动争议。

  (8)要求或拒绝调解及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仲裁庭先行调解,仍然要在企业和员工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达成调解协议,也要尊重企业和员工双方的自愿,不得强迫其达成和接受调解协议。没有达成协议的,企业有权要求仲裁庭及时裁决。

  (9)有提供证据,要求调查、勘验和鉴定的权利。企业作为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前和开庭审理阶段,有权向仲裁委或仲裁庭提供证据请求勘验、鉴定、调查取证,这同时也是企业应尽的义务。

  (10)有要求延期审理的权利。企业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而不能按时出庭时,有权要求仲裁庭延期开庭。

  (11)有权要求保密。企业作为当事人有权要求仲裁委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的企业技术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12)有权要求追究仲裁人员法律责任。对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泄露秘密,企业有权要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是仲裁员的予以解聘,并有权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3)起诉权。企业对未生效的裁决不服,有权在法定起诉期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4)申请执行权。对已生效的裁决,若员工方不履行,企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这些企业权利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类是针对仲裁程序所享有的权利,如上述(1)、(4)、(5)、(6);一类是针对争议员工所享有的权利,如(2)、(3)、(7)、(8);最后一类是针对仲裁委而享有的权利,如(11)、(12)等。

  企业对上述这些权利在仲裁过程中要学会灵活运用,要尽可能充分运用。权利行使的范围越广,权利行使的内容越多,便越能维护企业的利益。

  12.2.2仲裁的基本制度

  企业若想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合法、准确地适用仲裁制度,以实现维护其利益之目的,除了要掌握并灵活行使上述权利外,还必须对仲裁制度有所了解。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这些内容:

  1.一次裁决制度

  仲裁委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企业和员工一方或双方不服裁决,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自行和解制度

  在仲裁过程中,企业和员工双方可以自行和解。双方自行和解后,申请仲裁的一方应当向仲裁委提出撤诉申请。仲裁委收到撤诉申请后,应制发仲裁决定书,准予撤诉。

  3.先调后裁制度

  处理劳动争议应尽量采用调解的方式是一个基本原则。“先调后裁”有三层含义:

  (1)先行调解。调解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必经程序,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通过强制裁决的方式解决争议。

  (2)依法调解。企业和员工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调裁结合。调解不成,仲裁委将及时裁决。

  4.回避制度

  仲裁委组成人员或仲裁员中有劳动争议的企业代表或员工的近亲属,或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或与劳动争议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人,都应当回避。企业和员工都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这一制度也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按规定,仲裁委或仲裁委主任对回避申请应在7日内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5.合议制度

  仲裁委和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经协商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人的意见为依据,作出仲裁决定。

  6.时效制度

  它是对劳动争议企业和员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限定。前面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中有过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7.时限制度

  它是对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间限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仲裁庭报仲裁委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批准,可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8.中止制度

  中止是仲裁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使仲裁不能进行或不宜进行,而使仲裁程序暂时停止。劳动争议仲裁的中止制度可以分为两类,即申诉时效中止和办案时限中止。

  (1)申诉时效中止。仲裁的申诉时效是针对正常情况规定的,符合申诉时效中止条件的,企业虽然超出规定的期限,仲裁委仍应受理。申诉时效的中止条件主要有三个:第一,因不可抗力而超出期限;第二,企业或员工向企业调解委申请调解,从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由于调解委应当在30日内结束调解,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结束调解之日起,企业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30日的,申诉时效从30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第三,仲裁委的办事机构对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应向仲裁委报告并说明情况,仲裁委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及时通知企业和员工。企业从申请至受理的期间应视为时效中止。

  (2)办案时限中止。仲裁办案期限也是针对正常情况规定的,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企业或员工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应视为期限中止。中止的时间不计入仲裁办案的期限内。

  12.2.3仲裁和解、调解和裁决

  和解、调解和裁决是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所表现出来的3种解决争议的形式。

  企业一旦选择了仲裁,同时也就享有要求和解、或调解、或仲裁裁决的权利。企业究竟选择以何种方式终结劳动争议仲裁活动,这就要看仲裁过程中利弊的权衡了。

  1.仲裁和解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的仲裁权利及争议的实体权利都是可以依法自行处分的。企业可以与员工自行和解,这是企业在仲裁活动中所享有的一项诉权。自行和解既是企业行使诉权的体现,也是企业对自己程序上的权利和实体权利进行处分的结果。仲裁和解必须是企业和员工在发生劳动争议后,申请仲裁且已被受理,仲裁委正在进行仲裁活动过程中方可进行。如果企业和员工在申请仲裁前达成和解协议,不属于仲裁和解,若在仲裁终结后又达成和解协议,也不属于仲裁和解。仲裁和解必须在仲裁开始后、终结前进行。仲裁和解的最大特点是争议企业和员工双方当事人在没有仲裁委的参与下,对劳动争议纠纷自行和解。仲裁和解使劳动争议以平和的方式解决,从而导致结束实体权利争议的结果。但要注意的是和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企业和员工双方自行和解后,申请仲裁的一方应当向仲裁委提出撤诉申请。仲裁委收到撤诉申请后,应制发仲裁决定书,准予撤诉。可见,仲裁和解是作为申诉人撤诉处理的,是否准许要经仲裁委批准。由于和解协议是企业和员工双方自愿达成的,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全靠双方自觉履行。

  若撤诉后,双方又起争议,企业该怎么办?

  按规定,申诉人撤诉或者劳动仲裁委按撤诉处理的案件,若申诉就同一仲裁请求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仲裁委就应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劳动争议案件撤诉后,申诉人可以再次申请仲裁,申诉时效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2.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必须在仲裁过程中进行,否则不是仲裁调解。仲裁调解必须是在仲裁委、仲裁庭主持下进行,其他机构、组织进行的调解,即使是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也不是仲裁调解。仲裁调解是必经程序,不经调解不能仲裁。仲裁调解必须遵循一定原则,依法及时进行,不能久调不裁,拖延时日。对于仲裁庭裁决前进行调解的,企业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接受的,可以与员工达成协议,也可以不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有责任先做调解工作,但无权强制企业必须接受调解的形式和调解的内容。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至仲裁调解书送达企业之前,企业反悔或者送达企业时被拒绝接收的,应视该劳动争议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尽快做出裁决,以及时解决纠纷。仲裁调解书送达企业和员工后即生效,若争议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仲裁裁决

  裁决必须由仲裁委仲裁庭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做出,仲裁裁决可以当庭做出,也可以另行复庭做出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庭做出裁决时,可以对涉及经济赔偿和补偿的争议标的作变更裁决,对其他争议标的可在做出肯定或否定裁决的同时,另向企业和员工提出书面仲裁建议。仲裁裁决时,争议企业和员工双方当事人应出庭,如果有一方当事人(被诉方)不到庭,在某些情况下,仲裁庭会照常进行审理和裁决,视为缺席裁决。缺席仲裁发生在两种情况下:

  (1)争议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仲裁。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送达争议各方。这里所指送达,包括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的公告送达方式。送达通知收到后,就企业来讲应按时到庭,无正当理拒不到庭的,如企业是申诉人则按照撤诉处理,如企业是被诉人则按缺席仲裁处理。

  (2)被诉人在开庭时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如果企业在开庭时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如果企业是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那么仲裁庭应延期仲裁,而不能缺席仲裁。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送达争议企业和员工双方。若企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一旦发生效力,企业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实重新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必须遵照生效裁决的内容自觉履行裁决。

  总结上述内容,企业如作为劳动争议当事人参加仲裁程序,其所享有的无论是程序上的还是实体上的权利是很广泛的,企业对此应善于把握发挥。企业在仲裁的过程中自始至终都可以寻找和解的机会。由于劳动关系中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的优劣地位,只要企业积极主动,一般都会与员工实现和解的目的。一旦和解,企业若是仲裁的申诉方,仍可与争议对方保持良好的劳动关系,同时也不丧失以同一理由和事实再次申请仲裁的机会,此外还可以省掉一笔仲裁处理费;企业若是仲裁的被诉方,可以避免仲裁委可能做出于企业不利的裁决。在仲裁调解中,企业可以权衡利弊接受或拒绝仲裁委所作的调解,拒绝的时机可以选择在仲裁委主持调解的一开始,也可以选择在调解达成协议尚未生效以前。仲裁庭裁决时,企业最好到庭,否则仲裁庭可能会按缺席裁决,对企业产生一些不利的后果。如果缺席已成事实,企业应尽量设法挽救,使仲裁庭不能缺席仲裁。法律规定,如果被诉人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则不能缺席裁决,而应延期审理,至于什么情形是属于正当理由,法律无明确规定。企业可以查找是否由于邮递、送达的原因,是否由于企业遭受不可抗力原因,是否由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体健康原因等。总之,企业应充分运用权利,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力维护自己的利益。

  12.2.4仲裁期间与仲裁期限

  1.仲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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