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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读点国学常识全集》 作者:罗元

第6章 官政典制(2)

  吐蕃就是现在的西藏,唐代以前和中土没有来往。唐太宗贞观十二年,松赞干布特向唐廷求婚。唐太宗派文成公主前往吐蕃和亲。文成公主则凭着自己的知识和见地,细心体察吐蕃的民情,然后提出各种合情合理的建议,协助松赞干布治理这个地域广阔、民风剽悍古朴的国家。

  贞观二十三年,唐太宗李世民驾崩,太子嗣位为唐高宗。大唐王朝与吐蕃的关系,在文成公主联络的基础上,至此已到了水乳交融的顶峰。在松赞干布与文成公主努力推行改革及大论(吐蕃的宰相职)禄东赞的妥善谋划下,吐蕃在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因而能称霸西域,成为大唐王朝西方的有力屏障。

  古代有没有消防队呢?

  1023年,宋仁宗赵桢即位后,即制定了严密的防火措施,降旨在京厢军中挑选精干军士,组成队伍,建制为专事消防机构--军巡铺。

  据《东京梦华录》记载:汴京城中,“每坊巷三百步许,有军巡铺房一所,铺兵五人”。这些军士都经过严格训练,技精、艺高、胆大、责任心强。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夜间巡警”,督促居民按时熄灯,消除火灾隐患。铺兵轮流更替,昼夜值班。发现火警,及时报告,并备有多种灭火器械,“诸如大小桶、麻搭、斧锯、梯子、火叉、大索、铁猫儿之类”,一应俱全,一旦发生火灾,这些军士便立即携带消防器械,奔赴失火地点进行扑救。

  同时,铺兵还飞马报告失火地段的军政长官厢主,开封府尹及负责京都卫戍的马步军殿前三衙,“各领军级扑灭”。在扑救中,各支部队配合密切,纹丝不乱。故而“每遇火发扑救,须臾便灭”,“不劳百姓”。

  由此看来,作为我国专职的消防部队,军巡铺创建之早、组织之严密、器械之众多、制度之完善,恐怕在世界消防史上也属史无前例。

  古时的“八百里加急”有多快呢?

  古时候的文件传输主要靠的是驿站,一般每隔二十里有一个驿站,一旦需要传递的公文上注明“马上飞递”字样,按规定要求每天三百里,如遇紧急情况,可每天四百里、六百里,最快达八百里。

  传递紧急文件时,每个驿站都用快马。这样,虽然不是千里马,但每匹马都死命跑,也可以一日千里。按唐政府官方规定,快马要求一天行一百八十里左右,再快些则要求日行三百里,最快的要求则为日驰五百里。

  天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安禄山在范阳起兵叛乱。当时唐玄宗正在华清宫,两地相隔三千里,六日之内唐玄宗就知道了这一消息,传递速度就达到每天五百里。

  据载,南北朝的北周宣帝,在洛阳招摇过市,亲自乘御驿马,日行三百里。看来,唐朝的最紧急通讯要求日行五百里,那无疑用的马是御马级别,难怪如此神速。

  清代的军机处主要是负责什么的?

  军机处,清代官署名,亦称“军机房”、“总理处”,是清朝中后期的中枢权力机关。

  雍正七年(1729年),因用兵西北,以内阁在太和门外,恐漏泄机密,始于隆宗门内设置军机房,选内阁中谨密者入值缮写,以为处理紧急军务之用,辅佐皇帝处理政务。雍正十年(1732年),改称“办理军机处”,乾隆以后省去“办理”二字,遂简称为“军机处”了。

  军机处的设立是清代中枢机构的重大变革,标志着清代君主集权发展到了顶点。军机处本为办理军机事务而设,但因它便于发挥君主专制独裁,所以一旦出现之后,便被皇帝抓往不放,不但常设不废,而且其职权愈来愈扩大。

  军机处的职官有军机大臣,俗称“大军机”;有军机章京,俗称“小军机”。军机大臣由皇帝从大学士、尚书、侍郎等官员内特选,有些也由军机章京升任。军机大臣之任命,其名目为“军机处行走”,或“军机大臣上行走”。所谓“行走者”,即入值办事之意。军机大臣没有定额,军机处初设时为三人,以后增加到四五人至八九人,最多至十一人。军机章京初无定额,至嘉庆初年,始定为满、汉章京各十六人,共三十二人,满、汉章京又各分两班值班,每班八人。军机章京之任命,或称为“军机司员上行走”,或称为“军机章京上行走”。

  军机处成立后,议政王大臣会议于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废止了,内阁变成只是办理例行事务的机构,一切机密大政均归于军机处办理。军机处总揽军、政大权两端,真正成为执政的最高国家机关。军机大臣无日不被召见,无日不承命办事,出没于宫廷之间。皇帝行动所到的地方,军机大臣也无不随从在侧。但军机处完全置于皇帝的直接掌握之下,等于皇帝的私人秘书处。

  军机处在权力上是执政的最高国家机关,而在形式上始终处于临时机构的地位,不像正式国家机关的样子。军机处办公的地方不称衙署,仅称“值房”。军机大臣的值房称为“军机堂”,初仅板屋数间,后来才改建瓦屋。军机章京的值房,最初仅屋一间半,后来才有屋五间。军机处也无专官,军机大臣、军机章京都是以原官兼职,皇帝可以随时令其离开军机处,回本衙门。军机大臣既无品级,也无俸禄。军机大臣之任命,并无制度上的规定可供遵循,完全出于皇帝的自由意志。军机大臣的职务也没有制度上的规定,一切都是皇帝临时交办的,所以军机大臣只是奉旨办事而已。“只供传述缮撰,而不能稍有赞画于其间”,这些都说明军机处是皇帝集权的最好的工具。

  我国古代有贺年片吗?

  贺年片在我国有千年的历史。汉朝时称为“名谒”、“名刺”,唐宋时称为“门状”,明清时又称为“红单”、“名帖”、“片子”。最早的贺年片不是用纸制作的,而是用木竹片削成的,因此称为“名刺”。

  赵翼《孩余丛考》载:“古人通名本用削木书字,汉初谓之谒,汉末谓之刺,汉以后则虽用纸,而仍相沿曰刺。”《事物纪原》说:“汉初未有纸,书名于刺,削木竹为之。”

  明朝天顺年间的贺年片是把一种印有梅花图样的笺纸裁成2寸宽、3寸长的“片子”,上面写着姓名和地址。农历正月初一,在朋友之间互相赠送。

  到了清朝康熙年间,就改用红色的硬纸片来制作了,还把贺年片装在当时很盛行的一种锦盒里,送给对方以示郑重。

  古代的贺年片并不是一般人都爱用的,主要是一些高官、显贵、士大夫们采用。他们自诩清高,每逢新年来临,不肯自己出门拜年,就派人送贺年片。南宋周密《癸辛杂识》说:“节席交贺之礼,不能亲至者,每以束刺,签名于上,使一仆遍投之,俗以为常。”

  明朝文征明《拜年诗》云:“不求见面惟通谒,名纸朝来满敝庐。我亦随人投数纸,世间嫌简不嫌虚。”可见,古代的贺年片与现代的贺年片是有区别的。

  我国最早的养老院是在什么时候出现的?

  我国最早的养老场所的雏形出现在奴隶制社会。据《礼记·王制》记载:“夏后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这里提到的“序”与“学”,就是夏殷时代养老的最初机构,也兼有教育下一代的职能。

  时至周代,也注意到对老病残疾鳏寡孤独的照顾。《管子·人国篇》载的慈幼、恤孤、养老和问疾等事,显然包括了养老保健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南北朝时,魏孝文帝太和二十一年(公元497年),令将司州、洛阳两地贫病老者别坊居住,备有药物,给以衣食。梁武帝于公元521年,在京师设置孤独园,收养孤苦无依的老人。

  到了唐代,养老院制度正式形成,在长安设有养病院又名悲田院,收养贫病无依的老年乞丐,政府派专人负责其事,并由佛教寺院具体管理。北宋初期,在汴京(今河南开封)设立有东、西两个福田院,专门收养孤独有病的老年乞丐,供给口粮和零用钱。后来到宋英宗年间,又增设了南、北福田院,四个福田院共可容纳300多名老人。东南西北院是按京城的方位开设的,可能进院的人要根据住所方位来确定。

  明代初期,诏令各府县设立养济院。清代康熙年间,政府在北京设立了普济堂,收养年老贫困的人,同时还要求全国其他地方政府仿效。

  你了解我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吗?

  我国古代的法律体系被称为中华法系。中华法系的法律,对于道德所希望的一切事情,都想用刑的力量去强制人民遵循,“出于礼则入于刑”。当道德范畴的内容随民生而变的时候,法律思想也随着道德思想而变,成为中华法系的生命所在。《大戴礼记·盛德》载:“刑法者,所以威不行德法者也。”

  战国时李悝集诸国法典所著《法经》六篇,是中国最早的成文法典,其内容主要是刑事法律。商鞅接受《法经》入相于秦,改法为律;汉代萧何又参照秦律作“九章律”;三国时期的魏国参酌汉律改定刑制作“新律十八篇”;大唐贞观年间撰成唐律十二篇,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其后,宋朝的刑统、元朝的典章、明代的大明律、清代的大清律,大同小异。中华法系中刑法与民法不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混,直到清末筹备立宪变法,刑法才独立出来。

  清宣统二年(1910年)十二月公布的《大清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典,但因清政府的覆灭而未能施行,中华法系从此解体,而以大陆法系为蓝本的新刑法开始在中国施行。

  古代的“受贿”与今天的“受贿”是一样的吗?

  我们现在法律所规定的“受贿罪”,在古代还要更仔细地区分为“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以及“受所监临赃”这样三个罪名,处罚的力度完全不一样。

  “受财枉法”,是指主管官员收受了贿赂后违背法律做出决定。根据唐律,受财枉法的行为,按其受财的多少量刑,“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

  “受财不枉法”,是指官员虽然接受当事人的钱财,但是在公务的处理上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赃满一尺,杖九十;以上递加至满三十匹以上,处加役流(流放三千里,并在流放地服三年的苦役)。不枉法由于没有造成“枉法”的结果,所以量刑上比受财枉法要轻。最多只是“加役流”。

  “受所监临赃”,是指官员收受自己部下及所管辖内百姓财物的行为,给予财产方并无具体要求事项,官员也没有违法处理公务。赃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以上加一等,罪止赃五十匹流两千里。

  古代立法者将受贿罪分为三类分别处置,是根据侵犯的客体的不同而依法治罪,更加公正严明。

  古人是怎么打击造假行为的?

  制假、造假、缺斤短两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自古有之。中国历代朝廷都颁布过一些法律来禁止商业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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