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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应知的文化常识》 作者:辛伟伟

第8章 官政典制(2)

  明朝时乌纱帽则成为官员的象征。在《明史·舆服志》上载:“洪武三年定,凡上朝视事,以乌纱帽,团领衫,束带为公服。”

  从此,乌纱帽便正式成了当官的代称。而自明世宗开始,乌纱帽的双翅也做了一些变动,翅的长度缩短,其宽窄也改变了,官阶越高,双翅就越窄,官阶越低,双翅则越宽。

  到了清初顺治皇帝入关后,由于收留了众多明朝的降臣,为笼络人心,就允许不少地方官员仍穿着明朝朝服,并戴明朝乌纱帽。但等到清皇室统治权巩固后,就下令将官员戴的乌纱帽全改为红缨帽。可是,至今人们仍然习惯将“乌纱帽”作为官员的标志。

  所以,乌纱帽原是民间常见的一种便帽,而官员戴乌纱帽则起源于东晋,但成为“官服”的一个组成部分,却是开始于隋朝,兴盛于唐朝,在宋朝修改后加上了双翅,一直到明朝后,乌纱帽才正式成为当官的代称。

  你知道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女外交官是谁吗?

  中国历史上有不少以公主或宗室女身份下嫁蕃邦国王和亲的事例,唐太宗时期,文成公主远嫁吐蕃,便是和亲情况的典范。在她的影响下,汉藏两族的友谊有了很大的发展,所以把文成公主誉为史上第一个女外交家也不为过。

  吐蕃就是现在的西藏,唐代以前和中土没有来往。唐太宗贞观十二年,松赞干布特向唐廷求婚。唐太宗派文成公主前往吐蕃和亲。文成公主则凭着自己的知识和见地,细心体察吐蕃的民情,然后提出各种合情合理的建议,协助松赞干布治理这个地域广阔、民风剽悍古朴的国家。

  贞观二十三年,唐太宗李世民驾崩,太子嗣位为唐高宗。大唐王朝与吐蕃的关系,在文成公主联络的基础上,至此已到了水乳交融的顶峰。在松赞干布与文成公主努力推行改革及大论(吐蕃的宰相职)禄东赞的妥善谋划下,吐蕃在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因而能称霸西域,成为大唐王朝西方的有力屏障。

  古时候犯罪可不可以花钱免刑呢?

  古代刑法中允许犯罪的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抵免刑罚,这个制度就是赎刑。赎刑起源于传说中的尧舜时代,《尚书·舜典》说“金作赎刑”。

  战国时期的司法实践中,案情有疑问而无法查清、定罪量刑遇到困难无法确认或者犯罪者“意善功恶”时,墨、劓、刖、宫、大辟都可以用金抵免。

  汉朝时将赎刑作为国家聚敛财富的手段,允许用纳钱、出缣、输作赎免刑罚,汉惠帝时买爵三十级就可以免去死罪;汉武帝时纳钱50万可以减死罪一等,司马迁被处宫刑本可以用钱赎刑,但由于家贫不足以自赎。

  隋唐以后,赎刑形成了非常严密具体的制度,每种刑罚都规定了相应赎金的数量,哪些情况适用赎刑制度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唐朝时,应当议、请、减及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官员亲属,犯流罪以下的,都可以用金钱赎罪。

  清朝时,官员犯笞、杖、徒、流及杂死罪的都可以纳赎,老、幼、废疾及妇女犯徒刑罚的收赎,官员正妻、有财力的妇女以及过失杀人的在杖一百后余罪可以赎罪。

  历朝历代用于赎罪的财物不同,汉代以前是用铜;汉时用以黄金计价的粟、缣(细绢);晋、宋、齐用金、绢;北齐、北周用绢;唐、宋用铜、金以及牛马杂物;元用中统钞;明用钞、钱,间或纳米,甚至可用工作抵偿;清用银。赎刑对后世司法、刑罚的腐败起到了很坏的影响,正所谓“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

  为什么说“打官司”而不说“审官司”?

  “官”和“司”旧时本义都指“官方”、“官府”、“官吏”、“掌管”等意思,因而,发生利害冲突的双方到官府去请求裁决是非,官员根据查明的事实做出审理裁断的整个诉讼活动,民间就称之为“官司”。

  为什么说“打官司”而不说“审官司”?“打官司”一词的来历,在清代文人程世爵写的《笑林广记》第一卷“听讼异同”中有记载,文中说道:官吏老爷听讼,“无是非,无曲直,曰:‘打而已矣。’无天理,无人情,曰:‘痛打而已矣。’所以老百姓不说‘审官司’而说‘打官司’,官司而名之曰打,真不成为官司也。”

  中国的封建法律制度一直实行有罪推定原则,官员往往先入为主地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被告一旦确定并被逮捕,官府所关注的就不再是罪与非罪的问题,而是如何证实被告被控之罪的问题。为了取得口供以便早日定案,“人进衙门一通打”,枉法刑讯以逼取口供就成为传统司法制度中的常态。所以在一般人眼里,“官司”往往是和“打”分不开的。

  古代的“受贿”与今天的“受贿”是一样的吗?

  我们现在法律所规定的“受贿罪”,在古代还要更仔细地区分为“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以及“受所监临赃”这样三个罪名,处罚的力度完全不一样。

  “受财枉法”,是指主管官员收受了贿赂后违背法律做出决定。根据唐律,受财枉法的行为,按其受财的多少量刑,“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

  “受财不枉法”,是指官员虽然接受当事人的钱财,但是在公务的处理上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赃满一尺,杖九十;以上递加至满三十匹以上,处加役流(流放三千里,并在流放地服三年的苦役)。不枉法由于没有造成“枉法”的结果,所以量刑上比受财枉法要轻。最多只是“加役流”。

  “受所监临赃”,是指官员收受自己部下及所管辖内百姓财物的行为,给予财产方并无具体要求事项,官员也没有违法处理公务。赃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以上加一等,罪止赃五十匹流两千里。

  古代立法者将受贿罪分为三类分别处罚,是根据侵犯的客体的不同而依法治罪,更加公正严明。

  我国古代为什么要在午时三刻行刑呢?

  我国古代非常注重死刑执行的时间,除了重要罪犯或在非常时期应立即处决的,从古代一直到清朝都是定在秋后处决。

  因为秋季草木凋零,呈现一派肃杀之气,行刑顺应天道肃杀之威。在执行死刑的具体日期上也有一定限制,如大祭祀日、致斋日、朔日、望日、上弦日、断屠日、二十四节气、假日、闰月全月以及雨未霁、天未晴都不能施刑。行刑的具体时辰也有规定,白天行刑必须等到午时,夜间行刑必须等到天明,这是各代的通例。

  “午时三刻”行刑并非古代法律的明确规定,而见于戏剧、小说。古代的时刻是两套计时单位,一昼夜为十二时辰,划为一百刻。午时约合上午十一时至下午十三时之间,午时三刻是将近正午十二时,太阳挂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阴影最短的时候。

  在古人看来,此时是一天中阳气最盛的时候。

  而且,中国古代一直认为杀人是“阴事”,无论被杀的人是否罪有应得,其鬼魂总是会纠缠做出判决的法官、监斩的官员、行刑的刽子手等与其有关联的人。在阳气最盛的时候行刑,可以压抑鬼魂不敢出现,这是习惯上在“午时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报应”和“因果轮回”,认为“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周易·坤卦》)。作为法官、监斩官、刽子手个人来说,单靠法律护身还不足以避免杀人获得的报应,还必须靠“午时三刻”的阳气以及其他手段匡正祛邪。

  古时候为什么要给犯人剃光头呢?

  据说现在给犯人剃光头是为了便于管理,但在古代,剃光头是一种刑罚,叫髡刑。这一刑罚最早见于《周礼·秋官·掌戮》:“髡者使守积。”髡刑与墨、劓、刖、宫等肉刑同属损害人身体完整的刑罚,因为古人将发作为“体”的一部分。

  三国曹魏时有完刑,实际也是髡刑,就是完全剃去受刑者的头发,使其头成丸状。古时男子蓄发,并以之为美,长发更美,剃发无异于去首。

  髡首有标记的作用,常人不去头发,罪犯去头发,让人一看就知道谁是罪犯。髡刑主要是作为附加刑使用的,秦时对刑徒加施髡刑,汉代在完城旦舂刑上加施髡钳,魏晋以前一般都是与徒刑并用,而髡首也成为徒刑的别称。

  不过,北齐时髡刑变成了流刑的附加刑。与髡首相近的一种刑罚是耐刑,耐只是剃去犯人的鬓、须,是秦时最轻的损伤人体的刑罚,因而成为对少数民族首领、郎中以上有身份的人施加的特殊刑罚。

  “监狱”的“狱”字原意是什么?

  “狱”字最早出现在商朝末期,《周礼·秋官·大司寇》注:“狱谓相告以罪名者,狱从犬从言,两犬相啮必先相争,人之相争亦类是。故从犬,犬相争必以言相争,而后有狱。”表示为关押因讼而被拘者之意。

  古代“狱”有时也用以表示诉讼,称狱是相告以罪名,或许诉讼后必有一方败诉被监禁,所以演化出这个意思。

  夏的第七代帝王芬用土筑成圆形狱城“圜土”(《竹书纪年》),用以集中收押犯人。夏桀多次在“夏台”软禁商的首领(《史记·夏本纪》),因商汤地位显赫,本是在都城阳翟大飨诸侯的“钧台”成了夏囚禁人犯场所的代称。夏还有“牖里”、“念室”等土牢,但这些称谓并非通称。

  殷商的监狱叫“里”,还设有“冰圉”、“艾圉”、“戈”、“旁方”、“东对”等监狱,史书上有称为“动止”的,但商朝因袭夏制把监狱仍称为“圜土”。

  西周时期有了一定规模的监狱体系,还建立了短期监禁的“嘉石”制度,“囹圄”是囚禁罪犯并强制进行教育使之改过的“通常之狱”,而关押有罪但够不上肉刑的轻犯人“罢民”的狱城仍叫“圜土”,地方的监狱称为“狴”或“犴狱”,暂时羁留嫌疑犯的场所叫“稽留”。从监狱名称和设置的变化,可以看出狱制的发展和完善。

  战国时期沿用周制称监狱为“囹圄”,宫中所设狱名为“永巷”。秦时监狱也称“囹圄”,中央设有廷尉狱(也叫咸阳狱)。

  从汉代开始,监狱始称为“狱”,一直使用到元朝。到明朝时,始称狱为“监”,取其监察之意,清代以后才合称为“监狱”,成为一个固定的名词,民间俗称则是“监牢”。中国近代有集中营、反省院、罪犯习艺所、劳动感化院、自新学艺所等称谓。

  新中国建立初期有看守所、拘役所、劳改队、劳动改造机关等称呼。

  古时真的存在“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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