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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经济法规》 作者:齐凤

第3章 经济法概述(2)

  它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基本国策等基本问题,其他一切法律必须与它相一致。

  (2)各种独立的部门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婚姻法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相应的部门法进行规范调整,正是因为有这些法律才使整个社会有序地运转。

  (3)从属于部门法的更为详细的法规、规章等:这部分法规、规章由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制定和修改。

  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呢?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判断是否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看其有无独特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国家在宏观调控经济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和协调管理各经济主体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这和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有区别的,所以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经济法的作用

  1.经济法是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工具

  经济法通过对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整,确认市场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合法地位,规定他们应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从而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对不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经济法还通过禁止性规范和措施加以禁止和制裁,其目的就是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经济法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法律依据和主要手段

  经济法通过对国家宏观调控的对象、方法及范围的规定,明确宏观调控的法律地位,明确宏观调控对市场调节的指导性作用,并以此作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约束政府管理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目前,我国实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律手段,具有规范性和稳定性,防止主观随意性方面的作用,是其他手段所无法替代的。

  3.经济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保证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有竞争就有可能出现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会使市场因偏离正常轨道而失衡,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受到破坏,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失。我国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是为市场的竞争提供法律保障。

  4.经济法有利于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国际化的进程

  对外开放是我国长期的基本国策,是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措施。一方面,我们要更多更好地利用外国资金、资源,技术和市场管理的经验;另一方面,积极扩大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在国内建立国际经济、金融、贸易中心。与此同时,经济、技术、法律、法规方面要与国际规范相符和接轨。为此,我国已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于我国发展外贸、吸引外商投资、推动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和市场经济国际化的进程都已经并正在起着重要作用。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要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含义,必须先了解法律关系的含义。

  1.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但是,并不是所有社会关系都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运用强制力来保护受损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相比较,具有四个特征。

  (1)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这种意志关系是指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后者必须以前者为依据,后者又是前者的归宿。

  (2)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关系:法律关系是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而建立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规范的存在,也就不可能形成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法律关系是法律化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可以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可以是由法律授权当事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的。

  (4)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受国家强制力保护意味着如果法律关系遭到破坏,侵害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来弥补被侵害方的受损利益。

  2.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特点如下。

  (1)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一种思想意志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一定当事人主观意志性和明显国家意志性的社会关系。在这种思想意志关系中,国家意志和当事人的意志既是统一的,又不是完全平等的,其中,国家意志是主要的,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处于次要、从属地位。当事人的意志只有符合国家意志时,也就是符合经济法律规范要求时,才能形成经济法律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规范和调整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的不同之处,在于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法律关系。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着各种的社会关系,其中,在政府对社会经济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种经济管理关系,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该种社会关系经过经济法的调整,就上升为具有经济管理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经济法律关系。可见,经济法律规范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和其内容得以实现的前提,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经济关系的必然结果。

  (3)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以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经济法律关系也不例外,它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由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实质上就是对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的保护。国家强制力作用于当事人,使其严格履行经济义务,以保障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的实现。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即主体、内容和客体。

  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内容的发生、变更,都会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相应变化。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亦称经济法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其中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双方在多数情况下,既享有经济权利又承担经济义务。理解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时,需把握如下三点。

  (1)经济法主体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任何一个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与经济管理、协调经济关系,也不是以国家名义进行,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

  (2)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担当者。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主体,也没有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主体。在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法主体担当的角色是不同的,而往往在一个经济法律关系,该主体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3)经济法主体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如前所述,在一个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往往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这就要求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财产权,有相应的财物作为不履行经济义务或不适当履行经济义务而需要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取得

  要想成为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所谓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有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未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人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经济法对经济法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所以,经济法主体资格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的:(1)法定取得,是法律直接规定而取得;(2)授权取得,是依据有关组织的授权而取得。

  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范围

  (1)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包括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和单项经济管理机关。

  (2)经济活动主体:这类主体主要有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

  除此以外,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这种内部机构主要是指在实行各种经济责任制如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过程中出现的那些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和经济利益的内部组织。

  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为整体除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外,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活动关系的主体。如发行国债,国家作为债务人就是一个经济活动关系的主体。

  综上所述,我们所说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大类。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经济法律关系不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各不相同。

  1)经济权利

  (1)经济权利的概念。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利益需要,根据自己的意志可以实施或不实施一定的经济行为;(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依法要求负有经济义务的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实现时,有权依法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给予强制力保护。

  (2)经济权利的种类。

  经济权利包括经济职权、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

  (1)经济职权: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济职权只有国家机关及它的工作人员才能享有。而且,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职权不是通过主体的一定行为或事件产生,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

  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经济职权时,其他经济主体均应服从。经济职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不得随意转让或放弃。

  (2)所有权: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充分的物权,具有四项权能:一是占有权,指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权能;二是使用权,指按照财产的性能与用途加以利用的权能;三是收益权,指获取财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能;四是处分权,指决定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所有权这四项权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与所有人分离,这种分离是所有人行使其财产权的一种方式。

  (3)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即法人所拥有的财产权,是指企业法人在经营期间依法享有的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主要指企业法人有接受投资、进行经营及经营结果由投资人承受的权利。

  (4)债权:债权是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一种请求权,主要包括要求赔偿权、请求调解权、申请仲裁权、经济诉讼权、申请破产权等。

  (5)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2)经济义务

  (1)经济义务的概念。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为满足特定权利主体的要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经济义务是由法律设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法律设定的义务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就是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时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对于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必须在法律范围内约定。经济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的行为;(2)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的;(3)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2)经济义务的种类。

  根据权力者或权利者的不同情况,经济义务可分为两种:国家和行政机关的义务,一般经济法主体的义务。

  (1)国家和行政机关的义务:国家和行政机关的义务是指经济法对国家和行政机关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活动所提出的约束。由于政府机关是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实际承担者,所以国家的经济义务主要是通过政府机关来实现。比如政府必须正确行使权力的义务,不得放弃或转让权力,也不得超越权限范围、违反法定程序,否则就是违反义务。

  (2)一般经济法主体的义务:一般经济法主体的义务是指经济法为一般经济法主体设定的约束。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受制于这些约束,主要有守法经营的义务、公平竞争的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等。

  3)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具有对应性和对等性。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对应性是说在同一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必然以另一个经济法主体履行经济义务为前提,如果对方不履行经济义务,那么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将不能实现。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对等性是说没有只享受经济权利不承担经济义务的主体,也没有只承担经济义务而不享受经济权利的主体,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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