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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教程》 作者:哈新文

第5章 常用诉书(3)

  一审判决认定,原告给被告购置的金银首饰,属于赠予品,应归上诉人所有,但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仅有五个月,这给被上诉人的经济带来了一定的损失,故被告应适当给予补偿。但在判决主文中,却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彩礼给付造成被上诉人经济困难为由,判决上诉人补偿被上诉人20000元。

  试问,这20000元到底是因原告给被告购买金银首饰造成损失的补偿,还是返还给原告的彩礼?

  首先,根据所援引的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彩礼必须以原告提出请求为前提,但本案中,原告只提出了分割家庭财产的请求,并未要求返还彩礼,一审法院却主动作出返还彩礼的判决,这与“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相悖;其次,在本案中返还彩礼应以给原告造成经济困难为前提,对此,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

  一审法院的此项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相互矛盾,风马牛不相及,请求贵院对该项判决依法撤销。

  二、一审判决对于被上诉人给付的彩礼和所赠予的金银首饰的性质认定不清。

  根据我国的传统习俗,彩礼又称聘礼,是在结婚前,由男方给予女方父母或其他亲属的,故该笔财产不能认定是夫妻共有财产,如被上诉人要求返还,应明确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而不能将其与夫妻共有财产混淆。

  对于被上诉人赠予给上诉人的金银首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作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认定为上诉人的个人财产。作为实践合同,赠予行为应从实际交付时起,就发生了法律效力,无法定事由不得撤回。一审法院以结婚时间短为由,要求上诉人给予被上诉人适当补偿,该要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恳请贵院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郭某

  二○○月八日

  【训练】

  根据案情,按格式拟写一份民事上诉状。

  案情原告赵天成(男,40岁,汉族,××省××县人,住××市××区××路××号。××市××工厂推销员)于2006年3月到××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钱玉荣(女,37岁,汉族,××市人,住××市××区××路××号,××市××公司副经理)离婚。

  经审理查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区人民法院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0日以(2006)×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处理了此案。判决结果有三项:1.准予原告赵天成与被告钱玉荣离婚;2.婚生女孩赵叶(13岁)由原告赵天成抚养;3.各人的衣物归各人所有,共有的财产均分。

  被告接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后,对判决结果第一、三项无异议,对第二项表示不服,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上级法院依法撤销第二项,改判婚生女孩赵叶由上诉人抚养。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书中关于第二项判决结果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书说:“鉴于原告收入丰厚,有足够的经济力量抚养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认为孩子归原告抚养,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于是就将孩子判归原告抚养了。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理由是:第一,上诉人一直照顾孩子的生活与学习,孩子与上诉人结下了深厚的母女情谊;而被上诉人近十年来在××工厂担任推销员,经常出差在外,对孩子生活、学习从来不闻不问,与孩子也没有什么感情。因此,上诉人认为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

  第二,上诉人经济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养孩子成人。

  第三,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孩子判归谁抚养,应考虑孩子的意见。原审法院根本没有征求孩子的意见,就主观决定了。孩子也明确表示,愿意与母亲一起生活。

  请上诉二审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考虑孩子的意见,将孩子改判归上诉人抚养。

  实训项目五《刑事自诉状》制作

  【知识储备】

  概念

  刑事自诉状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控告被告人侵犯其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或附带民事责任时所递交的书面请求。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下列两大类: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公然侮辱、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另一类是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包括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遗弃案,轻微伤害案,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案。这两类刑事案件案情简单,有明确的当事人,不需要进行专门的侦查活动,法院受理后,可依法进行调解,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由自诉人撤回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条:“人民法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158条的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百零七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制作内容

  (一)首部

  1.标题。以“刑事自诉状”作标题,不应以“起诉状”“刑事诉状”等代替。

  2.自诉人和被告人基本情况。写明自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果自诉人不止一个人,应逐个按以上要求写明。被告人内容与原告相同。

  自诉人和被告人为两人以上的,自诉人按受害程度轻重排列;被告人按罪行轻重列出,重的在前,轻的在后,然后分别写明各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如系未成年人,一定要另外写清其法定代理人的情况即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以及与自诉人(或被告人)的关系等项目。

  (二)正文

  1.案由和诉讼请求。首先,案由是案件的内容提要,应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触犯的刑法条行为的性质,以按照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罪名明确案由,通常将案由写成罪名即可。案由应准确具体,不能以类名代替具体罪名。例如可写为“重婚罪”或“轻伤害罪”等,不能写为“妨碍婚姻、家庭罪”

  或“侵犯人身权利罪”等。

  其次写明诉讼请求,要具体、明确、切合实情。说明被告人犯何种罪,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但不要提过于具体的要求,如“追究被告人遗弃罪刑事责任,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则属不当,应将后一句删除。此段文字要概括、洗练,点到即止,具有标题的意义,无须多作解释,因为下文还要详述。

  2.事实和理由。这一部分应重点阐述,它是自诉人提出诉讼请求的依据。

  首先采用叙述的方式写明被告人对自诉人侵权行为的具体事实,交代清楚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结果等要素。写入自诉状的犯罪事实应当实事求是,经得起法庭调查以及被告人、辩护人的质询和反驳。证据要充分、确凿。注意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切忌将被告人一般违法乱纪行为、道德品质和思想意识方面的问题写入事实。案件中关键性情节一定要详细、具体,如关系到案件性质的情节、影响到量刑的情节等应详叙。

  其次阐述提起控诉的理由。包括两层内容:

  第一,对案情事实作法理上的概括。即依照犯罪构成的理论,说明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性,已具备构成某一犯罪的要件。

  第二,在概括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危害后果及被告人事后的态度以及影响量刑的情节、条件进行简要的论证分析,以高度精练的语言援引相应的法律条款写明结论性意见,重申诉讼请求。

  在引用法律条款时应具体、完整、准确,事实和理由要前后呼应,密切相关,理由应根据案情确定犯罪性质,阐述从重从轻处罚的情节,不能出现彼此脱节甚至矛盾的现象,做到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以法服人。

  3.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负有举证的责任。诉状中应列举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使前面的事实和理由拥有坚实的基础。

  列举证据时应当注意:

  (1)证据与犯罪事实有客观联系,凡是能证明事实的真实性的证据都应列举,尤其应注键性证据;(2)证据来源要清楚,以说明取证的合法性;(3)对证据力应适度分析,以说明证据的可信度;(4)证据名称要规范化。《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法定形式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证据名称应与此一致;(5)物证等要写明具体名称、件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要写明制作单位,以及针对的内容等。证人姓名要准确,住址具体详细。

  (三)尾部

  尾部依次写明送达法院的名称、自诉人署名并注明年月日,附项写明本状副本×份、物证×件、书证×件。

  【格式】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根据案情需要可列可不列),职业或职务,单位,住址。

  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根据需要可列可不列),职业或职务,单位,住址,与自诉人关系(如果委托律师代理,不写律师的基本情况,只写:“委托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根据案情需要,可列可不列),职业或职务,单位,住址,与原告的关系。

  案由: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

  年月日

  附:1.本诉状副本份;2.物证××(名称)件;3.书证×)件。

  【范文】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杨某某,女,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住××省××县××乡×村。

  委托代理人齐某,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公司技术员,住××省××县城20号,系自诉人之弟。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县人,系北京市×县×厂工人,住本厂工人宿舍。

  案由:虐待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孙某某犯虐待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人孙某某系夫妻关系,2002年结婚,生一男孩孙某(12岁),婚后感情尚好。自2007年7月被告人与女徒工林某某来往密切,后发展为通奸关系。我知道后曾多次向××厂领导反映要求解决,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得到解决。被告人孙某某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变本加厉地从精神上折磨我,从经济上克扣我,用言语刺激我,使我患有精神分裂症。2008年6月1夜间,被告人假借为我治病之机,使用暴力强行挟住我的颈部往我嘴内灌砒霜,企图置我于死地,由于我强咬牙关,被告人的目的才未得逞,但却造成我舌尖糜烂、嘴唇脓肿的严重后果。2009年2月15日夜里,被告人又用剪刀扎我,要对我下毒手,由于我急忙用右手将剪刀尖攥住,才幸免于难。但我右手被扎伤四处,缝合六针,至今还留有伤疤。

  被告人孙某某,为了达到与我离婚和林某结婚的目的,自2007年开始,从精神上、肉体上、经济上长期虐待、摧残我,使我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虐待罪,情节恶劣,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孙某某的刑事责任。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杨某某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训练】

  请根据案情为自诉人蔡某制作一份刑事自诉状。

  案情王某(男,23岁)2004年高中毕业后没有就业。2005年12月,王某在驾校学会开车,决定自购汽车帮人拉活。因资金不够,王某便向在本市甲区新华路28号开饭馆的高中同学史某(男,23岁)借了1万元人民币,声称“半年内还清”。然后两年过去了,王某一直未还。

  2008年6月28日上午,史某到王某家索要欠款,王某非但不还,反说他从未向史借钱,倒是史某与他人一起开饭馆时曾向他借过3000元,两人遂发生争执,继而动起手来,引起王某家众邻居的围观,史某当众打了王某一记耳光,说“要教训一下你这个忘恩负义的家伙”,后被众人拉开。第二天上午,王某带陈某(男,24岁,无业)、何某(男,27岁,个体司机,已婚)到饭馆找史某“报仇”。

  因史某没在饭馆内,王某气急败坏地抄起堆放在饭馆内墙角处的酒瓶使劲往下摔。与史某共同经营饭馆的蔡某(男,26岁)见状急忙劝阻,王某不听,反而指使陈某、何某一起殴打蔡某,致蔡某多处受伤。后蔡某伤势经司法鉴定为轻训项目六《授权委托书》制作【知识储备】

  概念

  授权委托书是指当事人为把代理权授予委托代理人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它是委托人实施授权行为的标志,是产生代理权的直接根据,是委托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资格,为被代理人进行诉讼的证明文书,其记载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制作内容

  (一)委托的事项一定要写得明确、具体。应当注意的是,在民事代理中,代托的事项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具有人身性质的遗嘱、收养子女、婚姻登记等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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