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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教程》 作者:哈新文

第10章 司法笔录及训练(3)

  讯问是用格式统一的用纸记录,在印好“讯问笔录(或审讯笔录)”标题后面的括号内填写“第×次”;在标题右下面写明讯问开始和结束的具体时间;接着依次写明讯问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

  (二)基本情况

  公、检、法每个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应当问明被讯问人基本情况,即问明其姓名、化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住址、现住址、学历、主要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等情况,严防错拘错捕。

  第二次及以后的审讯,基本情况不必再记。

  (三)犯罪事实

  讯问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被讯问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作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通过讯问,应当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和后果,以及与犯罪有关的人和事,等等。这是笔录的重点内容,一定要认真记好。

  (四)被讯问人签名并写下对笔录的意见,在其下面由记录人签名

  注意的问题

  (一)准确地、清楚地反映讯问的实际情况

  讯问笔录应当准确地、清楚地记载问话和答话的内容以及讯问的经过情况,对讯问人的提问和被讯问人的回答都要不失原意地记录下来,特别是对被讯问人供认如何作案这一实质性问题。对被讯问人在讯问过程中表现和回答问题的语气应做恰如其分的记载,比如“拒不交代”“答非所问”“搪塞”“说话支吾”“沉默不语”“冷笑”“哭泣”等,对要害问题回答的口气是肯定还是否定,是陈述还是反问等,均要如实地写明。再有,就是对供词中的方言土语,黑话暗语和事物的名称要照原话记录,但应加注解和说明,让别人一目了然。

  (二)笔录内容既要全面,又要重点突出

  所谓全面,就是要把讯问过程中的主要情况系统地反映出来,并非有闻必录,把问话和答话一字不漏地记下来,那样做既无必要,又无可能。有的笔录把问话记得太简单,比如讯问人员针对被讯问人思想上存在的问题进行政策攻心,打掉其幻想,解除其顾虑,应把要点记下,可有的笔录只写了“教育”或“交代政策”几个字这样的是不妥的。对被讯问人作的有罪供述要记,无罪辩解也要记,有的笔录记有罪供述具体详细,记无罪辩解过于简略。被讯问人态度老实要记,态度恶劣也要记。

  但是,笔录应当记主要的,要突出重点,重点就是犯罪事实,应围绕犯罪事实与犯罪有关的情况进行记录。与犯罪关系不大或者无关的情节,比如被讯问人交代犯罪前与犯罪后的一般活动情况(吃、住、穿、行情况),以及犯罪过程中一些无关紧要的过程和细节可以略记或者不记。此外,有的被讯问人交代罪行避重就轻、轻描淡写、抽象笼统,而讲过程、细节不厌其详,甚至乘机检讨生活上和思想上的问题,企图蒙混过关;有的东拉西扯、啰唆重复,遇到这些情况,应当择要记录,对问话也应当记重点,不能什么都记。

  (三)法律手续要完备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被讯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有差错,应当予以补充或者更正,然后由被讯问人签名或捺指印。

  (四)记录人员必须熟悉案情,注意与讯问人密切配合

  记录员事先要全面熟悉案件情况,了解主要犯罪事实,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人名、地点、单位名称以及专门名词术语,不会读不会写的疑难字、词设法弄清楚;而且要了解整个讯问计划、目的要求、方法步骤,以及每次讯问的重点、方法和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对讯问人审讯的特点、习惯也应当心中有数。记录时要全神贯注、思想集中,耳听手记,把被讯问人的供述和辩解迅速而准确地记录下来。如果被讯问人说话太快,记不下来,可示意讯问人让他说慢些,重要情节和要害问题可让他重讲一遍,以便把他的供述如实地记录下来。如果笔录不是记录有错误,而是被讯问人乘机改变口供,则不准改动,但应当允许他在笔录末页加以说明。笔录经被讯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经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然后由被讯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人员、记录人以及翻译人员必须在讯问笔录上签名。讯问笔录用纸上所列项目,应当按规定填写齐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词的,应当允许;必要的时候还可以要求他亲笔书写供词,并在亲笔供词的末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法律手续完备,讯问笔录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就会影响笔录的证据作用。

  (五)字迹要清晰,书写要工整,语句要通顺,标点使用要正确,无错别字。

  此外,应当注意记录只能用钢笔或者毛笔,不能用铅笔或者圆珠笔,以便长期保存。

  【格式】

  讯问笔录

  讯问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分结束

  讯问人姓名:记录人姓名:

  被讯问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住址:

  问:

  答:

  被讯问人(签名\/盖章并捺指印):

  年月日

  【范文】

  讯问笔录

  讯问时间:2009年1月20日自12时36分开始至13时08分结束

  讯问人:张明、李良,地址:××公安分局刑侦二中队

  被讯问人姓名:陈鹏,性别:男,年龄:34岁,出生年月日:1975.5.13,民族:

  回,文化程度:小学,工作单位:××市××厂,家庭住址:××市南门清真大街213号。

  问:家庭情况讲一下。

  答:家里五口人。妻子,李华,34岁,××机械厂;女儿,陈红,11岁,上学;女儿,陈平,10岁,上学;儿子,陈×,6岁。

  问:讲一下个人简历。

  答:上过小学,16岁参加工作,现在是橡皮厂工人。

  问:以前受过公安机关处理过没有?

  答:没有。

  问:今天为啥把你带到刑侦中队?

  答:偷了一部手机。

  问:是不是这部手机(出示提取的飞利浦手机)。

  答:就是。

  问:几个人去偷的,你偷过几次?

  答:我自己偷的,就偷过这一次。

  问:把偷手机的经过讲一下

  答:2009年1月20日上午10点多,我在医院专家诊断室屋内,一个女的在屋里站着,这个女人穿红鸭绒袄,我看见这个女的左口袋里有一部手机,我用右手将这部手机掏出来,拿在手上,被旁边一个男的抓住,带到治安室,后来到了派出所。

  问:你所讲的是不是实话?

  答:真话。

  签名(捺印)

  年月日

  【训练】

  请根据以下案情拟写一份讯问笔录。

  案情2013年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分局接到一女子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3月7日,李某某等人因涉嫌轮奸被依法批捕。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8月21日上午,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李某某的辩护律师递交延期开庭的申请,但法院驳回了延期申请。2013年8月28日上午9时30分,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海淀区人民法院第17法庭正式开庭审理。2013年9月11日,李某某辩护律师向海淀区法院提交《再次开庭申请书》,以及12名国内刑事实务界、理论界和法医学界专家的论证意见书,要求第二次开庭。2013年9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消息称,定于9月26日9时30分,“对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进行公开宣判”。

  2013年9月26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实训项目四《法庭审理笔录》制作

  【知识储备】

  概念与作用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开庭审判案件的全部活动,由书记员制成的笔录,称为法庭审理笔录,又称为庭审笔录。

  开庭审判案件的全部活动,是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宣判。

  宣判笔录,如果是当庭宣判的,和法庭审理笔录记在一起,如果是定期宣判的,则单独制作宣判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对当事人有保密性,不允许当事人等查阅,因此必须与法庭审理笔录分开,单独制作。

  首先记明开庭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旁听人数、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姓名,然后按照法庭审理进行的顺序如实记录。

  《民事诉讼法》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内容,也应当写入笔录。

  庭审笔录,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主要依据。即使是刑事公诉案件,已经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制作了起诉意见书,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制作起诉书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仍然要按照法定程序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务求达到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算审理终结,然后才能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庭审笔录是人民法院案卷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记载着有关证据,如刑事被告人或民事案件当事人的供词、陈述和证人证言等;也记载着证据材料的提取情况,例如,鉴定人介绍鉴定情况、鉴定结论,以及其他证据来源等;同时,反映法庭活动是否符合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如有违背程序之处是否足以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审判;也反映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是否有提供诱供、指名问供或逼供情况。例如,有的严重刑事罪犯,必须判处死刑,没有从宽余地的,审判人员在审讯中仍然向他交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让他“争取从宽处理”则是不对的,严格说来,就有诱供之嫌。庭审笔录还可以反映出审判人员的水平和审讯艺术,反映公诉人和辩护律师的口才和工作能力,反映出书记员的记录水平。

  庭审笔录,有助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全面审查案情,审查原审法院的全部审判活动。

  开庭前的准备

  (一)熟悉案情

  熟悉案情是保证记录准确、迅速的先决条件。书记员在开庭审理前,要仔细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特别要了解案情的重点、难点、疑点,例如,关键性的问题,事实与证据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点等。了解人名、地名、简称、数字、代号、暗号、方言土语、专业用语、科技名词、不常见的事物名称,以及土匪和流氓的黑话等(一般不容许被告人用黑话回答问题)还要掌握案情可能涉及的难认、难写的生僻字,如雀斑、疤瘌、旮旯、发怵、蔫坏、踹门、撺掇等。

  (二)与审判人员研究在开庭时如何做到密切配合

  在开庭前,书记员要主动与审判人员认真地进行研究,确定开庭审理中具体的配合方法。首先,要求书记员要主动熟悉审理提纲,了解审判人员对案情的分析、看法,及其办案的一般方法步骤、审讯作风、问话特点。其次,为了保证庭审笔录达到准确、完整的要求,审判人员必须时刻留意、照顾书记员的记录工作,发现书记员记录跟不上或记录有困难时,应当重复发问,或者要求诉讼参加人把他的陈述重复一遍,便于书记员记录。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采取重复诉讼参加人答话内容的方法,或作核对性的重复讯问,例如问“你刚才说的就是(重述经过综合归纳加工的答话),是这样的吗?”帮助书记员组词造句,照此记录。

  (三)预先填写

  预先填写开庭前可以填写的笔录内容,以节省正式开庭时的记录时间,《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那些应当写入笔录的内容,以及开庭时间、地点、第几次开庭时间,包括笔录文头纸格式中规定的其他项目等,都应当事先填写清楚,以免临场填写,占用记录庭审活动的时间。

  记录的内容

  审判庭笔录的内容,总的说来,是应记明按照诉讼法规定的一切必须进行的活动。书记员除了不断提高记录的速度和文字水平以外,还必须熟悉法律特别是诉讼法的各种规定,才能把开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准确、完整地记录下来。

  具体说来,庭审笔录,按照法庭的审理程序,记明下列内容:

  (一)宣布开庭及有关事项

  1.记明宣布审理案件的几项内容。即审判人员宣布开庭审理的案件的案由,说明公开审理或者是不公开审理。对不公开审理的说明理由等情况。

  2.宣布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名单、交代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等情况。即开庭时,经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或书记员查明或核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后,根据刑事或民事案件不同的情况,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包括申请上述名单中的人员回避的权利,刑事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利,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情况。

  3.关于当事人申请回避问题。应记明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及最后决定是否准许,以及当事人是否申请复议的情况。

  (二)法庭调查阶段的活动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刑事案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对起诉书的内容不必记录,因为已有起诉书在卷。对此,只记明这一项活动,记为“公诉人×××(姓名)宣读起诉书(略)”。接着记明被害人陈述。

  2.讯问当事人。公诉人、审判人员讯问当事人及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按一问一答的形式记录。

  3.记明辩护人、当事人等向被告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的情况。即刑事案件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民事案件当事人,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及被询问的人回答的情况。

  4.记明告知证人的责任及权利义务情况。即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证人应负的法律责任;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等情况。

  5.记明核对证据情况。即刑事案件,公诉人、辩护人出示物证,以及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等情况。

  6.记明有关补充证据的情况。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法庭是否准许的情况,以及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情况。

  (三)法庭辩论阶段的活动

  刑事案件改为控辩式的审理以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并不截然分开,往往在调查阶段即穿插辩论。对此,仍可按照法庭审理的顺序,如实依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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