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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教程》 作者:哈新文

第19章 司法文书(5)

  3.公诉机关的称谓。写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的全称,如“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和《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是人民检察院,而不是院内的某一个人,故须写“公诉机关”而不应称“公诉人”。

  4.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应依次列明以下情况:姓名(还应在括号内注明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和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何处。被告人曾经是受过刑事处罚,应写明其事由和时间。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写明被告人基本情况之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址。

  5.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辩护人是律师的,如“辩护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写为“指定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有诉讼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情况。

  6.案件由来及审判经过。本段可以称为“过渡段”,一般表述为:“××××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一般由案件事实和证据、裁判的理由和裁判结果三部分组成。

  1.案件事实。事实是裁判的基础,是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的根据。判决书中的案件事实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要按照控、辩、事实、证据分四个自然段书写。

  第一,对于案件事实,要写清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行为过程、危害结果、被告人事后的态度以及涉及的人和事等要素,并分析是否具有影响量刑轻重的情节,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案件事实必须经法庭公开调查,否则不能认定。

  第二,事实和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用作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凿可靠,主要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据之间若有矛盾,应当综合分析,去伪存真;证据与被证事实之间有必然的、有机的联系;证据与证据之间要能够互相印证,环环相扣,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链;列举证据要具体。

  第三,要层次清楚,重点突出。一般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主要写清主要情节;一人犯数种罪的,详写主罪;一般共同犯罪的案件,以主犯为主进行叙述;集团犯罪案件,可先分析犯罪集团的组成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再按主犯、从犯或者罪重、罪轻的次序分别叙述各个被告人的罪行。

  第四,证据。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除无须举证的事实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才能认证;未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不能认证。证据要尽可能写得明确、具体。证据的写法,应当因案而异。案情简单或者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可以集中表述;案情复杂或者控辩双方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分析、认证;一人犯数罪及共同犯罪案件,还可以分项或者逐人逐罪叙述证据。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在控辩主张中可以不再叙述,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2.判决理由。理由是判决的灵魂。具体表述依次如下:

  第一,确定罪名。主要是围绕定罪量刑两方面事实展开论证。针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根据法律规定,阐述检察机关的指控是否成立,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触犯了什么罪名;分析被告人所具备的量刑情节,如被告人具有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情节的一种或数种的,应当分别予以肯定或者综合论定,以明确对被告人的处理原则。

  第二,量刑情节。在定罪量刑之后便要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在引述法律条文时一定要准确、具体、有针对性。法律依据的一般写法是:先主刑后附加刑;先分则后总则;先程序法后实体法;先定罪量刑后引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条文;判决结果既有主刑又有附加刑内容的,应当先引用适用主刑的条文,后引用适用附加刑的条文;是共同犯罪的,可集中引用有关的法律条文,必要时应逐人逐罪引用法律条文。既有法律规定又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先引用法律规定,再引用相关司法解释。

  3.判决结果。制作时,要注意罪名要准确,和理由部分保持一致,不能漏写或前后矛盾,应依序写明被告人姓名、罪名、刑种、量刑;刑种、量刑要清楚、明白、准确,表述要规范。刑种、量刑有以下几种表述方式:

  第一,有期徒刑的刑罚,应当写明刑种、量刑和主刑的折抵办法及刑期的起止时间。判处结果适用缓刑的,应当写成“被告人×××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年(月),缓刑×年(月)”。

  第二,适用死刑的,表述为:“被告人×××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应依《刑法》规定,表述为:“被告人×××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如是判处管制的,表述中“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变更为“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其余同格式。

  第三,数罪并罚的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然后按照《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决定最后执行的刑罚,不能“估堆”量刑。例如:

  “被告人×××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四,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应将“××××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作为判决的理由。判决主文上写“被告人×××无罪”。

  (三)尾部

  1.参加审判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署名。

  2.日期。写明当庭宣判的日期。年月日上加盖院印,应盖在年月日中央。

  3.在时间下方空一行由书记员署名。判决书正本制成后,书记员应将正本与原本进行核对,确认无异后,在日期和书记员署名中间的空行处,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核对章。

  【格式】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辩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A: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第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

  B: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

  C:宣告无罪的,表述为:“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范文】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括号注明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和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何处。被告人曾经是受过刑事处罚,应写明其事由和时间。

  ××区人民检察院以(××××)×刑初字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年4月26日12时×分许,被告人××酒后驾驶牌号为浙×××小客车沿本市和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康平路口处,因违反交通信号灯,将骑电动自行车沿康平路由东向西直行至该路口26岁女性被害人××撞伤倒地,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告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0.96mg\/mL。案发后,被告人××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的证言,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书》《机动车行驶证》《调解协议及经济赔偿凭证》《机动车驾驶证》《110接警登记表》,户籍资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及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训练】

  阅读下列材料,拟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情××××年3月1日晨5点,被告人林晓驾驶本市超级百货公司一辆封闭性货车,由本市火车站货场拉运货物去该公司门市部,车内装有打字纸200盒,书写纸10另及胶水、油墨等各3箱。开车前,被告人违章同意日出商店售货员黄斌搭乘此车,坐在车厢内。当被告人办理出场手续时,黄斌私自将6篓摔炮和1万张发令纸等危险品搬入车内。且未经被告人林晓许可,又私自让其熟人郑和、李春二人坐入车厢内。被告人发现车内另有两人时,曾提出质疑,但在黄斌的恳求下,林晓未再坚持令其下车。当车行至中途时,恰遇该路段翻修公路,路面凹凸不平,造成汽车颠簸,致使摔炮因碰撞炸响,并引燃发令纸及车内纸张、油墨等物,迅速烧成大火。被告人紧急刹车,并拦住过往行人帮助抢救,但黄斌因伤势过重,于抢救中死亡。郑、李二人造成三度大面积烧伤。

  林晓在事发后,一面喊人帮助救火,一面采取紧急措施,将棉大衣浸水后盖住了油箱,未使油箱引燃或爆炸,未造成更大的损失,保住了汽车的车体及主要机件。但这次肇事仅车内货物及车厢被烧得修复费用三万余元,不包括3名被烧人员的医疗费等其他费用。

  案发后,当地检察机关根据公安交通部门的侦查结果和提出的起诉意见,审查后以被告人林晓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起诉被告人犯有破坏交通工具罪,但有从轻情节,属于过失犯罪,且又系主动投案自首,建议从轻论处。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张辉则认为被告人林晓应对此次肇事负有责任,但对车内放入危险品一事,毫不知情,属于不能预见发生恶果的情况,且事后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又有自首情节,应以意外事故论处,宣告其无罪,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各执一词,争论激烈。

  在质证、认证方面,无大分歧,郑和、李春二人也承认放入危险品一事被告人并不知情。祥和路新月饭店老板,及参加救火的宋一、赵二、刘三也都证明被告人林晓积极救火的行为。法院根据上述法庭查证的事实、证据,依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有关条款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林晓的基本情况:自拟。因交通肇事于××××年3月10日被拘留,于××××年3月12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在押。××××年5月20日作出判决。

  实训2《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制作

  【知识储备】

  概念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一审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就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民事案件是指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案件,以及有关财产权益纠纷,其中包括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案件,也包括经济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这是制作民事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制作内容

  (一)首部

  首部应当写明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发文字号、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及案件来源和审理经过。

  1.标题。标题居中写明人民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应当分两行,不可连成一行。

  2.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年度、法院代字、案件性质代字、审判程序代字和顺序号组成。如:“(××××)×民初字第××号”。

  3.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写明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原告、被告的情况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4.案件来源和审理经过。应写明案件来源、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到庭参加诉讼人以及审理经过等内容。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写法,如:“××××××(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正文部分包括三部分: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

  1.事实。事实是确认当事人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是解决民事案件的基础。因此,判决书首先要把事实写清楚。事实部分应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文书样式的要求,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写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如:“原告诉称:……”。

  第二,写明被告的答辩意见、代理人发表意见的主要内容。如:“被告辩称:……”。

  第三,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如:“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有……证明,足以认定。”的形式写明。

  2.理由。理由主要是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说明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性质、当事人的责任和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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