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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爱与婚姻》 作者:罗素

第7章 基督教的道德观(2)

  但是,罗马天主教的教徒并不像圣保罗和提贝易德的隐士们那样违反自然的生理之道。圣保罗给我们的印象是,婚姻只是提供一种合法发泄性欲的出路。从他的话中我们可以看出,他对于节制生育是不加反对的;反之,我们可以推测,他认为怀孕和生育是很危险的。教会则是另外一种观念。在正统的基督教的教义中,婚姻有两个目的:一个是圣保罗所承认的;另一个是生儿育女。结果。教会使性道德成了一件比圣保罗所规定的还要难以令人接受的事情。不仅婚姻外的性交是非法的,而且夫妻问的性交也是罪恶的,除非性交的目的在于促使怀孕。根据罗马天主教教义,性交的惟一合理动机,就是希望得到合法的孩子。为了表示忠于这一动机,他们不惜采用任何残酷的手段。即使妻子厌恶性交;即使她可能死于再孕;即使孩子也许会成为残疾儿或精神病;即使没有足够的经济来源而陷入悲惨的境地等,这一切也不能阻止男人去行使他在夫妻生活中的权力。只要他有生儿育女的希望就够了。

  罗马天主教关于这一问题的教义有两方面根据:一方面,它依据于我们在圣保罗的话中所看到那种禁欲主义;另一方面,它也依据于这样一种观念,即给这个世界带来尽可能多的灵魂是一件好事,因为每个灵魂都是能够得救的。我真不懂为什么他们没有注意到另外的一个事实,就是灵魂也是会灭亡的。例如,罗马天主教教徒利用他们在政治上的影响,去阻止新教教徒实行节制生育,同时他们又深信,因他们的政治行动所造就的绝大多数新教教徒的孩子,来世是要永远不能超生的,这使得他们的行为显得有些残酷,这无疑是很神秘的,也是那些世俗之人所无法理解的。

  罗马天主教的教义承认孩子是婚姻的目的之一,但是这种承认是有限的。罗马天主教极力倡导这样一种言论,即不以生孩子为目的的性交是罪恶的,然而它却没有允许人们因没有生育而解除婚约。无论一个人的盼子之心何等急切,如果他的妻子不能生育,那么他在基督教的道德中是无法得到挽救的。事实上,婚姻的积极目的,即所谓生育不是十分重要的,而它的真正目的,正如圣保罗所说的,在于防止犯罪。私通还是处在罪与非罪之间,婚姻从根本上说来,还是两件不幸之事中的一件较有幸的事。

  罗马天主教极力推崇,婚姻是一种圣礼的说教,以掩饰他们对于婚姻的厌恶。这种说教的实际目的,就是使人们推想婚姻是不可解除的。不论夫妻中间任何一个人的行为如何恶劣,即使其中一个人得了精神病或花柳病,或养成了酗酒的习惯。或公开和另一个人住在一起,两个人的婚姻关系依然是神圣的。虽然,在某些情况下,他们得到允许离婚,但是他们永远得不到再婚的权利。当然,这样常会给人带来极大的痛苦,既然这种痛苦是上帝的意志,那么也就只能忍受了。

  除了这种极端冷酷的理论之外,罗马天主教对于罪过又常有某种程度的宽恕。罗马天主教承认人的天性总是不能按照教会的教义行事,因此,对于私通行为,假如犯罪的人承认他的罪过并诚心忏悔的话,它精心准备了一种赦罪的办法。实际上这种宽恕之道,是牧师们增加他们权力的方法,因为只有他们可以赦罪,而且只要能赦罪,私通便可以经由他们之手免除永远的惩罚。

  新教的观念和罗马天主教相比而言,在理论方面似乎有些不同,显得温和一些,但是,实际上在许多方面还要严酷得多。“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这句话给路德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于是他就和一个女修道士谈情说爱。他认为,尽管他曾发誓要实行独身主义,但是他和那女修道士都有结婚的权利。确实,我们都可以说他有结婚的权利和义务,因为如果他不结婚,那就会使他的性欲得不到发泄,使他陷入普通人犯罪的境地。从此,新教停止了对于独身主义的称颂,而这正与罗马天主教不谋而合。

  在新教盛行的地方,还摒弃了婚姻是圣礼的说教,并且在一定的条件下允许离婚。但是新教教徒对于私通,比罗马天主教教徒更是深恶痛绝,因此他们的道德谴责也要严厉得多。罗马天主教认为,人都有某种程度的罪过,因此,制定了各种赦罪的方法;相反,新教废除了罗马天主教关于认罪和赦罪的规定,使得犯罪者处在一种比在罗马天主教中更绝望的境地。我们可以在现代美洲看到这种态度的两个方面:在那里离婚是极容易的,但是通奸却会受到比在大多数罗马天主教国家更严厉的谴责和非议。

  显而易见,基督教道德学的整个体系,无论是罗马天主教还是新教,都需要重新展开研究,来排除基督教教义中使大多数人业已接受的那些偏见。任何一种反复强调的说教都可以使大多数人产生坚定的信仰,尤其在其幼年时代,以至可以支配他们的潜意识。因此,虽然我们当中的许多人自认为对于正统观念的态度是十分开明的,而事实上,我们仍然不自觉地被这些说教所支配着。我们必须十分坦白地扪心自问:为什么教会要反对一切私通呢?我们是不是认为教会的反对具有某种正当的理由呢?或者,如果我们认为它根本没有正当的理由,那么,除了教会的那些理由外,是否还有别的理由可以让我们得到同样的结论呢?

  古代教会认为,性行为中存在着某些本质上不洁净的东西,虽然,在进行性行为之前,若能满足某些基本的前提条件,性行为是可以得到谅解的。这种态度纯粹是迷信的。教会之所以采取这种态度,大概就是由于前面所讨论过的那些造成反对性的态度的缘故。也就是说,最先提出这种观念的那些人,在身体上或思维上,或二者兼存,毫无疑问是病态的。一种被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并不能证明它就不是荒谬的。的确,由于大多数人的愚昧无知,一种普遍得到认可的信仰往往是愚昧的、不明智的。佩卢岛的岛民们认为,刺穿鼻子是获得永久的幸福所必需的;欧洲人则认为,将头弄湿,同时附以某些祈祷,更容易达到这个目的。可笑的是,佩卢岛岛民的信仰是一种迷信,而欧洲人的观念却成了我们神圣的宗教中的一条真理。

  边沁设计了一张行为动机表。在表中,每一种欲望都有名称,分别写在三个平行的栏中,有赞扬的、反对的和中立的。在第一栏中,我们看见的是“暴饮暴食”,在对面的第二栏中,我们所看见的是“会餐享乐的爱好”。接着,我们又看见了那记录着鼓励冲动的一栏,上面写的是“爱心”,在对面的第二栏中,我们所看到的是“怨恨”。我建议每一个希望能够清楚地了解道德问题的人,在这一点上都能效法边沁。要习惯于这样一个事实,就是几乎所有包含着反对意思的词,都有一个包含着称赞意思的同义词,并且养成一种使用那些既不包含称赞又不包含反对意思的中性词的习惯。

  “奸淫”和“通奸”是两个包含十分浓厚的道德上的贬斥的字眼。当我们在运用这两个词时,我们的头脑一般很难保持清醒的意识。然而,那些想败坏我们道德的下流作家却使用了其他字眼,他们所用的是“风流”和“不为冷酷的法律所约束的恋爱”。这两类词语都是会引起偏见的。如果我们希望冷静地思考,就必须同时避免使用这两类词语。不幸的是。这无疑会破坏我们的文学创作。赞美的词句和反对的词句都是具有感情色彩而且回味无穷的。读者会被诅咒或赞美的字眼所误导,而作家则可以随心所欲地通过一些语言技巧来左右读者的情绪。然而,我们都希望自己有理智,因此,我们必须使用那些不带感情色彩的中性词,如“婚姻以外的性关系”。但是这类语言未免太枯燥乏味了,毕竟我们现在所讨论的是一个与人类情感密切相关的问题。假如我们将情感从我们的作品中完全排除,就无法体现出我们所讨论的问题的本质。说到性的问题。那是一个具有某种感情倾向的问题,全在于我们描述时是从当事者的观点出发,还是从有嫉妒心的旁观者的观点出发。我们感观上认为自己的举止是“风流”,而他人的行为却是“通奸”。因此,我们必须记住那些富有感情色彩的词句,我们可以偶尔地加以运用,但必须十分审慎。总的来说,我们应当使用那些中性的或在科学方面是正确的词句。

  基督教的道德观由于注重性的纯洁性,从而极大地降低了妇女的地位。一般那些道德家都是男人,因此,女人都成了妖妇;假如道德家都是女人,男人也就取代了女人受贬斥的地位。既然女人都是妖妇,那么,就应当减少她们引诱男人的机会。结果,那些有地位的女人更加受到约束;同时,那些没有地位的女人则被视为是罪恶的,而受到极大的鄙视。直到近代,妇女才开始恢复她们在罗马帝国时代就享有的自由。如前所述。父权制度与束缚妇女有很大关系,但是在基督教产生以前,这种情形已经很少发生了。到了康斯坦丁之后,妇女的自由又在保护妇女、免除罪恶的借口下被减少了。只是到了近代,因为人们已经改变了对于罪恶的看法,妇女才又开始恢复她们的自由。

  在古代,教父们的作品中,充满了咒骂妇女的言辞。

  女人被视为地狱之门和人类罪恶之源。只要想到她是一个女人,她就应当问心有愧。她应当在不断的忏悔中度日,因为她给这个世界带来了灾祸;她应当为她的服饰而羞愧,因为这是她堕落的象征;她尤其应当为她的美貌而内疚,因为这是魔鬼最有威力的武器。在6世纪,有一个省议会甚至禁止女人裸手接受圣餐,理由是女人是不洁的。此后,女人的地位一直十分低下。外在的姿色历来是教会咒骂的主题,尽管也能找到极个别的例外。例如,在中世纪,主教们身体上的美常被刻在他们的基碑上。

  法国革命之后,那些出于反对女人的目的的财产法和继承法,经过自由思想家们的不懈努力才得到更改,从而使女人重新获得了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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