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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谈人性与道德》 作者:康德

第21章 人性的本质

  按照上面所讲,人是恶的这一主张只意味着:他知道道德法则,然而却由此接受违犯法则的行为准则(有时)。他本性是恶的就等于说:把这种属性看作是它这个种类本来具有的,而不是可以从人这个特定概念(一般意义上的人)(因为那样一来它就会是必要的了)中所能推出来的;但是我们却无法凭从经验获得对他的了解来对他做出判断,或许我们可以提前假定,它是每个人主观上必须有的,甚至最完美的人也是如此。

  现在,这个习性本身应当被认为是道德上恶的。因此不应该被认为是一个自然属性,而是一种可以加罪于人的东西,它一定存在于与法则相背的能选择意志的行为准则之中;但是考虑到自由,这些准则就应被视为偶然发生的,它们不与恶的普遍存在性相一致,除非所有行为准则的最终主观基础,不管以什么方式与仁爱交织在一起,仿佛扎根于其中,于是我们称这是一种向恶的自然习性;然而,正如人总是会招惹对它的谴责,它甚至会被称作是人性中的一个极恶,是与生俱来的(但仍然是我们自己造成的)。

  既然一定有这样一个腐败的习性根植于人之中,就没有必要在众多的、由经验事实摆在人们眼前的、那些关于人的行为引人注目的例证面前正式地验证它。如果我们想从这样一种状态中获得例证,也就是说,在有许多哲学家力图发现人性中,自然存在着卓越的善的状态或自然状态时,那么我们只须看一下在新西兰的托佛航海者群岛,发生的谋杀场景中的无缘无故的残忍事例,以及在美国西北部从未停止过的大规模的浪费现象(希尔内船长所提及的),就没有人能从中不获得一点好处;把这些同那个假设相对照,我们所拥有的野蛮生活的罪恶会远远超过使我们放弃那个观点。

  另一方面,如果有人倾向于认为人性可以在一个文明的状况下(在这种状况下个性特征可以得到完满的发展)得到更好的了解,那么他就会听到一篇有关抱怨人性的冗长而悲哀的连祷文;有关隐藏着的虚假,就是在最亲密的朋友之间也不例外,所以一个一般性的谨慎原则就是,即使最好的朋友在相互交往中也不能太过分信任对方;有关憎恨那个你对他负有义务的人、时刻准备施恩惠予他的人的习性;有关出于善良心愿,而却不得不承认这样一句话:“在我们最好的朋友所遭受的不幸中,总有些事情不会令我们难过”,以及有关被美德现象所掩盖着的其他诸种罪恶,更不用说那些从不进行掩饰的人的罪恶,因为我们乐于称一个中等道德标准的坏人是好人。这将给人足够的文化罪恶和文明的罪恶(这是最令人感到可耻的)使他对人类的行为视而不见,以免他会陷入另一种罪恶,即,愤世嫉俗。然而,如果他仍不满足,那他只须考虑一下把这两者揉合在一起的一种奇怪状态,即,各国的外部情况——文明国度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一种自然的野蛮状态(一种长久准备作战的状态),而且他们下定决心永不放弃它——他会开始注意到被称为国家的大社会所采用的原则,这些原则与大众公开认可的原则相对立,却决不被搁置一旁,还没有哪位哲学家能让这些原则与道德相一致,(遗憾地说)他们也不能提供任何更好的办法使之与人类本性相调和;因此一种建立在作为世界共和国的国家联盟基础上,向往持久和平状态的哲学上的千年至福说,通常被讥讽为是幻想,就如同神学一样,它寻求整个人类完美的道德进步。

  这恶的本源不能像通常那样被置于人的感觉之中,也不能置于由感觉产生的自然倾向中。因为,这些不但与恶没有任何直接联系(相反它们为道德特征提供展示自己能力的机会,有时也为美德提供机会),而且进一步讲,我们对于它们的存在也没有责任(我们不能对它们负责,因为它们根植于我们之中,而我们却不是它们的创造者),但是要对向恶的习性承担责任;当它涉及到这个主体的道德,可以在作为自由行动的存在者身上找到这种习性时,这种习性,一定是作为他本身的错误而归咎于他的,尽管它根深蒂固地扎根于能选择意志之中,以致于我们一定会说可以在人的本性中找到它。这个邪恶的来源不应说存在于能给出道德法则的理性的腐败之中,仿佛理性可以在它自身中废除法则的权威,并且不承担自己的义务;因为这是绝对不可能的。要想象自己是一个自由行动的人,而不受使个体成为这样一种人的法则的约束(道德法则),就等于是想象一个具有充足理由却不受任何法则制约的动机(因为,由自然法则所制约的决定因素是被自由排除在外的),这将是一个矛盾。于是,为了达到把道德邪恶的本源说成是存在于人当中的这一目的,感觉包含的内容就太少,因为在它剥夺那些源出于自由动机的活动中,它使人成为一个仅是作为动物的个体;另一方面,由道德法则所释放出的理性,如果是一个极恶毒的理性,就像是一个恶的理智意志,则理性所包括的内容又太多,通过这种与法则的对抗,它自身就可以作为行动的动力源(因为没有任何动力源就无法决定能选择意志),因此这个主体就被变成一个邪恶的人。所以,上面的任何一个观点都不适合于人。

  虽然,我们可以从人类意志和法则之间,真实对抗的体验中展示出人性向恶的习性存在,然而这种证明并不能使我们认识它真实的属性和这个对抗的起源。这个习性涉及到自由意志(一种能选择意志,所以,这个概念不是实证的)与作为一个动力源的道德法则(这个概念同样纯粹是理性的)的关系。它的属性一定会被认为可以通过恶的概念来先验地加以认识,只要自由法则(义务和责任)与它有关。以下是这个概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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