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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的修养》 作者:蔡元培

第21章 中学修身教科书(下篇)(2)

  夫快乐之不可以排斥,固不待言。且精神之快乐,清白高尚,尤足以鼓励人生,而慰藉之于无聊之时。其裨益于人,良非浅鲜。唯是人生必以最多数之人,享最大之快乐为鹄者,何为而然欤?如仅曰社会之趋势如是而已,则尚未足以为伦理学之义证。且快乐者,意识之情状,其浅深长短,每随人而不同,我之所乐,人或否之;人之所乐,亦未必为我所赞成。所谓最多数人之最大快乐者,何由而定之欤?持功利主义者,至此而穷矣。

  盖快乐之高尚者,多由于道德理想之实现,故快乐者,实行道德之效果,而非快乐即道德也。持快乐说者,据意识之状况,而揭以为道德之主义,故其说有不可通者。

  (第三节 克己说)

  反对快乐说而以抑制情欲为主义者,克己说也。克己说中,又有遏欲与节欲之别。遏欲之说,谓人性本善,而情欲淆之,乃陷而为恶。故欲者,善之敌也。遏欲者,可以去恶而就善也。节欲之说,谓人不能无欲,徇欲而忘返,乃始有放僻邪侈之行,故人必有所以节制其欲者而后可,理性是也。

  又有为良心说者,曰:人之行为,不必别立标准,比较而拟议之,宜以简直之法,质之于良心。良心所是者行之,否者斥之,是亦不外乎使情欲受制于良心,亦节欲说之流也。

  遏欲之说,悖乎人情,殆不可行。而节欲之说,亦尚有偏重理性而疾视感情之弊。且克己诸说,虽皆以理性为中坚,而于理性之内容,不甚研求,相竞于避乐就苦之作用,而能事既毕,是仅有消极之道德,而无积极之道德也。东方诸国,自昔偏重其说,因以妨私人之发展,而阻国运之伸张者,其弊颇多。其不足以为完全之学说,盖可知矣。

  (第四节 实现说)

  快乐说者,以达其情为鹄者也;克己说者,以达其智为鹄者也。人之性,既包智、情、意而有之,乃舍其二而取其一,揭以为人生之鹄,不亦偏乎?必也举智、情、意三者而悉达之,尽现其本性之能力于实在,而完成之,如是者,始可以为人生之鹄,此则实现说之宗旨,而吾人所许为纯粹之道德主义者也。

  人性何由而完成?曰:在发展人格。发展人格者,举智、情、意而统一之光明之之谓也。盖吾人既非木石,又非禽兽,则自有所以为人之品格,是谓人格。发展人格,不外乎改良其品格而已。

  人格之价值,即所以为人之价值也。世界一切有价值之物,无足以拟之者,故为无对待之价值,虽以数人之人格言之,未尝不可为同异高下之比较;而自一人言,则人格之价值,不可得而数量也。

  人格之可贵如此,故抱发展人格之鹄者,当不以富贵而淫,不以贫贱而移,不以威武而屈。死生亦大矣,而自昔若颜真卿、文天祥辈,以身殉国,曾不踌躇,所以保全其人格也。人格既堕,则生亦胡颜;人格无亏,则死而不朽。孔子曰:“朝闻道,夕死可矣。”良有以也。

  自昔有天道福善祸淫之说,世人以跖跷之属,穷凶而考终;夷齐之伦,求仁而饿死,则辄谓天道之无知,是盖见其一而不见其二者。人生数十寒暑耳,其间穷通得失,转瞬而逝;而盖棺论定,或流芳百世,或遗臭万年,人格之价值,固历历不爽也。

  人格者,由人之努力而进步,本无止境,而其寿命,亦无限量焉。向使孔子当时为桓魑所杀,孔子之人格,终为百世师。苏格拉底虽仰毒而死,然其人格,至今不灭。人格之寿命,何关于生前之境遇哉。

  发展人格之法,随其人所处之时地而异,不必苟同,其致力之所,即在本务,如前数卷所举,对于自己、若家族、若社会、若国家之本务皆是也。而其间所尤当致意者,为人与社会之关系。盖社会者,人类集合之有机体。故一人不能离社会而独存,而人格之发展,必与社会之发展相应。不明乎此,则有以独善其身为鹄,而不措意于社会者。岂知人格者,谓吾人在社会中之品格,外乎社会,又何所谓人格耶?

  (第四章 本务论)

  (第一节 本务之性质及缘起)

  本务者,人生本分之所当尽者也,其中有不可为及不可不为之两义,如孝友忠信,不可不为者也;窃盗欺诈,不可为者也。是皆人之本分所当尽者,故谓之本务。既知本务,则必有好恶之感情随之,而以本务之尽否为苦乐之判也。

  人生之鹄,在发展其人格,以底于大成。其鹄虽同,而所以发展之者,不能不随时地而异其方法。故所谓当为、不当为之事,不特数人之间,彼此不能强同,即以一人言之,前后亦有差别,如学生之本务,与教习之本务异;官吏之本务,与人民之本务异。均是忠也,军人之忠,与商贾之忠异,是也。

  人之有当为不当为之感情,即所谓本务之观念也。是何由而起乎?曰自良心。良心者,道德之源泉,如第二章所言是也。

  良心者,非无端而以某事为可为某事为不可为也,实核之于理想,其感为可为者,必其合于理想者也;其感为不可为者,必背于理想者也。故本务之观念,起于良心,而本务之节目,实准诸理想。理想者,所以赴人生之鹄者也。然则谓本务之缘起,在人生之鹄可也。

  本务者,无时可懈者也。法律所定之义务,人之负责任于他人若社会者,得以他人若社会之意见而解免之。道德之本务,则与吾身为形影之比附,无自而解免之也。

  然本务亦非责人以力之所不及者,按其地位及境遇,尽力以为善斯可矣。然则人者,既不能为本务以上之善行,亦即不当于本务以下之行为,而自谓已足也。

  人之尽本务也,其始若难,勉之既久,而成为习惯,则渐造自然矣。或以为本务者,必寓有强制之义,从容中道者,不可以为本务,是不知本务之义之言也。盖人之本务,本非由外界之驱迫,不得已而为之,乃其本分所当然耳。彼安而行之者,正足以见德性之成立,较之勉强而行者,大有进境焉。

  法律家之恒言曰:有权利必有义务;有义务必有权利。然则道德之本务,亦有所谓权利乎?曰有之。但与法律所定之权利,颇异其性质。盖权利之属,本乎法律者,为其人所享之利益,得以法律保护之,其属于道德者,则唯见其反抗之力,即不尽本务之时,受良心之呵责是也。

  (第二节 本务之区别)

  人之本务,随时地而不同,既如前说。则列举何等之人,而条别其本务,将不胜其烦,而溢于理论伦理学之范围。至因其性质之大别,而辜较论之,则又前数卷所具陈也,今不赘焉。

  今所欲论者,乃在本务缓急之别。盖既为本务,自皆为人所不可不尽,然其间自不能无大小轻重之差。人之行本务也,急其大者重者,而缓其小者轻者,所不待言,唯人事蕃变,错综无穷,置身其间者,不能无歧路亡羊之惧,如石奢追罪人,而不知杀人者乃其父;王陵为汉御楚,而楚军乃以其母劫之,其间顾此失彼,为人所不能不惶惑者,是为本务之矛盾,断之昔宜审当时之情形而定之。盖常有轻小之本务,因时地而转为重大;亦有重大之本务,因时地而变为轻小者,不可以胶柱而鼓瑟也。

  (第三节 本务之责任)

  人既有本务,则即有实行本务之责任,苟可以不实行,则亦何所谓本务。是故本务观念中,本含有责任之义焉;唯是责任之关于本务者,不特在未行之先,而又负之于既行以后,譬如同宿之友,一旦罹疾,尽心调护,我之本务,有实行之责任者也。实行以后,调护之得当与否,我亦不得不任其责。是故责任有二义。而今之所论,则专属于事后之责任焉。

  夫人之实行本务也,其于善否之间,所当任其责者何在?曰在其志向。志向者,兼动机及其预料之果而言之也。动机善矣,其结果之善否,苟为其人之所能预料,则亦不能不任其责也。

  人之行事,何由而必任其责乎?曰:由于意志自由。凡行事之始,或甲或乙,悉任其意志之自择,而别无障碍之者也。夫吾之意志,既选定此事,以为可行而行之,则其责不属于吾而谁属乎?

  自然现象,无不受范于因果之规则,人之行为亦然。然当其未行之行,行甲乎,行乙乎?一任意志之自由,而初非因果之规则所能约束,是即责任之所由生,而道德法之所以与自然法不同者也。

  本务之观念,起于良心,既于第一节言之。而责任之与良心,关系亦密。凡良心作用未发达者,虽在意志自由之限,而其对于行为之责任,亦较常人为宽,如儿童及蛮人是也。

  责任之所由生,非限于实行本务之时,则其与本务关系较疏。然其本原,则亦在良心作用,故附论于本务之后焉。

  (第五章 德 论)

  (第一节 德之本质)

  凡实行本务者,其始多出于勉强,勉之既久,则习与性成。安而行之,自能欣合于本务,是之谓德。

  是故德者,非必为人生固有之品性,大率以实行本务之功,涵养而成者也。顾此等品性,于精神作用三者将何属乎?或以为专属于智,或以为专属于情,或以为专属于意。然德者,良心作用之成绩。良心作用,既赅智、情、意三者而有之,则以德之原质,为有其一而遗其二者,谬矣。

  人之成德也,必先有识别善恶之力,是智之作用也。既识别之矣,而无所好恶于其间,则必无实行之期,是情之作用,又不可少也。既识别其为善而笃好之矣,而或犹豫畏葸,不敢决行,则德又无自而成,则意之作用,又大有造于德者也。故智、情、意三者,无一而可偏废也。

  (第二节 德之种类)

  德之种类,在昔学者之所揭,互有异同,如孔子说以智、仁、勇三者,孟子说以仁、义、礼、智四者,董仲舒说以仁、义、礼、智、信五者;希腊拍拉图说以智、勇、敬、义四者,雅里士多德说以仁、智二者,果以何者为定论乎?

  吾侪之意见,当以内外两方面别类之。自其作用之本于内者而言,则孔子所举智、仁、勇三德,即智、情、意三作用之成绩,其说最为圆融。自其行为之形于外者而言,则当为自修之德。对于家族之德,对于社会之德,对于国家之德,对于人类之德。凡人生本务之大纲,即德行之最目焉。

  (第三节 修德)

  修德之道,先养良心。良心虽人所同具,而汩汩:埋没。于恶习,则其力不充,然苟非梏亡殆尽。良心常有发现之时,如行善而惬,行恶而愧是也。乘其发现而扩充之,涵养之,则可为修德之基矣。

  涵养良心之道,莫如为善。无问巨细,见善必为,日积月累,而思想云为,与善相习,则良心之作用昌矣。世或有以小善为无益而弗为者,不知善之大小,本无定限,即此弗为小善之见,已足误一切行善之机会而有余,他日即有莫大之善,亦将贸然而不之见。有志行善者,不可不以此为戒也。

  既知为善,尤不可无去恶之勇。盖善恶不并立,去恶不尽,而欲滋其善,至难也。当世弱志薄行之徒,非不知正义为何物,而逡巡犹豫,不能决行者,皆由无去恶之勇,而恶习足以掣其肘也。是以去恶又为行善之本。

  人即日以去恶行善为志,然尚不能无过,则改过为要焉。盖过而不改,则至再至三,其后遂成为性癖,故必慎之于始。外物之足以诱惑我者,避之若浼,一有过失,则翻然悔改,如去垢衣。勿以过去之不善,而遂误其余生也。恶人洗心,可以为善人;善人不改过,则终为恶人。悔悟者,去恶迁善之一转机,而使人由于理义之途径也。良心之光,为过失所壅蔽者,到此而复焕发。缉之则日进于高明,炀之则顿沉于黑暗。微乎危乎,悔悟之机,其慎勿纵之乎。

  人各有所长,即亦各有所短,或富于智虑,而失之怯懦;或勇于进取,而不善节制。盖人心之不同,如其面焉。是以人之进德也,宜各审其资禀,量其境遇,详察过去之历史,现在之事实,与夫未来之趋向,以与其理想相准,而自省之。勉其所短,节其所长,以求达于中;和之境,否则从其所好,无所顾虑,即使贤智之过,迥非愚不肖者所能及,然伸于此者诎于彼,终不免为道德界之畸人矣。曾子有言,吾日三省吾身。以彼大贤,犹不敢自纵如此,况其他乎?

  然而自知之难,贤哲其犹病诸。徒恃返观内省,尚不免于失真;必接种种人物,涉种种事变,而屡省验之;又复质询师友,博览史籍,以补其不足。则于锻炼德性之功,庶乎可矣。

  (第六章 结 论)

  道德有积极、消极二者:消极之道德,无论何人,不可不守。在往昔人权未昌之世,持之最严。而自今日言之,则仅此而已,尚未足以尽修德之量。盖其人苟能屏出一切邪念,志气清明,品性高尚,外不愧人,内不自疚,其为君子,固无可疑,然尚囿于独善之范围,而未可以为完人也。

  人类自消极之道德以外,又不可无积极之道德,既涵养其品性,则又不可不发展其人格也。人格之发展,在洞悉夫一身与世界种种之关系,而开拓其能力,以增进社会之利福。正鹄既定,奋进而不已,每发展一度,则其精进之力,必倍于前日。纵观立功成事之人,其进步之速率,无不与其所成立之事功而增进,固随在可证者。此实人格之本性,而积极之道德所赖以发达者也。

  然而人格之发展,必有种子,此种子非得消极道德之涵养,不能长成,而非经积极道德必以积极之扩张,则不能蕃盛。故修德者,当自消极之道德济之德始,而又必以积极之道德济之。消极之道德,与积极之道德,譬犹车之有两轮,鸟之有两翼焉,必不可以偏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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