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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传染病与防控技术》 作者:宗亮泽

第131章 附则(4)

  疫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应急指挥都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自治区农牧厅。

  加强对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通报情况。必要时,建议农业部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 级)的应急响应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自治区农牧厅应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动物疫情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其级别,督导事发地的市人民政府启动疫情应急预案。

  (1)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及时采取有效防控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自治区农牧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自治区农枚厅。

  自治区农枚厅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自治区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 级)的应急响应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后,由当地政府启动疫情应急预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畜牧兽医行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时采取有效防控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自治区农牧厅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栓疫监督工作。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各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在处置一些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置人员应采取疫苗接种、配备特种防护服、血清监测等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加强应急处置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严格进出疫区人员的消毒。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隋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1)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一个最长潜伏期后,对疫区外围进行病原学监测,未出现新的疫源,免疫抗体水平合格。

  (2)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4)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5)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市和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改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因扑灭和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场所、运输工具等,有关政府要按规定及时归还、补偿。

  5.5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对因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疫区动物养殖户等的安置、安抚工作;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受、分配和使用工作。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信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信息产业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信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由农牧、公安、卫生、工商、交通、武警和军队等有关单位人员及专家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处理工作。

  6.2.2交通运输保障交通部门要保证应急处置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和优先放行;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控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负责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新。应急物资主要包括:

  (1)诊断试剂。

  (2)药品:疫苗、各类相关消毒药。

  (3)消毒设备:消毒车、高压消毒机、便携式消毒机、消毒器等。

  (4)防护用品:进气联体衣裤、胶手套、白大褂、帽子、口罩、脚套、一次性防护服、高腰雨鞋、安全风镜等。

  (5)运输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

  (6)通信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传真机、GPS 定位仪、电脑等。

  (7)封锁设备:帐篷、行军床、警戒带、警示牌、警示灯等。

  (8)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尸体袋等。

  6.2.6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疫情监测、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濒追溯、应急防控物资和应急储备金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所需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防控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控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自治区设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各市、县(市、区)设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专家组。6.4培训和演习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自治区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训练。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自治区农牧厅牵头制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布实施,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节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

  高致病性禽流感(Highly Pathogenic AvianInfluenza,HPAI)是由正黏病毒科流感病毒属A 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以禽类为主的烈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传染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情确认、疫情处置、疫情监测、免疫、检疫监督的操作程序、技术标准及保障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诊断

  2.1流行病学特点

  2.1.1鸡、火鸡、鸭、鹅、鹌鹑、雉鸡、鹧鸪、鸵鸟、孔雀等多种禽类易感,多种野鸟也可感染发病。

  2.1.2传染源主要为病禽(野鸟)和带毒禽(野鸟)。病毒可长期在污染的粪便、水等环境中存活。

  2.1.3病毒传播主要通过接触感染禽(野鸟)及其分泌物和排泄物、污染的饲料、水、蛋托(箱)、垫草、种蛋、鸡胚和精液等媒介,经呼吸道、消化道感染,也可通过气源性媒介传播。

  2.2临床症状

  2.2.1急性发病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潜伏期从几小时到数天,最长可达21天;2.2.2脚鳞出血;2.2.3鸡冠出血或发绀、头部和面部水肿;2.2.4鸭、鹅等水禽可见神经和腹泻症状,有时可见角膜炎症,甚至失明;2.2.5产蛋突然下降。

  2.3病理变化

  2.3.1消化道、呼吸道黏膜广泛充血、出血;腺胃黏液增多,可见腺胃乳头出血,腺胃和肌胃之间交界处黏膜可见带状出血;2.3.2心冠及腹部脂肪出血;2.3.3输卵管的中部可见乳白色分泌物或凝块;卵泡充血、出血、萎缩、破裂,有的可见卵黄性腹膜炎;2.3.4脑部出现坏死灶、血管周围淋巴细胞管套、神经胶质灶、血管增生等病变;胰腺和心肌组织局灶性坏死。

  2.4血清学指标

  2.4.1未免疫禽H5或H7的血凝抑制(HI)效价达到24及以上(附件1);2.4.2禽流感琼脂免疫扩散试验(AGID)阳性(附件2)。

  2.5病原学指标

  2.5.1反转录-聚合酶链反应(RT-PCR)检测,结果H5或H7亚型禽流感阳性(附件4);2.5.2通用荧光反转录-聚合酶链反应(荧光RT-PCR)检测阳性(附件6);2.5.3神经氨酸酶抑制(NI)试验阳性(附件3);2.5.4静脉内接种致病指数(IVPI)大于1.2或用0.2毫升1∶10稀释的无菌感染流感病毒的鸡胚尿囊液,经静脉注射接种8只4~8周龄的易感鸡,在接种后10天内,能致6~7只或8只鸡死亡,即死亡率≥75%;2.5.5对血凝素基因裂解位点的氨基酸序列测定结果与高致病性禽流感分离株基因序列相符(由国家参考实验室提供方法)。

  2.6结果判定

  2.6.1临床怀疑病例

  符合流行病学特点和临床指标2.2.1,且至少符合其他临床指标或病理指标之一的;非免疫禽符合流行病学特点和临床指标2.2.1且符合血清学指标之一的。

  2.6.2疑似病例

  临床怀疑病例且符合病原学指标2.5.1、2.5.2、2.5.3之一。

  2.6.3确诊病例疑似病例且符合病原学指标2.5.4或2.5.5。

  3.疫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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