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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传染病与防控技术》 作者:宗亮泽

第136章 附则(9)

  3.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并确认后,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4疫情处理

  4.1发现疑似疫情,畜主应限制动物移动;对疑似患病动物应立即隔离。

  4.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开展实验室诊断。确诊后,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下列要求处理:

  4.2.1扑杀

  对患病动物全部扑杀。

  4.2.2隔离

  对受威胁的畜群(病畜的同群畜)实施隔离,可采用圈养和固定草场放牧两种方式隔离。

  隔离饲养用草场,不要靠近交通要道,居民点或人畜密集的地区。场地周围最好有自然屏障或人工栅栏。

  对隔离畜群的结核病净化,按本规范5.5规定进行。

  4.2.3无害化处理

  病死和扑杀的病畜,要按照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

  4.2.4流行病学调查及检测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对同群动物进行检测。

  4.2.5消毒

  对病畜和阳性畜污染的场所、用具、物品进行严格消毒。

  饲养场的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养畜场的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选用2%烧碱等有效消毒药消毒;饲养场的饲料、垫料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粪便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方式,以及其他相应的有效消毒方式。

  4.2.6发生重大牛结核病疫情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疫情扑灭措施。

  5预防与控制采取以“监测、检疫、扑杀和消毒”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治措施。5.1监测监测对象:牛监测比例为:种牛、奶牛100%,规模场肉牛10%,其他牛5%,疑似病牛100%。如在牛结核病净化群中(包括犊牛群)检出阳性牛时,应及时扑杀阳性牛,其他牛按假定健康群处理。

  成年牛净化群每年春秋两季用牛型结核分枝杆菌PPD 皮内变态反应试验各进行一次监测。初生犊牛,应于20日龄时进行第一次监测。并按规定使用和填写监测结果报告,及时上报。

  5.2检疫异地调运的动物,必须来自于非疫区,凭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调运。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对调运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调入后应隔离饲养30天,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解除隔离。

  5.3人员防护饲养人员每年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结核病的应调离岗位,及时治疗。5.4防疫监督结核病监测合格应为奶牛场、种畜场《动物防疫合格证》发放或审验的必备条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内奶牛场、种畜场的检疫净化情况监督检查。

  鲜奶收购点(站)必须凭奶牛健康证明收购鲜奶。

  5.5净化措施

  被确诊为结核病牛的牛群(场)为牛结核病污染群(场),应全部实施牛结核病净化。

  5.5.1牛结核病净化群(场)的建立

  5.5.1.1污染牛群的处理:应用牛型结核分支杆菌PPD 皮内变态反应试验对该牛群进行反复监测,每次间隔3个月,发现阳性牛及时扑杀,并按照本规范4规定处理。

  5.5.1.2犊牛应于20日龄时进行第一次监测,100~120日龄时,进行第二次监测。凡连续两次以上监测结果均为阴性者,可认为是牛结核病净化群。

  5.5.1.3凡牛型结核分枝杆菌PPD 皮内变态反应试验疑似反应者,于42天后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阳性,则按阳性牛处理;若仍呈疑似反应则间隔42天再复检一次,结果仍为可疑反应者,视同阳性牛处理。

  5.5.2隔离

  疑似结核病牛或牛型结核分枝杆菌PPD 皮内变态反应试验可疑畜须隔离复检。

  5.5.3消毒

  5.5.3.1临时消毒:奶牛群中检出并剔出结核病牛后,牛舍、用具及运动场所等按照4.2.5规定进行紧急处理。

  5.5.3.2经常性消毒:饲养场及牛舍出入口处,应设置消毒池,内置有效消毒剂,如3%~5%来苏儿水溶液或20%石灰乳等。消毒药要定期更换,以保证一定的药效。牛舍内的一切用具应定期消毒;产房每周进行一次大消毒,分娩室在临产牛生产前及分娩后各进行一次消毒。

  七、猪伪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

  猪伪狂犬病(Pseudorabies,Pr),是由疱疹病毒科猪疱疹病毒I 型伪狂犬病毒引起的传染病。我国将其列为二类动物疫病。

  为了预防、控制猪伪狂犬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猪伪狂犬病的诊断、监测、疫情报告、疫情处理、预防与控制。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饲养、加工、经营猪及其产品,以及从事相关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诊断

  2.1流行特点

  本病各种家畜和野生动物(除无尾猿外)均可感染,猪、牛、羊、犬、猫等易感。本病寒冷季节多发。病猪是主要传染源,隐性感染猪和康复猪可以长期带毒。病毒在猪群中主要通过空气传播,经呼吸道和消化道感染,也可经胎盘感染胎儿。

  2.2临床特征潜伏期一般为3~6天。

  母猪感染伪狂犬病病毒后常发生流产、产死胎、弱仔、木乃伊胎等症状。青年母猪和空怀母猪常出现返情而屡配不孕或不发情;公猪常出现睾丸肿胀、萎缩、性功能下降、失去种用能力;新生仔猪大量死亡,15日龄内死亡率可达100%;断奶仔猪发病20%~30%,死亡率为10%~20%。育肥猪表现为呼吸道症状和增重滞缓。

  2.3病理变化

  大体剖检特征不明显,剖检脑膜淤血、出血。病理组织学呈现非化脓性脑炎变化。

  2.4实验室诊断

  2.4.1病原学诊断

  2.4.1.1病毒分离鉴定(见GB\/T18641-2002)

  2.4.1.2聚合酶链式反应诊断(见GB\/T18641-2002)2.4.1.3动物接种:采取病猪扁桃体、嗅球、脑桥和肺脏,用生理盐水或PBS 液(磷酸盐缓冲液)制成10%悬液,反复冻融3次后离心取上清液接种于家兔皮下或者小鼠脑内,(用于接种的家兔和小白鼠必须事先用ELISA 检测伪狂犬病病毒抗体阴性者才能使用)家兔经2~5天或者小鼠经2~10天发病死亡,死亡前注射部位出现奇痒和四肢麻痹。家兔发病时先用舌舔接种部位,以后用力撕咬接种部位,使接种部位被撕咬伤、鲜红、出血,持续4~6小时,病兔衰竭,痉挛,呼吸困难而死亡。小鼠不如家兔敏感,但明显表现兴奋不安,神经症状,奇痒和四肢麻痹而死亡。

  2.4.2血清学诊断

  2.4.2.1微量病毒中和试验(见GB\/T18641-2002)2.4.2.2鉴别ELISA(见GB\/T18641-2002)2.5结果判定根据本病的流行特点、临床特征和病理变化可作出初步诊断,确诊需进一步做病原分离鉴定及血清学试验。

  2.5.1符合2.4.1.1或2.4.1.2或2.4.2.1或2.4.2.2阳性的,判定为病猪。

  2.5.22.4.2.2可疑结果的,按2.4.1之一或2.4.2.1所规定的方法进行确诊,阳性的判定为病猪。

  3疫情报告

  3.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者怀疑本病的动物,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并确认后,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4疫情处理

  4.1发现疑似疫情,畜主应立即限制动物移动,并对疑似患病动物进行隔离。

  4.2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开展实验室诊断。确诊后,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下列要求处理:

  4.2.1扑杀

  对病猪全部扑杀。

  4.2.2隔离

  对受威胁的猪群(病猪的同群猪)实施隔离。

  4.2.3无害化处理

  患病猪及其产品按照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

  4.2.4流行病学调查及检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对同群猪进行检测。4.2.5紧急免疫接种对同群猪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2.6消毒

  对病猪污染的场所、用具、物品严格进行消毒。

  4.2.7发生重大猪伪狂犬病疫情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疫情扑灭措施。

  5预防与控制

  5.1免疫接种对猪用猪伪狂犬病疫苗,按农业部推荐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5.2监测对猪场定期进行监测。监测方法采用鉴别ELISA 诊断技术,种猪场每年监测2次,监测时种公猪(含后备种公猪)应100%、种母猪(含后备种母猪)按20%的比例抽检;商品猪不定期进行抽检;对有流产、产死胎、产木乃伊胎等症状的种母猪100%进行检测。

  5.3引种检疫对出场(厂、户)种猪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伪狂犬病病毒感染抗体监测为阴性的猪,方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准予出场(厂、户)。

  种猪进场后,须隔离饲养30天后,经实验室检查确认为猪伪狂犬病病毒感染阴性的,方可混群。

  5.4净化

  5.4.1对种猪场实施猪伪狂犬病净化,净化方案见附件。

  5.4.2种猪场净化标准

  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5.4.2.1种猪场停止注苗后(或没有注苗)连续两年无临床病例。

  5.4.2.2种猪场连续两年随机抽血样检测伪狂犬病毒抗体或野毒感染抗体监测,全部阴性。

  八、猪瘟防治技术规范

  猪瘟(Classicalswinefever,CSF)是由黄病毒科瘟病毒属猪瘟病毒引起的一种高度接触性、出血性和致死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猪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猪瘟的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置、疫情监测、预防措施、控制和消灭标准等。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猪(含驯养的野猪)的饲养、经营及其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诊断

  依据本病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可作出初步诊断,确诊需做病原分离与鉴定。

  2.1流行特点

  猪是本病唯一的自然宿主,发病猪和带毒猪是本病的传染源,不同年龄、性别、品种的猪均易感。一年四季均可发生。感染猪在发病前即能通过分泌物和排泄物排毒,并持续整个病程。与感染猪直接接触是本病传播的主要方式,病毒也可通过精液、胚胎、猪肉和泔水等传播,人、其他动物如鼠类和昆虫、器具等均可成为重要传播媒介。感染和带毒母猪在怀孕期可通过胎盘将病毒传播给胎儿,导致新生仔猪发病或产生免疫耐受。

  2.2临床症状

  2.2.1本规范规定本病潜伏期为3~10天,隐性感染可长期带毒。根据临床症状可将本病分为急性、亚急性、慢性和隐性感染四种类型。2.2.2典型症状2.2.2.1发病急、死亡率高;2.2.2.2体温通常升至41℃以上、厌食、畏寒;2.2.2.3先便秘后腹泻,或便秘和腹泻交替出现;2.2.2.4腹部皮下、鼻镜、耳尖、四肢内侧均可出现紫色出血斑点,指压不褪色,眼结膜和口腔黏膜可见出血点。

  2.3病理变化

  2.3.1淋巴结水肿、出血,呈现大理石样变;

  2.3.2肾脏呈土黄色,表面可见针尖状出血点;2.3.3全身浆膜、黏膜和心脏、膀胱、胆囊、扁桃体均可见出血点和出血斑,脾脏边缘出现梗死灶;2.3.4脾不肿大,边缘有暗紫色突出表面的出血性梗死;2.3.5慢性猪瘟在回肠末端、盲肠和结肠常见“纽扣状”溃疡。

  2.4实验室诊断实验室病原学诊断必须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2.4.1病原分离与鉴定2.4.1.1病原分离、鉴定可用细胞培养法(见附件1);2.4.1.2病原鉴定也可采用猪瘟荧光抗体染色法,细胞浆出现特异性的荧光(见附件2);2.4.1.3兔体交互免疫试验(附件3);2.4.1.4猪瘟病毒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主要用于临床诊断与病原监测(见附件4)。

  2.4.1.5猪瘟抗原双抗体夹心ELISA 检测法:主要用于临床诊断与病原监测(见附件5)。

  2.4.2血清学检测

  2.4.2.1猪瘟病毒抗体阻断ELISA 检测法(见附件6);2.4.2.2猪瘟荧光抗体病毒中和试验(见附件7):

  2.4.2.3猪瘟中和试验方法(见附件8)。

  2.5结果判定

  2.5.1疑似猪瘟

  符合猪瘟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

  2.5.2确诊

  非免疫猪符合结果判定2.5.1,且符合血清学诊断2.4.2.1、2.4.2.2、2.4.2.3之一,或符合病原学诊断2.4.1.1、2.4.1.2、2.4.1.3、2.4.1.4、2.4.1.5之一的;免疫猪符合结果2.5.1,且符合病原学诊断2.4.1.1、2.4.1.2、2.4.1.3、2.4.1.4、2.4.1.5之一的。

  3疫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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