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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作者:孟德斯鸠

第1节

    :纷飞的樱花瓣整理

    附:本作品来自互联网,本人不做任何负责内容版权归作者所有

    第一卷导读

    论法的精神

    内容简介:

    论法的精神中的理论和思想对世界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产生过极其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其中提出的行政、立法和司法分立,相互制衡,保障公民自由这一脍炙人口的理论为历代资产阶级所啧啧称道。首先运用孟德斯鸠的理论建立资产阶级国家的是美国。美国**战争时期的领袖们都对论法的精神烂熟于心,而且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订入宪法。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发布的人权宣言中也宣布没有三权分立就没有宪法。

    译序

    书名:论法的精神作者译著:法孟德斯鸠著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译

    孟德斯鸠作为法国18世纪资产阶级杰出的思想家之一,成为当时进步的资产阶级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英勇进攻的坚强斗士。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这部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论点严密,一经问世便震撼了世界。这部著作凝结着孟德斯鸠一生的心血,也是他的代表作,这部著作不仅使他蜚声世界,而且作为人类进步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载入史册,成为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之一。

    论法的精神出版后不到两年就印行了22版,多种外文译本也相继问世,成为风行世界的经典之作。由于书中鲜明的立意、尖利的笔锋、辛辣的讥讽深刻地触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从而引起了反动统治阶级的敌意,教会和耶稣会对他恨之入骨,巴黎大学还将它列为**。为此,孟德斯鸠在1750年匿名发表了名为对<论法的精神>的辩护一书。对反对统治阶级的恶意中伤予以回击。

    论法的精神中的理论和思想对世界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产生过极其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其中提出的行政、立法和司法分立,相互制衡,保障公民自由这一脍炙人口的理论为历代资产阶级所啧啧称道。首先运用孟德斯鸠的理论建立资产阶级国家的是美国。美国**战争时期的领袖们都对论法的精神烂熟于心,而且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订入宪法。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发布的人权宣言中也宣布没有三权分立就没有宪法。

    19世纪末,中国资产阶级改良派开始接触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主义思想。中日甲午战争之后,以康有为为首的资产阶级维新派倡言变法,在他的戊戌奏稿中便明确提出了孟德斯鸠的君主立宪思想。虽然戊戌变法归于失败,然而中国腐朽没落的封建王朝终于还是被孙中山为首的新兴资产阶级发动的辛亥革命所推翻。孟德斯鸠的资产阶级宪法论以及法制观念也曾深刻地影响过民国时期的宪法和法制。只需稍稍留意一番当时的宪法、民法、刑法的内容,就不难发现许多内容都源于论法的精神的重要思想。

    孟德斯鸠ontesquieu,16891755,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历任波尔多省法院法官、院长和法兰西学院院士。他生于贵族家庭,幼年学习过古希腊语和拉丁语,后来专攻法律。1716年孟德斯鸠继承伯父的子爵爵位和法院院长职务。在工作中,他认识到封建法律是为王权服务的,开始怀疑法律能否做到真正公允。1728年他辞去法院院长职务,从此他潜心读书,涉猎各类学科,获得了广博的学识。他到欧洲各国旅行,深入研究英国的宪法和议会制度,为论法的精神收集资料,耗时20年。经过精心的酝酿和准备,于1748年完成并发表了论法的精神这一社会学巨著。

    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统治阶级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压迫广大人民,宫廷和贵族极尽奢侈,民众却在饥寒中挣扎,长期的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兴起,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与**主义的冲突日益尖锐,资产阶级革命的时机进一步成熟。另外,思想领域的革命也为孟德斯鸠的理论形成做好了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法国笛卡儿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一大批进步的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和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奔走呼号,他们激烈地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也被广泛接受。这都为论法的精神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理论贡献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他摈弃了以前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在社会观念上的一成不变的、形而上学的方法论。他以史为鉴,以世界古今各国社会政治制度为依据,他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演变的过程。虽然他并没有发现社会发展的规律,却也将进步的社会理论向前推进了一大步。2理性论是孟德斯鸠政治法律哲学中最基本的理论。这一理论在当时神学一统天下的时代中,犹如一枚重磅炸弹震撼了封建主义和**暴政的营垒黑暗的教会统治。他不但将科学与神学加以区分,而且将上帝和人截然分开。因此在他的具有辽阔视野的、包罗万象的、建立在人类自然知识基础之上的国家和法的理论领域里,完全没有上帝和神学的立足之地。由此所得出的结论是:他的理论以其鲜明的战斗性向欧洲愚昧的神学主义发起了猛烈地进攻,具有伟大的历史使命感。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著名政治理论有以下三个方面:1关于政治分类的学说,他将政治体制划分为共和、君主、**三种。他认为这三种政体的原则分别是品德、荣誉和恐惧。尽管这一结论并不完备,但是他的许多精辟的、富有启发意义的论断以及运用绝妙笔法鞭笞**政体和封建主义罪恶,他的无畏和机敏无疑起到了使人振聋发聩、警醒社会和民众的积极作用。2分权说和君主立宪,孟德斯鸠崇尚英国的君主立宪,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理论,他认为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3“地理”说,这个著名的理论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因素与人民的性格、感情发生直接的关系,法律应考虑这些因素。

    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诸如:反对酷刑、主张量刑适度,刑罚应富有教化意义,舆论威慑可以作为阻止犯罪的工具之一,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他还抨击了所谓攻击教会的亵渎神圣罪以及其他的无理的刑罚。另外,他还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审判、立证、拷问等诸方面的论说。关于国际法孟德斯鸠也有许多新颖的真知灼见。关于经济理论,他最重要的论断是私有财产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当时这一主张主要是针对教会和封建统治阶级对私人财产的侵占行为而做出的。他还主张兴办工业和商业,反对横征暴敛。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他竭力反对奴隶制。总之,孟德斯鸠的学说涉及人类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其宗旨在于反教会、反封建、反暴政;大张旗鼓地倡导资本主义。

    但是,孟德斯鸠的学说也有其局限性,他与当时的其他资产阶级进步思想家一样,在社会理论上仍然是一个唯心论者。他受其贵族阶级意识的限制,只能作为资产阶级的代言人,绝非广大人民利益的代表。

    论法的精神在我国最早的译本名为万法精神;还有1931年由严复先生以文言文译出的法意。1982年由张雁深先生用白话文重译。近年来又有其他译本问世。我们的这个译本是根据巴黎加尔涅弗拉马里翁出版社1979年法文版原文译出。在重译过程中我们参考了已出版的有关译本,以及相关的材料,本书由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董晓涛合译,我们力求将原文的主旨以现代语言习惯和思维方式展示给读者。各卷导读由译者撰写。译文中的缺点和不足,请广大读者和理论工作者批评指正。

    孙立坚樊瑞庆

    1999年7月于西安

    著者的几点说明

    书名:论法的精神作者译著:法孟德斯鸠著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译

    一为了更好地领会本书开卷四章的精髓所在,应该指出,我所谓的品德,在共和国的范畴里就是指对祖国的热爱,换言之,就是热爱平等。这既不是道德意义上的品德,也并非基督教教义上的所谓品德,而是指政治品德;正是这种品德成为推动共和政体的原动力,如同荣誉是驱动君主政体的原动力一样。因此,我将热爱祖国和热爱平等并称为政治品德。我有些新的观念,亟须赋予它们新的词汇,或者给予旧词汇以新的词义。那些对此不甚明了的人们则认为我阐述的是一派荒谬的论点。这些荒谬的论点将会在世界各国激起憎恶与愤慨,因为世界上无论哪一个国家都崇尚品德。

    二应该注意,我们所说的“某种品质、意识形态或品德不是驱动某种政体的原动力”,以及我们所说的“这种政体中不存在这种原动力”。这两种说法之间有天壤之别。如果我们说,某一只圆轮或某一只小齿轮不是驱动一只手表的原动力,人们就由此得出结论说,这只手表里没有圆轮和齿轮吗然而,如果说在君主政体下没有道德和基督教教义上的品德,甚至连政治品

    德也没有的话,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简言之,尽管在共和政体里政治品德是原动力,荣誉依然存在;在君主政体里,政治品德仍然存在,虽然它的原动力依旧是荣誉。

    三最后要指出的是:第三章的第五节谈及的所谓“善人”,并不是嫉妒意义上的善人;这种“善人”具有我所谈及的政治品德。他热爱国家的法律;他的行为也源于对国家法律的热爱。

    在这个版本里,我就以上几点做了清晰的说明,并且确定了它们的涵义;另外,大部分提及“品德”的地方,我都冠以政治品德。

    著者原序

    书名:论法的精神作者译著:法孟德斯鸠著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译

    如果此书中纷繁事物中的某件事出乎我们的意料之外而冒犯了某些人的话,至少应该说,我并无恶意夹杂其间。我与生俱来没有丝毫非难别人的性情。柏拉图感谢上苍,使他诞生在苏格拉底的时代。我也得感谢上苍,使我出生在我寄予生存希望的政府的时代,还要感谢它,要我依从那些让我热爱的人们。

    我有一个惟恐人们不赞同的请求。那就是请读者们对一部二十年的著作不要浏览片刻就得出结论;应该对整部书,并非书中的只言片语给予赞扬或谴责。如果人们愿意寻找作者的意图,只能在著作的总体意图中寻找和发现它。

    我首先研究各种人;我确信,在如此无限庞杂的法律和风俗中,各种人物不仅仅会被想象所裹挟。

    我确定了某些原则,并且看到某些特殊的情况符合这些原则;所有民族的历史也只是这些原则的引申而已;每一项特殊的法律都与另一项法律相联系,或是依赖于另一项更具普遍意义的法律。

    当我们回首古代,我力图寻觅和挖掘其精神所在,这样就不至于将实际上大相径庭的情况视为相同的情况,或是无法辨别貌似相同的情况之间的差异。

    我的这些原则并非是我的偏见,而是从各种事物的特性中精选而出的。

    在此,某些真理只有当人们看到它们相互间枝缠叶连时才能观察到。人们越是对细节部分进行思考,就越会感受到这些原则的确切性。然而我并没有讲述所有的细节,因为有谁能尽其所有而毫不厌倦呢

    人们在我这部书里找不出挥洒豪放的笔触。尽管这种笔法似乎是当今论著的特点。我们只需稍稍开阔一下眼界去审视一番事物本身,那些奇思冥想便会烟消云散。因为通常我们只把精神倾注在事物的一方面,所以奇思冥想会骤然而起,此时,被我们忽视的正是事物的其他方面。

    我的著述中没有指责任何国家业已建立的政体的意味。每个国家将在此书中找到它们所遵循的准则的理由;我们还由此十分自然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只有那些有幸天生具备洞察整个国家政体能力的人,才能就此提出改革建议。

    启迪民众并非是无足轻重之举。官吏的偏见来自整个国家的偏见。在蒙昧时代,人们犯下弥天大罪,也会无动于衷。在启蒙时代,人们即使极尽善道,仍然惊惶不安。我们感受到旧时代的弊端,同时也看到了纠正这些弊端的做法;然而我们甚至也看到了纠正这些弊端行为本身所显现的弊端。对于邪恶,我们并不会去触及它,如果由于惧怕改革会使弊端变得更糟的话,对于善良,不妨可以去触及它,前提是对进一步的改革持怀疑态度的话。我们对局部的观察是为了对整体作出判断;研究所有的原因,是为了审视所有的结果。

    如果我能在此书中为公众以某种方式提供新的论证,而使我们钟爱自己的责任、热爱君主、祖国以及法律的话,人们就能更好地在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政府、每一个岗位上感知自己的幸福所在;那么,我便会成为所有幸运的人群中最幸福的一员。

    如果我的书能使那些统治者增加他们施政所必须遵循的知识,又使那些听命于他们的人们找到新的乐趣,那么,我认为自己亦是所有幸运人群中最感愉悦的人了。

    如果我的书能使人们克服偏见,我也自信自己是所有人群中最感欣慰的人。我在此所说的偏见并非指那些使众人对某些事物一无所知的看法,而是那些使人们自我愚昧无知的看法。

    我们在力图教育人类的进程中,方可实践这个包括“热爱一切人”在内的一般性品德。人作为极具适应性的存在物,在社会中能够与别人的思维和感想相互融合。同样一旦有人向他揭示人的本性,他也能够了解自我。反之,如果有人将这种本性掩盖起来,他也会丧失对于自我本性的感知力。

    对于此部著作,我曾屡次动笔写作,又数次搁笔;我也曾不止一次地将写就的书稿像树叶般丢给清风去玩味;我甚至终日觉得执笔的手日渐无力;我追寻着自己的目标,却疏于筹划;我既不知道什么是规范,亦不知道什么是例外;我找到了真理,只是将它再次扬弃而已。然而,当我一旦发现了自己的原则时,我所孜孜寻求的东西就会向我奔涌而来;而且,在二十年的写作过程中,我目睹了自己著作的启始、扩充、成熟与完成。

    如果这部书还算得上成功的话,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题的庄严性,然而我也不认为自己完全缺乏才能。当我看到在我之前,在法兰西、英格兰和德意志已有许多伟人著书立说,我自然对此仰慕不已;然而我却丝毫也未丧失勇气;不妨借用达科雷久的一句话:“我也是画家。”

    第一卷导读

    书名:论法的精神作者译著:法孟德斯鸠著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译

    著者在本卷中着重论述了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以及它们各自的原则。著者以大量的史实细致入微地论述了法律的起源和发展以及在人类长河中留下的印记,富有哲理地分析论证了不同政体的国家对法律的理解、运用和具体实施过程,以及它们各自的原则。本卷应该理解和思考的重点是:三种政体原则与教育、立法、民法、刑法、奢侈与节俭的社会风尚等社会机制和现象之间的关系。另外,三种政体原则的**因素也是读者应该认真分析,着力探询和深刻领会的重点。因为历史的局限以及著者本身所处的阶级立场,本卷中某些史实的运用和论证观点读者要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加以分析、辨别,近而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

    第一章一般的法

    书名:论法的精神作者译著:法孟德斯鸠著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译

    第节法与一切存在物的关系

    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推断,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上帝1有他的法;物质世界也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先知圣人们”有着他们的法;畜类也有自己的法;人类拥有他们的法。

    有些人说,世间我们看到的万物都是由一个盲目的命运所创造的,这种说法荒谬绝伦。因为盲目的命运竟然创造“具有智能的创造物”,岂不是一件更为荒谬的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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