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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的年代》 作者:艾瑞克·霍布斯鲍姆

第二篇 结果 第八章 土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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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你们的领主,而我的领主是沙皇。沙皇有权对我下令,而我必须服从,但他不能下命令给你们。在我的领地上我是沙皇,我是你们在人间的上帝,因此我必须对你们负责……你们必须先用铁梳把马梳10次,然后再用软刷刷毛。而我只需把你们粗略地梳理一下,而且谁知道我有没有认真用刷子。上帝用雷和电净化空气,而在我的农庄里,当我认为必要时,我也将用雷和火来净化。

——一位俄国领主对其农奴的训话

拥有一两头牛、一只猪和几只鹅,自然会使农民兴高采烈。在他的观念中,他的地位是处于同一阶层的弟兄们之上……在跟着牛群闲逛之中,他养成了懒惰的习惯…… 日常的工作变得令人厌恶,放纵的行为则使他对周围的反感与日俱增,而最后只能靠出售一头喂得半饱的小牛或小猪,来维持他这种懒惰外加无节制的生活所需。于是牛频繁地被卖出去,而那些可怜又让人失望的午主人,再也不愿从事日常的固定工作,并从中获取他以前的生活所需……他只想从济贫税中获取他根本不应得到的救济。

——英国萨默塞特郡农业理事会调查报告, 17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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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变革决定了1789-1848年间大多数人的生死。因而双元革命对土地所有权、土地占有权和农业的冲击,是本书所述时期最具灾难性的现象。因为无论是政治革命还是经济革命,都无法忽视土地。经济学家的第一个学派,即重农学派认为:土地是财富的惟一来源。大家一致认为,土地的革命性变化,即使不是一切经济迅速发展的前提和后果,也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必要前提和后果。世界各地的传统土地制度和农村社会关系,就像一顶巨大冰帽,覆盖在经济增长的沃土之上,因此必须不惜一切代价把这顶冰帽融化,把土地交由追求利润的私人企业来耕作。这意味着三种变化。第一,土地必须转变为一种商品,由私人所有,而且可由其自由零卖。第二,土地必须转入愿为市场开发其生产资源,而且受理性的自我利益利润所驱动的阶级所有。第三,大量农村人口必须以某种方式转移,或至少部分地转移到日益增长的非农业经济部门,以充任自由流动的雇佣工人。一些比较深思熟虑或更为激进的经济学家,还意识到第四种合乎需要的变化,虽然这种变化很难实现。因为在一个假定一切土地生产要素皆拥有最佳流动性的经济中,“自然垄断”并不完全适合。因为土地面积是有限的,而且其不同部分在肥沃度和可耕度上都有差别,那些拥有比较肥沃部分的人,必定不可避免地享有特殊优势,并可向其他人征收地租。如何消除或减轻这种差别所造成的苦恼——比如通过适当的税收、通过反土地集中的立法,或甚至通过国有化——是个激烈争论的问题,尤其是在工业发达的英国。(这类争论也影响了其他的“自然垄断”,例如铁路。铁路的国有化从不被认为是与私人企业经济不相容的,因而得以广泛实行〔在英国,19世纪40年代就曾严肃地提出过铁路国有化问题]。)无论如何,这些都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土地问题。而其最迫切的工作,就是该如何处置土地。

实行这种强制征收有两大障碍,而且两者都需要结合政治和经济行动,才能解决。这两大障碍是前资本主义地主和传统农民。另一方面,强制征收可用各种方式完成。最激进的是英国和美国的方式,因为这两国都消除了农民,而且其中一个国家还把地主也一并消除了。典型的英国解决方式,造成了一个约4000名地主拥有约七分之四土地的国家,这些土地(其中有四分之三是面积50-500公顷的农场)由25万名农场主人耕种(我采用1851年的数字),雇用大约125万名雇工和佣人。小地主的袖珍田地继续存在,但除了苏格兰高地和威尔士的部分地区外,只有傻瓜才会说英国还具有欧洲大陆意义的小农阶级。典型的美国解决方式,是商业性自耕农用高度的机械化来弥补雇佣劳动力的短缺。赫西(ObedHussey,1833年)和麦考密克(Cyrus MoCormick,1834年)的机械收割机,弥补了纯商业头脑的农场主人或土地投机企业家的不足。这些农场主人把美国的生活方式从新英格兰各州向西推进,抢夺土地或用最低廉的价格从政府手里购买。典型的普鲁士解决方式,一般而言是最不具革命性的。它把封建地主变成资本主义式的农场主人,而将农奴转化成雇佣工人。地主们仍保有其赖以维生的领地控制权,长久以来,他们靠着农奴的劳动,为出口市场耕作;但是现在,他们开始要改为和那些从农奴制度以及土地上 “解放出来的”小农合作经营。在19世纪末的波美拉尼亚,大约2000个大地主占有61%的土地,其余土地分别归6万个中小地主所有,其他则是无地农民。这无疑是个极端的例子,但是实际上,在1733年克鲁尼兹(Kruniz)出版《国内和农业经济百科全书》之时,农村的劳动阶级对“劳动者”一词显然完全不具重要性,以致书中根本未曾提及,然而到了1849年,普鲁士无地或主要从事雇佣劳动的农村雇工人数,据估计约有2000万人。资本主义意义上的土地问题,其惟一的另类解决方式是丹麦模式,该模式创造了大批的中小型商业性农人。然而,这主要是导因于18世纪80年代开明专制时期的改革,因而不属于本书的叙述范围。

北美解决方式依靠的是自由土地供应实质上不受限制这一独特事实,以及缺少封建关系或传统农民集体主义的所有残余。实际上,对纯粹个人主义农耕扩大的惟一障碍,是红种印第安部落的轻微问题。印第安人的土地,表面上受到与英、法、美三国政府所签订的条约保护,通常是集体拥有,而且经常被当作狩猎场。可由个人完全转让的财产不仅是惟一合理的安排,而且是惟一自然的安排,这种社会观点与相反社会观点间的全面冲突,也许在美国佬和印第安人的对抗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印第安事务专员争辩说:“(在妨碍印第安人学习文明的好处一事上)最有害最致命的是,他们以公有方式占了国家太多土地,以及他们有权获取大量年金。这样一来,一方面会让他们有足够的活动范围可以沉溺于徙居和游荡的习惯,而且会妨碍他们学习财产是属于个人所有的知识,以及定居家园的好处;另一方面则会助长他们懒散和缺乏节俭的习性,并满足他们的颓废品味。”因此,用欺诈、抢劫和任何其他合适的压力剥夺印第安人的土地,只要有利可图,就是合乎道义的。

游牧的、原始的印第安人,并不是惟一一个既不理解、也不希望理解资产阶级土地理性主义的民族。实际上,除少数开明者外,“强悍又有理智”的积极小农,以及上至封建领主下到穷困牧民的广大农村人口,都一致厌恶这一点。只有针对地主和传统农民进行政治和立法上的革命,才能创造出使理性少数成为理性多数的条件。在我们所讨论的这个时期,大部分西欧及其殖民地的土地关系史,便是这种革命的历史,虽然其全面后果要到19世纪后半期才会表现出来。

就像我们已看到的,革命的首要目标是把土地变为商品。这必须打破保留在贵族领地上的限定继承权和其他有关出售或处理土地的禁令,如此一来可使地主遭受因缺乏经济竞争力而遭到破产的有力惩罚,进而可让更有经济竞争力的购买者来经营。尤其是在无主教和伊斯兰教国家(新教国家早已这样做),必须将大片教会土地从中世纪非经济性的迷信行为中解脱出来,并开放给市场和合理开发。大批集体拥有的土地(因而也是使用不良的土地)、农村和城镇社区的土地、公用地、公共牧场、林地等,同样也必须能为个人企业所用。必须把它们区分成个人用地和“圈地”,以等待他们来使用。可以肯定的是,新的土地购买者将是既有事业心又足够认真的人,于是土地革命的第二个目标便可达到。

但是,只有当多数农民无疑将从其阶层中崛起时,他们才会转变为能够自由运用其资源的阶级,也才能自动向第三个目标跨出一步,即建立一支由那些无法成为资产阶级者所组成的庞大“自由”劳动力。因此,将农民从非经济性的束缚和义务(农奴制度、奴隶制度、向领主缴交苛捐杂税、强迫劳动等等)中解放出来,也是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这样的解放还具有额外而且决定性的好处。对于自由雇工来说,鼓励追求更多报酬或受雇于自由农场的大门一旦打开之后,人们认为,他们可以表现出比强迫劳工(不管是农奴、奴工或奴隶)更高的效率。之后,就只剩下一个进一步的条件必须实现。对那些现在正在土地上耕作、而且在以往的人类历史中都束缚于土地上的大量人口而言,如果土地得不到有效开发,他们便会成为剩余人口,因此必须割断他们的根,并允许他们自由流动。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流入愈来愈需要他们的城镇和工厂。换句话说,农民失去其他束缚的同时,也必须失去土地。(据估计,19世纪30年代早期可雇佣的剩余劳力人数,在城市和工业发达的英国是总人口的六分之一,在法国和德国是1/20,在奥地利和意大利是1/25,在西班牙是1/30,而在俄国则是1%。)

在大部分欧洲地区,这意味着一般以“封建主义”著称的整套传统法律和政治结构,在那些还没有消失的地区必须加以废除。一般说来,1789-1848年这段时期,从直布罗陀到东普鲁士,从波罗的海到西西里的广大地区,大多是由于法国大革命的直接或间接作用,已经实现这一目标。中欧要到1848年才发生类似变化,俄国和罗马尼亚则是在19世纪60年代。在欧洲之外,美洲表面上取得了类似成果,巴西、古巴和美国南部是主要例外,那里的奴隶制度一直持续到1862 -1888年。欧洲国家直接管理的几个殖民地区,特别是印度和阿尔及利亚的一些地区,也进行了类似的法制革命。土耳其以及埃及在短时期内也这样做了。

达成土地革命的实际方法大多十分类似,除了英国和其他几个国家之外,在这几个国家中,上述意义的封建主义不是已经被废除就是从未真正存在(虽然有传统的农民共耕制)。在英国,剥夺大地产的立法既无实际需要,在政治上也不可行,因为大地主或农场主人已经融进了资本主义社会。他们为了抵制资产阶级模式在乡间取得最后胜利,进行了艰苦的抗争(1795-1846年)。虽然他们的不满带有一种传统式的抗议,反对那种席卷一切的纯粹个人主义利润原则,但实际上,他们之所以不满的最明显原因,纯粹是想在战后萧条时期,继续保持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期间的高价格和高地租。他们的不满是农业的压力而不是封建的反动。因此,法律的主要利刃转向对付残余的农民、佃农和雇工。根据私下和一般的圈地法,从1760年起,大约有5000个“圈地”分割了大约600万公顷的公用耕地和公用地,并转而成为私人持有地,而且还有许多不太正式的法令对这些圈地法做了补充。1834年的《济贫法》,旨在使农村贫民的生活变得无法忍受,从而强制他们迁离农村,去接受提供给他们的任何工作。而他们的确很快就开始这样做。19世纪40年代,英国有几个郡已处在人口绝对流失的边缘,而且从1850年起,逃离土地的现象变得非常普遍。

丹麦18世纪80年代的改革废除了封建制度,虽然主要受益者不是地主而是佃农,以及在废除空地后被鼓励把其条田合并为个人持有地的那些土地所有者,这种类似 “圈地”的过程大体完成于1800年。封建领地多半是分块卖给以前的佃农,虽然在拿破仑战后的萧条时期,因小地主比佃农更难生存,遂使这个过程在1816 -1830年间放慢了速度。及至1865年,丹麦已成为主要由独立农民所组成的国家。瑞典不那么激烈的类似改革,也收到类似效果,因此到19世纪下半叶,传统的村社耕作和条田制度,实际上已经消失。该国以前的封建地区同化到自由农民已占优势的其他地区,就像在挪威(1815年后是瑞典的一部分,之前则是丹麦的一部分),自由农民已占压倒性优势一样。对较大面积土地进行再分割的趋势,在一些地区被合并持有地的趋势所抵消。最终的结果是农业迅速提高了生产力(丹麦在18世纪最后25年,牛的数量增加了一倍),但是随着人口的迅速增长,日益增多的农村贫民找不到工作。19世纪中期以后,农民的贫困导致一场该世纪所有移民运动中规模最大的一次移民。农民先后从贫瘠的挪威、瑞典和丹麦移居他国(大部分前往美国中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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