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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的年代》 作者:艾瑞克·霍布斯鲍姆

第二篇 结果 第八章 土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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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欧洲大部分地区来说,正像我们在前面所看到的那样,法制革命像是从外部、从上方强加而来的东西,亦即是一种人为的地震而不是长期松动的滑陷。当法制革命强加于那些完全臣服于资产经济的非资产经济地区(如非洲和亚洲)时,这种情况甚至更加明显。

在阿尔及利亚,前来征服的法国人面对一个拥有中世纪特征的社会,一个稳固确立而且相当繁荣的宗教学校制度,这些学校是由许多虔诚的基金会资助。(这些宗教土地,相当于中世纪基督教国家出于慈善或仪式目的捐给教会的土地。)据说法国农民士兵的识字率,还不如被他们征服的人民。结果学校被视为是迷信养成所而遭关闭;宗教土地允许由那些既不知其用处、也不知其依法不可转让的欧洲人购买;而学校教师——通常是具有影响力的宗教兄弟会成员——则移居到末被征服的地区,从而加强了阿布杜卡迪尔(Abd-el-Kader)领导下的起义力量。土地开始制度化地转变成可自由买卖的纯私人财产,虽然其全面后果要到稍晚才表现出来。在一个像卡比利亚(Kabylia)这样的地区中,由私人和集体权利义务所结成的复杂网络,防止了土地瓦解的混乱状况,使土地不致碎裂成仅够个人种植无花果树的零星地块。然而,欧洲自由派人士如何能理解这种复杂的网络呢?

阿尔及利亚到1848年尚未被征服。印度的广大地区那时已被英国直接治理了一代人以上。因为欧洲居民没人觊觎印度的土地,所以没有产生完全剥夺的问题。自由主义对印度农村生活的影响,首先是英国统治者对方便有效的土地征税法的一系列探索。正是这种结合了贪婪和合法的个人主义,为印度带来了灾难。在英国征服之前,印度土地所有权的复杂程度,就像印度社会中的所有事物一样,传统但非一成不变。不过一般来说,这种土地所有权系依赖于两个坚实支柱:即土地(法律上或事实上)属于自治集团(部落、氏族、农村社群、同业组织等等),以及政府能得到其一部分产品。虽然有些土地在某种意义上是可以转让的,而有些土地可以解释成佃耕制,有些农村纳款也可理解为地租,但是事实上,它们既没有地主、佃农和个人地产,也没有英国意义上的地租。这是一种令英国管理者和统治者无法理解而且极度讨厌的状况,因此他们着手用其熟悉的方式来整顿农村。孟加拉是在英国直接统治下的第一个大地区,当地的莫卧儿帝国是靠收税农或政府委任的税吏(柴明达尔,Zemindar)来征收土地税。这些人必定相当于英国的地主,依其领地总数缴纳定额税收(像当代英国的土地税);必定是一个通过收税而形成的阶级,他们对土地收益的兴趣必定会带动土地改良,他们对外国政权的支持也必定会赋予其稳定性。日后的泰格茅思勋爵(LordTeignmouth)在 1789年6月18日的备忘录中写道:“我认为,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柴明达尔,应拥有其通过继承权继承而来的土地财产……经由出售或抵押来处置土地的特权,皆来源于这一基本权利……”各式各样的柴明达尔制度,后来应用于英属印度大约19%的地区。

是贪婪而不是方便,决定了第二种税收制度,即莱特瓦尔(Ryotwari),这项制度应用于英属印度的半数地区。当地的英国统治者认为自己是东方专制主义的继承者,而根据非他们独创的观点,专制统治者是一切土地的最高地主,而农民则被视为小自耕农,或更确切地说是佃农,所以他们试图承担对每个农民进行单独课税的艰巨任务。套用能干官吏习用的简洁语言,在这项制度背后的原则,是最纯粹的土地自由主义。用戈德密德(Goldsmia)和温盖特(Wingate)的话来说,其原则是“把连带责任制限制在少数几种情况上,即土地是共同持有或由共同继承人再分配的地方;承认土地财产权;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完全的经营自由,包括从转租人那里收取地租和买卖土地;经由土地课征的分担,使土地能更有效地买卖和转让”。村社组织被完全绕过,尽管马德拉斯(Madras)税务局强烈反对。他们正确地认识到,村社是私有土地的最佳保护者,而与村社集体结算赋税将远比单独课税来得实际。结果教条主义和贪婪占了上风,而“私有土地的恩惠”则留给了印度农民。

这项制度的缺点非常明显,以致随后征服或占领的北印度各地区(包括后来英属印度大约30%的地区),土地问题的解决方法又回到一种修正过的柴明达尔制度,除了作了一些承认现存集体制度的尝试,最明显的例子在旁遮普(Punjab)。

自由主义信条和毫不怜悯的掠夺相结合,遂为备受压榨的农民带来了新的压力:农民的税赋剧增(孟买的土地税收在该邦被征服后的四年里,增加了一倍多)。通过功利主义领袖人物穆勒的影响,马尔萨斯和李嘉图(Ricardo)的税务学说,遂成为印度税收政策的基础。该学说把来自土地的税收,看成是与价值毫无关系的一种纯粹剩余。它之所以会产生,仅是因为一些土地比其他土地更肥沃,而且被地主据为己有,并对整个经济造成日益有害的后果。因此,没收所有土地对一个国家的财富并不会造成影响,惟一的例外,也许会妨碍那些土地贵族靠勒索实业家以自肥。在像英国这样的国家里,土地利益的政治力量会使如此激进的解决方法(等于实质上的土地国有化)无法实行;但是在印度,一个意识形态征服者的专制权力,却能强制做到这点。在这个问题上,有两条自由主义的路线正在交锋。19世纪的辉格党行政官员和老派的商业利益集团,通常持常识性观点,认为处在勉强维持生存边缘的无知小农,绝不会积累土地资本,进而改进经济。因此他们赞成孟加拉类型的“常年结算”(Permaent Settlements),因为它有利于税率永远固定(即不断下降的比率)的地主阶级,从而可以鼓励他们储蓄和改进土地。以著名的老穆勒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行政官员,较喜欢土地国有化和一大群小佃农,以避免再度出现土地贵族的危险。如果印度只有一点点像英国,辉格党的观点当然更具压倒性的说服力,而在 1857年的印度兵变之后,由于政治原因它确已变得如此。其实,这两种观点都同样与印度农业无关。然而,随着工业革命在国内开展,老牌东印度公司的小我利益(即要有一个适度繁荣的殖民地供其剥削),日益从属于英国工业的总体利益(即要把印度作为一个市场、一种收入来源,而不是一个竞争者)。于是,功利主义政策得到优先考虑,因为它可确保英国的严格控制和高额的税款收益。在英国统治以前,传统赋税限额平均占岁收的三分之一;而英国课征的标准基础,却高达岁入的一半。直到教条的功利主义政策造成明显的贫困和1857年的起义之后,赋税才降低到一个不那么横征暴敛的税率。

把经济自由主义运用于印度土地之上,既没有创造出一群开明的土地所有者,也没有形成一个强大的自耕农阶层。只是带来了另一种不确定因素,另一个农村寄生虫和剥削者(例如,英国统治时期的新官员)的复杂网络,一次土地所有权的大量转移和集中,以及农民债务和贫困的加剧。在东印度公司刚接管坎普尔(Cawnpore)地区(北方邦)时,该地有84%以上的土地为世袭地主所拥有。到1840年,约有40%的土地被其所有人购得,1872年更上升到 62.6%。此外用1846-1847年,西北诸省(北方邦)的三个区,有3000多块土地或村庄(大致是总数的五分之三)从最初的所有者那里易手,其中超过750个转移到放债人手中。

功利主义的官僚们,在这一时期确立了英国统治,他们所采行的开明而且制度化的专制主义,颇值得一提。这种专制统治带来了和平、多项公共服务、行政效率。可靠的法律,以及较廉洁的政府。但在经济上,它们显然失败了。印度不断被夺取无数生命的饥荒所折磨,其规模之大,远超过在欧洲政府、欧洲类型的政府,甚至帝俄管辖下的所有地区。也许(尽管缺乏较早时期的统计资料),随着那个世纪渐进尾声,饥荒却日益严重。

除了印度之外,只有另一个大型殖民(或前殖民)他曾经尝试施行自由主义的土地法.此即拉丁美洲。在媾那里,只要白人殖民者能够得到他们想要的土地,旧式的西班牙封建殖民,从来不曾对印第安人的土地财产制度,表现出任何偏见,就算它们多半是属于部落集体共有的。然而,各国的独立政府却按照它们深受激励的法国大革命和边沁主义的精神,致力实现自由化。例如,玻利瓦尔在秘鲁下令将村社土地分给个人所有(1824年);而且大多数新兴共和国,也以西班牙自由派的方式废除了限定继承权。贵族土地的自由化可能造成土地的某种重组和分散,虽然广大的庄园(estancia,finca,fundo)仍是大多数共和国的土地主导形式。对于部落土地财产的抨击,只收到极小的成效。实际上,直到1850年后,这个问题才真正迫切起来。其政治经济的自由化,事实上仍像其政治制度的自由化一样,是人为的。尽管有议会、选举、土地法等等,拉丁美洲大体上仍以非常类似从前的方式,继续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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