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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异罪案侦缉实录》 作者:桑尚

第21章 罪案实录第四宗 尸洞案(5)

  大家普遍认为,这第三起捆绑案件的发生已经足以证明了凶手并没有产生畏罪心理,唐佳之死有可能不是凶手为了逃避罪责而采取的内部清洗。至于唐佳为何被害,有可能是出于其他原因,或者根本就是游离在本系列捆绑案件中的第三人。其阴道提取到的那份精液样本,就有可能是另外一个嫌疑人留下的,只能说明,这是唐佳死亡案发生在同时空中的另一起案件,需要我们另行侦查。

  截至目前,红色夏利出租车的排查工作依旧没有任何进展。但结合已经发生的三起案件,我们认为凶手应该具有一定的医学常识,并且具有虐待他人的扭曲心理,否则无法知道冰冻之后人类会产生热的错觉而自行脱下衣服,也不会知道胃液外溢会造成受害者的强烈痛苦。排查的重点,应该侧重一些医疗单位,同时,也不排除各类医学院校。

  听到这里,司马局长说:“大家注意到没有,这起案件在抛尸场所的选择上与前两起完全不同,凶手放弃了那些隐蔽的角落,而将尸体放在了最为显眼的楼道水缸内。你们觉得,凶手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什么?”

  肖天明想了想,说:“老刘说凶手已经疯了,我猜也是这样。是不是他已经进入到了犯罪心理学中的无理性犯罪阶段,甚至完全摆脱了犯罪意识驱使和犯罪惯性,单纯为了制造犯罪,从中收获犯罪的成果和快感?所以,他才会从最初的谨慎小心,变成盲目大胆,从而改变自己一贯的抛尸地选择,而将尸体丢弃在公共场所。”

  肖天明的说法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认可,我们一致认为犯罪分子已经丧心病狂,极有可能在近期内实施第四起捆绑杀人案。

  司马局长笑了笑,说:“不对,犯罪分子并没有疯狂,他依旧很理智、很清醒,他在这起案件中的抛尸地选择完全是在深思熟虑之后的一种必然选择,他并没有进入到最可怕的无理性犯罪阶段。而且,通过这个抛尸地的选择,我也能看出来,凶手并不具备医学常识,一切仍旧是我们的错觉。”

  看到大家一副难以置信的表情,司马局长说:“我来告诉你们我是为什么这么推测的。你们仔细想想,虽然在第二起案件中,孙刚是被冰冻致死的,但这就一定能说明凶手具有医学常识,知道人体被急冻后会产生受热的错觉吗?如果他并没有这样的常识,仅仅是出于施虐的心理,觉得急冻活人也是一种可行的杀人方法,是不是也说得通呢?要知道,凶手在犯罪中,会产生一种叫作同宗异变的心理,指的是,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和犯罪收益相同,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会在犯罪形式上有着一定的异化差别,避免在连环持续性的犯罪中出现犯罪惰性心理。也就是说,犯罪本身已经给凶手施加了一种固定程式化模框,身处这个模框中的凶手在实施过程中,会在潜意识中试图突破出去,所以他才会一次次地改变致人死亡的手段,但其本质目的和动机仍旧是未曾改变的。这起楼道捆绑案件,我估计就是凶手出于这样的心理而制造的。

  “再说,为什么我推测他不具备医学常识,这就要从楼道这个特殊的场所来说了。楼道人员走动频繁,视野相对开阔,凶手在刺入被害者一刀后,在拉载和搬运的过程中肯定会留下受害人的血液,所以他才会在刺入后将受害者的腹部用胶带紧紧捆绑,防止血液外溢。同时,为了避免受害人被人发现获救,他也自然会用胶带将其嘴部封死。这种行为仅仅是出于正常心理的驱使,谈不上有什么疯狂。换成你我,都会如此为之的。大家再换个角度想想,如果凶手真的疯狂了,他还会细心地想到使用胶带吗?就算他懂得医学常识,想让死者痛苦地死掉,他完全可以在第一犯罪现场或者其他隐蔽场所亲眼见证死者痛苦地死亡,何必再劳师动众,冒着被发现的危险将死者运至楼道呢?所以说,凶手仍旧是理智清醒的,但是,抛尸地偏偏就选择在了楼道,这又是为什么呢?只能说明这个楼道对凶手来说,有着特殊而不可替代的心理暗示。再想想玉洋河的沙洞和水泥搅拌机,虽然在隐蔽度和外观上与楼道有着很大的区别,但其中一定有着尚未被我们发现的共通性,这就需要我们去仔细地思考了。

  “还有就是,大家都注意到了,每起案件中,受害者的腹部都会被刺入一刀,但唯独那个赵丽被毁容并切乳,这又是为什么呢?简单地说,凶手肯定具有仇视女性的心理,甚至对女性施虐能够带来最大的快感,所以,赵丽的抛尸地点和捆绑方式虽然与两名男子相同,但被摧残的程度却更为严重。可是,如果凶手真的具有仇视女性心理,他为什么不会如咱们之前说的,一直选择女性下手,而要物色一些男性呢。我推测,只有两种可能:一是凶手具有双重性别取向,也就是双性恋;第二,也是最值得我们去探究的,就是本系列案中,一定会存在一个女性凶手,就是说,这还是一个团伙,团伙中有男性成员,也有女性成员。所以,对待男女死者才会出现不同的施虐手段。”

  听到这里,我似乎明白一些,立刻就说:“如果确实有着两性的团伙,男性凶手对男死者下手,女性凶手对女死者下手,因为情感认同不一样,才会呈现不一样的虐待方式。”

  司马局长笑笑:“大概就是这个意思,不过也不好说就是男对男,女对女。或许男对女,女对男。总之,这个犯罪团伙绝对不是清一色的性别组成。”

  12凶手的秘密

  经过上述推理,我们认为系列捆绑杀人案应为团伙所为,成员不低于两人,其中至少有一名女性。

  当我们问司马局长对犯罪分子的身份是否有了初步的勾勒时,他想了想,然后拿起三起案件的照片逐一看了起来。

  过了一会儿,他慢慢地说:“三起现场的沙洞、搅拌机和水缸,共同点就是外观呈圆柱形,内部空间狭小,且阴暗潮湿,这一点十分重要;不同点就是各自的气味和颜色等等,似乎没有什么太多的参考价值。还有,死者均全身赤裸并被捆绑成球状,同时,腹部被刺入一刀。

  “要知道,犯罪手段和犯罪形式的选择,肯定是受犯罪分子自身潜意识所影响的,或多或少都会留下其思想深处的某些烙印。结合这个观点,咱们分析一下,究竟凶手的选择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

  经过司马局长的提醒,我们纷纷作出了各自的猜测,其中,肖天明的猜测得到了大部分人的认可。

  肖天明说:“首先,说说这三个抛尸地,它们的客观环境会让大家想起什么。空间狭窄,暗无天日,活动受到极大的限制,在常人的印象中,是不是有些像监狱的感觉呢?如果是,说明凶手曾经受到过刑事或行政处罚,有可能曾在看守所或者监狱中度过一段难熬的日子。可能是畏惧,可能是憎恨,因此对那种环境有着极为深刻的心理体会。其次,凶手采用结锁捆绑受害人的方式,意味着受到限制失去自由,这不是对上面猜测的最好诠释吗?最后,刺入腹部的一刀,或许意味着一种解脱,通过死亡达到对自由的追逐,凶手有可能在服刑过程中萌发出自杀的念头。可什么人会想到死呢,只有那些重刑犯,自感前途渺茫的人。综上所述,凶手应该受到过刑事行政处罚,且罪责较大,刑期较长,年纪不会太小,所以才会在出狱后,因为境况窘迫实施抢劫杀人。但也正因为那段受到管制的日子,凶手有着对自由的强烈渴望,并形成为其内心深处的一块深刻顽疾,最终下意识地将这种心理烙印体现在其具体犯罪手段中。”

  司马局长一直没吭声,等肖天明说完,他想了很久,才慢慢地说:“好像挺有道理,但还是有很多地方没有说透,甚至还有一些很重要的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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