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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城风云——美国宪法的诞生及其启示》 作者:易中天

第25章 尘埃落定(2)

  南方各邦在参众两院都处于劣势,作为南方联盟领袖的弗吉尼亚当然要拒绝批准宪法。为此,麦迪逊做了大量说服工作,他指出:在南北方的竞争中,西部将是一支平衡力量。因为邦联议会在费城制宪会议开到一半时通过了《西北法令》,西部将出现许多新的State(州)。新州的感情和特征是倾向于弗吉尼亚的。总统因为在选举中需要依靠农业人口的大多数,必定会给南方与西部额外的保护,何况最有望成为首任总统的正是弗吉尼亚人华盛顿?

  麦迪逊的工作说服了一部分人,伦道夫的反戈一击则帮了他大忙。伦道夫是拒绝在宪法上签名的,大家都把他看作反对派。不料给帕特里克·亨利当头一棒的,正是伦道夫。弗吉尼亚代表大会一开始,帕特里克·亨利便发起进攻,指出费城会议无权制宪,还责问宪法为什么用“我们合众国人民”的名义,不用“我们十三个邦”的名义。伦道夫却紧接着发言,说费城会议确实越权,但除此没有别的出路。他还说,用“我们合众国人民”的名义有什么不好?新政府难道不正是为人民服务的吗?

  伦道夫的态度使许多人目瞪口呆。事后有人说这是因为华盛顿收买了伦道夫(事实上后来华盛顿也委任他为第一任联邦检察总长)。这事当然查无实据,但反对派也因此元气大伤,最后只得退而求其次,希望通过修改以求得额外的保护。结果,在联邦党人答应增加《权利法案》的前提下,1788年6月26日,弗吉尼亚以八十九比七十九的多数批准宪法。7月2日,邦联议会主席塞鲁斯·格里芬(弗吉尼亚人)宣布宪法生效,并同时启动政权移交程序。

  消息传来,汉密尔顿和约翰·杰伊欣喜若狂。因为他们在纽约遭到最激烈的反对。我们前面说过,纽约是除罗德岛以外最反对费城会议的一个邦。后来虽然极不情愿地派了代表,行政官签署的授权书落款日期却是“纽约独立第11年5月9日”,意思再清楚不过。派去的三个代表,两个专门唱反调,最后一走了之,回来以后自然也不会唱赞歌。这两个代表,一位是纽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耶茨),一位是纽约首府奥本尼市的市长(兰辛),再加上那位行政长官乔治·克林顿(他也是这次纽约代表大会的主席),“小字辈”汉密尔顿哪里是他们的对手?就算和邦联外交部长约翰·杰伊联手怕也不行。汉密尔顿自己也说,反对派占有三分之二的优势,联邦党人则只有十九人,几乎是败定了。

  汉密尔顿他们决定采取“拖刀计”,先拖延一段时间再说。于是他们提出由该邦的所有成年男子参加批准会议的选举,而且不设财产资格的限制。这样一拖,就拖到了1788年6月17日,批准宪法的邦已经有八个了,纽约的代表大会才开幕。会议开始后,又由罗伯特·利文斯顿提出动议,要求对宪法进行逐条讨论。目的也有两个:一是让新罕布什尔和弗吉尼亚先通过宪法;二是会期一长,乡村的反对派代表就会提前离开。

  但是,新罕布什尔和弗吉尼亚批准宪法的消息传到纽约后,联邦党人就不拖了,要求立即做出决定。他们还同时准备了两手:一是建议召开另一次全国会议,修改目前通过的宪法,这是安抚反对派的;二是警告反对派,如果宪法不能获得批准,由联邦党人控制的纽约市将单独加入联邦。拥护宪法的纽约市人民甚至在7月23日举行了庆祝宪法胜利的大游行(因为这时已有十个邦批准)。游行者特地做了一条装有轮子的胜利大船,在百老汇大街上招摇过市,而船名就叫“汉密尔顿号”。

  这下反对派顶不住了。7月26日,纽约代表大会以三十比二十七的微弱多数批准宪法。同年11月,批准宪法的各州开始选举联邦议员和总统选举人。次年(1789年)2月4日,开始选举总统。3月3日傍晚,纽约民兵在位于曼哈顿南端的炮台鸣放礼炮,向旧的邦联体制告别。次日(3月4日),纽约全市所有教堂钟声齐鸣,和隆隆的礼炮声一起,宣告新宪法的正式生效和新国家的正式诞生。

  现在负隅顽抗的只剩下北卡罗来纳和罗德岛。不过这两个邦也真有个性。北卡罗来纳始终坚持先增加《权利法案》后批准宪法,并以一百八十四比八十三的压倒多数决定推迟批准,同时宣布无限期休会。直到1789年第一届国会通过《权利法案》并发送到各州,北卡罗来纳才在当年11月批准了宪法。

  罗德岛的批准一直拖到1790年5月,而且不折不扣地是敬酒不吃吃罚酒。一方面联邦参议院通过了联合制裁法案,禁止罗德岛与合众国的海上和陆地贸易往来,还要求该邦限期偿还国债;另一方面联邦党人控制的普罗维登斯、纽波特和其他海滨城镇的商人也表示,如果再不批准宪法,他们将脱离该邦。罗德岛这才在反对派代表严重缺席的情况下,以三十四比三十二的微弱多数通过了联邦宪法,成为最后一个加入联邦的state,时间是1790年5月29日(以上过程及原因请参看褚乐平《美国宪法批准史探》。)

  活着的宪法

  新宪法生效了。但这种生效,正所谓“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也就是说,批准是有条件的。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弗吉尼亚等都要求新宪法正式运行后增加《权利法案》。这些条件是附在通过联邦宪法的决议上的,是不能不还的“立法债”。北卡罗来纳更是坚持先增加《权利法案》后批准宪法。何况这也不是某几个人的意见。很多人都对联邦宪法缺少保障公民权利的条款不满。1776年执笔起草《独立宣言》的托马斯·杰斐逊在巴黎公干,没有出席制宪会议,事后大声疾呼要进行弥补。杰斐逊写信给麦迪逊,对宪法击节叫好,赞不绝口,但同时也表示他决不能接受一个没有《权利法案》的宪法。他甚至鼓励各邦以此作为批准宪法的前提条件。法国的拉法耶特侯爵在看到华盛顿寄给他的联邦宪法文本后,也指出了宪法的这一缺陷。我们知道,拉法耶特侯爵是参加了美国独立战争的,曾在华盛顿的麾下当少将。他也是法国大革命时期《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起草人之一(写第一稿),可谓“两个世界的英雄”。他的话,当然分量不轻。

  实际上麦迪逊和华盛顿早就应该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格里、梅森、伦道夫三个人拒绝签名的时候,他们就应该意识到了。9月15日,格里在最后发言中坦陈他不同意宪法草案的理由,共有八条。然后他说,这些问题都可以让步,但是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就无论如何不能同意。可惜,当时一部分人太急于求成,另一部分人又疲惫不堪,大家都想早点把事情做完了事,硬是忽略了这个至关重要的条款。

  现在看来,这种忽略当然很不应该。因为《独立宣言》开宗明义就明确宣布,人人生而自由,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天赋人权。正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建立政府。这就是美国的革命精神,也是美国的建国理念。那么,草拟宪法的时候,怎么能没有《权利法案》?

  于是,当第一届国会在1789年4月开始工作后,制定《权利条款》就成了它的首要议题。新任总统华盛顿,也写信表示他将支持国会制定这一法案。6月8日,麦迪逊向众议院提出了他参考各邦《权利法案》起草的议案,共十二条。他的意思,本来是要把这些法案编进宪法正文,但舍曼等人反对。经过辩论,最后决定采取“修正案”(Amendments)的方式补入。结果,联邦宪法生效没多久,就有了自己的修正案。

  根据《联邦宪法》第五条,参众两院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还要再由四分之三的州批准才能生效。1789年9月25日,联邦议会通过了增加十二条宪法修正案的决议。从这年11月20日起,新泽西、马里兰、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新罕布什尔、特拉华、纽约、宾夕法尼亚、罗德岛、佛蒙特、弗吉尼亚在三年内相继批准其中的后十条。这样,到1791年12月15日,共有十一个州批准(佐治亚、康涅狄格和马萨诸塞都拖到1939年),超过当时十四个州的四分之三,被批准的十条法案正式成为《联邦宪法》的组成部分。

  1791年12月15日生效的这十条宪法修正案,因为都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因此叫《公民权利法案》。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一条,即宪法第一修正案。这一条规定: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信仰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立法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和要求申冤的权利。这一条,因为是以“不得立法”为关键词的,所以也叫“不得立法条款”。

  很显然,这一条,是冲着国会来的。也就是说,修正案的制定者们首先要提防的“嫌疑犯”就是国会。道理就不用多讲了,前面已讲过多次。做法也不新鲜,宪法正文中就有。宪法第一条第九款规定,联邦议会“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或者追溯既往的法案”。紧接着,在下面一款即第十款中,惜墨如金的美国宪法几乎是重复了一遍,规定各州也“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制宪会议讨论这两条时,几乎没有任何犹豫就通过了。这说明大家对国会滥用权力都是小心提防的。

  但人民还是不满意,因为权力的滥用实在防不胜防。何况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为行使本宪法赋予合众国政府、政府各部门及其官员的种种权力”,联邦议会有权“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这一条款通常被称为“必要和适当条款”。制定这一条款,当然是“必要和适当”的。但这种含糊其词的说法却最让人不放心。什么叫做“必要”?什么叫做“适当”?这个“必要和适当”又归谁说了算?到了国会想要制定某项法律的时候,难道还会是“不必要”或者“不适当”的?

  这就必须把丑话说到前头,把人民认为最不能侵犯的权利确定下来,免得到时候国会以“必要和适当”为借口任意侵犯。也就是说,用“不得立法条款”来制衡“必要和适当条款”。这样一来,不但被人民授权的行政机关要受到限制,通常被看作民意机关的国会也要受到限制。别看建国之初的美国人不过是蛮荒大陆上的乡巴佬,在根本问题上他们是不会打马虎眼的。他们很清楚,绝对的权力必定导致绝对的腐败和绝对的专制,哪怕这一权力来自人民群众,或者掌握在正人君子手里。民主和道德并不绝对可靠。民主完全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道德则很有可能导致“理想的暴政”,由理想中的“人间天堂”变成实际上的“人间地狱”。靠得住的只有法治和宪政。因此他们强烈要求自己的宪法明文规定,即便通过法案的条件完全具备──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总统不否决,最高法院也不判其“违宪”,某些法案仍然不能成立,甚至不能考虑。比方说,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等等。

  于是,防官如防贼,防权如防火,防权力的滥用如防洪的美国人民,又为自己的权利架起了第四道防火墙。我们知道,在立法问题上,《联邦宪法》原本已经设计了三道防火墙:两院分开立法一道,总统立法复审一道,法院司法复决又一道。那么,这第四道究竟有什么必要,是不是多此一举?显然不是。因为《公民权利法案》要保障的东西,是前面三道防火墙保障不了的。《公民权利法案》要保障的是什么呢?只要认真读读那短短十条就明白,它要保障的,是“公民的权利”,不是“人民的权利”。人民的权利并不等于公民的权利,尽管人民是公民的集合体。但正因为人民是公民的集合体,所以,人民的权利是整体性的,公民的权利却是分散的,属于每个个人的。整体的权利并不难得到保障。因为总统毕竟在名义上是人民选举的,议会在理论上也是“民意机关”。他们不大可能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侵犯作为集体的人民的权利。即便个别人立法失误,也还有三道防火墙,大可不必杞人忧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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