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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城风云——美国宪法的诞生及其启示》 作者:易中天

第36章 看法官告政府——读“马伯里诉麦迪逊案”(2)

  不过这并不能达到维护司法和法律尊严的目的。因为马伯里也完全可以对马歇尔说:我没告错地方。我根据《1789年司法法》主张的权利,也就是要求给国务卿下达强制令这件事,只有最高法院才能支持,下级法院无权受理。如果最高法院也不受理,那么,《1789年司法法》岂不等于放屁?

  何况谁都看得出,最高法院如果驳回马伯里的起诉,其真实原因决不是程序问题,而是害怕强权。你想吧,这个案子,一方是小法官,主张的其实是个人权利;另一方是国务卿,被要求的实际上是政府行为(完成该国务卿应该完成的“行政动作”)。所以这是一个“民告官”的案件,双方力量谁强谁弱一目了然。民众总是同情弱者的。中国人如此,美国人亦然。而且美国人还认为,我们之所以要法院,就是为了保护弱者不受欺负。现在,受欺负的公民找到保护神,请他出来给自己说句公道话,保护神却说,你找错了地方,你找别人吧!你说,老百姓听了这话会怎么想?肯定是从里到外都凉透了。要知道,那是建国初期。人们更关心的还是实质正义,而不是程序公正。

  显然,发出命令并不可行,驳回起诉也不合适,法官马歇尔陷入两难。

  那么,原告又是怎么想的呢?

  原告马伯里

  对于原告马伯里,我们知道的不多,只知道他是美国首都华盛顿市乔治城镇一位四十一岁的富商,有很多钱,也很想做官,其他的就不清楚了。在美利坚合众国建国之初的那个风云激荡英雄辈出的年代,他毕竟是个小人物。但他居然能够打听到事情的内幕,知道自己的任命被麦迪逊扣压,想必也有些能耐。而他居然胆敢把现任国务卿告上法庭,还一状就告到最高法院,那就不仅有能耐,而且有勇气了。

  马伯里也是一个慎重的人。他自己是法官,打官司却照样规规矩矩请律师。他的律师能耐也不小,居然想到了《1789年司法法》这个法律依据。这也不奇怪,因为这位名叫查尔斯·李的律师,毕竟当过亚当斯内阁的总检察长(也就是现在的司法部长)。所以麦迪逊准备应诉时,就请了现任的总检察长莱维·林肯来当辩护律师。总之,在马伯里和他的律师看来,他们的诉讼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于是他们便挺起丈二蛇矛,毫不客气地直奔最高法院而来。至于这一告给大法官惹下多大麻烦,他们可不管。这也是典型的美国人的思维方式:只要有理,就上法庭。案子难不难判,不是他们要考虑的事情。

  马歇尔当然也不能埋怨马伯里没事找事。将心比心,换了马歇尔自己,恐怕也会这么做。何况《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国会不得立法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和要求申冤的权利。这一条款(还有其余九条),被称作“权利法案”。可见有状告状有冤申冤,天经地义就是每个公民的权利,而伸张正义平抑冤屈则原本就是法官的职责。他就是干这个的,岂能因为事情难办就把气撒在原告身上?

  这样看,马伯里就不仅只是一个案件的当事人了。他也可以看作一个文化符号和文化标志,让我们从中读出文化精神来。

  不妨设想,如果这事发生在古代中国,马伯里也是一个土生土长的中国人,那会怎么样?十有八九会自认倒霉。朝廷里已经换了“皇上”和“相爷”,老皇上的恩宠还能算数?当然不能。也就只好和新皇上、新相爷一起装糊涂。而且,就算这位中国的马伯里认死理,要找新皇上、新相爷讨个说法,亲朋好友也会把他死死拦住:怎么着,找死呀?万一皇上说,你说的那份先帝爷的遗诏,你打哪儿知道的?朕怎么不知道?这时,你可怎么讲?好嘛,这可是十恶不赦的欺君之罪,要掉脑袋的!

  即便这位中国的马伯里手上有证据,也不管用。因为他的乌纱帽既然是皇帝给的,皇帝自然也可以再收回去。就算这回看在“先帝遗诏”的份上将委任状发下,下回难道就不能找个岔子请你去蹲大狱?这个道理,中国的官员人人都懂,没马伯里那么傻的。

  美国的法官就两样了。他虽然是总统任命的,却并不认为这是总统的“圣眷”或“人情”,反倒认为这是他应得应份的权利。《独立宣言》说得很清楚: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天赋人权,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也就是说,一个人如果认为做官是幸福的,那他就有权去追求做官。所以,美国的儿童在班上谈理想时,可以宣称自己长大了要当总统,也可以说自己长大了只想当个主妇。大家会一视同仁地为他们鼓掌,不会认为前一个大逆不道,后一个胸无大志。

  那么,这样两种文化,其精神的区别在哪里呢?就在于对中国人来说,做什么工作,担任什么职务,是臣民的义务;而对于美国人来说,则是个人的权利。这个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当然,不是说你想当什么就能当什么。但,第一,你有权去想;第二,如果被任命了,你有权去当。你可以放弃这个权利(辞职),也可能因为玩忽职守等原因失去这个权利(撤职),但不能稀里糊涂被剥夺这个权利。这就是马伯里可以堂堂正正地状告麦迪逊的原因,也是马歇尔要给麦迪逊发通知的原因:你把人家的权利不明不白地剥夺了,你得有个说法。如果你不给这个说法,本大法官可就要给了!

  因此,马歇尔接受这个案子。

  不能完全排除马歇尔在这个问题上有“私心”。马伯里的任命是他亲自签署的,他对马伯里不可能不抱有同情。麦迪逊扣住他签署的任命不发,他对麦迪逊不可能没有意见。但如果说马歇尔只想借此机会“公报私仇”,那就未免太小看了他。马歇尔可不是那种鸡肠小肚的人。他固然为马伯里的遭遇愤愤不平,也对麦迪逊的跋扈极为不满,却更看重司法的独立和法律的尊严。他和亚当斯总统,都是对司法分支过弱的现状忧心忡忡的。他们在任的时候一直想增强司法的力量,可惜一直收效甚微。

  这里面当然有多方面的原因,比如立国不久,百废待兴,缺乏经验,力不从心。但还有一点也很重要,就是法律和司法的分量,不是单靠行政命令和行政力量就可以增强的。法治的建设更要靠一个个具体的案例来进行。只有这些生动鲜活的案例,才能使法律深入人心。这就要有机会。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就是一个机会。所以这一回对于马歇尔,借用我们爱说的话来讲,便正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于是,1803年2月24日,马歇尔在那间借来的地下室里,宣读了联邦最高法院全票通过的裁决。这时,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六人,一人病假,五人同意。

  首先,马歇尔宣布,对马伯里的任命是合法有效的,马伯里也有权得到这份任命书。因为任命是在前任总统有效任期内完成的,并已签名贴封,即履行了全部必要的法律程序。依法,这些程序完成后,被委任人即获得了“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权利”。如果政府未将委任状送达,就构成了对被委任人的侵权,也就必须进行补偿和补救。因为由法律保护的个人的权利,就是公民自由的根本所在。政府的首要职责,就是提供对这种权利的保护。不能保护已是渎职,任意侵犯就更是违法。一个政府官员如果试图这么做,那么,不论他是总统还是国务卿,都必须随时准备站到法庭的被告席上。因此,法院有权受理此案。

  其次,他宣布,最高法院无权命令联邦官员履行他职权以外的责任,但有权命令他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将任命书送交被任命人,是国务卿的责任。据此,并根据《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条,最高法院有权给国务卿麦迪逊下达强制令。

  如果马歇尔的判决只有这两条,马伯里的官司就算是打赢了。剩下的事情,就是大法官和国务卿的战争。但问题是马歇尔的判决还有第三个内容。在肯定了上述两点后,他宣布:尽管原告有权得到这份委任状,最高法院却无权命令被告将其送达,因为《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条违宪,不能算数,更不能执行。也就是说,送不送委任状,仍然是麦迪逊的事,最高法院管不着。而且,他还宣布:《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条从此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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