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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城风云——美国宪法的诞生及其启示》 作者:易中天

第37章 看法官告政府——读“马伯里诉麦迪逊案”(3)

  表面上看,这是一场没有赢家的官司:麦迪逊输了理,马伯里输了利,马歇尔则输了权。他自己把国会给法院的“尚方宝剑”给废掉了。但无论原告马伯里,还是被告麦迪逊,还有国会和政府行政部门,都接受了这个判决。马伯里接受,可能是因为他已经讨回了公道,纠缠下去又于事无补;麦迪逊接受,可能是因为他原本理亏,实际上又没有亏损。当然,他们也不是一无所获。马伯里讨回了公道,麦迪逊则保住了体面。

  历史也接受了这个判决。在联邦最高法院展厅的大法官塑像中,只有马歇尔的塑像是全身的。他身后金字镌刻的判词,则有一条摘自本案。这说明美国人公认马歇尔是历史上最重要的首席大法官,也认同他的这一判决。其原因,我想很可能因为人们后来都逐渐意识到,本案其实有一位大赢家。他不是别人,正是美利坚合众国。

  赢家合众国

  我们先来看马歇尔的判决。

  马歇尔宣布《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条违宪作废,此举可谓惊世骇俗,我们中国人就更是看得目瞪口呆。我们读中国历史,不难发现从来就只有争权的,没有让权的。皇帝和宰相争权,宰相和六部争权,六部和地方官争权,地方官和地方官争权,哪有自己主动让出权力的?一个首席大法官,居然不要国会授予自己的特权,这可真是咄咄怪事!

  有人说,这也是被逼出来的。

  这话并非没有道理。我们知道,马歇尔处理此案确实为难。当时的情况,是麦迪逊有权无理,马伯里有理无权,官司打到只有一间借来的办公室的最高法院。打个中国式的比方,这就好比两个壮汉拔刀相向,都要砍断对方的手腕,却又要一个手无寸铁的少年做主。少年没有办法,只好说你们都别砍了,我砍我的行不行?就“壮士断腕”了。

  马歇尔的判决有这么一点意思。他既不能宣判马伯里败诉,又不能当真给麦迪逊下强制令,还不能装作不知道有一个《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条可以用,也就只好宣布这条法律违宪作废。不过,马歇尔虽然砍了自己的胳膊,却也打了麦迪逊(同时也打了杰斐逊)的耳光。从他前面的判词看,这耳光打得其实蛮重的。而且,由于马歇尔并没有发出强制令,麦迪逊和杰斐逊发作不得,一点办法都没有,只能打落了牙齿往肚子里咽。所以,杰斐逊对马歇尔恨之入骨又怕得要命,避之唯恐不及。杰斐逊甚至这样对别人说:我和马歇尔谈话时从不表态。哪怕他问我现在是白天还是晚上,我也会说“对不起,先生,我不知道”。身为总统的杰斐逊这么说,可见他在马歇尔那里肯定吃了不少亏。

  的确,马歇尔的政治主张虽然和汉密尔顿一脉相承,为人处世却比汉密尔顿工于心计老谋深算。你看他处理此案,可谓欲擒故纵、声东击西、围魏救赵。表面上口口声声说对马伯里的诉讼请求无能为力,实际上掌掌打在麦迪逊和杰斐逊的脸上,还让他们两个无话可说。表面上看他举起刀来砍断了自己的手腕,实际上却建立了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威,也建立了最高法院的至上权威。你想,最高法院连授予自己的特权都能宣布违宪无效,这还不是大公无私?这还不是气壮山河?这样一个连自己胳膊都敢砍的人,还有谁的胳膊不敢砍?下回大法官(当然不一定是马歇尔)再要宣布某条法律违宪,大家是不能也不敢说三道四的。

  汉密尔顿和亚当斯等联邦党人梦寐以求的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就这样开始建立起来了。从这个意义上讲,马歇尔也是个大赢家。

  这对合众国是极为有利的。我们知道,1787年制定宪法时,制宪代表们曾一致认为必须对国会的立法权加以制约和防范,以防国会通过“立恶法”来“施虐政”。最后通过的方案,是国会通过的立法,总统有权否决;而总统的否决,参众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又可以再否决。这是既防国会又防总统。但这并不能完全让人放心。一是总统有可能顶不住国会的压力,二是国会和总统有可能穿一条裤子。所以麦迪逊和威尔逊都主张让司法部门也参加立法复审,但戈勒姆、格里、拉特利奇、路德·马丁等人反对。路德·马丁认为,与其让法官参与“立法复审”,不如让他进行“司法复决”,也就是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判定某一法律是合宪还是违宪,这样更主动,也更保险。不过这个想法,当时也就是说说而已,从马歇尔开始才动了真格。结果,麦迪逊为法官力争又没争到的权力,被马歇尔扎扎实实地争到了手。而且到手的途径,还正是拿麦迪逊开刀,在这位太岁头上动土。真不知麦迪逊作何感想!

  合众国人民却应该额手称庆。因为这样一来,即便参众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多数再否决总统的否决,或者与总统相互勾结,强行通过某一恶法,最高法院还可以判其“违宪”。于是,立法就有了扎扎实实的三道防火墙──两院分开立法一道,总统立法复审一道,法院司法复决又一道。这第三道防火墙的建立,是马歇尔的功劳。

  马歇尔不但实施了“司法复决”,而且还阐明了联邦宪法和国会立法(即联邦法律)的关系。这也是麦迪逊等制宪代表要说又没有说清楚的话。我们知道,1787年制宪会议最重要的共识,就是接受了新泽西代表佩特森的提案:联邦宪法、联邦法律、联邦条约,都是联邦的最高法律。各州的宪法、立法和法官,都要受最高法律的约束;联邦和各州的议员和官员,都要宣誓服从联邦宪法。但是,同为联邦最高法律的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也就是联邦国会的立法)又是个什么关系,他们就没有明说了,虽然意思很清楚。

  说明白了的是马歇尔,而且就在这个案子的判词中。马歇尔说,宪法是什么?宪法是人民“原始权利”的“伟大运用”。这种权利不能也不应该经常重复运用,所以宪法一旦制定,它的原则就是“崇高的”和“永久的”了。国会的立法是宪法授权的,不能违背和修改宪法。国会的立法(宪法修正案除外)一旦与宪法相抵触,就不能成为法律。《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条就是这样,因此必须作废。或者说,不是法律。

  这下子就清楚了:在人(议员与官员)与法的关系中,法是第一位的;在法与法的关系中,最高法律是第一位的;在最高法律中,宪法是第一位的。联邦宪法不但高于各州宪法和法律,也高于联邦立法,这就是“联邦宪法至上原则”。这个原则,麦迪逊想到了,佩特森说到了,马歇尔做到了。或者说,麦迪逊和佩特森把它写成了宪法条款,马歇尔把它变成了司法实践。他用自己的审判明确告诉大家:任何人,任何法律,都不能违背宪法。

  联邦立法不能违宪,这个没有问题。华盛顿也好,亚当斯也好,杰斐逊也好,麦迪逊也好,都不会反对。但是,某一法律违宪不违宪,谁说了算呢?这可一直没有明确。明确了这一点的又是马歇尔。他在本案的判词中斩钉截铁地说:认定什么是法律(即不违宪),毫无疑问是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和职责。这句一言九鼎的话现在刻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大理石上,它甚至应该被看作宪法对最高法院的授权书。

  马歇尔这么说,有依据吗?有。我们知道,联邦宪法有一个重要精神和原则,即“三权分立”。所谓“三权分立”,就是立法(通过法律)、执法(依法行政)、司法(做出解释)各负其责,相互制衡。国会立法,就不能执法、司法。总统执法,就不能立法,也不能司法。因此,判定法律是否违宪(解释法律),就只能是司法部门即最高法院的事了。因为最高法院既没有立法权,又没有执法权,只有解释权。司法复决权不归最高法院,又能归谁呢?所以,这个结论,联邦宪法虽然没有明说,却是符合宪法的立法精神的,大家也都认可。

  当然,忧虑也不是没有。杰斐逊就担心此例一开,最高法院会变成一个新的暴君,一个“专制暴虐的机构”。想想也是。如果总统和国会每弄出一个立法,最高法院就要来宣布它违宪,这事情还怎么弄?值得庆幸的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裁决后,联邦最高法院三十年没有动用过司法复决权。以后的大法官们也都保持了低调。1916—1936年在任的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甚至有句名言:“我们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无所作为。”(请参看任东来等《美国宪政历程》)看来,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可不像我们的某些官员,任期内一定要弄出点“政绩”来。

  这是极其高明的。大法官们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不为重于有所为。正因为他们通常是无所作为的,因此,一旦有所为,就一言九鼎。

  这样一来,最高法院的职责、权力和权威,就都树立起来了。分立的三权(立法、执法、司法),也扎扎实实地鼎足而立了。新生的合众国,不再是一个跛足的政府;联邦最高法院,也不再是花瓶和摆设。你说马歇尔的功劳是不是很大,合众国是不是最大的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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