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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作者:卢梭

第30章 论政府滥用职权及其

  蜕化的倾向既然个别意志总是在反对公共意志,政府也就持续不停地在努力反对主权。越努力,体制就改变得越多;而且既然这里根本没有别的团体意志可以抵抗君主的意志并与之抗衡,因此总有一天,君主会压倒主权者并毁坏社会条约。这就是那种内在的而且不可避免的弊病所在,它从政治体刚诞生起,就趋向于摧毁政治体,就像衰老与死亡最终会摧毁人的身体一样。

  一个政府的蜕化一般有两条途径,一是政府的收缩,二是国家的解体。 当政府成员从多数转变为少数的时候,即由民主制过渡到贵族制以及由贵族制过渡到君主专政的时候,政府便会收缩,这本来就是政府的天然倾向。如果政府由少数退回到多数,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它变得松弛了;然而这一逆转过程却是不可能的。

  实际上,一个政府是肯定不会改变形式的,除非是到了力量衰微而无法继续维持原状的时候。但是,如果政府在扩张的过程中同时使自己松弛的话,政府的力量就会全部消弭,更加难以生存下去。因此,政府必须随着其力量的耗损程度而加以补充和紧缩,如若不然,这个力量所维系的国家就会走向毁灭。

  国家的解体,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出现。 首先是君主不再依据法律来管理国家而是篡夺主权权力。这时就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不是政府在收缩,而是整个国家在收缩。我是说,大的国家解体了,同时在内部又形成了另一个仅由政府的成员所构成的国家,这个国家对其他人民来说,就只能成为他们的主人和暴君。因而,从政府篡夺了主权的那一刻起,社会公约就已被破坏了,于是每个公民就又恢复了他们自然的自由,这时他们的服从就是被迫的而不是义务的了。

  当政府的某个成员篡夺了那种只能由他们集体才能行使的权力时,同样的情况也会出现;它同样是违法的,而且还会造成更大的混乱。在这个时候,可以说有多少个行政官就有多少个君主;同时,国家的分裂也不亚于政府的分裂,结果不是灭亡就是改变形式。

  当国家解体时,政府的滥用职权,无论它是什么样的滥用职权,都统称为无政府状态。与此相异,民主制则蜕变为群氓制,贵族制则蜕变为寡头制。我还要补充说,王政就蜕变为暴君制;但是最后这个名词意义模糊,有必要加以解释。

  在通常的意义上,暴君就是不顾正义和法律而用暴力实行统治的国王。但在严格意义上,一个暴君即是一个僭据王权却没有权利享有王权的人。希腊语中的“暴君”一词的原意就是这样的;凡是权威不合法的君主,希腊人就称他为暴君,不管他是好是坏。暴君和篡夺者是完全相同的两个词。 为了让不同的事物有不同的名称,我需要把篡夺王权者称为暴君,而把篡夺主权权力者称为专制主。暴君是一个违背法律、干预行政而又按照法律实行统治的人;专制主则是一个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上的人。所以,暴君不一定是专制主,但专制主则一定都是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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