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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心理学》 作者:蔼理士

性心理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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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恋的名词用处很大,因为它不但能总括施虐恋与受虐恋的两种相反的倾向,同时它也能兼收并蓄不能归在这两种倾向以内的一部分现象。例如克拉夫特埃平和冒尔都不肯承认使人鞭打是一种受虐恋的表示,他们认为这不过是要多取得一些身体上的刺激与兴奋罢了。这也许是;但对于许多例子,这种行为确乎是受虐恋的表现,而向人鞭笞确乎是施虐恋的表现。不管两氏究竟对不对,也不管受鞭答的是自己还是对象,这其间都有性情绪与痛楚的联系,是无可置疑的;两氏所提出的现象纵不成其为受虐恋,至少总是虐恋的一种。所以说,虐恋一词用起来特别有它的方便。

从严格的定义的立场而言,这种施虐恋与受虐恋的合并的说法也有它的不方便处,但从心理学的立场看,这种归并以至于混合是合理的。据弗洛伊德的见解,受虐恋就是转向自身的施虐恋,而我们也以可照样他说,施虐恋就是转向别人的受虐恋,信如这种说法,则把两种倾向归纳在一个总名词下就特别见得有理由了。

从医学的观点看,这两种倾向固有其分别存在的理由,不过两者之间事实上并没有较清楚的界限。我们在一个纯粹的受虐恋者的身上虽不容易找到一些施虐恋的成分,但在施虐恋者的身上却往往可以找到一些受虐恋的成分。即就沙德侯爵自己而论,他也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施虐恋者,在他的作品里我们清楚地发现不少受虐恋的成分。所以说,虐恋中主动与被动的成分是可以有很密切的联系的,说不定两种成分实在是一种,也未可知。有一个大体上是施虐恋的人,在他的心目中,鞭子是一件富有刺激性的恋物,他写道:“我的反应是偏向于鞭笞行为的主动的一方面的,但对于被动的一方面,我也养成了少些的兴趣,但这种兴趣的所以能成立,是靠着在意识与潜意识之间的一番心理上的扭转功夫或移花接木的功夫。

结果是鞭于虽由别人加在我的身上,我的潜意识的想象却以为是我自己操着鞭子在挞伐别人。“还有一点也是有注意的价值的,即一方面有的受虐恋者在一般的性情上虽见得很刚强,很壮健施虐恋者的人格在另一方面,却往往是很畏缩、懦弱而富有柔性的表现。例如拉卡萨涅研究过的里德尔(Riedel)一例。里德尔是一个施虐恋的青年,曾经杀死过另一个青年。他从四岁起,见到血或想到血就感到性的兴奋,并且在游戏的时候,喜欢模拟残杀的情景,他的体格上始终表现着幼稚的品性,很瘦小,胆怯,见了人很害羞(比如有人在旁,他就不敢便溺),富有宗教的热诚,痛恨喂亵和不道德的行为,面貌和表情像一个小孩,看上去很不讨厌。不过,这只是一方面,在另一方面对于流血的景象和足以造成该种景象的残杀的举动,却又十分爱好,成为一种无可约束的偏执的行为倾向(此人最后终于入疯人院)。这种倾向的付诸行事,对人固然有绝大的损害,对他却是一度最畅快的情绪宣泄。马利(A.Marie)研究过一个法国小伙子, 情形也正相似。

这人也是胆小很,容易脸红,见小孩都要低头,不敢正视,至于勾搭妇女或在有旁人的场合里溲溺,更谈不到了。这人后来也以疯人院为归宿。

施虐恋和受虐恋的界说,因为有各种困难,不容易确定,已略见前文。希尔虚弗尔德有鉴及此, 特别提出了一个新概念与名词, 叫做“转向现象”(metatropism)。所谓转向,指的是性态度的男女易位,并且是变本加厉的易位,即男子有变本加厉的女性态度,而女人有变本加厉的男性态度。男子有施虐恋,那是男子应有的性态度的变本加厉,女子而有受虐恋,那是女子应有的性态度的变本加厉。所以,同一施虐恋,或同一受虐恋,发生在男人身上的和发生在女人身上的,便完全不一样。男人的施虐恋和女人的受虐恋,由希氏看来,不过是正常的性冲动的过度发展而进入性爱狂(erotomanic)的境界罢了,但如果男子有受虐恋或女人有施虐恋,那就成为转向的歧变而和正常的状态完全相反了。不过希氏这个转向现象的概念并没有受一般性心理学者的公认。这样一个概念不但不能减少问题的困难,反而很笨拙地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因为它所根据的所谓正常的性冲动的看法,就不是大家所能接受的。希氏自己也承认,施虐恋的男子在一般性情上的表示往往是刚劲的反面,而受虐恋的男人所表现的往往是温柔的反面,把转向的概念适用到这种人身上,可以说是牵强已极。所以,笔者认为最方便的办法,还是采用虐恋的总名词,而承认它有相反而常常相联系的两种表现,一是施虐恋,一是受虐恋,初不问它们发生在男人身上抑或在女人身上。

痛苦与快乐普通总认为是截然两事,但我们的生活里,也常有以痛苦为快乐的经验。这一层对于我们目前的问题,也增加了很多的困难。不过在虐恋现象里,我们所认为有快感的,倒并不是苦痛的经验本身,而是这种经验所唤起的情绪。

有虐恋倾向的人,就大多数说,在性能上是比较薄弱的,他的情形和性能旺盛的人恰好相反。所以,一样需要刺激来激发性的活动,他的刺激一定要比寻常的来得强烈才有效力。强烈的知觉、强烈的情绪在常人看来是和性生活绝不相于而出乎意料之外的,例如忧虑、悲痛之类,在他却可以成为性刺激,明知这些刺激的本身是痛苦的,但凭借它们,他却可以取得性快感。居莱尔(Cullerre)在这方面曾经收集到不少的例子,男女都有,大多数都表示着神经衰竭的症候,其中大部分也是很守道德的人,他们全都经不起严重的忧虑事件或强烈的可怖情景,有时并且是属于宗教性质的事件或情景。比如一度遇到,结果不是色情自动兴奋,便需手淫一次,以促成兴奋。居氏的例子原和虐恋无关,但我们看了这些例子,可以知道因痛苦而觅取快感是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可以有很远大的含义的。不过在有虐恋倾向的人,却自觉地或不自觉地把这些含义抓住了,利用了,来补充他的性能不足。

我们千万不要忘记,轻微一些的痛苦的经验(和有相连关系的惊骇、忧虑、憎恶、贱视等等情绪可以并论),无论在别人身上见到,或在自己身上觉到,对于许多人,尤其是神经脆弱的人,虽不足以激发真正的性感觉,至少是可以引起一些快感的。对痛苦的自然反应是一种情绪上的悲感(比如发生在本人),或同情的悲感(比如在别人身上发生)。痛苦若在自己身上,一个人自然觉得难过,倘若在别人身上,他也觉得难过,不过难过得轻一些,至于轻到什么程度,便要看他和这人感情关系的深浅了。但同时一些快感与满意的成分也是可以有的。罗马的诗人与作家卢克莱修(Lucretius)有过一 段话(参见其诗文集中第二篇)

最足以表示这一番心理:安安稳稳站在岸上的人,对于在水中挣扎而行将灭顶的人,是有一种特别的感觉的。卢氏说:“从岸上目击一个不幸的水手在波涛中同死神搏斗,是有甜蜜的趣味的。这倒不是我们对别人幸灾乐祸,而是因为自己超脱于灾祸之外,不免觉得庆幸。”近代报纸在报摊前面总摆一张招贴,上面用大字写着本日要闻的题目,这些题目里最普通的形容词是“惊、奇、骇、怪”等字,大都含有痛苦的成分在内,但宣传的力量,不但不因此种成分而减少,反因而增加,可见正自有其引人入胜的力量在了。有一派的戏曲是专以恐怖的情景擅场的,而许多上流作家所写的传诵一时的小说里,喜欢把悲痛的场合弄成发噱,可怜的人物弄成可笑。由此可见少许可以说不关性现象的施虐恋与受虐恋(德国人也把它称做“幸灾乐祸”Schadtenfreude)的成分是在一般的人口中散布得相当广的。

依据上文的种种考虑,我们可以了解为什么施虐恋者的行为动机不一定是在虐待别人了。他所要求的,与其说是别人的痛楚,不如说是这种痛楚在自己前身上所激发的情绪。前文所已引证过的一个主动的虐恋的例子所说的另一番话很可证明这一点。这人智能相当高,很有读书人的气息,他的施虐恋也不算人厉害。

他说:“最引人入胜的,不是别的,是鞭打的动作本身。我绝对不愿意使人家受罪。她一定很感觉到痛,那是不错的,不过这无非是要表示我执鞭时富有强劲的力量罢了。只是让人家发生痛苦,在我是不感觉快乐的。实际上我很讨厌此种幸灾乐祸的行为。除了我这部分的性变态而外,我对于一切虐待别人的行为是深恶痛绝的。对于动物,我平生只开过一次杀戒,并且至今引以为憾。”

在讨论虐恋的时候,我们的注意很容易集中到痛苦上去,那是因为我们没有把一切牵连到的心理现象考虑充分。一个比喻也许可以帮我们的忙。我们不如假定一件乐器是有知觉的,而乐人在吹弹拨弄时是可以让乐器感到痛苦的。我们希望富有科学精神而喜欢分析的人终于会了解:音乐的快感就是以痛苦加于乐器的快感,而音乐对于情绪所产生的影响即从所加于乐器的痛苦中来。这比喻我想是合理的。乐人原不想教乐器感受痛苦,但为获取音乐的快感计,他不能不吹弹拨弄,并且很使劲地吹弹拨弄。施虐恋者的情形也正复如此。

在虐恋的范围以内,我们可以发现性变态的一部分最狂妄的表现。施虐恋的倾向,充其极,可以做出多种对于人性最悻谬的行为来;而受虐恋的倾向,充其极,可以教人性感受到种种最意想不到的屈辱。因为有这种种极端的表现,我们就更需记住施虐恋和受虐恋本来都是建筑在正常的人类冲动上面的。千里之谬的极端当然不是凭空而来,至于毫厘之失的轻微的虐恋,那还是严格的在生物变异范围以内,也不足为怪。

虐恋的基础里自有其一部分正常的心理事实,不过这事实也是多方面而相当复杂的。有两个成分我们应该特别注意。

①痛苦的经验,无论是加于人的或身受的,原是求爱过程的一个副产品,在人类以下的动物如此,在人类也还是如此。

②痛苦的经验,特别是对于先天或后天神经衰弱的人,好比一剂兴奋药,有一种提神的力量。无论是身受的痛苦或加诸人的痛苦,对于性的神经中枢都有很大的刺激的功效。我们明白这两点以后,虐恋现象的方式虽多,我们对它的大体上的机构,就比较易于了解,而我们对虐恋的心理学,也就有了一条线索了。一个人的性冲动所以要走上虐恋的路,暂且不问其方式如何,大多不出两个解释:(a)虐恋的倾向原是原始时代所有的求爱过程的一部分,到了后世此种倾向忽作一些回光反照的表现(有时这表现也许是有远祖遗传的根据的);(b)一个衰弱与缩痿的人,想借此取得一些壮阳或媚药似的效用以求达到解欲的目的。

一位英国前辈作家与哲学家勃尔登(Robert Burton)很早就说过一句话:“一切恋爱是一种奴隶的现象。”恋爱者就是他的爱人的仆役:他必须准备着应付各种困难,遭遇各种危险,完成各种难堪的任务,为的是要侍候她而博取她的欢心。在浪漫的诗歌里,我们到处可以找到这方面的证据。我们的历史越是追溯得远,一直到未开化的民族里,一直到原始的生活状态里,就大体说,这种爱人的颐指气使,恋爱者在求爱时的诸般屈辱和诸般磨难,就越见得分明。在人类以下的动物中,情形也正复相似,不过更进一步要看得粗犷,雄的动物要把雌的占有,事先必须用尽平生之力,往往于筋疲力尽之余,还是一个失败,眼看雌性被别的雄性占去,而自己只落得遍体鳞伤,一身血渍。总之,在求爱的过程里,创痛的身受与加创痛于人是一个连带以至于绝对少不得的要素。在女性与雌性方面,又何尝不如此?对异性的创痛表示同情,本身也就是一种创痛;至于在求爱之际,忍受到异性的报复性虐待,更是一种创痛。即使不然,在求爱之际,她始终能役使异性,对两雄因她而发生的剧烈竞争,她始终能作壁上观而踌躇满志,一旦她被胜者占有之后,还不是要受制于她的配偶而忍受她一部分份有应得的创痛?以后,从性功能进入生育功能的时候还要受制于她的子女,创痛的经验岂不是更要推进一步?有时,就在求爱阶段里,雌的也往往不免受到痛苦,有的鸟类到了这时候,雄的会进入一种狂躁的状态,雌鸟中比较更甘心于雌性的自更不免于吃亏:例如鹏类的雄的是一个很粗暴的求爱者,不过据说只要雌的表示顺从,他也未尝不转而作温柔与体贴的表示。又求爱或性交时,公的会咬住雌性的颈项或其他部分(英语中叫做love-bite,可直译为情咬)。 这是人和其他动物所共有一种施虐的表示。马、驴等等的动物,在交配时都有这种行为。

以痛苦加入未尝不是恋爱的一个表示,是古今很普遍的一个观念。希腊讽刺作家卢奇安(Lucian)在《妓女的对话》里让一个女人说:“如果一个男人对他的情人没有拳足交加过,没有扯断过头发,抓破过衣服,此人就还没有真正经验到什么是恋爱。”西班牙著名小说家塞万提斯(Cervilntes)在他的《鉴戒小说集》的一种《林高奈特与戈尔达迪迪略》(Rinconete and Cortadillo)里也描写到这一层。法国精神病学者雅内(Janet )所治疗的一个女人说:“我的丈夫不懂得怎样让我稍微受一点罪。”不能让女子受一点罪的男子是得不到她的爱的。反过来,英国戏曲家康格里夫(Cngreve)的作品《如此世道》(Way of the World)一书里, 有一个女角叫密勒孟特的说:“一个人的残忍就是一个人的威权。”

前文说虐恋的种种表现是正常的求爱表现的一个迹近远祖遗传的畸形发展,但事实上并不止此。这种表现,尤其是在体质瘦弱的人是一个力争上进的表示,想以此来补救性冲动的不足的。求爱过程中各种附带的情绪,比如愤怒与恐惧,本身原足以为性活动添加兴奋。因此,如果性冲动的力量不够,一个人未尝不可故意去激发这类情绪来挽回颓势。而最方便的一法是利用痛苦的感觉:如果这痛苦是加于人的,那表现就是施虐恋;如反施于自己,那就是受虐恋;如痛苦在第三者的身上,而本人不过从旁目睹,那就是介乎两者之间的一个状态,所侧重的或许是施虐恋一面,或许是受虐恋一面,那就得看从旁目睹的虐恋者的同情的趋向了。从这种观点看,施虐恋者和受虐恋者本是一丘之貉,他们同样利用痛苦的感觉,来从原始的情绪的库藏里,抽取它的积蓄;情绪好比水,库藏好比蓄水池,痛苦的感觉好比抽水机。

把虐恋所以为歧变的生物与心理基础弄清楚之后,我们就明白它和虐待行为的联系毕竟是偶然而不是必然的了。施虐恋者并不是根本想虐待他的对象,无论在事实上他是如何残暴,对象所受的痛苦是如何深刻,那是另一回事。施虐恋者所渴望的无非是要把他那摇摇欲坠的情绪培植起来。在许多例子中,而要达到这个目的,不能不借手于激发对象情绪的一法,而最容易的一条路是使她受罪。即在正常的恋爱场合里,男子对所爱的女人,往往不惜让她吃些痛苦,受些磨折,而同时一往情深,他又满心希望她可以甘心忍受甚至于也感到愉快。施虐恋者不过是比此更进一步罢了。有一个记载着的例子,他喜欢在对象身上扎针,而同时却要她始终陪着笑脸。这显而易见是他并不想让她挨痛,要是可能的话,他实在也很愿意教她得到一些快感。固然,就事实而论,只要她表面上装着笑脸或有其他强为欢笑的表示,他也就不问了。即在最极端的例子里,即施虐到一个杀人的程度,施虐恋的本心也决不在杀伤而在见血。因为血的刺激而获取更高度的情绪的兴奋, 而血的刺激力特别大, 也几乎是古今所普遍公认的; 勒普曼( Lep pmann)有过一个很精细的观察,他说,在施虐恋的刑事案子里,比较普通的创伤,总发现流大量血液,例如颈部或腹部。

同样,受虐恋的本心也不在挨痛或受罪。按克拉夫特- 埃平和冒尔等作家的看法,程度轻些的被动的虐恋,原不过是正常性态一个比较高度的发展,而可以另外叫做“胜的屈服”(sexua lsubjec tion,德文叫Hoerigheit)所以,严重的痛楚,无论在身体方面或精神方面是不一定有的。在这种人所默然忍受的无非是对方一些强力压制和任情播弄罢了。在性的屈服与受虐恋之间是没有清楚的界线的。受虐恋者与性的屈服者一样,在接受对方种种作践的时候,同样感觉到愉快。而在受虐恋者,甚至是极度的愉快。所不同的是在性的屈服者,正常的性交的冲动始终存在,而在受虐恋者则受罪与挨痛的经验会变做性交的代用品。充其极可以根本无需性交。被虐恋者所身受的作践,是种类极多的,其中性质也不一样。有的是很实在的,有的是模拟的,例如:全身被捆绑、手脚加镣铐、体躯遭践踏、因脖子被勒或被缢而至于局部的窒息、种种常人和对方所视为极不屑的贱役、极下流的臭骂等等。在受虐恋者看来,这些都可以成为性交的代用品,其价值与性交完全相等,而虐待的看法,以至于痛苦的看法,是谈不至“的。我们明白这一层,就可以知道,若干心理学家(甚至于弗洛伊德)在这方面所殚心竭虑创制的许多理论是完全用不着的。

被虐的种种表现,因本身性质所限,是显然没有很大的社会意义,而对社会生活不会发生很大的危害。由于其危险性小,因而受虐恋的历史虽极悠久。虽在文化史里随时可以发现,而把它当作一种确切的性变态,却是很晚近的事。克拉夫特埃平在他的《性的精神病态学》里,最初把它的特点如实地叙述出来,从那时起,它的歧变的地位才算完全确定。施虐恋便不然了。在生物学与心理学上,它和受虐恋虽有极密切的联系,在社会学和法医学上,它的意义却很不一样。施虐恋的各种程度亦大有不齐,其中最轻微的,即如前文所提的“情咬”之类,当然是无关宏旨,但程度最严重的某些方式往往可以造成极危险的反社会惨剧。轻者可以伤人, 重者可以杀人, 例如前文已经提到过的“剖腹者杰克”( Jack the Ripper)便是最骇人听闻的一件淫杀刑事案了。这一类造成刑事案的施虐恋的例子并不算太少,虽不全到杀人的地步,但伤人则时有所闻(对这一类的例子,拉卡萨涅有过一番特别的研究)。还有一类例子则牵涉到学校老师、家庭妇女和其他对儿童婢女可以作威作福的人,这些人种种惨无人道的虐待行为也大都出于施虐恋的动机。

施虐恋和受虐恋是男女都可以表现的歧变。受虐恋则男子表现得独多。这是有原因的。一则也许因为相当程度的所谓性的屈服或受虐恋的初步表现,可以说是女性的正常的一部分,不能算作歧变;再者(冒尔曾经指出过)在女子方面根本无此需要,因为女人的性活动本来是比较被动的与顺受的,受虐恋一类所以加强性能的刺激或代用品就没有多大用处了。

前面已经说过,施虐恋与受虐恋只是虐恋的一部分,并不足以总括虐恋的所有各种表现。从大处看,虐恋是性爱的象征现象的一大支派,凡属和痛苦、愤怒、恐怖、忧虑、惊怕、束缚、委屈、羞辱等相关的心理状态发生联系的性的快感,无论是主动的或被动的,真实的或模拟的,乃至想象的,都可以归纳在这支派之下,因为这种种心理状态全都要向前面所说的原始的情绪的大蓄水池拮取,以补充性冲动的捐注。鞭打的行为就是一例。此种行为,无论是身受的或加诸人的,目击的或想象的,在先天有变态倾向的人,可以从极幼小的年龄起,就成为性活动的一种兴奋剂。在大多数例子中,这种行为牵动到身心两方面的许多品性,因而另成一派关系很重要和范围很广泛的虐恋现象。还有一些例子,只要目击一种可以惊心动魄的景象或事件,例如一次地动,一场斗牛,甚至于一个至亲好友的丧葬,便会发生性爱的反应,而这种反应显而易见是和施虐恋或受虐恋的倾向很不相干的。

因而从大处着眼,虐恋的领域实在是很广的。而在这领域和他种歧变的领域接界的地方,还有一些似虐恋而非虐恋的现象,比如有一部分应当认为是物恋的例证也多少会有虐恋的意味。加尼埃想把这些例子另外归纳成一派,而称之为“施虐性的物恋现象”。不过他所举的一个例子并不能坐实他的主张,因为那是比较很清楚的一个足恋的例子。亚伯拉罕(Abraham )一面承认前面所已讨论过的虐恋者的性能的衰退,但又以为这种衰退并不是原发的现象,而是一个强烈的性能受了抑制或变成瘫痪的结果。他也引到弗洛伊德的一个提议,认为臭恋和粪恋有时也是产生脚恋的一些因素,不过嗅觉的快感,终因审美的关系,后来退居背景,而余下的只是视觉的快感了。亚氏这种看法也似乎认为在臭恋与粪恋以及脚恋的发展里,多少也有些虐恋的成分。

还有一种不常见的虐恋与物恋的混合现象叫做紧身褡的物恋(corset -fetishism)。在这现象里,紧身褡是一种恋物,不过它所以成为恋物的缘故,是因为它可以供给压力和束缚的感觉。亚伯拉罕十分详细地分析过一个复杂的例子:他是一个二十二岁的大学男生,他的性歧变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其间有脚恋、紧身褡恋、对一切束缚与压迫的力量的爱好,又有臭恋即对于体臭的爱好,而臭恋一端亚氏认为是原发的表现,是从他与他母亲的关系里看出来的。他又表现着肠道和尿道恋。像前文在脚恋的讨论里所引到的女子一样,在幼年时,他就喜欢屈膝而坐,教脚跟紧紧扣在肠道的口上。另外,他又有哀鸿现象(eonism)即男身女扮或女身男扮的现象(详见下文第五章第三节)的倾向,他希望做一个女子,为的是可以穿紧身褡和不舒服而硬得发亮的高跟鞋子。从春机萌发的年龄起,他开始用他母亲已经用旧的紧身褡,把腰身紧紧地束捆起来。他这种种物恋的发展似乎是很自然的,亚氏找不到有什么突然发生的外在的事件来解释它们。

尸恋或对异性尸体的性爱,是往往归纳在施虐恋以内的另种一现象。尸恋的例子,严格地说,是既不施虐而亦不受虐的,实际上和施虐恋与受虐恋都不相干。

不过,尸恋者的性兴奋既需仰仗与尸体发生接触后所引起的一番惊惧的情绪作用,我们倒不妨把这种例子概括在广义的虐恋之下,有时因情形小有不同,似乎更应当归并到物恋现象之内。不过我们如果就医学方面加以检查,可以发现这种例子大都患着高度的精神病态,或者是很低能的。他们的智力常常很薄弱,感觉很迟钝,并且往往是嗅觉有缺陷的。埃普拉(Epaulard)所记载的“穆伊城的吸血鬼”

(vampire du Muy)便是富有代表性的一个例子。这些病态或低能的男子原是平常女子所不屑于接受的,所以他们不得不乞灵于死尸,实际上无异是一种手淫,至少也可以和兽交等量齐观。有时候,尸恋者对尸体不但有交配的行为,且从而加以割裂支解,例如流传已久的贝特朗(Sergeant Bertrand)军曹的一例。这种比较稀罕的现象有人也叫做施虐的尸恋(necro-sadism)。严格地说,这其间当然也没有真正的施虐恋的成分;贝特朗最初常做虐待女人的白日梦,后来在想象里总把女人当做行尸走肉。在此种情绪生活的发展里,施虐恋的成分也就附带出现,而其动机始终是不在伤残他的对象,而在自己身上唤起强烈的情绪。任何割裂支解的行为也无非是想增加情绪的兴奋而已。这种例子不用说是极度变态的。

● 第九节 性衰老女人到绝经的年龄,在性欲方面往往有一个显著的突爆倾向,好比垂绝的火烬迸出一些余热一般,有时很容易成为一种病态的现象。

在男人方面也有这种倾向。老景将来未来的时候,性的冲动也可以突然变得很急迫。这可以说是一种本能的反应,而其表现,不论在方式上正常与否,也容易越出情理的范围以外。而这种倾向最初不限于在青年时期在性爱方面特别活动的人。即使青年时期,因严格的宗教与道德的训练而守身如玉的人,到了这个年龄,也会突然变化,好像是潜意识里觉得以前吃了亏,到此日将就暮,不得不力图补救似的。因为有这种变化的情形,这种人的表现有时比第一种人更要见得显著。许多女人的经验告诉我们,她们在早年所遭遇到的性的侵犯——最无忌惮而也往往是最成功的侵犯——并不是从年龄相仿的青年男子方面来,因为这种年龄的男子对于女人的态度总是比较客气,甚至于比较恭敬。这种冒天下之大不韪的行动是比较不可能的,而是从老成持重的已婚男子方面来,准以这种男子平时的操守与身分地位,这种不虞的侵犯更是很不可能的,然而居然发生了。

前文所说女人早年的体验往往是很早,甚至还在童年的时候。据勒普曼很久以前就有过的一个判断:在性心理现象的范围内,除了性的衰老一层而外,更没有其他的先天的变态,可以让一个男子有这种专以女童作对象的性侵犯行为。在很特殊的情形下,一种久经抑制的潜意识的冲动可以使一个男子对未成熟的女孩打主意,但这是极难得的。大多在衰老的年龄到达以前,有这种侵犯行动的人,最大多数是一些低能的分子。

我们一面承认上了年纪的男子有这种性欲突然发作的倾向,同时我们还应承认与年龄俱来的另一种变迁,就是在性情上变得相当自私和同情心转趋薄弱;这也未始不是促成性欲方面不能自制的一个辅助的原因。这种性情上的转变,从其他方面看,也未尝没有它的好处,因为风烛之年,经不起强烈的情绪作用,借此在生活上得些收敛,自有一种自卫的功用存于其中。但它的危险性也不少,如果在性欲方面发现,那就不免助纣为虐,以至酿成恶劣的结果。

同样是性欲的爆发,如果它的对象是尚未成年的女性,以至于尚在童年的女孩,无论在行动上猥亵到什么程度,此种危险性之大,更是不言而喻。老年的人对年轻的人,平时原有一种感情上的爱好,这种爱好也多少有些性的色彩,但这是不能说不正常的。反过来,年轻人对异性的成年人也可以有这种表示,也是不足为怪的。但在老年的男子对青年的女人,这种表示却可以走上反常的路;而因为性能日趋衰弱的关系,他只需有些表面上的性接触,也往往可以满足。他的年纪越大,他就越容易满足,而在寻求满足的时候,他越是不加顾忌,不知廉耻。

因此,依照勃罗亚德尔(Brouardel)多年前已有过的观察, 作此种侵犯行为的年龄越递加,被侵犯的人的年龄便越递减,而递加递减的倾向是很整齐的。当然、不是所有老年人都有这种行为,只要身体相当健康,神志相当完整,这种行为的冲动,即使发生,也是很容易克制的;即或在行为上稍作爱好的表示,而这种表示又多少带一些性的意味,也不能算作一种病态的现象。但如身体神志都不很健全,在生理方面既发生种种内在的刺激,例如前列腺的扩大,在心理方面义因神经中枢的衰弱而精神上控制的力量趋于薄弱,则藩篱尽撤,一种荡检逾闲而损人不利己的危险行为便在所难免了。有的老人,在理智方面虽还没有解体,而在情绪与行为方面日趋堕落,渐呈所谓老年癫狂(senlle dementia)的症候, 就是这种情形了。

以前有的专家(如克拉夫特。挨平和勒普曼)以为神志健全的老年人对女童也可以有性的侵犯行为。那得另外寻求解释,就是这种入对正常的性生活已因满足而感觉到厌倦,不得不别寻新鲜的途径。不过这种观察恐怕是不准确的。希尔虚弗尔德的性心理学的阅历不能说不广,他却说就他所遇到的此种犯好的人而论,实在没有一个是神志健全的。无论如何,我们如果碰到这种例子,我们总得先有一番细密的精神病学的诊察,然后再下断语。

● 第十节 社会对性歧变的态度法国作家古尔蒙在他的《恋爱的物理》(Physique del Amour)里说过一句名言:“恋爱病理学是一个地狱,这个地狱的大门是永远打开不得的。”这样一句危言耸听的话是只有让古尔蒙一类的恋爱的哲学家说的。不过他毕竟是一个哲学家,在他的本行里无论他如何值得我们钦佩,但说起科学的训练,他是没有的。因此,他这句话居然有妇产科专家范。德。弗尔德一类的人加以赞许,是很可以诧异的。亚里士多德说过,行文措辞,能善用隐喻是一件难能可贵的事,但地狱之门在这里是一个错误的隐喻。应知我们目前所处的并不是一个表演剧本的场合,专演但丁所作《神圣的喜剧》一类的作品,而是生物科学的领域。在这个领域里所谓的生理状态是不断地在转入病理状态,生理与病理之间,找不到一丝接缝的痕迹。接缝既没有,试问那里还有什么门,探问地狱之门又从何开启。病理的成分在生理中原就可以找到,而病理的作用也始终遵守着生理的法则,根本无法划分。每一个常态的人,就性生活方面而论。如果我们观察得非常仔细的话,总有一些变态的成分,而所谓变态的人也并不是完全和常态的人不同,而是在常态的人所有的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发生了不规则或畸形的变化罢了。所谓常态与变态,把一切例子综合起来看,无非是各种程度不同的变异,可以在一根曲线上排列出来。一个在热恋中的女人,可以对男人说:“我想把你吃了。”这样一个女人和前文所已一再提到过“剖腹者杰克”未尝不是一条链子上的两个链环,中间所隔的链环尽管多,其为在同一链子之上则一。在我们自己中间,无论如何正常,谁都包纳着一些残忍酷虐的种子,并且不只是种子而已,而是多少已经发了芽或长了叶子的。

所以,一种性的活动使得我们憎厌,倒并不是因为它反常、因为它变态,从前流行的看法是不正就是邪,邪就是可恶。以前的人对所谓“自然的”概念是很狭窄的,而又认为凡是“不自然的”行为都应当大骂,甚至于应当责罚,应当重重地责罚,因为它即使在社会面前不是一种罪,而在神道面前一定是一种孽。

如今观念不同了。由于知识的进步,我们一面既把“自然的”范围推广了很多,一面又承认造物生材,各种程度的变异的存在几乎是没有止境的。所以,我们觉得有作进一步辨别的必要。我们要提出的问题不再是这种行动是不是反常而是这种行动是不是有害。人与人的性关系,方式尽管多,尽管繁变,社会大可以不过问,社会要问而要加以断定的是:哪些方式是有害的。这问题是很有几分重要的,因为很多经验丰富的医生相信,近年以来有不少方式,有许多种目前还有人所谓的“邪孽”是比以前更见流行了。流行既更广,它们有害无害的一层自更有确定的必要。何以有的方式,有的歧变现象,更见得流行了呢?这其问原因是很多的。妓女制度的范围缩小了。因为卫生的关系,嫖妓的风气也日见减少;嫖妓之风当然不是徒然减杀,而是有它的替代的,这替代是一般男女关系的比较自由与比较放恣;但放恣之中又不能全无忌惮,或因人言的可畏,或因怀孕的顾虑,有的女人可以容许男子任何方式的性的接触,而独独不许性交。这些,至少是原因的一部分了。

此外,文明进步之后,生活方式的更趋于繁变曲折与更趋于纤密细致,也未必不是原因的一部分。一般的生活如此,性生活自亦不能例外。因此,有许多觅取快感的方式,在原始社会认为是龌龊的,可作三日呕的,到此便流行起来了。

这许多方式,在文明社会里,纵然平时或在别人身上,也觉得不雅驯的,到了自己发生热恋的时候,也就无所忌讳了。我们同时又得承认,很多的人口之中,总有一部分人,因先天后天的关系,在性感觉方面,有比较根深蒂固的歧变的倾向,例如前面所已分别讨论的受虐恋或物恋,或下文将要讨论的同性恋之类,这些人的性欲的满足是有特别的条件的,就是性刺激的到达他们身上,一定得经过一些不太正常的途径。不过就在这里,即不学的人所称的“邪孽”里,只要它们不走极端,也还有它们的正常的成分。沃尔巴斯特说得很对:“在常态的人的品性里,我们也往往可以找到这种成分。在常态的人中既有它们的地位,也就不能算不正常了。弗洛伊德说得更进一步,并且也许说得很正确,就是:”在任何健康的人的生活里,这种“邪孽‘的性倾向总有时候要表现一两次。

因此我们如今正慢慢达到的结论是这样的:性冲动的不正常满足,无论出奇到什么程度,也无论表面上可以教人憎厌到什么程度,除非是那些在医学上或法律上可以引起问题的例子,是无需乎责备或干涉的。第一类在医学上可以发生问题的例子是要干涉的。因为这种人的不正常的活动会侵蚀到本人的健康,所以,非经药物或精神的治疗不可。第二类的例子可以伤害到对方或第三者的健康或权益,因此法律就有干涉之权。这种侵害别人身体和权益的方式是可以很多的,各国各地方的法律对此种侵害行为的反应也各异其趣。至于法律究应如何反应,各种人士的观点自然也很不一致。不过对若干种的侵犯行为之所以为侵犯行为,与这种侵犯行为的应当惩处,各方面的见解倒也不大分歧。对未成年人的引诱成好,对已婚男女的奸淫,因性交而传染性病给别人,因获取一己的性的满足而虐使他人(不论此种虐待是有意的或无意的)等等,都是这一类应受干涉的侵害行为。

另有一种性的歧变有时也可以成为侵害行为,但对于它,各方面的意见还极不一致。而各国的法律习惯也莫衷一是,那就是同性恋,关于这个问题下章别有详细的讨论。

同性恋是古往今来始终存在的一个现象。它和许多别的现象一样,也是自然的与无可避免的变异范围以内的一个所谓间性(详见下章)的状态(intersexual condition)。离开这所谓间性的状态一点不说,同时,同性恋的人在早年的时候,性的兴趣也往往比较淡薄,这一点也抛开不说,在有的国家和文化里,同性恋可以成为一种很流行的风尚,甚至于成为一种性生活的理想。但在其他一些国家和文化里,它是受舆论及法律的干涉的。尽管无论舆论如何严厉,法律如何冷酷,同性恋依然存在,无法根除。在欧洲基督教流行的最早的几个世纪里,东罗马的君士坦丁大帝皈依基督教而使它成为国教以后,同性恋是一度受过国家极严厉的干涉的。当时多少是政教合一的,政府曾三令五申禁止,但终于无效。及至大革命前夕的法国,因犯鸡奸或男色而被烧的人,时常还有。大革命以后,自《拿破仑法典》的颁行,一切比较单纯的同性恋行为,只要双方元首系成年人,双方全表示同意而完全是私人的行动,不影响到国家的观瞻,是不构成罪名的。但若有些公开的性质,且行为的一方又属一个在法律上未成年的人判刑罚还是很重的。凡是《拿破仑法典》影响所及的国家,现在都通行这种比较开明的法律习惯。但其他国家就不如此,特别是英美两国。在这些国家里,旧时那种不放松的态度还存在,而原有的严刑峻法也似乎很难修正。目前所已做到的不过是使这种刑法不完全实施出来罢了。

社会对于这一类问题的态度越变越开明以后,我们还可以看见一些更多的成效。态度的开明化既属固然有理,这种成效也自势所必至。有些简单的事实我们早晚总会承认。性的活动和性的态度只要不公开地取罪于人,终究是一二当事人的私事,而其是非利害,应由私人自裁,与公众并不发生关系,此其一。这种活动和态度,虽与后天的教养有关,终究大半是先天气质的结果,根底极深,无由卒拔,此其二。因此,一个医生或性心理学专家遇到一个似乎有先天根据的性歧变的例子的时候,他总有一个疑难的问题要向自己提出来。他想用些治疗的功夫把病人弄成一个常态的人么?我们说弄成常态,而不说恢复常态,因为就病人而言,病态就是他的常态,而常人之所谓常态,即使能弄成的话,对他是横逆的,不自然的,即对他反而成为一种“邪孽”。这岂不是心劳日拙么?岂不是非徒无益,而又害么?所以笔者很赞成沃尔巴斯特的一句话:“倘若一种性歧变的行为对某一个人的性态,能一贯予以满足,而在给予满足之际,对当事人的身心两方并不引起什么损害,那种歧变对于那个人,名为歧变,事实上却一定得认为是正常的。如果我们从事性心理研究的学者能根据这样一个说法行事,大概虽不中也不远了。”沃氏这说法是很对的。不过我们得补充一句,即那个人的那种歧变必须同时对别人的身心健康也不发生危害才行。否则,无论对本人如何“正常”,如何有利,社会还是有权干涉。我们固然不赞成用强制禁绝的干涉方法,因为那是根本不生效力的,但我们应该在医学方面,甚至外科手术方面,开一些方便之门,教凡属自身感到此种先大或后天的歧变是一副极重的担子、而实在有些承当不起的人,得以休息,得以逃避。总之,我们干涉的目的,是求公允两个字,“公”对社会而言,是法律的责成,“允”对当事人而言,是同情心的表现。

我们在整个性问题上需要更大的宽容态度。固不仅为离开了正常的典型人物着想,也未始不是为全部的社会组织与道德制度图一部分长治久安之计。要知道把形形色色的性歧变当做不道德的行为看、当做罪孽看,不但是白费的,不但是要失败的,并且正因为徒劳无功,而越让大家对道德制裁的力量失去信仰,越发让种种歧变多得一些暗中滋长的机会。因为我们知道,这一类的问题越是受严厉的干涉,发展得便越快;名为禁止,实同鼓励。在禁酒的问题上,这一点已是大家公认明白的。专门研究希腊民族性表现的德人利希特指给我们看,在希腊人中,性的“邪孽”是极少的。同性恋虽发达,但希腊人但不把它当做一种“邪孽”,并且承认它是一种正常的事物,可以做婚姻制度的陪衬而补其不足。利氏为所以少的缘故就因为希腊人根本把性的问题看作道德范围以外的东西,如牵涉到儿童,或有残虐的行为,自然又当,别论。道德所过问的只是一切不公平的行为、危害国家的各种罪名以及一般的犯罪活动。“凡属正常的性关系能自由发展的地方,各种歧变及变异是很难矫饰滋长的,即使发生,也是自生自灭,不受人注意的。

沃尔巴斯特也正确指出:“近年来美国社会里种种性邪孽的发展与散布大部分是道德机关努力所培植和教唆而成的。这种培植与教唆,不用说是无意的。这好像是一种诡辩的议论,但事实确是如此。”

我们不希望也不愿意恢复希腊时代的道德观念,但希腊人“身心两俱健美”

的理想,我们轻易也不敢仰攀。不过不得已而求其次,至少下面要说的一些信念是不容摧毁的。我们要把许多虚伪的见解清扫一下,要把我们自己从许多舆论或法律的生吞活剥的教条中解放出来。在近古以来的西方,全部性生活的历史所以如此支离灭裂、恶浊混乱,为之厉阶的便是这些见解与教条。它们一日存在,性生活便一日没有澄清的希望。我们能做到这一步,也就可以把我们精神生活的空气更换成更新鲜的,把我们道德的习俗,补充为更巩固的。旧的种种见解与教条是一个软弱病的源泉,此种源泉涸竭以后,新的健康的力自然会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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