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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笛卡尔》 作者:笛卡尔

二、指导心灵的规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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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些时候,应该完全列举,有时候又应该分别列举;有时候这两种都没有用处。因此,上面我们只说它应该是充足的。因为,(例如,)我要是想用列举来证明:有多少存在物是有形体的,或者它们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凑巧符合此意,我并不能肯定它们到底有多少;而且,除非我事先已经确知,我也不能肯定:我已经通过这次列举把它们统统包括了,或者,我已经把它们互相区别清楚了。但是,假若我想用同一方法指明:有理性的灵魂不是有形体的,进行这个列举并不一定非完全不可,我只要把全部物体都归成类,使我得以证明有理性的灵魂同所有搜集的类别都不一样就行了。最后,假若我想用列举这法指明:圆面积大于一切其它同等周长的多边形面积,我并不需要把一切多边形拿来一一过目,只要拿出其中的一些证明,据以用归纳法得出结论而用于其它一切多边形就行了。

  上面我还说过,列举应该有秩序地进行,这首先是因为,弥补上述各种缺点,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有秩序地详审一切事物;也是因为,常有这样的情况:或者是由于要研究的事物数量过大,或者是由于要研究的同一事物出现过于频繁,如要一一通观有关的每一单个事物,任何人的寿命都是不够的。然而,假如我们把它们全都按照最佳秩序加以安排,使其中大部分归入一定的类别,那就只需准确察其中单独一个事物,或者(根据)其中每一事物而获知的某些情况,或者只察看这些事物而不察看那些事物,或者至少不对任一事物徒然浪费地重复察 看。这对我们是大有助益的。它可以帮助我们克服许多困难,既然我们已经以很短的时间,不怎么费劲地建立了良好秩序,尽管乍看起来困难是巨大的。

  然而,要列举的事物的这种秩序常常可能发生变化,而且取决于每个人的选择;要想考虑得更为周到,就必须记住第五个命题中所说的。世人所作种种雕虫小技中有许多玩意,发明出来所用的办法不过是这种安排秩序,例如,如果我们想用某个名词字母搬家的办法,创作最佳字谜,根本不需要从最容易的那些词一直查到最困难的那些词,也不必区别绝对项和相对项,况且,这样做也是行不通的;只需这样办就行了:制定研究字母搬家的某种秩序,使我们不必重复察看同一字母,同时把字母的数目归成若干确定的类别,使较有希望找到答案的那些类别立刻出现;这样做的话,往往不至于旷时费事,只是有些幼稚罢了。

  此外,(原则五、六、七)这三道命题是不可以分割的,因为通常我们在思考中必然把它们联系起来,而且这三者对于促使方法臻于完善是起同等作用的。先教哪一道倒关系不大。至此我们已经简略阐述了一番,这篇论文其余篇页中就差不多没有什么好补充的了,我们将只把至此已经概略而言者予以具体申述。

原则八

  如果在要寻求的事物顺序中出现一事物,是我们的悟性不能直观得足够清楚的,那我们就必须暂且停顿,多加考虑,不要继续考察下去,以免徒劳无功。

  前三个原则提出了秩序并作了解释。本原则,则告诉我们什么时候秩序是必不可少的,什么时候只是有用的。因为,从若干个别项引至某一绝对项的系列或相反的系列中凡构成完整一级者,都一定要先于其后续项而予以考察;但是,如果像人们常见的,若干项涉及的是同一级,有秩序地统统予以通观,总还是有用的。不过,也不一定非常严格刻板遵守这种秩序不可。即使我们并没有把它们全部认识得一清二楚,而只是看清楚了其中的某一些,甚至一个,进一步探讨也还是可以允许的。

  本原则依据的论据,必然是我们用以确定原则二的那些论据;但是,不可认为,本原则就不含有任何足以使(我们心灵)更有知识的新鲜东西,虽然它似乎禁止我们仅仅过于细致地探求某些事物而不揭示任何真理。也许,对于初学者,它教给他们的只是叫他们不要浪费精力,其中原委大致有如原则二所述。然而,对于完全掌握了前述七个原则的人,本原则表明的是:他们可能根据什么理由在任何科学中自满,以至不想再学什么了,因为,任何人,只要是准确遵行了前述七个原则。现在本原则却叫他在某一点上停一停,他当然就会明白:无论多么奋勉努力也不能达到自己要求获得的认识,这倒不是说他缺乏才智,这里遇到的障碍全在于困难的性质本身,或者说,人的条件的限制。不过,认识到这一点,也是一种真知,并不次于那种使我们了解事物本身性质的认识,而谁要是把好奇心推至极端,似乎不是健全的心智。

  阐明这一切,都有必要举一两个例子。简单说吧,设有一人仅仅研究过数学,他试作一直线:屈光学上称为光折线的那种直线,即,平行光线经折射后交叉于一点的那根直线,他遵行原则五和原则六,大概可以很容易就发现:该直线的确定取决于反射角和入射角的比例;但是,他没有能力继续探讨下去了,因为继续下去就超出了马特席斯的范围,而涉及物理学了,他不得不就此却步,停留在门槛上,而无可奈何;如果他还想从哲学家所言获取进一步认识,或者从经验中获取这种认识,他实际上就会违犯原则三,况且,这里的困难还是复杂的、相对的;然而,只有在纯粹简单的、绝对事物上,我们才能够获得确定的经验,这一点,下面在适当的场合再谈。他要是假设上述两角之间有某种比例,即使他以为可能是最真实的,也无济于事,因为,那样他寻求的就不再是光折线了,而仅仅是按照他的假设推理而得的一直线。

  假设相反有一人,不是仅仅研究过数学,而是想遵照原则一来探讨我们所说的问题,也遇到了同样的困难,他除了上述以外还会发现:入射 角和反射角之间的比例,还取决于这两个角本身依据介质不同而发生的变化。从而他也发现:这种变化取决于光线穿透整个透明体的比率,而要认识这种穿透作用,前提也是认识光作用的性质;他还发现:要理解光作用,就必须知道一般自然力是什么,而这,在整个顺序中,是最绝对项。因此,当他用心灵察看,对这个最绝对项有了清楚觉知以后,他就可以根据原则五,同样逐级回溯;要是他在第二级上还不能看清楚光作用的性质,他还可以根据原则七,列举一切其它自然力,使自己可以依据对某个其它自然力的认识——至少用比较法,这一点我们下面再谈,——也理解光作用;然后,他就可以探求光线是以怎样的比率穿透整个透明体的,这样,他就可以依次探讨其余,终至达到对光折线本身(的理解)。尽管至今许多人探求都无结果,我却看不出会有什么障碍,使得完善运用我们的方法的人不能够对它获得明显的认识。

  我们要举最突出的例子。假设有一人对自己提出的问题是:研究人类理性足以认识的一切真理,——我认为,凡是刻苦求知以求达到良知的人,一生之中总应该下那么一次决心去从事这种研究,——如果他遵循上述各项原则,他就会发现:先于悟性而认识是绝不可能的,既然认识一切其它事物都取决于悟性,而不是相反。然后,在认识了纯悟性之后,对一切其它最直接事物也有了觉知,他就可以在一切其它事物中,列举出认识所需的悟性以外的一切其它工具,其数仅为二,即幻想和感觉。于是,他把自己的奋勉努力用于区别和审视这三种认识方式,他将清楚地看出:真理和谬误,就其本身而言,只能够存在于悟性之中,但是,二者的根源往往仅仅在于幻想和感觉。这样,他就会谨慎小心,竭力避免一切可能使他上当的事物,以免受骗。同时,他将准确列举人们为求真理可以遵循的一切途径,以求择一而从。这些途径实际上为数不多,运用充足列举法,是很容易统统找到的。未曾有过这种经验的人也许会觉得这很奇怪,不予置信。其实,只要我们对待每一对象,都区别于充斥我们记忆或仅仅装饰我们记忆的那些认识,同应该说使人更有学识的那些认识,这也是我们很容易做到的……由此,我们将认为,对于任何事物,我们都不会由于缺乏才智或技艺而无知,也绝不会有任何事物别人知道,而我们自己却没有能力认识,只要我们运用心智于该事物动用得恰当。我们往往可能会遇到许多困难,是本原则禁止我们探求解决的,虽然如此,但是我们既然清楚地看出这种探求超出人类心灵所及,我们就不会因而认为自己无知,只会发现任何别人也不可能认识我们所探求解决的困难(如果他心灵的水平同我相等),单单这个发现就足以满足我们的好奇心了。

  但是,为了使我们不至于对我们心灵所能达到的水平总是无法确断,也为了使我们不至于徒劳无功或莽撞行事,在致力于具体认识各别事物之前,我们一生中必须总有那么一次细心探讨人类理性能够达到怎样的认识。为求事半功倍起见,对于同样容易的事物,我们总是应该首先探求其中最有用的那些。

  因此,可以把这种方法比作这样的一些机械工艺:它们不需要其它工艺的帮助,自己就可以产生制作本身所需工具而应有的方法。设有一人打算从事这样的一种工艺,比方说是打铁,如果他一样工具也没有,他开始的时候当然不得不以一块硬石头或者什么粗铁块当砧子,选一块小石头当锤子,又把一些木头做成钳子,还要按照需要搜罗诸如此类的一些东西;都准备好了以后,他还是不会立即着手打制刀剑或头盔,也不会打制供别人使用的任何铁器,只会首先给他自己制作锤子、砧子、钳子以及其它必需的工具。这个例子告诉我们的是:既然这头几条原则中我们只能看到某些论据还不充足的准则规定,似乎是我们的心灵天然禀赋的、而不是凭借技艺获得的准则,那么,我们就不要急忙运用它们去试图解决哲学家们的争论,或者去解开数学家们的死结;而要首先利用它们去仔仔细细探求一切其它准则,对于研究真理可能更为必要的准则。这主要是因为没有理由认为:找到它们,其困难程度会超过解答人们在几何学、物理学或其它学科中惯常提出的问题。这样看来,最有用的莫过于探求人类认识是什么,它的最大范围如何。因此,我们现在就在这里把这一点概括为一个问题。我们认为,依据前述各项原则,这个问题最好是首先加以研究。每一个或多或少热爱真理的人,一生中总得有那么一次下决心这样做,因为这一探求中包含着求知的真正工具和完整的方法。相反,我觉得,最不合适的莫过于硬着头皮去争论自然的秘密、天(的运动)对我们下方的影响、预言未来、诸如此类。许多人却正在这样做,自告奋勇这样做,仿佛人类理性足以发现(这类事情)。我们心灵的限度,在我们内心中是感觉得到的,因此,确定这个限度理应使我们不会感到不容易或者困难,既然我们对于外界的事物、甚至非常陌生的事物,也并不怀疑自己是能够判断的。如果我们想用思维囊括宇宙万物,分辨出每一事物是怎样受到我们心灵的审视的,这一任务也并不繁重,因为没有任何事物是那样简单或多样,以至于无法运用我们所说的列举法把它们限制在特定的限度之内并且把它们分列为不多几项类别。因此,为了把列举法在这个问题上作个试验,首先,我们把与这个问题相关的一切划分为两部分,事实上也就是使这个问题或者涉及有认识能力的我们,或者涉及能够被认识的事物本身。下面我们就分别研讨这两点。

  固然,我们注意到,我们内心中只有悟性才有真知能力,但是有其它三种功能可以帮助或阻碍悟性,它们是:想象、感觉和记忆。所以,应该依次看一看其中的每一个可能怎样有害于我们,使我们得以避开,其中的每一个可能怎样有利于我们,使我们得以充分发挥其功效。这个第一部分,将在下一原则中运用充足列举法加以讨论。其次要谈到事物本身,它们只应该在悟性达到的范围之内予以考虑。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事物分为性质较简单的和性质复杂或复合的。所有这些简单性质(的事物),只能够或为精神的,或为有形体的,或者两者都涉及。至于复杂性质(的事物),由悟性体验得知:其中的某些,即使尚未能作出任何确定的判断,也确实是复杂的;但是,悟性本身也组合其它的复杂性质(的事物)。这一切,我们将在命题十二中更为详尽地陈述,并将证明:除非是在悟性所组合的那些(复杂性质)中,不可能出现谬误。因此,我们还要把这类复杂者区别于从十分简单而自明的性质中演绎所得者,我们将在下一部著作中论述;还要区别出那些预示其它、而我们体验得知源出于复合事物者,这将用整个第三部著作来陈述。

  因此,在本论文中,我们将竭力严格遵循人类为了认识真理而可以遵循的一切途径,并且竭力使得读者能够容易理解。这样的话,任何人只要已经充分学会我们的整个方法,无论心智多么低下,也能看出:这些途径,对于他也同对于别人一样,丝毫不是封闭的,而且他再也不会由于缺少才智或技艺而无知无识;而只会是:每逢他运用心灵去认识某一事物,或者他可以完全发现它;或者他可以确定无疑地觉知:它取决于某种超出自己能力的经验,这样他就不至于指责自己的心智,虽然他不得不到此止步;或者他可以证明:所求之物超过了人类心灵所及,这样他就不至于认为自己比别人无知,既然比起其它随便什么来,认识这,并不是较小的真知。

原则九

应该把心灵的目光全部转向十分细小而且极为容易的事物,长久加以审视,使我们最终习惯于清清楚楚、一目了然地直观事物。

  前面说过,为了进入科学研究,需要运用的仅仅是直观和演绎,我们悟性的这两种运用既已阐述,在这一道和下一道命题中我们就来继续解释:依靠怎样的奋勉努力,我们能够使自己更适合于运用直观和演绎,同时更适合于培育发展心灵的两种主要功能,即明见(用以清清楚楚地察看每一特殊事物)和灵巧(用以巧妙地从各事物中互相演绎)。

  固然,我们学习运用心灵的目光的时候,正是把它同眼睛加以比较的,因为,想一眼尽收多个对象的人是什么也看不清楚的,同样,谁要是习惯于用一次思维行为同时注意多个事物,其心灵也是混乱的。但是,那些以制作精细品为业的工艺家,已经习惯于使自己的目光集中注意于某些具体的点,久而久之,便获得了准确分辨任何细小精致事物的能力。同样,谁要是从不把自己的思维分散于各个不同的对象,而总是全部用于观察某些十分简单、十分容易的事物,就可以获得一目了然的明见。

  然而,世人的通病是:看起来越困难的事物就觉得越美妙;在大多数人看来,如果某一事物的原因非常一目了然而简单,就会认为自己没有获知什么,反而是哲学家深入探究的至高至深的某些道理,即使论据往往是谁也没有足够觉察到的,他们也赞不绝口,当然他们也就跟疯子似的,硬说黑暗比光明还要明亮。应该注意的是相反的情况:有真知的人识别真理倒是容易的,对象无论简单,还是暧昧,都早已掌握了其中的道理,因为他们一旦肯定地达到真理,也就是以这样的单独一次明确行为理解了真理。不过,在他们的道路上多样性依然如故,而这条道路通往的真理如果距离最绝对起始原理越遥远,这条道路一定也就越漫长。

  因此,应该人人都养成习惯:运用思维同时囊括数量少而且简单的对象,致使自己得以认为,绝不会有任何事物,他们察看之明晰程度比得上他们认识得最为明晰之物。对此,也许有不少人生来比别人合适得多,但是,凭借技艺和实践,我们的心灵也是可以大大提高合适的程度的。有一点,我觉得必须首先在此提出的,那就是,人人都应该坚决相信:不可以从庞大暧昧的事物中,只可以从最易碰见的容易事物中,演绎出最隐秘的真知本身。

  因为,例如,假设我想探究:是否有某种自然力能够在同一瞬间通过整个介质而传至遥远的某一地点,我并不要把心灵(的目光)立即转向磁力、或星体的作用力、甚至光作用的速度,去探求是否可能有一些这类作用发生于一瞬间,——这样做的话,事实上更难证明我们所要求的答案。我宁愿考虑物体的局部运动,因为在整个这类事物中它是最可感知的;而且,我还会注意到:一块石头是不可能在一瞬间从一地移至另一地的,因为它是一个物体;但是,类如推动石头的力量这种力,如果以赤裸裸的形态从一物传导至另一物,它就(仅仅)是在一瞬间直接传导的。简言之,如果我抖动任意长度的一根棍棒的一端,我很容易就可以想见,棍棒的这一部分所受之力,必定促使棍棒其它各部分都在同一瞬间颤动。因为这时该力是赤裸裸传导的,并不存在于任一其它物体之中,例如存在于一块会把它带去的石头之中。同样,假设我想知道:同一简单原因是怎么能够在同一时间产生两个相反的结果,我并不要借用医生的那些驱除某些体液而保持另一些体液的药品,我也不必对于月亮夸大其词,说什么它用它的光芒使人狂热,又用某种神秘物质使人冷静;我只需察看一架天平,放上一个砝码,在同一瞬间它就会抬起一臂,而另一臂则下垂,以及其它类似的事物。

原则十

  心灵如要获至灵巧,它就必须探求他人所已经发现者,还必须有条理地通观人类技艺的甚至最微末的一切结果,但是,主要还是考察表现以某种秩序为前提的那些结果。我承认,我生来赋有这样的心灵:它使我一向把研究的最大乐趣不 是放在倾听别人陈述道理,而是放在依靠自己的奋勉努力去发现这些道理上。只有这,才在我还年幼时把我引向研究科学,因而每逢某本书的书名告诉我们其中肯定有新的揭示的时候,我来不及深入阅读,就连忙尝试凭借自然赋予我的某种灵巧,是否也许能够达到某种相似的成就,我小心翼翼,不愿草草读完,唯恐糟蹋我的这种天真的乐趣。我这种做法常常获得成功,以至我终于发现:像别人目前常做的那样,依靠纷乱的盲目的探求,宁愿借助于侥幸,而不是凭借技艺,我就不能比别人更多地发现事物的真理;同时我也发现:只是通过长期的经验,我才觉知了某些确定的原则,对我帮助不小,运用它们,我终于思考出若干其它原则。我的整个方法,就是这样精心培育出来的。我始终相信,从一开始,我遵循的就是一切研究方式中最有用的。

  但是,并不是一切人的心灵都是天然倾向于使用自己的武器去探究事物的,所以,本命题教导的是:不要立即考察十分困难而艰巨的事物,而应该一开始就去弄清楚最微末、最简单的一切技艺,主要是那些最有秩序的技艺,例如,织帆布和地毯的匠人的技艺,或者绣花女的技艺,或编织经纬、使得花样变化无穷的妇女的技艺,还有一切数字运算和有关算术的一切,诸如此类,确实令人惊讶,这一切是多么能够训练心智。只要我们不借用别人的创造发明,而是自己去发明创造!这样,任何事物就不会隐蔽而不为我们所见,一切事物都可适应人类认识的能力,我们就可以清清楚楚地看见无限数量的事物秩序,它们互不相同,却很有规律。人类(心智)的灵巧几乎尽在于严格遵照这些秩序。

  因此,上面已经指出,必须有条理地研究这些(问题),所谓条理,在比较不重要的问题上,通常只是指始终遵照(一定的)秩序:或者是存在于事物本身的秩序,或者是我们凭借思维巧妙(铸造)的秩序:比方我们要读出某篇由于使用未知文字而无人能懂的文章,当然它里面毫无秩序,但是,我们将铸造出一种秩序,既可审核关于每个符号、每个字词、每个句子人们可能原来作出的一切判断,又可把它们加以排列,使我们得以经由列举而获知可以从中演绎的一切。我们首先必须避免浪费时间,不凭任何技艺而胡乱猜测这类问题:因为,即使我们不凭技艺也往往能够揭示这些问题(的奥妙),有时幸运儿甚至可能比有条理地探讨还要发现得快。但是,这样做只会磨灭心灵的光芒,使我们的心灵习惯于幼稚的无聊勾当,使它今后总是满足于事物的表面,而不能更进一步深入进去。有些人仅仅把思维用于严肃的极为高尚的事物,经过成年累月的辛勤劳动,却只获得混乱的知识,尽管他们原来希望获得深刻的知识。为了不致重蹈覆辙,我们应该锻炼自己:首先是探索——但必须是有条理地探索最容易的事物,使我们总是习惯于遵循已知的敞开的道路,极为灵巧地把握住事物的内在真理。这样的话,经过不知不觉的进步,在我们从不敢指望的短暂时间内,我们就可以感觉到自己能够同样容易地从明显原理中演绎出若干似乎非常困难复杂的其它命题。

  不过,也许会有好些人感到惊奇,不知道我们为什么在探讨如何使自己更适合于众真理中互相演绎的时候,略去了辩证论者们认为只要规定人类理性遵照某些修辞形式、就可以统辖人类理性的那一切准则。他们的结论必然是:理性要是遵从(这种办法),即使它在某种程度上乐意不去专心致志、认真考虑(如何)推论,也可以凭借修辞形式而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我们略去那些准则,是因为我们已经发现真理往往不受它们的束缚,恰恰是那些运用这些准则的人自己作茧自缚;别人倒并不经常这样。我们甚至体验到:一切诡辩,哪怕是最有锋芒的,通常也欺骗不了任何运用自己的纯理性的人,而只能欺骗诡辩家自己。

  因此,我们应该力戒当我们探究某一事物的真理的时候,让我们的理性随便乐意什么,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摒弃那些修辞形式,把它们当作使我们达不到目的的障碍;我们还应该寻求一切助力,使自己得以把思想保持专注状态,就像以下(各道命题)将表明的那样。那种修辞术对于认识真理毫无助益。为了更透彻了解这一点,应该注意:辩证论者按照修辞术规则是结构不出任何达到真理的三段论式的,如果他们没有首先掌握构造材料,即如果他们没有事先知道自己要用三段论式演绎出什么真理的话,由此可见,他们使用那样的一种形式,是不可能发现任何新鲜东西的。因此,一般辩证论对于希望探求事物真理的人毫无用处,只能用来比较容易地向别人陈述早已知道的道理。为此,必须把它从哲学转移到修辞学中去。

原则十一

  在察看了若干单纯命题之后,要想从中得出其它推论的话,不妨以连续的毫不间断的思维运动把那些命题通观一遍,考虑它们互相之间的关系,也不妨择出若干来尽可能清楚地全面加以构想。只有这样,我们的认识才可以更加确定得多,心灵的认识能力才可以大为提高。

  现在是更加清楚地阐述在原则三和原则七中说过的心灵的目光的时候了。前面,我们曾在一个地方说它与演绎相反,在另一个地方我们只说它与列举相反,而对列举我们的定义是:根据互不关联的许多事物作出的综合推论;在同一个地方,我们还说过:单纯演绎从一事物到另一事物,是用直观作出的。我们必须这样提,因为我们要求的是用心灵来察看两个事物,也就是说,必须使人清楚而明确地理解命题,而且必须是全面一下子理解,而不是逐一理解。而演绎,如果我们按照原则三所述予以看待,似乎不是全面一下子作出的,而是通过某种心灵运动,从一事物推论到另一事物。所以,我们在那个地方说它是截然有别于直观的。但是,如果我们稍加注意,(就可以发现)演绎一旦完成,如原则七所说的那样,它就不再是任何运动,而是运动的终止。因此,我们假定:当演绎是简单而一目了然的时候,我们用直观就可得知,当它是繁复错综的时候则不能;后者,我们称为列举,又称归纳,因为这时候悟性不能一下子全部把它囊括,要确证它,必须在某种和谐上依靠记忆,其中必须记住对于所列举的每一部分的判断,根据所有各部分的判断就可以综合为另一个单一判断。

  我们必须作出这些区别,这样才便于进一步来阐明本原则,因为,原则九仅仅论述心灵的目光,原则十仅仅论述列举,而本原则,则阐述这两种作用怎样互相支持,相辅相成,以致于它们通过某种专注地直观每一事物、进而直观其它事物的思维运动,似乎同时成长而合为单独一个作用了。

  这是具有双重效用的,即,既可以更为确定地认识我们所要达到的结论,又可以使我们的心灵更适合于发现其它结论,因为,结论包括的项如果多于我们仅仅一次直观所能掌握的,这一结论的确定性就取决于记忆。而记忆由于不稳定而且容易衰退,必须用这种持续不断、频繁重复的思维运动来重复和巩固。例如,如果通过若干次运算,我得知甲量和乙量之比,随后乙量与丙量之比,丙量与丁量之比,最后得知丁量与戊量之比,我还是不能知道甲量与戊量之比,从我已知之比中并不能求得这个比,除非我把这些比都记住了;因此,我有必要用一次频繁重复的思维把它们通观始终,极为迅速地从始项看至末项,几乎不留一项在记忆里,而是仿佛整个一下子察看全事物。没有人看不出:由于这个缘故,心灵(运动)之迟缓得以纠正,其能力得以增长。但是,在这方面必须注意的是:本原则的最大效用在于:对单纯命题互相依存关系进行思考,就可以渐渐习惯于迅速识别其中的或多或少相对性,看出怎样逐级把这种相对性归结为绝对。例如,假设我要通观某些连比量,我就要思考这一切(事物),即,我通过容易程度相等的设想,得知甲量与乙量之比,随后,乙量与丙量之比,丙量与丁量之比,如此等等。但是,我不能够以相等的容易程度设想乙量对甲量和丙量同时依存之关系,我更难设想乙量对甲量和丁量同时依存之关系,如此等等。然后,我由此得知:如果已知仅为甲量和乙量,我为什么可以容易地求出丙量和丁量等等,这是因为我运用了几次特殊的逐个的设想。但是,如果已知仅为甲量和丙量,我就不能同等容易地得知中间量,因为如不以一次设想同时包括前几个量中的两个量,就不能做到。如果已知的仅为甲量和丁量,要察看两个中量就更为困难。既然这意味着同时三次设想,因此,要根据甲量和戊量求出三个中量,就还要困难了。不过,这也是为什么可以产生不同情况的另一原因,因为,即使四次设想互相联系在一起,也仍然是可以分开进行的,既然4可以被另一(整)数除尽。于是,我可以根据甲量和戊量仅求丙量,然后根据甲量和丙量求乙,照此类推。已经习惯于思考诸如此类情况的人,每逢研究一个新问题时,就能立即看出产生困难的原因,以及(予以解决的)使用最简单办法。这对认识真理是极有助益的。

原则十二

  最后,应该充分利用悟性、想象、感觉和记忆所提供的一切助力,或者用以清楚地直观单纯命题,或者用以恰当地比较所求事物与已认识事物,以便得知所求,或者用以发现那些应该彼此关联的事物,从而使人的奋勉努力之所及不致有所遗漏。

  本原则总结前述一切,从一般方面教给我们前曾不得不从特殊方面加以阐述(的道理)。有如下述:为了认识事物,只需掌握两个(项),即认识者:我们;和应予认识者:事物本身。在我们身上仅仅有四个功能是可以为此目的而用的,那就是,悟性、想象、感觉和记忆:固然,只有悟性能够知觉真理,但是它必须得到想象,感觉和记忆的协助,才不至于使我们的奋勉努力所及者随便有所遗漏。在事物方面,只需审视三项,首先是自行呈现在我们面前者,其次是某一事物怎样根据另一事物而为我们所知,最后是哪些事物从哪些事物中演绎而得。我觉得这样的列举是完备的,人的奋勉努力所能扩及的一切皆无遗漏。因此,在转向头一项(即我们)时,我本想在这里先说一说人的心灵是什么,人的肉体是什么,前者如何塑造后者,在这整个复合体中用以认识事物的各功能又是什么,还有每一功能的特殊作用是什么。然而,我感到这里篇幅太小,无法尽述为使人人略得窥见这些事物真理而必备的前提,因为我一向希望:为了不对足以造成争论的事情肯定己见,我写的东西中并不事先端出使我得出结论的那些理由,自己认为可以也使别人信服的那些理由。

  但是,现在既然我没有闲工夫,尽量简略说一说下一点也就行了:我们心灵中赖以认识事物的一切,应该怎样设想才是最有利于我的意图的。除非你自己乐意,你可不要以为事情就是这样的。不过,又有什么使你不去遵守(我提出的)这些假设,如果看来它们丝毫无损于事物的真理,只会使所有这些事物更为清晰得多?正如在几何学中你可以量作出种种假设,也绝不会损害证明的力量,即使在物理学方面,你也会对于这些假设的性质有完全不同的看法。

  因此,首先应该设想,一切外在感觉,只要是属于身体的一部分,即使我们是通过某一作用,如,通过某一局部运动,把它们施及客体,哪怕是仅仅由于激情的作用,它们也还是可以感受(事物)的,根据的是与蜡从封印接受其形象同样的道理。不要以为我这样说是打比方,而要设想:有感觉的身体的外在形象确实是受到客体的作用,作用的方式绝对与蜡的表面上的形象是受到封印的作用一样。不仅应该在我们接触某一具有形象的物体、或具有硬度或粗糙面等等的物体时承认这一点,在我们由于触觉而知觉热或冷等等时也应该承认。其它感觉也是这样,即(我们)在眼珠里首先碰到的不透明体,就是这样通过具有各种颜色的光运动而接受印入的形象的,而耳膜、鼻膜、舌膜,因为不向客体开放通路,这样就从声、嗅、味获得其它形象。这样设想这一切,是大有助益的,因为最易受到我们感觉的就是形象:我们实际触觉到形象,也看得见它。这一假设比任何其它假设更不会产生谬误——这一点我们可以这样来证明:形象的设想是最为普遍、最为简单的,因而任何可感知的事物中都包含着它。简言之,你纵然可以随意把颜色假设为什么,你总不能否认它有其广延,从而它是有形象的。因此,要是我们这样做,又有什么不好呢?即力戒冒冒失失地炮制或毫无用处地接受任何新的存在物,也不因而就否认别人已经作出的关于颜色的判断,我们从颜色中排除任何其它(因素),只保留它的形象性质,设想白、蓝、红等等的互相差异是同下面这些形象之类的互相差异一样的。对于一切事物都可以这样说,因为,确实无疑,图形的数量是无穷无尽的,足以表示可感知的一切事物之间的一切差别。

  第二,应该设想,外在感觉受到某一客体作用的时刻,它所接受的形象立即就传导至身体的某个其它部分,即所谓通感的那一部分,却并没有任何实在物从一点传至另一点:这就完全像我现在正在写字,我清楚地感到:就在每个字母写在纸上的瞬间,不仅鹅毛笔的下端在动,而且每一动,即使极其轻微,也为笔的全部整个接受,动的各种差异又从笔的上端在空中摇晃中表现出来,虽然我不设想有任何实在物从一端传至另一端。又有谁会认为,人体各部分之间的联系不比鹅毛笔各部分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要清楚地表达这一点,难道通过思维还能找到比这更为简单的例证吗?

  第三,应该设想,通感还起封印的作用,就像打在蜡上一样,对幻想或想象形成印象,或者说,意念,也就是,来自外在感觉的那种无形体的纯粹形象或意念;这种幻想是身体的一个真实部分而且具有相当大的体积,因而它的各个部分都可以取得不少彼此不同的形象,而且通常把这些形象保持相当长的时间,这时就是人们所称的幻想。

  第四,应该设想,原动力,或者说,神经本身,来源于大脑,幻想就在大脑里面,对神经起各种不同的作用,就像外在感觉作用于通感,或者就像笔的下端作用于整个的笔。这个例子还说明,幻想是怎样成为神经的许多运动的起因的。虽然幻想本身并不包含特定意象,而是只有若干引起神经运动的其它意象,因为,鹅毛笔并不跟着它的下端同样摇晃,相反,它的绝大部分似乎在作完全不同的相反的运动。由此可以想见,其它动物的一切运动是怎样产生的,尽管我们根本不承认它们能够认识事物,只具有纯肉体的幻想;同样,可以想见,我们自己的那些完全不用理性助力即可完成的功能运用又是怎样完成的。

  第五,应该设想,我们赖以真正认识事物的那种力量,纯是精神的,与肉体截然有别,有如血之于肉,手之于目。它是独一无二的力量,无论它同幻想一起接受(来自)通感的形象,还是运用于记忆所保存的形象,还是形成新的意念,占据想象,使得想象往往不再足以接受(来自)通感的意念,也不再足以按照纯肉体构造把这些意念传导给原动力。在所有这些情况下,这种认识力或者死滞,或者活跃,有时模仿封印,有时模仿蜡,不过,这里只可以当作比喻看待,因为有形体的事物中没有一样是绝对与它相似的。就是这个独一无二的力量,当它与想象一起运用于通感的时候,就称作视、触等等;要是单独运用于想象而保持各种形象,就称作记忆;要是也运用于想象却形成新的印象,就称作想象或构想;最后,如果它单独作用,则称作领悟(最后这个是怎样的,我将要在恰当的场合详尽阐述)。因此,这同一力量,依功用之不同,或称纯悟性,或称想象,或称记忆,或称感觉,但是,恰当的称呼是心灵,无论它在幻想中形成新的意念,还是用于已有的意念,都应如此。我们认为它是适宜于这几种不同的功能运用的,因此以后我们应该谨守这几个名词之间的区别。上述一切既已设想,专心的读者自然会得出结论,知道从哪种功能寻求怎样的助力,知道人的奋勉努力可以发挥到怎样的程度去弥补心灵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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