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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基础》 作者:傅夏仙

第20章 人员配置(1)

  内容提要<\/p>

  在阐述人员任免涵义及原则的基础上,介绍人员任免的主要形式及任免机关、权限,任免的程序等。分析人员晋升的条件和程序,降职的条件和程序以及人员调配和交流的作用和形式,分析人员回避的主要类型以及辞职和辞退的基本情况等。<\/p>

  人员任免<\/p>

  任免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职务管理制度,其目的是确立公共部门与所属公职人员的某种职务关系。公职人员的录用、晋升、降职、调配、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等都要通过任免关系来实现,因而,任免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配置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p>

  一、职务和职称<\/p>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配置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在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基础上,依据法定条件,通过法定程序授予公职人员适当的职务和职称,实现人与事的有机结合。<\/p>

  (一)职务<\/p>

  职务是公职人员承担的责任、相应的权力和一组任务的总和。<\/p>

  职务包含三个基本要素:责任、任务和权力。职务责任就是对承担它的人的要求,或者说是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对工作的承诺;职务任务即职务必须承担的一组工作任务;职务权力即在履行职务行为时,为保证完成所规定的任务而拥有的对人、财、物的支配力量。<\/p>

  职务的特征如下:<\/p>

  (1)职务客观存在,不因人而转移,即所谓“铁打的衙门流水的官”。<\/p>

  (2)职务不随人走,同一职务在不同的时期可以由不同的人担任。如果职务撤消,承担职务的人员则随之被重新安排工作。<\/p>

  (3)职务数量是有限的,职务的数量体现为一个组织的编制。<\/p>

  (4)职务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它既可以按照专业不同分类,也可以按照工作繁简难易、责任轻重大小、任职条件不同而分级分等。<\/p>

  (二)职称<\/p>

  职称是由一定的权威机构,对那些通过考核证明其确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较强的工作能力的人所授予的学术、技术资格称号。<\/p>

  职称有如下特征:<\/p>

  (1)职称是以人为中心而设置的,它强调的是人的学术、技术水平。<\/p>

  (2)职称可以随人走,人员的调动是失去职位,但他仍然拥有原来的职称。<\/p>

  (3)职称的数额与比例遵循金字塔型人才结构规律,并不受组织内部编制限额的限制。<\/p>

  (4)职称可以按专业分类,也可以按能力水平分级。<\/p>

  从职务与职称的关系看,两者有一定的差异。职称一般标志着一个人在某一方面的学识技术能力水平的高低,这一特长可能成为其担任某一个职务的有利条件。但毕竟职称不能直接决定一个人的职务,决定其职务的是任职资格;而任职资格又是由多方面的条件确定的。另外,职务不是获得职称的必备条件,职称要保持必要的严肃性和学术价值。充分认识职务及其特征是进行职务管理的基础。<\/p>

  二、任免的含义<\/p>

  任免是任职和免职的统称,是关于公职人员的职务管理。任职是指享有任免权的公共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命公职人员某一职务,即确认某种职务关系。<\/p>

  免职是指享有任免权的公共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免去公务员或解除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的某项职务。免职是公职人员职务变更时,免去原职务,拟任新职务的前提,也是产生职务空缺的前提。<\/p>

  任免的目的是确认或解除公共部门与所属公职人员的某种职务关系,任免包含任免机关、任免范围、任免程序、任免规定等内容。任免有别于公职人员的任用,任用指的是对公职人员的选拔和使用。它所涉及的问题是用什么标准、什么条件来选拔人员,使用人员;而任免所涉及的问题则是由什么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如何办理手续的问题。<\/p>

  任免在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一是职务管理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公职人员的录用、晋升、降职、调配、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等都要通过任免来实现。二是搞好职务管理能有效地促进其他管理活动的开展。在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中,任免与其他管理环节几乎都要发生联系。如果这项工作做不好,必然会给其他管理环节增加困难,制造矛盾;做得好则为其他管理环节打下良好的基础。三是职务管理工作直接影响行政机关和国有事业机构的管理效率。任免得当、及时就能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起到及时激励的作用;任免不当、滞后,则容易造成对公职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挫伤,影响工作人员之间的团结合作,由此直接影响到工作效率的发挥。<\/p>

  三、任免的原则<\/p>

  1.依法办事原则。这是公职人员任免的首要原则。《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公职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从法律上对国家公务员任职作出规定,就是要保证任免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保证公务员任免的公平性。各级任免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法定条件、程序对公务员依法任职和免职。<\/p>

  2.任人唯贤原则。坚持任人唯贤的目的在于将那些既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又具有一定文化知识专业技能的公职人员选拔到合适的职位上,发挥特长,切实做到知人善任。<\/p>

  3.因事择人原则。公职人员的任职应严格按照职位要求选人,不符合职位条件者应不予任职。<\/p>

  4.一人一职原则。对公务员来说,其担任的职务都包含有特定的工作任务,是相对确定的。鉴于个人精力所限和为保证各项公职的顺利完成,公务员不宜过多兼职,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原则上一人一职。<\/p>

  四、任用的形式<\/p>

  当今各国公职人员的任用形式多种多样,采用较多的是选任制、委任制、考任制和聘任制。<\/p>

  1.选任制。选任制是以选举方式任用公职人员。其形式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多数国家行政首脑采用选任制产生。<\/p>

  在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中,这种任用方式适用于政务类公务员,主要是各级政府的政治领导人。选任制通常实行任期制,它有利于及时淘汰不称职的官员,同时促使官员提高行政效率,抵制专制独裁和阻止终身任职制。我国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先由同级党委提出人选,推荐给权力机关,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现有国有事业机构中采用选任制的主要是党委的各级领导干部,如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等。<\/p>

  2.委任制。委任制是由公共部门首长直接委任其部属的任用制度。采用委任制的目的是,能与行政首长密切合作,提高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可行性与有效性。各国行政首脑的组阁一般采用委任制形式。比如,日本、英国等均采用委任制的形式组阁。委任制有利于上下级关系的协调一致,有利于领导意图的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任用主要采用委任制方式。同时,在国有事业机构的管理人员任用中也大量采用委任制。这是因为,首先,委任制具有任用权力高度集中统一的特点,能够体现国有事业机构人事管理职能部门的用人权,有利于治事与用人的统一,有利于保证国家方针、法规及政策贯彻执行的效率。其次,在委任制的情况下,各级领导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和辞退,这样有利于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有利于管理的连续性、稳定性和专业性。第三,委任制在办理任免手续上简单明了,便于操作,特别是人员进行调动交流时,手续简便易行。<\/p>

  但委任制有时也容易受个人主观意志的影响,难以从法律制度上杜绝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容易出现压制民主、任人唯亲等现象。因此实行委任制必须对行政主管领导委任权的使用条件、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对委任对象的资格条件、能力水平有一定的明确规定。同时,还要注意走群众路线,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以防止各种不正之风及主观随意性的出现。<\/p>

  3.考任制。考任制即通过考试的办法,按成绩优劣,择优录取人员的制度。考任制采用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用的方法,遵循公开、民主、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它可以最广泛地选拔优秀人才,防止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它的缺点是,统一考试的形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很难全面充分反映出应试者的实际工作能力。当今,许多国家的公务员任用制度,普遍采用考任制。如英国和美国,将考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基本形式之一。我国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引入竞争机制,扩大公开选拔人才的范围,实行竞争上岗。2000年我国下发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文件,明确指出推进党政干部制度改革,重点是深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通过扩大民主,引入竞争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制度,逐步提高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在新提拔同级干部中的比例;规范程序,改进方法,降低成本;加强全国统一题库建设,完善公开选拔工作的配套措施;实现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这些措施的进一步落实必将会促进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竞争激励机制的尽快构建。<\/p>

  4.聘任制。聘任制是由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通过契约,定期聘用人员的任用制度。它可分为公开招聘和限制范围聘任二种形式。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单位采取招聘或竞聘的方法,经过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后,由用人单位与确定的聘任人选签订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受聘人员职责、待遇、聘任期等。聘期满后自行解聘,需要时再协商续聘与否。按照聘任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聘用和解聘的权利,个人有应聘或辞聘的权利。<\/p>

  国外对任用专业技术人员到政府机关工作,大多采用这种任用方式。我国国有事业机构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普遍采用聘任制。采用聘任制,既可以保证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和受聘者个人的工作稳定性,又有助于人员的合理流动。<\/p>

  从国家行政机关职能的特点及目前的社会条件来看,还不宜在国家公务员较大范围内实行聘任制,只能在部分人员部分职务中采用。主要原因是:第一,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主要是研究、制定、执行政策和指导监督政策的实施。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一定连续性,并需要具有丰富行政管理经验的人员。若多数实行聘任制,很有可能带来大面积不稳定因素,影响国家行政机关正常运转。第二,聘任制的实施需要与之相应的配套措施,如果落聘人员的去向和社会保障问题解决不好,聘任制的实行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人才市场也未发育成熟。因而我国公务员制度实行后,可在部分人员部分职务中实行聘任制。<\/p>

  五、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p>

  任免工作是由有任免权的公共部门来进行,这是任免行为的主体,包括具有法定任免权的公共部门及其首长。任免权限是指某一任免公共部门对一定范围内的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称所具有的任免权。任免公共部门只有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实施任免才是有效的任免。任免权是人事管理权的核心。一般来说,其他人事管理权,如考核权、奖惩权等应与任免权一致。<\/p>

  对公务员的任免,涉及到对公务员的授权,任免机关必须是具有法定权力的机关。依照我国的《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国家公务员中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机关,政府组成人员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任免。<\/p>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由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通过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或参加国家统一资格考试,获得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之后,上报省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批;最后,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依据职位设置情况,决定是否聘任。值得注意的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只是聘任职务的条件,而不是必须聘任职务的根据,资格和职务不存在等同关系。对已取得资格的公职人员,国有事业机构有权根据需要与可能,可以聘任,也可以不聘任;可以平聘,也可以低聘,但不能以评代聘。<\/p>

  六、任免的条件<\/p>

  任免条件包括任职条件和免职条件。<\/p>

  1.任职条件。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须有拟任职务的职位空缺,在国家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严禁突破职数限额任职现象的发生。被任命的不同职务层次的国家公务员,应具备拟任职位条件的基本要求。<\/p>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p>

  (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p>

  (2)从其他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国有事业机构调入国家机关任职的;<\/p>

  (3)转换任职;<\/p>

  (4)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p>

  (5)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p>

  对国有事业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说,通过特定的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在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做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认定之后,或者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资格考试,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之后,才具有聘任为某一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与此同时,所在部门还要在职务职数限额内,最终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由于我国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尚未完全分开,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或晋升必须考虑到工作实际需要,设立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在国家规定的编制范围内有合理的结构比例,不同类别的单位和专业技术职务在不同档次之间有合理的结构比例,所以在国有事业机构中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受到结构比例和工作实际需要的限制。<\/p>

  2.免职条件。国家公务员职务发生变化而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及时免去其原任职务。免去原职,是任用新职务的前提。如果不及时办理免职手续,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人员重叠,即某一职务同时有两人担任;二是职务重叠,即某个国家公务员同时具有两个职务。<\/p>

  国家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去现任职务。<\/p>

  (1)转换职位任职的;<\/p>

  (2)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p>

  (3)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p>

  (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p>

  (5)调出国家行政机关的;<\/p>

  (6)退休的;<\/p>

  (7)其他原因需要免去现职务的。<\/p>

  对国有事业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说,当聘用期满时,应解除聘用关系,重新确定职务聘用关系。<\/p>

  七、任免的程序<\/p>

  任免实施过程应按法定步骤进行,这样任免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公职人员的任免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这样才能保证任用质量,提高任免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水平。<\/p>

  1.任职的程序。国家公务员制度规定,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p>w w w.x iaoshu otx t.NETT,xt,小,说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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